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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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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信用证 | Letter of Credit in Import Business

进口信用证

进口开证业务

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申请,向受益人(出口商)作出的有条件的书面付款承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项条款时向出口商履行付款责任的业务。

服务范围

即/远期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循环信用证等。

业务处理

包括开证(授信开证和保证金开证两种)、修改、审单、付款/承兑或拒付等;叙做进口押汇、提货担保等融资业务;协助进口商对外进行出口商资信调查,备货和船情查询等。

开证条件

1.具有经营进口业务资格,在外汇管理局公布的进口单位名录内;若非在册单位,被列入\"由外管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内的企业,须持有外管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2.在我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结算情况及收付汇情况良好、资信可靠、具备一定经济实力; 3.进口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需求,并在企业的经营权限范围内; 4.能够提供银行接受的可靠担保、抵押、质押。

办理手续

1.向银行提交书面开证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

2.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有权签字人签字样本、进口经营许可证(首次办理)、近期财务报表、贸易合同、外贸进口批文(如进口配额许可类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证明等)、以及外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如购汇申请书、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等资料;

3.单据到达后,若单据之间或单据与信用证间存在不符,进口商应及时做出接受或不接受单据的决定; 4.若符合信用证之规定,进口商应及时向银行付款或承兑。

在下列情况下可选择进口信用证业务

1.进出口商双方希望对彼此进行一定的约定,以提升贸易行为的可信度; 2.进口商品处于卖方市场地位,且出口商要求使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3.进出口商流动资金不充足,有使用贸易融资的需求。

注意事项

开立信用证,进口商将以承担较多银行费用作为代价为出口商收款提供额外保证,因此建议您在合同签订时据此要求出口商给予价格方面的优惠或提供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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