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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指标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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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6) 吨煤综合能耗:吨煤综合能耗(吨标准煤/吨)=总能耗(吨标准煤)/原煤产量(吨)

子项:总能耗=(原煤生产能耗+非原煤生产能耗)-(煤矸石、油页岩、煤泥、瓦斯资源利用量)。

计算时,应折算成标准煤后计算。煤矸石、油页岩、煤泥、瓦斯资源利用量按实测发热量数据计算标准煤量。

原煤生产能耗:指矿井(露天)原煤生产过程中的回采、掘进(剥离)、运输(不包括为矿区服务的大铁路运输)、提升、通风、排水、风压、坑木加工、瓦斯抽放、消火灌浆、井口选矸、矿井采暖、水砂充填、矿灯充电、矿机修、工业照明、工业供水等能源消耗,以及与上述有关的各项线路和变压器的能源损失。

非原煤生产能耗:指煤矿企业附属的其他工业产品生产的能源消耗。如选煤厂、机修厂、运输队、建材厂、火药厂、化工厂、支架厂、钢铁厂、综合利用厂等能源消耗和由各种专用基金支付的工程(如大修理、更新改造工程等)的能源消耗,以及与上述有关的各项线路和变压器的能源损失。

母项:原煤产量为矿井产量、露天产量、其他产量。矿井产量指回采产量、掘进产量和矿井其他产量。露天矿产量指采煤阶段产量、剥离阶段产量和露天其他产量。其他产量指基建工程煤、更改工程煤和不计能力小井(小露天)产量。

回采产量指生产矿井中全部回采工作面所采出的煤量。但对下列情况应作如下处理:

1.矿井未正式移交之前,对准备出的回采工作面,进行实际采煤,其采煤量应计入基建工程煤内;

2.列入科研计划的新采煤方法试验面和使用新机试采面的出煤量,应计入矿井其他产量内。

3.掘进已完成,在回采过程中掘凿的巷道(一般称“采后掘进”)出煤,应计入回采产量内;

对已报废的矿井进行复采,由原煤生产费负担的,计入矿井其他产量。 掘进产量指在生产矿井中由生产费用负担的生产掘进巷道所出的煤量。不包括由更改资金进行的掘进工作出煤和井巷维修工作出煤。对采掘产量混在一起分不清的,用下式计算:

掘进产量(吨)=煤巷及半煤巷的煤断面(平方米)×进尺(米)×煤的容重(吨/立方米)

矿井其他产量指生产矿井回采和掘进产量以外的其他产量,主要包括井巷维修出煤,已报废矿井复采后所出的煤,不合质量经处理后合格的回收煤,科研试采出煤,出井无牌煤,水砂充填或水采矿井扫沉淀的煤泥,盘点发生的涨(亏)吨煤,以及由生产费用开支不计能力的矿井产量。

露天矿其他产量指露天采煤阶段和剥离阶段以外的其他产量。主要包括由生产费用开支的不计能力的露天产量,由排土场回收的拣煤量,露天坑内的残煤回收量。

其他产量指不由原煤生产费用开支所出的煤量,主要包括基建工程煤、更改工程煤、不计能力小井、小露天产量。

基建工程煤指基本建设矿井、露天矿在没有移交生产以前的工程出煤和试生产期间所发生的煤产量。

更改工程煤指在生产矿井中用更改资金进行掘进工作所发生的煤量。

不计能力小井、小露天产量指年生产能力三万吨以下的小井、小露天产量。

吨煤企业综合耗电量:吨煤企业综合耗电量(千瓦时/吨)=10000×企业综合用电量(万千瓦时)/原煤产量(吨)

子项:企业综合用电量为企业所属单位的全部用电量,不包括转供电量。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用电量:

1.原煤生产用电量:指矿井(露天)原煤生产过程中的回采、掘进(剥离)、运输(不包括为矿区服务的大铁路运输)、提升、通风、排水、压风、坑木加工、瓦斯抽放、消火灌浆、井口选矸、矿井采暖、水砂充填、矿灯充电、矿机修、工业照明、工业供水等用电量,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失。

2.非原煤生产用电量:指煤矿企业附属的其他工业产品生产用电量。如选煤厂、机修厂、运输队、建材厂、火药厂、化工厂、支架厂、钢铁厂、综合利用厂等用电量和由各种专用基金支付的工程(如大修理、更新改造工程等)用电量,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失。

3.非生产部门的用电量:指煤矿企业的非生产部门用电量。如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机关职工食堂、住宅区浴室、消防队等用电量,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失。

4.基本建设工程用电量:指企业内基本建设工程用电量,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失。

5.生活用电量:指职工家属住宅区的生活、照明用电量和采暖锅炉用电量,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失。

母项:原煤产量,说明同上。 吨原煤生产耗电量:吨原煤生产耗电量(千瓦时/吨)=10000×原煤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矿井产量+露天产量](吨)

子项:原煤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矿井产量+露天产量,说明同上。

选煤电力单耗:选煤电力单耗(千瓦时/吨)=10000×选煤生产过程耗电量(万千瓦时)/入选原煤量(吨)

子项:选煤生产过程耗电量按电业部门结算的电量计算,不包括选煤厂向外传供电量,以及与选煤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各种用电量(如居民生活用电、基建工程用电、文化福利设施用电等)。

母项:入选原煤量指从入厂毛煤中拣出的不计原煤产量的大块(一般指50毫米以上)矸石后进入选煤过程,进行加工处理的原煤量。

精煤产出率:精煤产出率(%)=[精煤产量(吨)/入选原煤量(吨)]×100% 子项:精煤产量为选煤厂的精煤产出量,包括冶炼用精煤和其他用精煤。 母项:入选原煤量,说明同上。

洗煤洗耗率:洗煤洗耗率(%)=[洗耗量(吨)/入选原煤量(吨)]×100% 子项:洗耗量为洗煤过程中选出商品煤后的高灰分物料和加工损失,主要包括:

1.洗三号:指利用洗矸石进行再加工得到的低热值洗煤副产品(包括沸腾炉用煤、电厂和建材行业用的低热值煤等);

2.煤尾:指在浮选过程中排出的废弃物; 3.洗矸石:指洗煤机排出的矸石; 4.损失:指在洗煤过程中损失的煤量。 母项:入选原煤量,说明同上。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8)

铁矿采矿工序单位能耗:在报告期内,铁矿采矿工序中,每吨采剥(掘)总量或采出原矿量的能源净消耗量。

计算公式:铁矿采矿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铁矿采矿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铁矿采剥(掘)总量或采出原矿量(吨)×1000

计算说明:母项中“铁矿采剥(掘)总量或采出原矿量”是指露天采矿用采剥(掘)总量,地下采矿用采出原矿量。

铁矿选矿工序单位能耗:在报告期内,铁矿选矿工序中,处理每吨原矿量的能源净消耗量。

计算公式:铁矿选矿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铁矿选矿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 /铁矿处理原矿量 (吨)×1000

化学纤维制造业(28)、纺织业(17)

每吨粘胶纤维用电量(短纤):每吨粘胶纤维用电量(千瓦时/吨)=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粘胶纤维产量(吨)

子项:企业生产用电量包括与生产有关的直接或间接的电力消费量,即直接用于产品生产过程的用电量和辅助生产设施的用电量,以及企业内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厂房、仓库、办公室、厂区照明用电。

母项:粘胶纤维产量(短纤)。

每吨粘胶纤维用电量(长丝):每吨粘胶纤维用电量(千瓦时/吨)=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粘胶纤维产量(吨)

子项:企业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粘胶纤维产量(长丝)。

每吨粘胶纤维用标准煤量(短纤):每吨粘胶纤维用标准煤量(千克标准煤/吨)=1000×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粘胶纤维产量(吨)

