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前⾔
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规范进⾏设计、施⼯和使⽤的建筑,在遭遇⽐当地设防烈度⾼⼀度的地震作⽤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民的⽣命安全。说明我国在1976年唐⼭地震后,建设部做出房屋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于设防烈度⼀度的“⼤震”不倒塌的设防⽬标进⾏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
根据建设部落实《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依据地震局修编的灾区地震动参数的第1号修改单,相应变更了灾区的设防烈度,并拟增加部分条⽂的修订,合计改动28~29条,其内容统计如下:1. 灾区设防烈度变更,涉及四川、陕西、⽢肃,共3条。2. 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2条,其中有强制性条⽂1条。
3. 强制性条⽂15条。原有条⽂的⽂字调整6条,主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案设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范围的规定1条;新增涉及结构构件基本要求、预制装配式楼盖、⼭区场地、⾮结构构件、楼梯间、专门的施⼯要求。4. 其他修改8~9条,涉及坡地、单跨框架、⼟⽊⽯民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本报批稿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体字为强制性条⽂。
3.1.1所有建筑应按现⾏国家标准《建筑⼯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3.1.2 (删除)
3.1.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国家标准《建筑⼯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要求。[修订说明]
划分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并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对策之⼀。本规范2001年版3.1.1的内容已经由分类标准GB50223予以规定,本次修订可直接引⽤,不再重复规定。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修订说明]
本次修订,对在危险地段建造房屋建筑的要求,作了局部的调整。3.3.5⼭区建筑场地和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区建筑场地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和使⽤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边坡⼯程;边坡应避免深挖⾼填,坡⾼⼤且稳定性差的边坡应采⽤后仰放坡或分阶放坡。
2建筑基础与⼟质、强风化岩质边坡的边缘应留有⾜够的距离,其值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的⾼低确定,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震时地基基础破坏。[修订说明]:
本条是新增的,针对⼭区房屋选址和地基基础设计,提出明确的抗震要求。
3.4.1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规则的建筑⽅案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案应进⾏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案。[修订说明]:
本次修订,对建筑⽅案的各种不规则性,分别给出处理对策,以提⾼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的协调性。3.5.4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体结构应按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圈梁和构造柱、芯柱,或采⽤配筋砌体等。
2 混凝⼟结构构件应控制截⾯尺⼨和纵向受⼒钢筋与箍筋的设置,防⽌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的压溃先于钢筋的屈服、钢筋的锚固先于构件破坏。
3 预应⼒混凝⼟构件,应配有⾜够的⾮预应⼒钢筋。4钢结构构件应避免局部失稳或整个构件失稳。
5 多、⾼层的混凝⼟楼、屋盖宜优先采⽤现浇混凝⼟板。当采⽤混凝⼟预制装配式楼、屋盖时,应从楼盖体系和构造上采取措施确保各预制板之间连接的整体性。[修订说明]
本条针对预制混凝⼟板在强烈地震中容易脱落导致⼈员伤亡的震害,增加了推荐采⽤现浇楼、屋盖,特别强调装配式楼、屋盖需加强整体性的基本要求。
3.6.6利⽤计算机进⾏结构抗震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计算模型的建⽴、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应符合结构的实际⼯作状况;计算中应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2 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阐明其特殊处理的内容和依据。
