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X煤矿
安 全 生 产 奖 惩 办 法
二○一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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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煤矿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保障煤矿各级、各岗位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体现以人为本、遵章守纪、和谐发展的安全宗旨,激发本矿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保障桂花煤矿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桂花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矿各部门、各科室及员工安全生产行为活动的奖惩。
第三条 本矿安全奖惩资金按有关规定提取,并由财务处负责建立专用帐户和管理,由安监科负责监督使用。
第四条 本矿安监科负责具体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当月未发生重伤、重大设备事故以上事故,本矿对安全生产有关人员给予安全风险奖励,由安监科造具名册,经矿长审核,法人代表签字后发放。
第六条 本矿员工在安全生产中做出以下工作成绩之一的,由矿方依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的成绩的;
2、发现事故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了事故发生,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
3、抢险或救灾有功的;
4、安全生产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的;
5、举报他人违章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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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矿半年内无伤亡、重伤、重大机电设备事故,无一次三人以上轻伤事故,,本矿对以下人员给予奖励:
1、地面工人平80元,井下工人平100元.
2、采煤队顶板工、安监科、瓦检、安全员人平120元。 3、其余人员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
第三章 处 罚
第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矿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处罚:
1、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安全隐患且不能说明原因的一次罚100元以上。 2、不认真传达、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指示,不召开安全会议(包括班前会),无会议记录和检查检修记录的一次罚100元~500元。
3、跟班矿长必须对如需工作调动的职工进行安全注意事项的学习,未进行学习交代清楚就安排工作的一人次罚100元以上.
4、发生事故后三天内安监科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追查,未写出分析报告的一次罚200元以上.
5、本矿员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隐瞒不报,或进行包庇的一次罚100元~1000元。
6、未签劳动合同,就安排工人上岗作业的一人次处罚跟班矿长100元。 7、本矿内通风系统不规范,造成瓦斯积聚影响安全生产,一次处罚通风科相关责任人100元~500元.
8、无特殊情况,不参加本矿组织的各类安全活动、学习、培训的员工一次罚50~100元。
9、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隐瞒事故的一次处罚相关责任人200元以上。
10、矿级领导下井带班,无特殊情况,未达到规定班数的,按每缺一班处罚300元以上.
11、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无特殊支护或支护不符合要求,无超前支护或超前支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处罚当班跟班矿长200元以上。
第九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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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风、瓦斯、监控:
(1)现场管理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空班漏检、假检一次处罚100元以上。出早班的一次罚200元以上。
(2)损坏井下通风设施、设备,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一次处罚当事人500元以上。
(3)井下人员任意改变或损坏井下通风设施或发现通风设施被损坏不报告,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一次处罚当事人100元以上。
(4)不按规定排放瓦斯一次处罚现场管理300元以上。
(5)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不畅通组织生产的,一次处罚跟班矿长200元以上。
(6)工作面挖弯留拱造成瓦斯积聚的一次处罚现场管理100元以上;生产班组500元以上。
(7)安设的通风设施质量差,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次处罚安设人200元以上。
(8)通风科不按规定检查通风设施,或假检查、假报告一次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以上。
(9)主扇抽风工发现风机故障不及时报告,对生产安全产生影响的一次处罚100元以上。
(10)主扇风机工擅离岗位或风机运转运行情况不按规定记录的一次处罚50元以上。
(11)局扇风筒破损,致使有效风量减少的,一次处罚现场管理100元以上。
(12)局扇不按规定安设的一次处罚安设人100元以上。
(13)风筒不按规定进行悬挂平直的,一次处罚现场管理人员100元以上。 (14)安全监测监控传感器不及时按规定悬挂的一次处罚现场管理100元以上。
(15)施工作业时,不加强对监测监控设施保护造成损坏的,一次处罚当班200元以上,现场管理1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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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各作业点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报告或采取措施的一次处罚现场管理100元以上.
(17)现场管理每班不用光瓦与传感器核对的一次处罚50元以上。 (18)损坏自救器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
(19)风筒至碛头作业点大于5米,一次处罚现场管理100元以上。 (20)发现现场管理使用的瓦检器不符合规定的一次处罚100元以上。 (21)发现瓦检员的瓦斯三对口有不一至或未按规定填写记录牌版的,一次处罚100元以上.