子项: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是指企业生产消费的煤、油和外购热力折算为标准煤量。生产消费包括与生产有关的直接或间接的消费量,即直接用于产品生产过程的消费量和辅助生产设施的消费量。

母项:粘胶纤维产量(短纤)。

每吨粘胶纤维用标准煤量(长丝):每吨粘胶纤维用标准煤量(千克标准煤/吨)=1000×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粘胶纤维产量(吨)

子项:企业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粘胶纤维产量(长丝)。

每吨锦纶用电量:每吨锦纶用电量(千瓦时/吨)=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锦纶产量(吨)

子项:企业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锦纶产量。

每吨锦纶用标准煤量:每吨锦纶用标准煤量(千克标准煤/吨)=1000×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锦纶产量(吨)

子项: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说明同上。 母项:锦纶产量。

每吨涤纶用电量(短纤):每吨涤纶用电量(千瓦时/吨)=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涤纶产量(吨)

子项:企业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涤纶产量(短纤)。 每吨涤纶用电量(长丝):每吨涤纶用电量(千瓦时/吨)=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涤纶产量(吨)

子项:企业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涤纶产量(长丝)。

每吨涤纶用标准煤量(短纤):每吨涤纶用标准煤量(千克标准煤/吨)=1000×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涤纶产量(吨)

子项: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说明同上。

母项:涤纶产量(短纤)。

每吨涤纶用标准煤量(长丝):每吨涤纶用标准煤量(千克标准煤/吨)=1000×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涤纶产量(吨)

子项: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说明同上。 母项:涤纶产量(长丝)。

每吨腈纶用电量:每吨腈纶用电量(千瓦时/吨)=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腈纶产量(吨)

子项:企业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腈纶产量。

每吨腈纶用标准煤量:每吨腈纶用标准煤量(千克标准煤/吨)=1000×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腈纶产量(吨)

子项: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说明同上。 母项:腈纶产量。

每吨维纶用电量:每吨维纶用电量(千瓦时/吨)=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维纶产量(吨)

子项:企业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维纶产量。

每吨维纶用标准煤量:每吨维纶用标准煤量(千克标准煤/吨)=1000×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维纶产量(吨)

子项: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说明同上。 母项:维纶产量。

每吨纱(线)混合数用电量:每吨纱(线)混合数用电量(千瓦时/吨)=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纱(线)混合数产量(吨)

子项:企业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纱(线)混合数产量。

每百米布混合数用电量:每吨纱(线)混合数用电量(千瓦时/百米)=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布混合数产量(百米)

子项:企业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布混合数产量。

每百米印染布用标准煤量:每百米印染布用标准煤量(千克标准煤/百米)=1000×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印染布产量(百米)

子项: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说明同上。 母项:印染布产量。

每百千克桑蚕丝用标准煤量:每百千克桑蚕丝用标准煤量(千克标准煤/百千克)=1000×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桑蚕丝产量(百千克)

子项: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说明同上。 母项:桑蚕丝产量。 每百米丝织品用电量:每百米丝织品用电量(千瓦时/百米)=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丝织品产量(百米)

子项:企业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丝织品产量。

每百米丝织品用标准煤量:每百米丝织品用标准煤量(千克标准煤/百米)=1000×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丝织品产量(百米)

子项: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说明同上。 母项:丝织品产量。 造纸及纸制品业(22)

机制纸及纸板耗电:机制纸及纸板耗电(千瓦时/吨)=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机制纸及纸板产量(吨)

子项:企业生产用电量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的电量。直接生产系统如备料、制浆、造纸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仪表及厂内原料厂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车间浴室、开水站、蒸饭站、保健站、哺乳室等。

母项:机制纸及纸板产量为合格品产量。

机制纸及纸板综合能耗:机制纸及纸板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企业生产综合能耗(吨标准煤)/机制纸及纸板产量(吨)

子项:企业生产综合能耗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的各种能源。直接生产系统如备料、制浆、造纸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仪表及厂内原料厂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车间浴室、开水站、蒸饭站、保健站、哺乳室等。

母项:机制纸及纸板产量为合格品产量。 每吨机制纸浆耗电:每吨机制纸浆耗电(千瓦时/吨)=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机制纸浆产量(吨)

子项:企业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机制纸浆产量为合格品产量。

每吨机制纸浆综合能耗:每吨机制纸浆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企业生产综合能耗(吨标准煤)/机制纸浆产量(吨)

子项:企业生产综合能耗,说明同上。 母项:机制纸浆产量为合格品产量。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25)

原油(原料油)加工单位综合能耗:原油(原料油)加工单位综合能耗(千克标准油/吨)

=1000×综合能耗量(吨标准油)/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吨)

子项: 综合能耗量为全厂使用能源总量减去外销能量。全厂使用能源总量是指炼油厂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的各种能源和耗能工质,不包括转销的能量。

各中能源及耗能工质的折算标油系数见附表1。

外销能量是指全厂生产及辅助系统向厂外销售的部分。 母项:原油及外购原料加工量是原油(原料油)直接进入蒸馏装置及二次加工装置的原油(原料油)量。

原油(原料油)加工单位耗电:原油(原料油)加工单位耗电(千瓦时/吨)=10000×炼油系统电消耗量(万千瓦时)/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吨)

子项:炼油系统电消耗量是指各套炼油装置(包括添加剂、催化剂装置)和工艺炉以及为这些装置服务的辅助系统,如储运、装卸油、供排水、供汽(包括自备电站供汽)、压缩空气、机修、仪修、电修、化验室、维修、厂区内采暖设施等消耗的电量。包括范围与原油(原料油)加工单位综合能耗一致。

母项: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与原油(原料油)加工单位综合能耗一致。 无机碱制造(26)

单位烧碱生产综合能耗:单位烧碱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烧碱综合能源消耗量(吨标准煤)/烧碱产量(折100%)(吨)

子项:烧碱综合能源消耗量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电解法烧碱产品在生产全部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经综合计算后得到的以标准煤量表示的能源总量。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各种能源消耗量和损失量,不包括基建、技改等项目建设消耗的、生产界区内回收利用的、和向外输出的能源量。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统计在能源消耗量中,其生产耗能工质所消耗的能源统计在能源消耗量中。

生产系统工艺装置用能是指从原盐或盐卤经计量并进入化盐桶前的一级输送设备、电解用交流电经计量进入整流变压器开始,到成品烧碱计量包装入库为止的有关工序组成的完整的工艺过程和装备用能。

隔膜电解法工艺装置包括盐水制备、整流、隔膜电解、蒸发、固碱、氯、氢输送和成品烧碱计量包装入库等工序。

离子膜电解法工艺装置包括盐水制备、盐水二次精制、整流、离子膜电解、淡盐水脱氯、蒸发、固碱、氯、氢输送和成品烧碱计量包装入库等工序。

辅助生产系统设施用能是指为生产系统工艺装置配置的如: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供气、采暖、制冷、仪表和厂内原料场地用能以及安全、环保装置用能。

附属生产系统设施用能是指为生产系统工艺装置专门配置的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办公室、操作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中控分析、成品检验、电解槽管理及修理、隔膜吸附、阳极组装、阳极修复和涂钌、石棉绒加工和回收、离子膜泄漏试验和修补等设施用能。

电解法烧碱生产伴生的氯气和氢气分别以氯压机及氢气泵出口送出总管为输出边界。

母项:烧碱产量折成100%计算。氢氧化钠(烧碱)(折100%) 包括由盐水电解法或由纯碱(或天然碱)苛化法生产的固体和液体的氢氧化钠。也包括氢气干燥和本企业其他产品自用的合格烧碱。不同方法生产的各种烧碱,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GB209-93),方可统计产量。产量中不包括在使用烧碱过程中回收的烧碱和生产烧碱过程中自用的电解碱液、浓缩碱液、回收盐液中的含碱量。企业填报烧碱产量,应将不同的生产方法(水银法、隔膜法、离子膜法、苛化法)生产的固碱和液碱折成100%计算产量。折算时按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氢氧化钠含量

