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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劳动(劳资)关系的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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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构建和谐劳动(劳资)关系的机制研究

宝鸡卷烟厂工会 王玉柱

前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任务。同志在2005年2月19日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加强和改善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领导,加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研究。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必须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结合实际加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研究,特别是亟需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劳资)关系的研究。它对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新型和谐的劳动(劳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劳资)关系的分析,透视劳动(劳资)关系的本质,就当前国有经济劳动关系和民营经济劳资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探讨,对如何完善劳动(劳资)关系的协调机制进行研究,努力为上级工会组织在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劳资)关系工作中提供参考。

一、劳动(劳资)关系概述

(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经济成份

就当前的情况看,我国的经济成份主要由两大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在计划经济下形成的国有经济;一部分是随着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在市场经济下形成的民营经济。民营经济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乡镇企业、股份制经济和国有民营经济。国营经济和民营经济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民营经济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浪潮中不断发展壮大,其经济总量用专家的话说是“三分天下有其二”或“半壁江山”,从而形成我国经济的“一体两翼”。在我国经济腾飞,国力增强,GDP不断增长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在经济增长背后存在着分配不公、两极分化、劳动(劳资)关系日趋紧张等社会问题,这对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存在着不稳定的因素。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去研究解决。由于经济成份的多元化也造成劳方与资方称谓的多元化。国有经济中的国营经济、集体经济形成的劳方与资方的关系,我们习惯地称之为“劳动关系”;私营经济中的劳方与资方的关系则是典型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资关系。

(二)劳资关系的本质

国有经济的劳动关系大多由在计划经济下由按计划统一分配建立起来的;民营经济则是资本在劳动力市场上购买到劳动力以后,在经济运行中建立。当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原生的资源配置是劳动与资本的配置,从而也形成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资关系。从西方市场经济下的劳资关系特征,我们可以看到它主要表现是:在表面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不平等。在契约社会中,劳动者与资本方在签约时看起来是平等的,一纸劳动合同给人造成了平等的假象,然而一旦合同成立,资本买到了劳动力,劳动者与资本方的地位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劳动者成为了“制造产品的工具”。就实质上讲劳动力所有者与资本所有者一开始就是不

平等的,资本离开了劳动,资本所有者还能生存一个时期,而劳动离开了资本,劳动者就无法生存。特别是在劳动力资源过剩的情况下,劳动与资本之间的不平等加倍扩大并无限延伸。因为资本的本性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剩余价值),所以造成资本所有者会尽可能多地获得剩余劳动,而尽可能少地支付成本。

二、我国劳动(劳资)关系的现状及成因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了辉煌成就,说明这一段时期我国的劳动(劳资)关系总体上是好的,是和谐稳定。但从国际上看随着入世后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形势的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和经济在巨大的国际贸易中需要和国际接轨,劳工权利和劳工标准问题、公平竞争问题、环保问题以及反歧视等问题都逐一呈现在我们面前;从国内看,随着国有经济重新进行战略布局,国有企业在转制过程中,在给企业发展注入生机的同时也造成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问题、广大的农民工因得不到“国民待遇”造成“民工荒”影响地区经济发展的问题,劳动争议案逐年上升,群体化劳动争议纠纷增多威胁社会稳定的问题,都使我们感到劳动(劳资)关系已到非校正和调整不可的地步。这也是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国有经济劳动关系现状及成因

1、国有(国营)经济劳动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因企业转制造成职工下岗和职工身份界定不明,一部分职工待遇下降。一些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主业和辅业分离、转制、合并、重组被分流,因下岗或到新企业以后待遇不如以前或被提前退养或“买断工龄”,要求返回原企业工作,常常发生群众性围堵办公场所、静座门前、阻塞交通、示威等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

(2)、企业破产时,有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有的欠职工的集资款,有的失业后得不到经济补偿金引发群体性劳动争议。

(3)、在企业管理上,一些企业为缓解竞争压力,强行实行减员增效,使部分职工被迫停薪留职、离岗挂编、挂名挂靠、放长假、“两不找”、因企业不能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增加企业处理劳动关系的难度。

(4)、用人制度不规范,事实劳动关系与法律劳动关系脱节,出现有关系无劳动和有劳动无关系的现象;有的企业劳动合同到期没有办理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手续,有的签了劳动合同但没有与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存在签订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和代签劳动合同的行为。

(5)、不能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条款,一些企业强迫职工超时劳动不给加班费,有的减发和停发职工的劳保用品,有的不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保护设备,还有一些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不按时支付职工工资、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为了逼“走”职工,发的少,罚的多,以降低支出等。

2、造成国有(国营)企业劳动关系紧张的原因分析

(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初期法制建设不完备,法律法规滞后,现行《劳动法》未能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并未能真正打破职工身份界线。国有企业职工虽然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但多数职工和企业领导并没有合同意识,企业的合同也多为多次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在签订时并没有和职工进行协商也并非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

(2)、企业领导的素质不高,法律观念淡薄,“人治”职代“法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缺乏民主意识。一些企业领导只讲任内的政绩,使企业存在短期利益行为。一些企业由于经营管理失误或受市场影响,导致经

营陷入困境,无法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出现短缺,又难以及时找到解决的出路,造成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加班费或欠费社会保险,这种情况往往会涉及本企业大部分职工,是当前集体争议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3)、企业缺乏劳动关系的自我协调机制。集体合同的作用不强,企业调解委员会机构不完备,工会组织的作用未有效发挥。企业的集体合同普遍流于形式,千篇一律,内容空泛,作用得不到发挥;企业的调解委员会徒有虚名,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大量劳动关系矛盾在企业内部得不到调解,最终走向仲裁、诉讼的道路。工会干部有的惧怕企业行政领导,不敢较真,不敢真正地进行监督,这一奇怪的现象在一些企业中相当普遍。