3 复杂结构进⾏多遇地震作⽤下的内⼒和变形分析时,应采⽤不少于两个的不同⼒学模型,并对其计算结果进⾏分析⽐较。4 所有计算机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可⽤于⼯程设计。[修订说明]
本次修订,考虑到楼梯的梯板等具有斜撑的受⼒状态,对结构的整体刚度有较明显的影响。建议在结构计算中予以适当考虑。3.7.3 附着于楼、屋⾯结构上的⾮结构构件,以及楼梯间的⾮承重墙体,应采取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或锚固等避免地震时倒塌伤⼈或砸坏重要设备的措施。[修订说明]
本条新增疏散通道的楼梯间墙体的抗震安全性要求,提⾼对⽣命的保护。
3.7.4 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修订说明]
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以加强围护墙、隔墙等建筑⾮结构构件的抗震安全性,提⾼对⽣命的保护。3.8.1 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应主要应⽤于使⽤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及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建筑。[修订说明]
近年来,隔震和减震技术⽐较成熟,本条改为⾮强制条⽂。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普通砖和烧结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 混凝⼟⼩型空⼼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2 混凝⼟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的强度等级,框⽀梁、框⽀柱及抗震等级为⼀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 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它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 抗震等级为⼀、⼆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钢筋采⽤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值不应⼩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值不应⼤于1.3;且钢筋在最⼤拉⼒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于9%。
3 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值不应⼤于0.85;2)3)
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于20%;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修订说明]
本条将烧结粘⼟砖改为烧结砖,适⽤范围更宽些。
新增加的钢筋伸长率的要求,是控制钢筋延性的重要性能指标。其取值依据产品标准《钢筋混凝⼟⽤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规定的钢筋抗震性能指标提出。
结构钢材的性能指标,按钢材产品标准《建筑结构⽤钢》GB/T 19879-2005规定的性能指标,将分⼦、分母对换,改为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的⽐值。
3.9.3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尚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普通钢筋宜优先采⽤延性、韧性和焊接性较好的钢筋;普通钢筋的强度等级,纵向受⼒钢筋宜选⽤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HRB400级热轧钢筋,也可采⽤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HRB335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HRB335、HRB400级热轧钢筋。
注: 钢筋的检验⽅法应符合现⾏国家标准《混凝⼟结构⼯程施⼯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
2 混凝⼟结构的混凝⼟强度等级,9度时不宜超过C60,8度时不宜超过C70。3 钢结构的钢材宜采⽤Q235等级B、C、D的碳素结构钢及Q345等级B、C、D、E的低合⾦⾼强度结构钢;当有可靠依据时,尚可采⽤其它钢种和钢号。[修订说明]:
本次修订,考虑到产品标准《钢筋混凝⼟⽤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增加了抗震钢筋的性能指标(强度等级编号加字母E),条⽂作了相应改动。
3.9.4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钢筋时,应按照钢筋承载⼒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最⼩配筋率、抗裂验算等要求。[修订说明]
