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科技项目认定办法
浙工大发〔2016〕4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项目的认定和等效评价制度,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围绕科学技术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解决区域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承担高水平的科技项目,推进协同创新,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按项目来源和经费额度,将科技项目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Ⅴ、Ⅵ、Ⅶ七大类。
第三条 各类科技项目的分类标准和认定
1. Ⅰ类项目: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主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包含863、97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集成项目。
2. Ⅱ类项目: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主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到帐经费≥200万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包含863、97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到帐经费≥200万元)、间国际科技合作重大项目(到帐经费≥30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重点项目、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青年科学家专题项目、科技部重点领域创新团队项目;到校经费在1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外协)的国防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各类纵、横向项目。
3. Ⅲ类项目: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主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到帐经费<200万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包含863、97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到帐经费<200万元)、间国际科技合作重大项目(到帐经费<30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项目;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领军人才项目、国家特支计划等;教育部科技研究重大项目、教育部创新团队项目、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项目。到校经费在500万元及以上(不含外协)的国防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各类纵、横向项目。
4. Ⅳ类项目: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重大研究计划培育项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以浙江工业大学为参与单位的Ⅰ、Ⅱ类纵向项目(在合同任务书中有体现),且到校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教育部重大项目培育项目(到帐经费≥100万元);到校经费在200万元及以上(不含外协)的国防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各类纵、横向项目。
5. Ⅴ类项目: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其他各类项目;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和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以浙江工业大学为参与单位参加Ⅰ、Ⅱ类纵向项目(在合同任务书中有体现),且到校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到校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上(不含外协)的国防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各类纵、横向项目。
6.Ⅵ类项目: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主任基金、除学术会议资助外小额资助项目;教育部科技研究重点项目等;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以浙江工业大学为参与单位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到帐经费≥80万元)、承担Ⅰ、Ⅱ类纵向项目(在合同任务书中有体现),且到校经费在2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到校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不含外协)的国防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各类纵、横向项目。
7.Ⅶ类项目: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主持教育部科技一般项目、科研专项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联合资助项目、除学术会议资助外的小额资助项目;省科技计划公益技术应用研究项目、钱江人才计划项目、软科学项目;到校经费在20万元及以上(不含外协)的国防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各类纵、横向项目。
第四条 课题组成员参与科技项目的分类标准和认定
1. 到校经费在500万元及以上的Ⅰ、Ⅱ类项目中(不含人才项目),校内排第2位的课题组人员可视同为主持Ⅲ类项目,排名第3位的可视同为主持Ⅳ类项目,排名第4位的可视同为主持Ⅴ类项目。
2. 到校经费在500万元以下的Ⅰ、Ⅱ类项目中(不含人才项目),校内排名第2位的课题组人员可视同为主持Ⅳ类项目,排名第3位的可视同为主持Ⅴ类项目。
第五条 各类项目认定以立项部门批准的项目(课题)合同任务书等文件,或横向项目合同审批表为依据。
第六条 进入学校科技项目管理的地方研究院牵头承担的各类科技项目,其级别由工业研究院参照本办法认定。
第七条 2016年1月1日后立项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由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工业研究院负责解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at.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