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安全
技术交底
工程名称: xxxxxxxxxx工程 交底日期 年 月 日
交底内容: 爆破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生产班组名称:
交底内容:
一、 操作规程:
爆破工程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一) 爆破器材的接收:
1、 爆破器材由民爆公司配送到施工现场,交付危爆物品临时存放点。
2、 从临时存放点往工地人力徒步运送爆炸材料,总重量不得超过1箱(24kg)。炸药、雷管、导火索严禁一人同时携带。
3、 禁止未经允许并与爆破工作无关的人员携带或储藏爆炸材料。
4、 装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投掷;在搬动时,禁止肩扛,拖拉与滚动。
(二) 爆破器材保管安全措施:
1、 爆炸材料只准许保管在经批准的临时存放点。存放爆炸材料的临时存放点及场地应有专人看守。
2、 存放爆炸材料的临时存放点,应保持地面平整、干燥,并能防止雨侵入。禁止在草房及其它易燃材料修建的房屋内存放爆炸材料。
3、 禁止将雷管与炸药同时存放在一个临时存放点。
4、 库房四周应有良好的排水消防设施,周围50m内的杂草应清除干净,存放点四周应设立围墙(铁丝网),库区内的道路应保持平整畅通。
5、 危爆物品临时存放点配备消防器材:
墙壁上(1.5米)各配2个灭火器,2个铁锹,一堆防火砂。每个库房设避雷针一个。存放点外围设2米高的围墙或铁丝网。高两米。并安装避雷设备。
6、 进入爆炸材料库房,只允许用手电,蓄电池灯作为库内照明,严禁将照明线路引入库房。
7、 不同性质的炸药严禁在一个库房内存放,已变质的炸药迅速处理,不得同变质的炸药同库存放。
8、 炸药箱子与存放雷管的保险柜要与地面固定。
9、 爆炸材料仓库的管理,应建立严格的保管、验收、发放、统计、消防及保安等制度,做到帐物相符,万无一失。
(三) 露天爆破作业的安全措施:
1、 爆破工作要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或爆破方案进行,每个爆破工地都要有专人负责(爆破作业安全员)放炮指挥和组织安全警戒工作。
现场指挥和警戒工作由工区负责人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安全员、各工区指定的警戒员、爆破员等组成。
2、 遵守起爆程序:
1) 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爆破员装药边线。
2) 警戒总指挥吹口哨,各警戒员各就各位执行警戒任务。
3) 各警戒员向总指挥汇报情况,总指挥确认安全后,下令爆破员进行起爆准备,爆破员向总指挥汇报起爆准备情况。
4) 总指挥吹口哨,下达起爆命令。
5) 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向总指挥汇报情况。
6) 总指挥下达命令,解除警戒。
警戒范围:每次起爆前,必须由现场技术负责人根据技术方案确定警戒位置,并将各警戒点任务分解到人。
3、 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主要是爆破员、爆破安全员等)必须受过爆破技术专门训练,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操作方法和安全规定。
4、 爆破材料必须符合工地使用条件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和用有关性能的试验,不合格的爆破材料禁止使用。
5、 爆破作业注意事项:
1) 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边放炮。
2) 装药只准许使用木、竹制的炮棍。
3) 装有雷管的起爆药包禁止冲击和猛力挤压,禁止从起爆药包中拔出或拉动导火索、电雷管脚线及导爆索。
4) 在浓雾、闪电雷雨和黑夜时,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5) 进行爆破时,应同时使用音响及视觉两种信号,并进行通告,使附近有关人员均能准确识别。只有在完成警戒布置并确认安全检查无误后才可发布起爆信号。在一个地区同时有几个场地进行爆破行业时,应统一指挥,统一行动。
6) 爆破后必须及时检查爆破效果。采用火花起爆时应指定专人计算响炮数量,最后一炮响后不小于20分钟才允许进入爆破区内检查。采用电力或导爆索起爆时,炮响后应立即切断电源,待炮烟消散后,方可进入爆破区内检查。
7) 爆破后,不论眼底有无残药品,不得打残眼。
二、 隧道施工爆破作业安全操作技术交底:
1、 凡进入洞内的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及规定的防护用品。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1) 爆破前应注意防护危险区内的高压风管、通风管、电线、水管、钢轨等设备。重要的机具及车辆应撤至安全地带。
2) 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至不受有害气体侵入及爆炸不影响的安全地点。
3) 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才能进入工作面检查,但不得早于15分钟。待认真进行敲帮问顶、危石处理以后可进行其它作业。
4) 遇有照明不足,工作面岩石破碎尚未及时支护,发现流沙或流沙未经处理,可能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的地段时,严禁装药爆破。
5) 一次放炮禁止使用燃速不同的导火线,任何情况下,都不准使用短于1m的导火线。
6) 火花起爆,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一个人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点燃信号引线。信号引线的燃完时间应比第一个炮眼爆炸时间至少提前60秒,当信号引线燃完时,爆破工不管炮点完与否必须离开工作面。
7) 钻眼与装药一般不得平行作业。
2、 瞎炮处理的安全措施:
发现瞎眼必须及时处理。处理瞎炮时,应设立警戒区和明显的危险标志,禁止无关人
员在附近做其他工作。
1) 炮眼法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如果炮眼外的导火索、雷管脚线经检查完好时,可以重新起爆。
B. 可用木制工具掏出堵塞物,另装起爆药包重新起爆,或采用聚能穴药包诱爆瞎炮。严禁掏出或拉出起爆药包。
C. 采用铜制吹风管法处理瞎炮(压缩空气压力不得大于3kg/cm2),此法使用要特别慎重。
D. 重新钻平行眼孔装药起爆时,新炮眼距离原炮眼不得小于0.4m。
E. 对硝铵类炸药可用水冲灌炮眼,使炸药失去爆炸能力,并将拒爆的雷管销毁。
2) 深眼法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由于外部爆破网路破坏造成的瞎炮,检查最小抵抗线变化不大时,可重新联线起爆。如果最小抵抗线变化较大,应加大危险警戒范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进行联线起爆。
B. 重新起爆时,新炮眼距离原炮眼应不小于2m。
C. 如果采用导爆索起爆硝铵类炸药时,可以用机械清除附近岩石,取出瞎炮中的炸药。
采取硝铵类炸药时,如孔壁完好,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所用炸药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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