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以加强对施⼯质量的监督和控制,实现预期的抗震设防⽬标。⽂字有所修改,将构造要求等具体化。3.9.6 钢筋混凝⼟构造柱、芯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砖房中砖抗震墙的施⼯,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芯柱和框架梁柱。[修订说明]
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以加强对施⼯质量的监督和控制,实现预期的抗震设防⽬标。
4.1.8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嘴、⾼耸孤⽴的⼭丘、⾮岩⽯和强风化岩⽯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
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
在地震作⽤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地震动可能产⽣的放⼤作⽤,其地震影响系数最⼤值应乘以增⼤系数。其值应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在1.1~1.6范围内采⽤。[修订说明]
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以加强⼭区建筑的抗震能⼒。
5.4.3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时,各类结构构件的承载⼒抗震调整系数均应采⽤1.0。[修订说明]
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
6.1.5框架结构和框架-抗震墙结构中,框架和抗震墙均应双向设置,柱中线与抗震墙中线、梁中线与柱中线之间偏⼼距⼤于柱宽的1/4时,应计⼊偏⼼的影响。⾼层的框架结构不应采⽤单跨框架结构,多层框架结构不宜采⽤单跨框架结构。[修订说明]:
本条补充了控制单跨框架结构适⽤范围的要求。7.1.2多层房屋的层数和⾼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度不应超过表7.1.2的规定。
注:1 房屋的总⾼度指室外地⾯到主要屋⾯板板顶或檐⼝的⾼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应算到⼭尖墙的1/2⾼度处;2 室内外⾼差⼤于0.6m时,房屋总⾼度应允许⽐表中数据适当增加,但不应多于1m;3 ⼄类的多层砌体房屋应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但层数应减少⼀层且总⾼度应降低3m。4 本表⼩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空⼼⼩型砌块砌体房屋;
2 对医院、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度应⽐表7.1.2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层。
注:横墙较少指同⼀楼层内开间⼤于4.20m的房间占该层总⾯积的40%以上。
3 横墙较少的多层砖砌体住宅楼,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抗震承载⼒要求时,其⾼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7.1.2的规定采⽤。[修订说明]
本条补充了属于⼄类的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度和层数控制要求。
7.1.3 普通砖、多孔砖和⼩砌块砌体承重房屋的层⾼,不应超过 3.6m;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底部和内框架房屋的层⾼,不应超过4.5m。
注:当使⽤功能确有需要时,采⽤约束砌体等加强措施的普通砖墙体的层⾼不应超过3.9m。[修订说明]
作为例外,本条补充了砌体结构层⾼采⽤3.9m的条件。7.1.7 多层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优先采⽤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2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同⼀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
3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时宜设置防震缝,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缝宽应根据烈度和房屋⾼度确定,可采⽤50~100mm:1)房屋⽴⾯⾼差在6m以上;2)房屋有错层,且楼板⾼差较⼤;3)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4 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和转⾓处。
5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当墙体被削弱时,应对墙体采取加强措施;不宜采⽤⽆竖向配筋的附墙烟囱及出屋⾯的烟囱。
6 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跨度较⼤的房屋,宜采⽤现浇钢筋混凝⼟楼、屋盖。7不应采⽤⽆锚固的钢筋混凝⼟预制挑檐。[修订说明]
本条补充了对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砌体房屋的楼、屋盖体系的要求,以加强横墙较少、跨度较⼤房屋的楼、屋盖的整体性。