(22)过往风门未随手关门或未使用风门连锁的,一次处罚当事人100元以上。
(23)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以上。
(24)瓦斯超限未撤出人员在作业或未采取措施与汇报的,一次处罚现场管理200元以上;同时对作业人员各处罚50元/人次以上;现场管理处罚100元以上。
(25)填写上报工程记录不实的,一次处罚填写人500元以上。
(26)加强井下电缆吊挂及现场监测设备的标准化工作,杜绝失爆现象的发生。井下大巷、斜坡轨道电缆应用专用电缆钩悬挂,采区电缆悬挂时严禁与风筒、管、线缠绕在一起,如果发现一处处罚相关责任人50元以上。
(27)跟头(面)现场管理员负责碛头(工作面)外30米内电缆悬挂工作。如查到碛头(工作面)外监控电缆悬挂质量差的或监测探头位置不符合规定,每处对现场管理员处罚50元以上。
(28)现场管理员应每小班不少于2次对监测分站、探头显示进行校对,对监测分站、探头外观进行检查,发现监测误差、装置外观损坏,应立即向通风科、监控室、调度室汇报。否则每次对现场管理处罚50元以上。
(29)巡回瓦斯检查员负责校对总回风、一翼回风、水泵房等固定点的探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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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检查完好,作好监测手册记录.如发现损坏、丢失应立即向调度室、通风科、监控室汇报,否则每次对巡回瓦斯检查员处罚50元以上。
(30)监测微机只能用于瓦斯监测使用,严禁用于与监测无关的工作,否则将对监控人员处罚20元以上.
(31)为保证领导、部门访问监测网站了解监测信息,监测工应随时检查网络通讯情况,发现局域网络不通畅,立即向服务站、调度室汇报。严禁将网线拆除不用,否则对监控人员处罚50元以上。
(32)监控员当班时应随时观察监测微机显示,发现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弄清超限原因作好记录,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工作,否则对监控人员处罚50元以上。
(33)监控人员如发现井下探头显示断线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调度室、通风科或矿长汇报,未汇报的一次处罚50元以上.
(34)监控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瓦斯超限未及时报告的,一级报警处罚20元以上;二级报警处罚30元以上;三级报警处罚50元以上。
2、顶板管理:
(1)工作前不认真检查顶、帮、伞檐安全,留有安全隐患的一次处罚当班200元以上,现场管理,100元以上。
(2)采煤面不按《作业规程》支护,有缺柱的,处罚当班100元以上,现场管理50元以上。
(3)采掘面不按质量标准要求,掺柱零乱的,处罚当班100元以上;现场管理50元以上。
(4)采掘面砂袋充填不接顶、不牢实,出现保散砂现象的一次处罚当班200元以上;现场管理1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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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危岩不及时处理的处罚当班100元以上,当班管理50元以上。 (6)支柱质量不符合要求(倾角掌握不好或未掺在实底上或垫木不符合等),一次处罚当班100元以上,当班管理50元以上.
(7)有倒柱不及时更换或加打支柱与补液的,一处一次处罚当班100元以上,当班管理50元以上。
(8)工作面煤壁超宽,无贴帮支护或采高超过规定的处罚当班200元以上;处罚现场管理100元以上.
(9)工作面支柱排距、柱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按柱距每柱处罚当班50元;处罚现场管理50元。
(10)掘进工作面碛头未使用前探梁的,处罚当班100元以上;现场管理50元以上.
(11)掘进碛头顶板破碎,未使用临时护身支护的,处罚当班100元以上;处罚现场管理50元以上。
(12)掘进巷要求使用锚杆支护的,但锚杆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锚杆每根处罚当班20元/根,现场管理每根10元/根计算。
(13) 掘进巷要求使用锚、网加筋联合喷浆支护的,喷浆前未对锚网进行检查,处罚当班100元以上;处罚现场管理50元以上。
(14) 掘进巷要求使用工字钢架厢支护,出现空帮、空顶或未接顶、接顶、背帮不实的处罚当班100元以上;处罚现场管理50元以上. 3、井下放炮及火工产品管理
(1)不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的一次处罚当班管理200元以上.