(99.5%、99%、98%、97%、96%、95%、45%、42%、30%)进行统计,超过标准规定含量的部分不得折算产量,多出的部分视为碱损失。如隔膜固碱标准中规定碱含量为99.5%,实际生产100吨,碱含量为99.6%,则折成100%的烧碱产量为100×99.5%=99.5吨,而不是99.6吨(100×99.6%),实际多出的0.1吨,视为碱损失,不统计在烧碱产量中。

单位烧碱生产耗交流电:单位烧碱生产耗交流电(千瓦小时/吨)=10000×交流电消耗量(万千瓦时)/烧碱(100%)产量(吨)

子项:交流电消耗量以电业局安装的直流耗交流电度表为准。没有安装电流表的企业,以电业局安装的总交流电度表指示的交流电量扣除动力系统安装的交流电度表的交流电量后计算直流电所消耗的交流电量。

母项:烧碱产量折成100%计算。

单位烧碱生产耗蒸汽:单位烧碱生产耗蒸汽(千克/吨)=1000×烧碱生产耗蒸汽总量(吨)/烧碱(100%)产量(吨)

子项:烧碱生产耗蒸汽总量(吨)。 母项:烧碱产量折成100%计算。

单位纯碱生产综合能耗:单位纯碱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纯碱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纯碱产量(吨)

子项:纯碱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包括纯碱生产系统以及为纯碱生产服务的辅助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耗能量。

母项:纯碱产量是指氨碱法和联碱法生产的无水碳酸钠,及以天然碱为原料加工的精制碱。纯碱均按国家标准(GB210-92)检验,合格者可以统计产量。未经煅烧的重碱和清扫设备、场地收集的不合格纯碱,均不统计纯碱产量,纯碱产量应按合格品的实物量计算。

单位纯碱生产耗电:单位纯碱生产电耗(千瓦小时/吨)=10000×纯碱生产耗电总量(万千瓦小时)/纯碱产量(吨)

子项:纯碱生产耗电总量包括纯碱生产系统以及为纯碱生产服务的辅助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耗电量。

母项:纯碱产量是指氨碱法和联碱法生产的无水碳酸钠,及以天然碱为原料加工的精制碱。纯碱均按国家标准(GB210-92)检验,合格者可以统计产量。未经煅烧的重碱和清扫设备、场地收集的不合格纯碱,均不统计纯碱产量,纯碱产量应按合格品的实物量计算。

单位纯碱(氨碱法)生产耗蒸汽:单位纯碱(氨碱法)生产耗蒸汽(千克/吨)=1000×纯碱生产耗蒸汽总量(吨)/纯碱产量(氨碱法)(吨)

子项:纯碱(氨碱法)生产消耗的工艺用蒸汽总量包括蒸氨用汽和其他辅助工艺用汽。汽动压缩机排出汽作为工艺用时亦应包括在内。

母项:纯碱产量是指氨碱法生产的无水碳酸钠。纯碱均按国家标准(GB210-92)检验,合格者可以统计产量。未经煅烧的重碱和清扫设备、场地收集的不合格纯碱,均不统计纯碱产量,纯碱产量应按合格品的实物量计算。

无机盐制造(26)

单位电石生产综合能耗:单位电石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电石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电石产量(折300升/千克)(吨)

子项:电石综合能源消耗总量是电石生产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按规定折成标准煤计算的能源消耗量。包括电石生产系统耗电,耗炭素原料以及烧石灰耗用的燃料。耗电量中包括电炉用电、动力和照明用电,以及变压器及线路损失。炭素原料中包括焦炭、石油焦、无烟煤和电极糊等。烧石灰耗用的燃料(如焦炭、无烟煤、可燃气等)按进入电石生产界区第一道工序为计量点。界区内气烧石灰窑综合利用电石炉气的能源可不计入。

辅助生产系统消耗的能源,包括电石生产界区内自石灰进厂到电石成品入库为止,各辅助工序所消耗的能源。

附属生产系统的能源,包括电石生产界区内维修工段、化验室、控制室、库房及办公室等消耗的能源。

总综合能耗中不包括向外输出的能源,如回收密闭炉气,向电石生产界区外输出部分,即为输出的能源,予以扣除。

母项:电石产量,电石是用炭素材料和生石灰在高温电炉中化合而制得的碳化钙。凡符合国家标准(GB10665-)规定技术条件1(电石粒度)和2(电石质量)要求的电石,均可统计产量。电石产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商品量应在包装检验合格入库以后计算产量,自用量以输送到使用车间头道工序的数量计算产量。

电石产量应折合标准发气量(300升/千克)计算。电石发气量是指每一千克电石在20℃、760毫米汞柱压力下与水作用,所发生的干乙炔气体积,以升计。

电石产量(折300升/千克)(吨)=∑各批合格电石实物产量(吨)×[各批电石实际发气量 (升/千克)/ 300(升/千克)]

单位电石生产耗电:单位电石生产电耗(千瓦小时/吨)=10000×电石生产耗电总量(万千瓦小时)/电石产量(300升/千克)(吨)

子项:电石生产耗电量包括电石生产系统以及为电石生产服务的辅助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耗电量,包括电炉工艺用电和动力电。

母项:电石产量,电石是用炭素材料和生石灰在高温电炉中化合而制得的碳化钙。凡符合国家标准(GB10665-)规定技术条件1(电石粒度)和2(电石质量)要求的电石,均可统计产量。电石产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商品量应在包装检验合格入库以后计算产量,自用量以输送到使用车间头道工序的数量计算产量。

电石产量(折300升/千克)(吨)=∑各批合格电石实物产量(吨)×[各批电石实际发气量 (升/千克)/ 300(升/千克)]

有机化学原料(26)

单位乙烯生产综合能耗:单位乙烯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乙烯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乙烯生产量(吨)

子项:乙烯生产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包括燃料油、燃料气,各种蒸汽,电力等,不包括原料。

注:①计算能耗的乙烯装置界区仅包括乙烯工艺装置(裂解、压缩、分离、制冷等)本身,不包括开工锅炉、锅炉给水、循环水、空压站等辅助生产设施。 ②乙烯装置综合能源消耗仅包括上述界区内的消耗,不包括上述辅助设施本身的消耗。

母项:乙烯生产量只按乙烯生产量计算,不包括丙烯等联产品。

乙烯是指用油(轻油、柴油、重油、石脑油、原油)、气(乙烷、丙烷炼厂气)经裂解、分离过程制得的乙烯及乙烯的联产品丙烯、C4馏分、甲烷、裂解汽油、重油等。

不包括用酒精脱水制得的乙烯,也不包括直接利用未经分离的裂解气体或其他气体中的乙烯馏分。各种未用尽的乙烯,返回乙烯生产装置时,不得再计算乙烯产量。

单位乙烯生产耗电:单位乙烯生产电耗(千瓦时/吨)=10000×乙烯生产耗电总量(万千瓦时)/乙烯生产量(吨)

子项:乙烯生产耗电量是指乙烯装置界区内的耗电量。 母项:乙烯生产量,说明同上。 氮肥制造(26)

单位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单位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综合能耗(吨标准煤)/合成氨产量(吨) 子项:综合能耗=合成氨生产中消耗各种能源折标准煤之和-合成氨生产过程中输出的能源(如返焦、返炭、沫煤、可燃气体等)折标准煤之和。

母项:合成氨产合量

合成氨产量按实物量计算,不折100%的纯品。

合成氨产量包括:厂内各用氨单位的使用量;销售的商品液氨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自用量(净化与脱硫用);自氨罐驰放气、合成塔吹出气中回收的氨量(按回收产品以含氨折100%计);