7.3.1 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1构造柱设置部位,⼀般情况下应符合表7.3.1
3 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层后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当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或单⾯⾛廊式时,应按2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层时,应按增加⼆层后的层数对待。
[修订说明]
本条增加了6度设防时楼梯间四⾓以及不规则平⾯的外墙对应转⾓(凸⾓)处设置构造柱的要求。楼梯段上下端对应墙体处增加四根构造柱,与在楼梯间四⾓设置的构造柱合计有⼋根构造柱,再与7.3.规定楼层半⾼的钢筋混凝⼟带等可构成应急疏散安全岛。
7.3.6 楼、屋盖的钢筋混凝⼟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柱)或圈梁可靠连接;6度时,梁与砖柱的连接不应削弱柱截⾯,独⽴砖柱顶部应在两个⽅向均有可靠连接;7~9度时不得采⽤独⽴砖柱。跨度不⼩于6m⼤梁的⽀承构件应采⽤组合砌体等加强措施,并满⾜承载⼒要求。[修订说明]
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并依据砌体结构规范对⼤跨度梁⽀座的规定,
补充了⼤跨混凝⼟梁⽀承构件的构造和承载⼒要求,不允许采⽤⼀般的砖柱或砖墙。7.3.8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顶层楼梯间横墙和外墙应沿墙⾼每隔500mm设2φ6通长钢筋;7~9度时其它各层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处设置60mm
凝⼟带或配筋砖带,其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纵向钢筋不应少于2φ10。2 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处的⼤梁⽀承长度不应⼩于500mm, 并应与圈梁连接。
3 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不应采⽤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墙体的楼梯,不应采⽤⽆筋砖砌栏板。4 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每隔500mm设2φ6通长拉结钢筋。[修订说明]
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楼梯间作为地震疏散通道,⽽且地震时受⼒⽐较复杂,容易造成破坏,故提⾼了砌体结构楼梯间的构造要求。
11.1.1 本节适⽤于6~8度(0.20g)未经焙烧的⼟坯、灰⼟和夯⼟承重墙体的房屋及⼟窑洞、⼟拱房。注:1灰⼟墙指掺⽯灰(或其它粘结材料)的⼟筑墙和掺⽯灰⼟坯墙;2⼟窑洞包括在未经扰动的原⼟中开挖⽽成的崖窑和由⼟坯砌筑拱顶的坑窑。[修订说明]
本条进⼀步明确本规范的规定所适⽤的⽣⼟房屋的范围。
11.1.5⽣⼟房屋内外墙体应同时分层交错夯筑或咬砌,外墙四⾓和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每隔300mm左右放⼀层⽵筋、⽊条、荆条等拉结材料。[修订说明]
本条修改规范执⾏严格程度⽤词,强调⽣⼟房屋墙体之间加强拉接,提⾼结构整体性。
围护墙应与⽊结构可靠拉结;⼟坯、砖等砌筑的围护墙不应将⽊柱完全包裹,应贴砌在⽊柱外侧。[修订说明]
本条修改规范执⾏严格程度⽤词,强调了⽊结构房屋的围护墙与主体的拉结,以避免⼟坯等倒塌伤⼈。11.3.2 多层⽯砌体房屋的总⾼度和层数不应表11.3.2 多层⽯房总⾼度(m)和层数限值
注:房屋总⾼度的计算同表7.1.2注。[修订说明]
本条修改规范执⾏严格程度⽤词,以严格控制⽯砌体民居的适⽤范围。附录A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
设计地震分组
本附录仅提供我国抗震设防区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的中⼼地区建筑⼯程抗震设计时所采⽤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
注:本附录⼀般把“设计地震第⼀、⼆、三组”简称为“第⼀组、第⼆组、第三组”。四川省
1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9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不⼩于0.40g:第⼀组:康定,西昌2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30g:第⼀组:冕宁*
3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第⼀组:道孚,泸定,⽢孜,炉霍,⽯棉,喜德,普格,宁南,德昌,理塘,茂县,汶川,宝兴第⼆组:松潘,平武,北川(震前),都江堰第三组:九寨沟
4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第⼀组:巴塘,德格,马边,雷波
第⼆组:越西,雅江,九龙,⽊⾥,盐源,会东,新龙,天全,芦⼭,丹巴,安县,青川,江油,绵⽵,什邡,彭州,理县,剑阁*
5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
第⼀组:乐⼭(除⾦⼝河外的3个市辖区),⾃贡(4个市辖区),宜宾,宜宾县,峨边,沐川,屏⼭,得荣