(2)不使用专用放炮器放炮的一次处罚当事人1000元以上。 (3)放炮前未按规定设岗或撤人,一次处罚现场管理300元以上。 (4)放炮设岗不到位或未通知撤岗,擅自脱岗,造成事故的一次处罚现场管理1000元以上。
(5)躲炮距离不够或未在安全地点躲避的,一次处罚不按规定躲避人员各2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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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停局扇风机放炮的一次处罚现场相关责任人各300元以上。
(7)炮眼内无炮泥或炮泥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一次处罚装药人员100元以上. (8)放炮后等待时间不够的一次处罚现场违规人员各100元以上;现场管理100元以上.
(9)放炮后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员不对爆破地点进行巡视的,一次各处罚100元以上.
(10)不打眼而裸露爆破的一次处罚1000元以上。
(11)不用竹、木炮棍装雷管、炸药的一次处罚200元以上。
(12)脚母线连接未使用胶布包扎的一次处罚当事人100元以上;现场管理50元以上。
(13)放炮前后母线未扭接短路或母线有破口、接头未进行包扎的,处罚现场管理50元以上。
(14)装雷管未将脚线扭结短路的一次处罚当事人50元以上.
(15)在井下私藏或丢失雷管、炸药的一发、一条处罚当事人500元以上. (16)运送雷管、炸药的人员未在井口登记数量的,一次处罚当事人100元以上。
(17)放炮员不签单,不在井口房核对签字的一次处罚100元以上。 (18)井下存放火工产品不符合要求的一次处罚当事人500元以上. (19)井下火工产品未装箱上锁的一次处罚当班200元以上。 (20)未按规定运送雷管、炸药的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以上。 4、防突抽放:
(1)未按规定进行打抽、排放孔或打假孔的,一次处罚当事人300元以上。 (2)未按规定进行效果检验或检验超标进行掘进的,一次处罚500元以上。 (3)未按规定对抽放管路进行日检、周检、月检的,一次处罚200元以上。 (4)未按规定对抽放管路水箱进行放水的,一次处罚抽放队长100元以上. (5)损坏井下抽放设施、设备,影响抽放系统不及时汇报和处理的,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以上。
(6)抽放司机未按规定填写记录或擅自离岗的处罚50元/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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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抽放司机在抽放过程中,如遇问题未及时汇报或采取措施的处罚100元以上。
(8)通风、防突部门必须对重点防突头面每次炮后的瓦斯监测资料进行分析,掌握工作面瓦斯涌出的变化规律及发展趋势,用以指导防突工作,使其更具有针对性.未指定专人或不进行分析的,处罚防突机构负责人100元。
(9)负责对全矿的防突头面实施“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认真收集各防突头面的素描、煤岩体情况、防突进尺情况,对防突测试工具的维护、保养、效验、资料保存等,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处罚防突办主任和责任人100元/人.次。
(10)负责组织召开每周的防突综合分析,认真记录好每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并认真贯彻执行,未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50元/次。
(11)当区域性措施控制的范围与生产实际不吻合,要采取补充措施;若条件不具备,必须立即根据实际控制的范围采取针对性的局部防突措施。凡查到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与局部性防治突出措施之间存在空档或脱节的,处罚通防办分管负责人100元/次。
(12)负责全矿井的防突头面的防突预测预报及防突效果检验,并填报防突预测预报(效果检验)报告单,未按规定执行对当事人处罚100元/次。 (13)负责防突措施的抽(排)放孔设计,并送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和下发相关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处罚50元/次。
(14)对于采取煤体结构观测法的采掘头面,每周不少于2次安排地质人员到现场收集煤(岩)层赋存状况,掘(推)进进度,瓦斯涌出情况以及地质构造,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并向通防办、矿调度部汇报,未按要求执行对分管负责人处罚50元/次.
5、提升运输:
(1)无证操作提升运输设备的,一次处罚200元以上。
(2)监护司机未履行其监护职责,一人操作绞车的一次处罚200元以上. (3)电工未按规定进行日检、周检、月检的提升运输设备,一次处罚100元以上。
(4)平巷运输超拉矿车或进行抵车的一个车,一次处罚100元. (5)斜巷提升超挂矿车一个车,一次处罚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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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6)不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溜煤矸不行人,行人不溜煤矸”规定的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以上.
