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公文处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杭政办[1999]52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12.23 【实施日期】1999.12.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
则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公文处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1999〕52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去年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公文运转,提高办文效率和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9号)以来,市政府办公厅及各部门和直属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研究改进公文处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在办文工作中,依然存在着职能不清、责任不明、报文过多、办文不规范等问题,不仅牵扯了市政府领导的大量精力,也影响了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9〕6号 1 / 2
文件精神,结合“三讲”教育整改措施的落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改进公文处理
工作有关意见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落实报文责任制。
1、各部门、各单位要直接对话。凡是可以当面商洽、会议协调、现场办公、电话沟通等方式办理的事项,应尽量采用这些方式直接办理,减少文来文往;凡一些例行性事项,可以采用规范的表式处理的,应尽量改用表式。
2、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凡明确由主管部门办理的事项,报文单位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要再向市政府请示。
3、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主办部门必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如有分歧,在报市政府之前,主办部门负责人应主动与协办部门负责人协调。如协调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主办部门在向市政府请示时应说明协调情况,列出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并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与协办部门会签后上报,以便市政府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 4、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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