第⼆组:攀枝花(3个市辖区),若尔盖,⾊达,壤塘,马尔康,⽯渠,⽩⽟,盐边,⽶易,乡城,稻城,⾦⼝河,峨眉⼭,雅安,⼴元(3个市辖区),中江,德阳,罗江,绵阳(2个市辖区)
第三组:名⼭,美姑,⾦阳,⼩⾦,会理,⿊⽔,⾦川,洪雅,夹江,邛崃,蒲江,彭⼭,丹棱,眉⼭,青神,郫县,温江,⼤⾢,崇州,成都(8个市辖区),双流,新津,⾦堂,⼴汉6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 05g:
第⼀组:泸州(3个市辖区),内江(2个市辖区),宣汉,达州,达县,⼤⽵,邻⽔,渠县,⼴安,华蓥,隆昌,富顺,泸县,南溪,江安,长宁,⾼县,珙县,兴⽂,叙永,古蔺,资阳,仁寿,资中,犍为,荣县,威远,通江,万源,巴中,阆中,仪陇,西充,南部,射洪,⼤英,乐⾄
第⼆组:梓潼,筠连,井研,阿坝,南江,苍溪,旺苍,盐亭,三台,简阳陕西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第⼀组:西安(8个市辖区),渭南,华县,华阴,潼关,⼤荔第⼆组:陇县
2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第⼀组:咸阳(2个市辖区及杨凌特区),宝鸡(2个市辖区),⾼陵,千阳,岐⼭,凤翔,扶风,武功,兴平,周⾄,眉县,宝鸡县,三原,富平,澄城,蒲城,泾阳,礼泉,长安,户县,蓝⽥,韩城,合阳第⼆组:凤县,略阳
3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第⼀组:安康,平利,乾县,洛南
第⼆组:⽩⽔,耀县,淳化,麟游,永寿,商州,铜川(2个市辖区)*,柞⽔*,勉县,宁强,南郑,汉中第三组:太⽩,留坝
4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第⼀组:延安,清涧,神⽊,佳县,⽶脂,绥德,安塞,延川,延长,定边,吴旗,志丹,⽢泉,富县,商南,旬阳,紫阳,镇巴,⽩河,岚皋,镇坪,⼦长*
第⼆组:府⾕,吴堡,洛川,黄陵,旬⾢,洋县,西乡,⽯泉,汉阴,宁陕,城固第三组:宜川,黄龙,宜君,长武,彬县,佛坪,镇安,丹凤,⼭阳⽢肃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9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不⼩于0.40g:第⼀组:古浪
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30g:第⼀组:天⽔(2个市辖区),礼县第⼆组:平川区,西和
3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第⼀组:菪昌,肃北
第⼆组:兰州(4个市辖区),成县,徽县,康县,武威,永登,天祝,景泰,靖远,陇西,武⼭,秦安,清⽔,⽢⾕,漳县,会宁,静宁,庄浪,张家川,通渭,华亭,陇南,⽂县第三组:两当,⾈曲
4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第⼀组:康乐,嘉峪关,⽟门,酒泉,⾼台,临泽,肃南
第⼆组:⽩银(⽩银区),永靖,岷县,东乡,和政,⼴河,临潭,卓尼,迭部,临洮,渭源,皋兰, 崇信,榆中,定西,⾦昌,阿克塞,民乐,永昌,红古区第三组:平凉
5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第⼀组:张掖,合作,玛曲,⾦塔,积⽯⼭
第⼆组:敦煌,安西,⼭丹,临夏,临夏县,夏河,碌曲,泾川,灵台第三组:民勤,镇原,环县
6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第⼆组:华池,正宁,庆阳,合⽔,宁县第三组:西峰[修订说明]
根据国家标准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第1号修改单(国标委服务函[2008]57号)对四川、⽢肃、陕西部分地区地震动参数的相关规定,对汶川地震后相关地区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的中⼼地区建筑⼯程抗震设计时所采⽤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加以调整。
本附录局部修订所调整的城镇涉及四川省、陕西省和⽢肃省的70个城镇,其变化情况如下:1.新增为8度0.20g的城镇有7个:
四川省平武、茂县、宝兴和⽢肃省的两当由0.15g提⾼为0.20g,北川(震前)、汶川、都江堰由0.10g提⾼为0.20g。2、新增为7度0.15g的城镇有9个:
四川省安县、青川、江油、绵⽵、什邡、彭州、理县,陕西省略阳,均由0.10g提⾼为0.15g。四川省剑阁由0.05g提⾼为0.15g附近。
3、新增为7度0.10g的城镇有15个:
四川省⼴元(3个市辖区)、绵阳(2个市辖区)、罗江,德阳、中江、⼴汉、⾦堂、成都市的2个市辖区,陕西省宁强、南郑、汉中,均由0.05g提⾼为0.10g。
4、设防烈度不变⽽设计地震分组改变的城镇有39个(对砌体结构,其地震作⽤取值不变;对混凝⼟结构、钢结构等,其地震作⽤取值略有增加或减少):
四川省8度0.20g的九寨沟、松潘,7度0.15g的天全、芦⼭、丹巴,7
度0.10g的成都(6个市辖区)、双流、新津、⿊⽔、⾦川、雅安、名⼭、洪雅、夹江、郫县、温江、⼤⾢、崇州、邛崃、蒲江、彭⼭、丹棱、眉⼭,6度0.05g 的苍溪、盐亭、三台、简阳、旺苍、南江。陕西省7度0.10g的勉县。
⽢肃省8度0.30g的西和,8度0.20g的⽂县、陇南、⾈曲。
此外,部分乡镇的设防烈度与该县级城镇中⼼地区不同,需按区划图修改单确定:
四川省⼴元东南、剑阁东南、梓潼东北、中江东南、⾦堂东南、简阳西北、绵⽵西北、什邡西北、彭州西北、汶川西南、理县东部、茂县西部、⿊⽔东部;陕西省宁强西部、南郑东南;⽢肃省⽂县东南、陇南东南⾓、康县东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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