(7)信号把钩工误发、错发信号造成后果的一次处罚300元以上. (8)绞车工工作时精力不集中或干私活,出现操作失误的一次处罚200元。
(9)在井下擅自赶乘轻、重矿车的,一次平巷处罚当事人200元以上;斜巷处罚当事人1000元以上。
(10)押车工站在机车内或同司机挤在一起,一次处罚100元以上. (11)摘挂钩工不检查而发生跑车的,一次处罚500元以上。 (12)摘挂钩工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连钩销子的,一次处罚500元以上。 (13)不在规定地点上、下人车或猴儿车的一次处罚200元以上。 (14)不听指挥强行赶人车的一人次处罚100元以上。
(15)阻车器不按规定关闭或斜巷装车不采取防下滑措施的一次处罚100元以上。
(16)设备维护、保养、运行记录不全的一次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以上。 (17)平巷人力推车放飞车的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以上.
(18) 平巷人力推车未按照规定推埋头车或两车之间距离超过规定或在坡度大的地方停车未采取措施和巷道拐弯处未发出警示的,处罚当事人100元以上。
(19))提升运输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失效不停机检修的一次处罚相关责任人200元以上。
(20)擅自改变或甩掉提升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置的一次处罚相关责任人200元以上。
(21)平巷人力推车发生两车相撞的一次处罚当事人各200元以上. (22)不按规定检查提升连接装置或试验安全保护装置的,一次处罚机电责任人200元以上。
(23)绞车在运行时横穿提升巷或在提升巷至车场20m内逗留的一次处罚当事人1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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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绞车在提升时进入提升巷在串车后面或在下放时在串车前面的一次处罚当事人500元以上。
(25)绞车不带电下放矿车的,一次处罚绞车司机100元以上。 (26)下放超高超宽物料无措施的,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以上。 (27)未按规定使用副绳提升、下放矿车的,一次处罚当事人各100元以上。
(28)绞车放多绳或造成绞绳的,一次处罚绞车司机50元以上.
(29)绞车工提升信号不清或未进行回铃提升的,一次处罚绞车司机50元以上。
(30)绞车司机在上班时擅自离岗的,一次处罚绞车司机50元以上。 6、设备设施管理:
(1)违章或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设备损坏,影响安全生产的除赔偿设备原价的50%外,另处罚责任人200元以上.
(2)违反泵站、压力容器管理及操作规定,造成后果的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以上。
(3)井下带电搬迁、维修电气设备和随意检修、拆卸、撞击矿灯的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以上。
(4)井下不按规定使用和试验检漏继电器或不及时维修的一次处罚机电负责人200元以上。
(5)井下电器失爆、缺件或芯线裸露一处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以上. (6)井下电气“三大保护”不符合规定的一处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以上。 (7)未按要求安设安全保护装置的设备一处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以上。 (8)用金属丝代替熔断丝或用硬物塞住交流接触器的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以上。
(9)下班后应断电而未断电的设备,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以上。 (10)电气设备摆放不整齐,或设备卫生差,或被煤砂埋压的一次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以上。
(11)电缆未悬挂,或破口的,或遭水淋、埋压的,一处一次处罚相关责任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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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上。
(12)坐在电器上休息或站在电器上工作,一次处罚当事人100元以上。 (13)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一次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以上。 (14)矿灯失爆一盏一次处罚当事人100元以上。
(15)在宿舍或工作场地私拉乱接电源线,一次处罚当事人100元以上. (16)线路凌乱或未按要求进行悬挂的,一次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以上。 7、消防、压风、防尘:
(1)带烟、火入井的一次处罚当事人500元以上;检身工100元以上。 (2)在禁烟区吸烟的或在井口周围20米内有明火的,或穿化纤衣服入井的,一次处罚当事人100元以上;检身工50元以上。
(3)故意损坏各类消防、压风、防尘设施、设备、材料的一次处罚当事人500元以上。
(4)未按要求防尘或未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的,一次处罚当事人50元以上。 (5)在库房、宿舍、设备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一次处罚相关责任人200元以上.
(6)压风自救袋数量不够、无释压阀、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以上.