合成氨产量不包括:冰机自用氨量(损失);净化、氨水脱硫回收的氨水含氨量;碳化清洗塔及回收塔出来的氨水含氨量。

合成氨产量应以仪表计量为准;企业没有安装液氨计量表的,合成氨产量一律以最终含氮的产品产量进行核算。

每吨合成氨消耗天然气:每吨合成氨消耗天然气(立方米/吨)=10000×合成氨消耗天然气总量(万立方米)/合成氨产量(吨)

子项:合成氨消耗天然气总量,包括制气用的原料气,也包括加热转化炉管和辅助锅炉用天然气,还包括蒸汽锅炉使用的天然气。

母项:合成氨产合量,说明同上

每吨合成氨耗电:每吨合成氨耗电(千瓦时/吨)=10000×合成氨耗电总量(万千瓦时)/合成氨产量(吨)

子项:合成氨耗电总量,包括合成氨生产系统和辅助、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的电量及界区内损失量。主要包括:

1.从原料场、库运料(煤、焦、油、气)、预处理(原料煤破碎、型煤等)、造气、净化、压缩、氨合成、冰机、制氨库止及辅助锅炉各工序用电;包括上述各工序的车间照明、安全通风、采暖、空调、排风降温、车间办公室、分析化验、和烘烤电机用电;

2.计划大修、中修、小修和事故停修的作业用电(如起重、电焊)以及因检修(包括大修)引起的开停车过程点火、烘炉、升温、热备用、置换等额外消耗或损失的电量;

3.合成氨消耗的各种耗能工质(如一次水、循环水、化学软水、脱氧水、氧气、氮气、压缩空气等)的制备、提取、运输所消耗的电量;

4.合成氨生产过程中三废处理的耗电量(硫磺回收、油回收、污水处理等); 5.工业锅炉耗电(如引风机、鼓风机、送水,冷却循环水泵等用电)。如锅炉同时给其他产品供汽应按合成氨生产所耗用的蒸汽量合理分摊到合成氨电耗中。

6.机、电、仪修和金加工等工序耗电以及车间照明、通风、降温、车间办公室耗电,都应按实际承担合成氨生产系统的维修和加工件工作量合理分摊;

7.合成氨联醇、联碱、联电及生产碳铵的企业应合理分摊其消耗的电量; 8.为商品液氨增开冰机和灌装用电; 9.其他用于合成氨生产的耗电。

合成氨耗电总量不包括扩建、技措工程用电。 母项:合成氨产合量,说明同上

单位合成氨耗标准原料煤:单位合成氨耗标准原料煤(按7000千卡/千克折标准煤)(千克/吨)=1000×合成氨耗标准原料煤总量(按7000千卡/千克折标准煤)(吨)/合成氨产量(吨)

子项:合成氨耗标准原料煤总量(按7000千卡/千克折标准煤)(吨)=各批[原料煤实物量×应用基低位发热值/7000]之和(吨)

原料实物煤(或焦)是指投入造气炉的煤(无烟块煤、焦炭、煤球、烟煤、褐煤等),以块煤为原料时,包括入炉前筛出的沫煤。以实际称量值为准。

应用基低位发热值=氧弹仪测得高位发热值-燃烧产生的蒸汽量×蒸汽凝结热

母项:合成氨产合量,说明同上

每吨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每吨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7000千卡热量)(千克/吨)=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总量(千克)/合成氨产量(吨)

子项: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各批[燃料煤实物量×应用基低位发热值/7000]之和(吨)

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总量主要指用来发生蒸汽,以满足合成氨生产系统和辅助、附属生产系统用蒸汽消耗的燃料煤。外购蒸汽量应按进厂焓值和锅炉效率折标准燃料煤。

生产系统耗汽量包括从造气、净化、压缩、氨合成、冰机到氨库止各工序生产和开停过程用汽(含大、中、小修开车),以及上述各工序设备、管道保温用汽和车间、分析化验、车间办公室采暖用汽等。

辅助、附属生产系统耗汽量包括煤球制造、除氧水制备、原料、燃料场库及预处理、煤球车间、自备锅炉房及机、电、仪修车间和上述车间办公室的全部采

暖用汽,以及计划大、中、小修和事故检修的置换、吹洗用汽以及安全生产、三废处理、环保过程用汽。

蒸汽只供合成氨使用时,燃料煤消耗量或蒸汽量全部计入合成氨消耗;蒸汽为多产品使用,应合理分摊燃料煤消耗量。

锅炉掺烧的返炭、炉渣、煤矸石、块煤中筛分的沫煤不计入燃料消耗量,从锅炉烧余物中捡回的返炭不从消耗中扣除。

合成氨生产过程副产的蒸汽为本系统自用的不计消耗,放空或输出的蒸汽也不从燃料煤消耗中扣除。

母项:合成氨产合量,说明同上。 水泥制造(31)

每吨水泥熟料综合能耗:每吨水泥熟料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1000×生产水泥熟料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水泥熟料产量(吨)

子项:生产水泥熟料综合能源消费量包括电力、煤炭、油品、天然气、煤气、液化气、蒸气的消费。企业用自备锅炉,自备发电机组生产的蒸气、电力、由本企业消耗只计算第一次能源消耗,不再重复计算蒸气及电的消耗,水泥厂利用余热发的电同样不重复计算。

母项:水泥熟料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计量单位为吨。 每吨水泥熟料综合煤耗:每吨水泥熟料综合煤耗,包括烘干物料和烧成熟料两个环节的煤耗。在统计中要分别计算实物煤的消耗量和按不同发热值折算为标准煤的消耗量,其计算公式为:

1.每吨水泥熟料实物综合煤耗(千克/吨)=1000×实物煤综合消费量(吨)/水泥熟料产量(吨)

2.每吨水泥熟料消耗标准煤(千克标准煤/吨)=每吨水泥熟料实物综合煤耗(千克/吨)×折标准煤系数

子项:实物煤综合消耗量既包括烧成水泥熟料的煤消耗量,也包括烘干石灰石、粘土、铁粉、烧成煤的用煤消耗量。对只生产水泥熟料的企业,还应包括为熟料生产直接服务的其他煤耗,如机修车间烘炉用煤,蒸汽锅炉用煤。

母项:水泥熟料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计量单位为吨。 每吨水泥熟料烧成煤耗:计算公式为,

1.每吨水泥熟料烧成实物煤耗(千克/吨)=1000×实物煤消费量(吨)/水泥熟料产量(吨)

2.每吨水泥熟料烧成标准煤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标准煤消费量(吨)/水泥熟料产量(吨)

子项:实物煤消费量包括入窑煤粉,以及烧成煤在制备过程中的损耗(如果收尘下的煤泥、煤粉转作其他生产用途,可以在烧成煤耗内扣除)。采用黑料浆的企业,掺入料浆的煤粉和采用窑外分解的回转窑进入分解炉的燃料,以及窑点火用油和烧气燃料。烧油气的企业,应将油气耗折算成标煤计入烧成煤耗。

采用不同方法(干法、半干法、湿法回转窑和立窑)生产熟料的企业应分别计算熟料烧成煤耗。

采用余热发电的回转窑水泥企业,可按上式计算“每吨熟料烧成标准煤消耗量”以外,为正确反映这类企业烧成用煤的实际情况,还应计算扣除余热发电煤耗后,每吨水泥熟料烧成标准煤耗。其计算公式为:

扣除余热发电后每吨水泥熟料烧成耗标准煤耗(千克)=1000×扣除余热发电后的标准煤消耗量(吨)/水泥熟料产量(吨)

说明:公式中的“扣除余热发电后的标准煤消耗量(吨)”,可按下式求得:

扣除余热发电后标准煤消耗量(吨)=烧成标准煤总消耗量(吨)-{〔电站发电量(千瓦小时)-电站自用电量(千瓦小时)〕×0.1229(千克/千瓦小时)÷1000}

母项:水泥熟料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计量单位为吨。 每吨水泥熟料综合电耗:每吨水泥熟料综合电耗(千瓦小时/吨)=10000×熟料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万千瓦时)/水泥熟料产量(吨)

子项:熟料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包括熟料工序用电,以及生料电力消耗。熟料工序用电中还应包括生产煤粉各项用电,既生产水泥熟料的全部电耗。

熟料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熟料工序电力消耗量+生料消耗量×本期每吨生料电力消耗量

对只生产水泥熟料的企业(不生产水泥),熟料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还应包括水泥熟料发送工序的电力消耗量。

母项:水泥熟料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计量单位为吨。

每吨水泥综合能耗:每吨水泥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生产水泥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水泥产量(吨)

子项:生产水泥综合能源消费量包括电力、原煤、洗精煤、焦炭、原油(重油(包括渣油)、汽油、煤油、柴油、天然气、煤气、液化气、蒸气等。企业用自备锅炉,自备发电机组生产的蒸气、电力、由本企业消耗只计算第一次能源消耗,不再重复计算蒸气及电的消耗,水泥厂利用余热发的电同样不重复计算。

母项:水泥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计量单位为吨。

每吨水泥综合煤耗:每吨水泥实物煤综合消耗量(千克/吨)=1000×水泥生产实物煤综合消费量(吨)/水泥产量(吨)

子项:水泥生产实物煤综合消费量包括包括熟料综合煤耗,混合材烘干煤耗以外,还应包括为水泥生产直接服务的其他煤耗,如机修车间烘炉用煤,蒸汽锅炉用煤。原煤在粉磨过程中,用收尘办法回收的煤粉重新用于生产时应计算消耗,用于生产其他产品或用于生活福利,则应扣除。

水泥生产实物煤综合消费量(吨)=熟料消耗量(吨)×每吨熟料综合煤耗(吨)+混合材消耗量(吨)×每吨混合材烘干煤耗(吨)+其他生产用煤(吨)

母项:水泥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计量单位为吨。 每吨水泥标准煤综合消耗量的计算公式与包括范围同“每吨水泥实物煤综合消耗量”,只是将实物煤用折标煤系数换算成标准煤。

每吨水泥综合电耗:每吨水泥综合电耗(千瓦时/吨) =10000×水泥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万千瓦时)/水泥产量(吨)

子项: 水泥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系指生产水泥(不分品种、标号)所消耗的电力。消耗的电力应包括水泥工序电耗,以及水泥所消耗的熟料、石膏、混合材的电力消耗量,还要包括水泥出厂时,进行包装或者散装所消耗的电力。为生产水泥的各种辅助用电,如机修、供热、供水、供风、化验等辅助用电和变电、配电、线路损失的电力、厂区、办公室、仓库照明用电,除生产水泥,还有其他产品生产的,各种辅助用电,应合理分摊。

水泥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水泥粉磨及包装工序耗电量+熟料消耗量×本期每吨熟料电力消耗量+混合材消耗量×本期每吨混合材电力消耗量+石膏消耗量×本期每吨石膏电力消耗量+应分摊的辅助用电量

对只进行水泥生产的企业(俗称水泥粉磨站):

水泥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水泥粉磨及包装工序耗电量+水泥粉磨原料消耗量×本期每吨原料进厂工序电耗+水泥发运工序耗电+应分摊的辅助用电量

母项:水泥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计量单位为吨。 平板玻璃制造(31)

每重量箱平板玻璃综合能耗:每重量箱平板玻璃综合能耗(千克/重量箱)=1000×平板玻璃综合能源消耗量(吨标准煤/)/平板玻璃产量(重量箱)

子项: 平板玻璃综合能源消耗量包括生产该种产品所直接消耗的各种能源,以及摊销在该产品身上的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的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分摊到该产品身上的企业内部亏损能源。但不包括:用于基本建设、生活福利设施非工业生产所消耗的能源和回收利用的余热等。

母项:平板玻璃产量包括浮法、平拉、压延、垂直引上等各种生产工艺生产的平板玻璃。计量单位为重量箱。

每重量箱平板玻璃耗重油或煤焦油或燃料油:每重量箱平板玻璃耗重油或煤焦油或燃料油(千克/吨)=1000×重油(或煤焦油或燃料油)消耗量(吨)/平板玻璃产量(重量箱)

子项: 重油(或煤焦油或燃料油)消耗量,是指生产平板玻璃的重油(或煤焦油或燃料油)消耗。

母项:平板玻璃产量,计量单位为重量箱。 每重量箱平板玻璃耗天然气或焦炉煤气:每重量箱平板玻璃消耗天然气或焦炉煤气(立方米/重量箱)=天然气或焦炉煤气消耗量(立方米)/平板玻璃产量(重量箱)

子项: 天然气或焦炉煤气消耗量,是指生产平板玻璃的天然气或焦炉煤气消耗。

母项:平板玻璃产量,计量单位为重量箱。 每重量箱平板玻璃耗煤:

每重量箱平板玻璃消耗实物煤(千克/重量箱)=1000×实物煤消耗量(吨)/平板玻璃产量(重量箱)

每重量箱平板玻璃消耗标准煤(千克/重量箱)=每重量箱平板玻璃消耗实物煤(千克/重量箱)×折标准煤系数

子项:实物煤消耗量,是指生产平板玻璃的实物煤消耗,包括下列生产环节的煤消耗:熔窑、槽子窑、烤砖窑、烧边火、砂岩煅烧、生产用蒸气锅炉等。上述各个环节如果不用煤炭,而使用其他然料时,如燃料油、汽油、天然气、液化气、城市煤气、焦炉煤气等,都要折合为标准煤。煤耗中不包括冷修后烤窑用煤。

母项:平板玻璃产量,计量单位为重量箱。

每重量平板玻璃耗电:每重量箱平板玻璃耗电(千瓦时/重量箱)=10000×电力消耗量(万千瓦时)/平板玻璃产量(重量箱)

子项: 电力消耗量,指生产平板玻璃时的生产用电,包括附属辅助生产用电,以及厂区、车间、办公室、仓库照明用电。为多种生产服务的辅助附属生产部门电力消耗,可以按其为生产平板玻璃服务的工作量进行分推。分摊系数由企业自订。

母项:平板玻璃产量,计量单位为重量箱。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2)

吨钢综合能耗:钢铁企业在报告期内,按每吨粗钢合格产出量核算的钢铁工业生产中能源净消耗量。

计算公式:吨钢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企业净耗能源量(吨标准煤)/粗钢合格产出量(吨)×1000 粗钢合格产出量是指报告期内,企业完成了粗钢生产过程,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模铸钢锭、连铸钢坯、铸造用液态钢(铸钢水)产出量之和,包括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包括委外加工生产的产品。

吨钢综合电耗:钢铁企业在报告期内,按每吨粗钢合格产出量核算的钢铁工业生产中净耗电总量。

计算公式:吨钢综合电耗 (千瓦时/吨)=钢铁工业生产中净耗电总量(万千瓦时)/粗钢合格产出量(吨)×10000

计算说明:钢铁工业生产中净耗电总量包括报告期内生产直接消耗的各种电力及其辅助生产系统实际消耗的各种电力,即企业净耗的全部电量。

吨钢耗新水:钢铁企业在报告期内,按每吨粗钢合格产出量核算的钢铁工业生产中耗用新水量。

计算公式:吨钢耗新水(吨/吨)=企业耗用新水量(万吨)/粗钢合格产出量(吨)×10000

计算说明:

1.“新水用量”为企业报告期内用新鲜水量,即直接取自“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及其他外购水及水产品的数量。

