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理 受理县、市、区报件,做出受理登记。 审 查 审查报卷要件,核实用地补偿标准、耕地占补平衡、听证等情况,转相关处室会审。 收 费 核定收费标准,代收耕地占用税大地税[1995]097号)及菜田基金(大政[1994]74号。 决 定 0.5公顷以上1公顷以下(含1公顷)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行文报审签后,报主管签批后下发用地批复。 存 档 上 报 农用地在0.5公顷以上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行文报审签后,报主管审签,上报省; 监督管理 对已批土地利用、征地补偿情况进行检查。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审批流程
受 理 审 查 收 费 上 报 受理县、核定收行文报市、区政对报卷要费标准,审府报卷,件进行审收取征签后,做出受查,调查地管理报主管理登记。 核征地补费。 审偿标准、签,上占用基本报省政农田、用府; 耕地占补平衡、依法听证等情况,转相关处室进行会审。 转 发 业经、省批准后,向各县市区转发(单独选址除外) 存 档 存档文件进行核查,完备后存档 监督管理 对已批土地利用、征地补偿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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