(7)压风管漏风,导致压风系统不正常或风压不够的,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以上。
(8)未随身携带自救器或自救器压力不够、药物过期无效的,处罚当事人50元/次。
(9)井下防尘管路无水或有水使用不正常的处罚相关责任人50元以上. (10)井下和井口周围20m使用白炽灯的,一次处罚相关责任人50元以上。
(11)井下进行电焊、气焊作业的地点,无安全措施,无消防设施,无现场监护人员或不及时运出地面的一次处罚责任人300元以上。
(1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电炉取暖或煮食的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以上。 (13)损坏压风、防尘设施、设备未及时汇报或采取措施处理的一次处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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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200元以上.
(14)有条件不坚持防尘工作的一次处罚当班100元以上;现场管理50元以上。
(15)不按规定铺设防尘管路,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以上。
(16)不坚持湿式打眼或洒水装煤(岩)的一次处罚当班、当事人100元以上。
(17)故意损坏井下隔爆水棚的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以上. (18)井下隔爆水棚的水量不局的一次处罚当班现场管理50元以上. 8、其他:
(1)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章操作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一次处罚当事人500元以上。
(2)发现作业现场有重大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又不报告的,一次处罚现场管理200元以上。
(3)未经同意私自顶岗、换班发生安全事故的一次处罚相关责任人200元以上。
(4)不接受井口检身人员检身或酒后强行入井的一次处罚当事人500元以上。
(5)偷盗企业各种设备、设施、材料、工具等除原价赔偿外,一次处罚当事人1000—5000元。
(6)擅带小孩或其它人员进入工业场地内,造成一切问题后果自负,另对责任人处罚200元以上。
(7)在高空或危险区域作业,未制订安全措施,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手段的,对现场作业负责人一次处罚200元以上。
(8)在井下、地面发生打架斗殴,造成后果自负(触犯刑律的除外),另对责任人双方一次处罚500元以上.
(9)违章攀爬房屋或爬梯子,造成后果自负,另对责任人员一次处罚100元以上。
(10)故意破坏各种安全标志、警示标志和管理牌板的一次处罚当事人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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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上。
(11)因下放材料、携带工具收拾不当,影响安全生产或造成人身伤害的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以上。
(12)井下休息时,取下安全帽放一边的一次处罚当事人50元以上。 (13)井下乱拉大便未进行处理的,一次处罚当事人100元以上。 (14)井下故意把通讯电话听筒拉开或乱打电话的,处罚当事人50元以上。 (15)井下省坏通讯线路或通讯不正常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或汇报的处罚责任人100元以上.
(16)本矿各科室及特殊工种凡是在上班时间擅自离岗的,一次处罚当事人50元以上。
(17)本矿井下职工必须认真参加开好班前会,未参加班前会的职工处罚10元/次,若是管理人员处罚20元/次。
(18)为“三违”人员提供或说情的一次处罚200元以上.
(19)抢救伤员不及时造成后果的一次处罚现场相关责任人各500元以上。 (20)下班未在井口房签字的,处罚当事人50元/次。
(21)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的,处罚当事人100元以上。
(22)未严格执行请假制度,造成空班的处罚当班500元以上;对不假不到的处罚当事人100元以上。
(23)井下衣装不整或裸身作业的处罚当事人50元以上。 (24)凡在井下睡觉的处罚当事人200元以上.
(25)抽水工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水泵损坏或因水影响生产的,处罚200元以上。
(26)抽水工未按规定填写记录或未对水泵及管路进行检查或遇问题未及时汇报的,处罚50元/次以上。
(27)井下各点(面)文明生产差或材料浪费大或未把材料收拾堆码好的,处罚当点(面)现场管理50元以上。
(28)本矿区范围内,严禁打牌、,一经查实,处罚参与者各5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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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其他被查处的“三违\"行为,一次处罚相关责任人200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的所有安全罚款,一律由安监科开出罚款通知单,财务处执行扣款,计入安全费用帐目。
第十一条 在安全周、安全生产月、百安活动、专项整治中的违章违规行为,一律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涉及多项内容的,数项并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另案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其他各类专项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条款与本矿其他制度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二○一X年X月X日起实施。
XXXXXXXX煤矿
二○一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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