2.钢铁联合企业的普通钢厂或特殊钢厂的新水取水量(新水量)供给范围,包括主要生产(含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炼钢、轧钢、金属制品等)辅助生产(含鼓风机站、氧气站、石灰窑、空压站、锅炉房、机修、电修、检化验、运输等)和附属生产(含厂部、科室、绿化、厂内食堂、厂区和车间浴室、保健站、厕所等);不包括企业电厂用于发电的取水量(含电厂自用的化学水)、矿山选矿用水和外供水量。

3.不产粗钢的企业可以选定自己的主产品,参照本指标计算“吨产品耗新水”。

吨钢可比能耗:钢铁企业在报告期内,每生产一吨粗钢,从炼焦、烧结、炼铁、炼钢直到企业最终钢材配套生产所必须的耗能量及企业燃料加工与运输、机车运输能耗及企业能源亏损所分摊在每吨粗钢上的耗能量之和。不包括钢铁工业企业的采矿、选矿、铁合金、耐火材料制品、炭素制品、煤化工产品及其他产品生产、辅助生产及非生产的能耗。

计算公式:具体计算方法见附表一“钢铁企业吨钢可比能耗计算方法”。 人造块矿工序单位能耗:报告期内人造块矿工序中生产每吨人造块矿的能源净消耗量。

计算公式:人造块矿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人造块矿工序净耗能量 (吨标准煤)/ 人造块矿产出量(吨)×1000

计算说明:人造块矿工序净耗能量包括配料中用的焦粉、煤粉,点火和焙烧中用的燃油、煤气(包括为保持水分稳定所进行的烘干作业所耗的煤气)和生产中用的电力等,扣除外供量。

炼铁工序单位能耗:指报告期内炼铁工序中生产每吨生铁的能源净消耗量。 计算公式:炼铁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炼铁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生铁合格产出量(吨)×1000

转炉炼钢综合工序单位能耗:指报告期内转炉炼钢综合工序中生产每吨转炉钢的能源净消耗量。

计算公式:转炉炼钢综合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转炉炼钢综合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转炉钢合格产出量(吨)×1000

计算说明:转炉炼钢综合工序是指从原料进厂到钢锭、连铸钢坯、铸造用液态钢(铸钢水)出厂的整个炼钢工序过程,包括铁水预处理、转炉冶炼、二次冶金(精炼)、连铸和铸锭精整、产品出厂等全过程。

电炉炼钢综合工序单位能耗:指报告期内电炉炼钢综合工序中生产每吨电炉钢的能源净消耗量。

计算公式:电炉炼钢综合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电炉炼钢综合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电炉钢合格产出量(吨)×1000

计算说明:电炉炼钢综合工序是指从原料进厂到钢锭、连铸钢坯、铸造用液态钢(铸钢水)出厂的整个炼钢工序过程,包括:废钢预热和处理、原材料的烘烤、干燥(包括石灰的二次烘烤、耐火材料及粉状材料的干燥、铁合金的烘烤等),电炉冶炼(包括熔炼、洗炉、液渣保护等),二次冶金(炉外精炼、炉外处理等),连铸和铸锭精整等。

电炉炼钢综合电力消耗:指报告期内电炉炼钢综合工序中生产每吨电炉钢的电力净消耗量。

计算公式:电炉炼钢综合电力消耗(千瓦时/吨) =电炉炼钢综合电力净耗消量(万千瓦时)/ 电炉钢合格产出量(吨)×10000

计算说明:与“电炉炼钢综合工序单位能耗”相同。 钢加工工序单位能耗:指报告期内钢加工工序中生产每吨企业最终钢材的能源净消耗量。

计算公式:钢加工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钢加工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企业最终钢材产品合格产出量(吨)×1000

计算说明:钢加工工序包括热压延加工、冷压延加工、焊接加工、镀涂层加工等钢材生产的各个环节。

钢加工工序电力消耗:指报告期内钢加工工序中生产每吨企业最终钢材的电力净消耗量。

计算公式:钢加工工序电力消耗(千瓦时/吨) =钢加工工序电力净消耗量(万千瓦时)/ 企业最终钢材产品合格产出量(吨)×10000

计算说明:钢加工工序电力消耗量,是指钢材生产过程的全部用电量,其中包括热处理、压缩空气、氮气、蒸气、氢气、冷却水等介质系统的用电,但不包括大修理及非生产用电。

电炉铁合金工序单位能耗:指报告期内电炉铁合金工序中生产每吨铁合金最终产品的能源净消耗量。

计算公式:电炉铁合金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标准吨) =电炉铁合金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 电炉铁合金最终合格产出量(标准吨)×1000

电炉铁合金冶炼电耗:指报告期内电炉铁合金工序中生产每吨铁合金的总耗电量。

计算公式:电炉铁合金冶炼电耗(千瓦时/标准吨)=电炉铁合金产品冶炼总耗电量(万千瓦时)/ 电炉铁合金合格产出量(标准吨)×10000

计算说明:电炉铁合金产品冶炼总耗电量包括产品冶炼过程的耗电和洗炉电,计量单位为万千瓦时。

炼焦(25)

炼焦工序单位能耗:指报告期内炼焦工序中生产每吨焦炭的能源净消耗量。 计算公式:炼焦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炼焦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全部焦炭合格产出量(干基)(吨)×1000

计算说明: 1.炼焦工序净耗能量是指炼焦工艺生产系统的备煤车间(不包括洗煤) 、 厂内部原料煤的损耗、炼焦车间、回收车间(冷凝鼓风、氨回收、粗苯、脱硫脱氰、黄血盐)、辅助生产系统的机修、化验、计量、环保等,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的食堂、浴池、保健站、休息室、生产管理和调度指挥系统等所消耗的各种能源,扣除回收利用并外供的余热、二次能源、余能量。计量单位为吨标准煤。计算公式如下:

炼焦工序净耗能量=原料煤折标准煤+动力折标准煤—焦化产品外供量折标准煤—余热回收外供量折标准煤—回收二次能源外供量折标准煤-利用余能外供量折标准煤

2.原料煤为装入焦炉的干洗精煤量;焦化产品外供量是指供外厂(车间)的焦炭、焦炉煤气、煤焦油、粗苯等数量;动力是指各类加热煤气(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等)、电、蒸汽、氮气、压缩空气、生产用水及各类燃料等;余热回收外供量,如供应外工厂(车间)的蒸汽数量及干熄焦工序外供的电量等。

钢鉄工业的备注说明:

1.钢铁工业生产指铁、铬、锰等黑色金属矿物的采选、人造块矿、铁合金冶炼、炼铁、炼钢、钢加工、钢丝及其制品、焦炭、耐火材料制品、炭素制品和为钢铁工业生产服务的运输、机修、动力等生产。

2.企业钢铁工业生产中自耗能源量是指报告期内钢铁工业生产直接消耗的各种能源及其辅助生产系统、直接为钢铁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总量,不包括非钢铁工业生产消耗的能源量和外销能源量。

企业钢铁工业生产中自耗能源量=企业购入能源量+期初库存量-期末库存量-非钢铁工业生产消耗的能源量-外销能源量=企业钢铁工业生产各部位用能之和+企业能源亏损量

3.企业外销能源量是指企业向外销售的购入能源、企业二次能源、下脚燃料及余热等。驻厂施工单位、核算的非工业生产单位和厂区(车间)以外的生活耗能(如服务公司、医院、学校、职工食堂等),凡有据可查的部分均可作为外销能源处理。

4.工序产品合格产出量是指企业某生产工序在报告期内生产、已结束本工序全部生产过程(不一定已结束本企业全部生产过程)、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实物数量。包括订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不包括委外加工生产的产品。

5.工序净耗能量是指企业内某工序(如铁矿采矿、铁矿选矿、人造块矿、炼铁、炼钢、钢加工、铁合金冶炼以及钢丝及其制品、焦炭、耐火材料制品、炭素制品生产)生产过程所消耗的各种能源量(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所消耗的各种能源),扣除外

