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D7.2-02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合同编号:
订立时间: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 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①本工程承包人全部施工范围内的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②由施工质量引起的施工质量问题和由此引发的工程、设施损坏。
具体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2. 3.
4.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工程全称)签定本工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后派人保修。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立即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经发包人组织审核后由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通知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在本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义务保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自订立时间起至保修期限满。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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