工序净耗能量=工序内各种能源消耗量之和-工序内能源外供量之和 6.钢铁工业生产各有关工序单位能耗计算中,通常包含耗能工质的消耗,主要包括:水、氩气、氮气、氧气、蒸气、压缩空气。

7.钢铁行业在计算工序单位能耗时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系数,电力的折标系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当量折标系数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计算,蒸汽按其热功当量折算0.03412千克标准煤/百万焦耳;氧气、氮气、氩气、水、压缩空气按其等价热量折算(千克标准煤/千克或立方米);其他耗能介质(包括热力)的折标系数,有实测值的按实测值计算,没有实测值的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折标准煤参考系数(见附件)计算。

8.等价热量是指为得到一个单位的能量(或物质),在其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热量。如压缩空气的等价热量为

压缩空气的等价热量(千克标准煤/立方米)=生产压缩空气能源自耗量(吨标准煤)/压缩空气生产量(立方米)×1000

铜冶炼(33)

单位粗铜综合能耗:单位粗铜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粗铜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粗铜产量(吨)

子项:粗铜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处理铜精矿到产出粗铜所消耗的能源总量。 母项:粗铜产量为合格入库产量。

单位铜冶炼综合能耗:单位铜冶炼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铜冶炼各工序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阴极铜产量(吨)

子项:铜冶炼各工序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从处理铜精矿等物料到产出阴极铜的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类能源总量。

母项:阴极铜产量为合格入库产量。

铜电解直流电单耗:铜电解直流电单耗(千瓦.时/吨)=10000×阴极铜消耗的直流电量(万千瓦时)/阴极铜产量(吨)

子项:阴极铜消耗的直流电量包括线路损失量和始极片耗电量。 母项:阴极铜产量为合格入库产量。 铝冶炼(33)

单位氧化铝综合能耗单位氧化铝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氧化铝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实产氧化铝产量(吨)

子项:氧化铝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包括氧化铝工艺用能和间接能源消耗,氧化铝工艺用能是指生产氧化铝所直接消耗的各项能源,包括煤、油、焦、汽、电、煤气、汽油、柴油等消耗;间接能源消耗是指企业辅助、附属部门能耗分摊量,能源转换损耗分摊量和企业内部能源正常损耗量。

母项:实产氧化铝产量。

单位铝锭综合交流电耗:单位铝锭综合交流电耗(千瓦时/吨)=10000×铝锭交流电消耗总量(万千瓦时)/合格交库的铝锭产量(吨)

子项:报告期铝锭交流电消耗总量为铝锭生产全部用电量,含电解工序交流电用量;电解工序、铸造工序的动力及照明用电;如电解的通风排烟和烟气净化设施,铸造的混合炉、熔炼炉、扒渣机、堆垛机、天车等设备用电;分摊的辅助、附属部门用电。如为电解服务的供电车间、机修车间、电维车间、计算机室、化验室等分摊的线路损失等。

母项:报告期合格交库的铝锭产量是指报告期内生产合格交库的铝锭产量,包括商品产量和自用量之和。

单位电解铝综合能耗:单位电解铝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全厂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合格交库的铝锭产量(吨)

子项:报告期全厂综合能源消费量包括电解铝工艺能耗总量(直接消耗)、辅助、附属部门消耗的柴油、汽油、蒸汽。

母项:报告期合格交库的铝锭产量,说明同上。 铅锌冶炼(33)

粗铅综合能耗单耗:粗铅综合能耗单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粗铅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合格交库的粗铅产出量(吨)

子项:粗铅综合能源消费量包括粗铅工艺能耗(动力+燃料)和辅助用能分摊量。辅助用能分摊量=辅助用能×分摊系数;分摊系数=粗铅工艺总能耗/(全厂总能耗-辅助用能)

母项:合格交库的粗铅产出量为合格交库的粗铅产量。

单位铅冶炼综合能耗单耗:单位铅冶炼综合能耗单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铅产品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合格交库的铅产量(吨)

子项:铅产品能源消耗总量包括电铅工艺用能量(动力+燃料)和辅助用能分摊量。辅助用能分摊量=辅助用能×分摊系数;分摊系数=电铅工艺总能耗/(全厂总能耗-辅助用能)

母项:合格交库的铅产量为从处理铅精矿到产出合格交库的电铅产出量。 析出铅直流电单耗:析出铅直流电单耗(千瓦时/吨)=10000×直流电消耗总量(万千瓦时)/实际析出铅产量(吨)

子项:直流电消耗总量包括线路损失电量和电解液净化槽耗电量。 母项:实际析出铅产量。

蒸镏锌综合标准煤耗单耗:蒸镏锌综合标准煤耗单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蒸镏锌综合标准煤消耗总量(吨标准煤)/合格蒸镏锌产量(吨)

子项:蒸镏锌综合标准煤消耗总量包括煤炭、焦炭、重油、蒸汽等的折标煤总量,蒸汽用煤的折标煤量应减去沸腾炉回收余热蒸汽折标煤量。

母项:报告期合格蒸镏锌产量为交库的合格蒸镏锌产量。 单位精锌(电锌)综合能耗单耗:单位精锌(电锌)综合能耗单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精锌(电锌)产品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合格交库的精锌(电锌)产量(吨)

子项:精锌(电锌)产品能源消耗总量为精锌(电锌)工艺能源消耗量(动力+燃料)和辅助用能量分摊量。辅助用能分摊量=辅助用能×分摊系数;分摊系数=精锌(电锌)工艺总能耗/(全厂总能耗-辅助用能)

母项:合格交库的精锌(电锌)产量为从处理锌精矿到产出合格交库的精锌(电锌)产出量。火法和湿法炼锌均采用此办法。

析出锌(湿法)直流电单耗:析出锌(湿法)直流电单耗=10000×直流电消耗总量(万千瓦时)/实际析出锌产量(吨)

子项:直流电消耗总量包括线路损失电量和电解液净化槽耗电量。 母项:实际析出锌产量。 常用有色金属压延加工(33)

吨铜加工材消耗电量:吨铜加工材消耗电量(千瓦时/吨) =10000×铜加工材用电消耗总量(万千瓦时)/合格交库的铜材产量(吨)

子项:铜加工材用电消耗总量包括铜加工生产分厂(车间),辅助分厂(车间)和附属单位所消耗的电量;包括按比例分摊的线路损失电量。不包括铜深加工产品所消耗的电量、基建及专供其他单位用电。

母项:合格交库铜材产量包括自用量,不包括深加工产品产量。

吨铜加工材消耗能源量:吨铜加工材消耗能源量(千克标准煤/吨) =1000×铜加工材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合格交库的铜材产量(吨)

子项:铜加工材能源消耗总量包括铜加工生产、辅助单位和附属单位消耗能源总和,能源亏损量应计入消耗量内。不包括深加工产品耗能以及基建、改造用能和专供其他用能。计量单位为吨标准煤。

母项:合格交库铜材产量,说明同上。

吨铝加工材消耗电量:吨铝加工材消耗电量(千瓦时/吨) =10000×铝加工材用电消耗总量(万千瓦时)/合格交库的铝材产量(吨)

子项:铝加工材用电消耗总量包括铝加工生产分厂(车间),辅助分厂(车间)和附属单位所消耗的电量;包括按比例分摊的线路损失电量。不包括铝深加工产品所消耗的电量、基建及专供其他单位用电。

母项:合格交库的铝材产量包括自用量,不包括深加工产品产量。

吨铝加工材消耗能源量:吨铝加工材消耗能源量(千克标准煤/吨)=1000×铝加工材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合格交库的铝材产量(吨)

子项:铝加工材能源消耗总量包括铝加工生产、辅助单位和附属单位消耗能源总和,能源亏损量应计入消耗量内。不包括深加工产品耗能以及基建、改造用能和专供其他用能。计量单位为吨标准煤。

母项:合格交库的铝材产量见3母项说明。 火力发电(44)

火力发电标准煤耗:火力发电标准煤耗(克标准煤/千瓦时)=100×发电耗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火力发电量(万千瓦时)

子项:发电耗用标准煤量是指发电生产耗用的原煤、燃料油和燃气等燃料量折算为标准煤量。发电耗用标准煤量不包括如下燃料用量:

1.新设备或大修后设备的烘炉、煮炉、暖机、空载运行的燃料用量; 2.新设备在未移交生产前的带负荷试运行期间的燃料用量; 3.计划大修以及基建、更改工程施工的燃料用量; 4.发电机作调相运行时耗用的燃料; 5.自备机车、船舶等耗用的燃料;

6.升、降压变压器(不包括厂用电变压器)、变波机、调相机等消耗的燃料;

7.修配车间、车库、副业、综合利用、集体企业、外供及非生产用(食堂、宿舍、幼儿园、学校、医院、服务公司和办公室等)的燃料。

发电企业对外供热,则发电耗用标准煤量计算如下:

发电耗用标准煤量=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量-供热耗用标准煤量

试中“供热耗用标准煤量”的计算,根据不同的供热方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1.由供热式汽轮机组供热:供热耗用标准煤量(吨)=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量×[供热量(百万千焦)/发电、供热总耗热量(百万千焦)]

2.由锅炉直接供热:供热耗用标准煤量(吨)=锅炉供热量折标准煤量(吨)/锅炉热效率

母项:火力发电量, 报告期内火力发电厂生产的电能量,扣除试运行期间电量。

火力发电供电标准煤耗:火力发电供电标准煤耗(克标准煤/千瓦时)=100×发电耗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火力发电量-厂用电量] (万千瓦时)

子项:发电耗用标准煤量见火力发电标准煤耗的子项。

母项:火力发电量-厂用电量。其中火力发电量见1的母项说明。厂用电量包括电厂动力、照明、通风、取暖、及经常维修等用电量,以及它励磁用电量、设备属于电厂资产并由电厂负责其运行和检修的厂外输道系统、循环管道系统和除灰管道系统等用电量。厂用电量既包括本厂生产的电力用作生产耗用的电量,也包括购电量中用作发电厂厂用电的电量。

厂用电量不包括如下用电量:

1.新设备或大修后设备的烘炉、煮炉、暖机、空载运行的电力消耗量; 2.新设备在未移交生产前的带负荷试运行期间耗用的电量; 3.计划大修以及基建、更改工程施工用电量; 4.发电机作调相运行时耗用的电力; 5.自备机车、船舶等耗用的电力;

6.升、降压变压器(不包括厂用电变压器)、变波机、调相机等消耗的电力;

7.修配车间、车库、副业、综合利用、集体企业、外供及非生产用(食堂、宿舍、幼儿园、学校、医院、服务公司和办公室等)的电力。

发电厂用电率:发电厂用电率(%)=发电厂用电量(万千瓦时)/发电量(万千瓦时)×100%

子项:发电厂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发电量,说明同上。

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小时)=发电量(万千瓦时)/发电设备平均容量(万千瓦)

子项:发电量见1的母项说明。

母项:发电设备平均容量指发电机组在报告期内按日立时间平均计算的容量。如在报告期内发电机组无增减变化时,则发电设备平均容量等于期末发电设备容量;如发电机组有新增或减少(拆迁、退役、报废)时,则发电设备平均容量应按下述方法计算:

报告期发电设备平均容量=∑(发电机组容量×报告期内该机组构成本厂发电设备的小时数)/报告期日历小时数

也可按下述方法计算:

报告期发电设备平均容量=期初发电设备容量+本期新增发电设备平均容量-本期减少发电设备平均容量

本期新增发电设备平均容量=∑(报告期内新增发电机组容量×新增设备容量自投产到报告期末的日历小时数)/报告期日历小时数

本期减少发电设备平均容量=∑(报告期内减少发电设备容量×该机组自报批准拆除或报废到报告期末的日历小时数)/报告期日历小时数

附表一:钢铁企业吨钢可比能耗计算方法

工序 部位 (1) (2) a=(烧结、球团、炼焦化 A 铁)耗焦量/全铁折合产量 烧结 B b=烧结矿消耗量/全铁折合产量 球团 C D=炼铁工序能耗/全铁折合产量 炼铁 D=炼铁工序能耗/全铁1

工序单位能耗 吨标准煤/吨产品 钢比或铁比 吨产品/吨钢(铁) 可比能耗的组成 吨标准煤/吨钢 (1)×(2) 备 注 A·a a b c为折算铁比系数,B·b 只适用于能耗指标计算 c=球团矿消耗量/全铁折合产量 C·c D:炼铁工序折合全铁单位能耗; e:吨钢耗生铁量 E·e D:炼铁工序全铁单位能耗; E:企业吨铁单位能耗; 1产量 E= A·a+ B·b+ C·c+ D 转炉 电炉 F1 F2 f 1转炉钢率 f2电炉钢率 f3其他炉钢率 f4连铸钢率 (f 1+ f2+ f3=1) g·[1— (连铸坯量+直接成材耗锭量)/ 开坯 G:初轧单位能耗 (初轧耗锭量+连铸坯量+直接成材耗锭量)] 轧材 H=轧材耗能量/企业最终钢材产量 机车 燃气加 工与输 送 企业能 源亏损 h: 企业由钢到材的综合成材率 I=运输能耗量/企业钢产量 J=燃气加工与输送耗量/企业钢产量 K=企业能源亏损量/企业钢产量 H·h 直接成材耗锭量) M=初轧开坯累计耗能量/(初轧耗锭量+连铸坯量+F= F1·f 1+ F2·f2 其他炉 F3 连铸 F4 + F3·f3+ F4·f4 连铸能耗属炼钢工序 1.式中连铸坯量系企业直接成材消耗的连铸坯量; 2.在特钢企业用钢锭成材时,生产的锻钢件(材)可按直接成材处理; 3.M=G·g·[1— (连铸坯量+直接成材耗锭量)/ (初轧耗锭量+连铸坯量+直接成材耗锭量)] g.初轧钢坯成坯率 企业吨 钢可比 能耗 +I+J+K L= E·e+F+M+ H·h

附表二: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能源名称 原煤 洗精煤 其他洗煤 洗中煤 煤泥 焦炭 原油 燃料油 汽油 煤油 柴油 液化石油气 炼厂干气 天然气 焦炉煤气 其他煤气 发生煤气 重油催化裂解煤气 重油热裂解煤气 平均低位发热量 5000千卡/千克 6300千卡/千克 2000千卡/千克 2000-3000千卡/千克 6800千卡/千克 10000千卡/千克 10000千卡)/千克 10300千卡/千克 10300千卡/千克 10200千卡/千克 12000千卡/千克 11000千卡/千克 7700-9310千卡/立方米 4000-4300千卡/立方米 1250千卡/立方米 4600千卡/立方米 8500千卡/立方米 折标准煤系数 0.7143千克标准煤/千克 0.9000千克标准煤/千克 0.2857千克标准煤/千克 0.2857-0.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0.9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1.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1.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1.4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1.4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1.4571千克标准煤/千克 1.7143千克标准煤/千克 1.5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1.1-1.3300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0.5714-0.6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0.1786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0.6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1.2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焦炭制气 压力气化煤气 水煤气 煤焦油 粗苯 热力(当量) 电力(当量) 3900千卡/立方米 3600千卡/立方米 2500千卡/立方米 8000千卡/千克 10000千卡/千克 860千卡/千瓦小时 0.5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0.5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0.3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1.1429千克标准煤/千克 1.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0.03412千克标准煤/百万焦耳 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小时 注:此表平均低位发热量用千卡表示,如需换算成焦耳,只需乘上4.1816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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