(4)、用工制度的差别,导致企业部分职工利益受到侵害。国企中有相当部分的临时工不签劳动合同,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也很少能加入该企业的工会组织,辞退临时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身份歧视是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

(5)、部分改制企业职工身份未置换,劳动关系未能及时完全理顺,有些改制企业国有资本已经退出,但职工仍保留原有身份,没有建立起与之适应的新型劳动关系。

(二)民营经济劳资关系现状及成因 1、民营经济劳资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合同的签订上,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较低,其中个体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最低,一些企业只与管理、技术人员签订合同不与一线工人签订合同;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存在对职工不利的合同条款,甚至违法的条款,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质量不高,一些企业存在“生死协议”和歧视妇女的条款。

(2)、在工资水平和支付方面,一些民营企业往往以最低工资为参考确定员工的劳动报酬,尽量压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在个体私营企业中普遍存在拖欠、克扣、压低员工工资的现象。在私有化程度较高的一些沿海城市和地区,大部分民营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业主在制定劳动定额和单位标准时,一般不考虑工作时间的最低工资标准,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甚至压低计件单价。建筑行业中的民营企业和非法用工的包工头,大多都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因涉及面广,常常会酿成大量的件发生。

(3)、在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方面,私营企业中普遍存在超时劳动的问题,据浙江某地私营企业的调查资料显示:有41%的员工日工作时间在12小时以上,有52%的员工为8-12小时,只有7%的员工为8小时以下,这种现象在私营企业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长期的超时劳动,加重了员工的劳动强度,过度疲劳是高危作业酿成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4)、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民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在工矿企业事故中,绝大多数的来自非公企业,一些私营企业的小作坊、小煤窑缺乏劳动安全卫生意识和设施,是造成员工伤亡至残、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的重灾区。目前,中毒事件、砂肺病导致许多家庭家破人亡,有的劳动者永远丧失了劳动能力。

(5)、在社会保障和歧视方面,民营企业特别是私营业加入社会保障的情况最差,因大量的劳动者是来自农村的农民工,他们得不到城市国营企业正式职工的“国民待遇”,不能享受到基本的失业、医保和养老保险,并常受到人格上的歧视,他们在城市中干着最脏、最累的活,确常常被拖欠工资,他们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基本的保护,因此,在城市中出现了“农民工工会”,出现了“民工荒”,现已引起全社会广泛的关注,这也是需要加速制订措施进行调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劳资关系。

(6)、外资企业的劳资关系也不容乐观,有的老板强迫员工超时加班劳动;有的打骂、侮辱员工;有的制订侵害员工利益、员工人身自由的规章制度导致劳资关系日趋紧张。还有一些企业将本土受到法律,污染严重的项目搬到我国生产、严重损害员工的身体健康,给员工造成人身伤害等。

2、造成民营经济劳资关系矛盾尖锐化的原因分析 (1)、劳资关系中角色“错位”

劳资关系不仅仅是劳方与资方的关系,还应该包括、消费者、社会利益相关者。在这种关系中,从横向公平客观来讲,的定位是居中裁判者;从纵向平观上讲,不仅是居中裁判者,还应当是公平监管者。但,少数部门出于政绩考虑,只关心GDP的增长,只青睐资方,天平向资方倾斜,为招商引资,甚至把本地的低工资作为吸引资方的一项主要“优势”,各种优惠都向资方“一边倒”,从而导致的一些部门有意无意之间,为资方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开了绿灯,使劳资关系更加紧张。

(2)、劳动法律滞后,部门监管不利

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现有的《劳动法》面临着挑战和机遇。《劳动法》实施十年来,我国的就业格局、就业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呈现出灵活就业的特点,而在法规上基本上是空白的;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发展与国际接轨又对法规的修订提出新的要求;国企改革和调整中深层次矛盾,也需要加速劳动法律法规的制订。

劳动执法监察力量的供给严重短缺,各级劳动部门工作人员编制、资金不足,法律法规欠缺,执法的力度不够,执法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

(3)、工会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

首先是组织不健全。据《中国时报》一篇三资企业查文章指出,凡是组建工会的三资企业劳资关系绝大多数相对稳定。其次是民营企业工会的性、效率和凝聚力不强。企业中劳动争议的诉讼化倾向严重,反映出民营企业中一些工会组织维权作用十分微弱,体现不了《工会法》和工会章程规定的工会目标和作为。企业雇主的买方主导权干预了工会组建和运行,造成企业工作目标和行为的扭曲,工会流于形式;的目标和行为偏差,导致工会的目标淡化和行为弱化,使工会组织难有大的作为;工会没有罢工的法律支持,没有制衡资方的力量,有的工会干部素质不高,工会的工作制度和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都影响了工会组织作用的发挥。

(4)、劳资双方法律意识不强

不少民营企业的企业主和管理人员对劳动法的内容了解较少,把劳资关系管理完全当成企业一方的自主权,在企业管理中不能遵照《劳动法》的要求办事;一些职工对《劳动法》的内容了解也很少,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再加上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对一些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能忍则忍。

(5)、农民工的“非国民待遇”

农民工与城市正式职工相比,“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工资被拖欠,超时劳动无报酬,享受不到必要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农民工很少能得到培训,子女上学被接收或收费过高,人格不平等,常常受到歧视和人格侮辱。严重违反公平竞争及歧视的法律规定。

综上都是造成民营企业劳资矛盾尖锐化的重要原因。

三、劳动(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的缺失与完善 (一)市场经济国家劳资关系主要调节机制的沿革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在近300年的发展过程中,劳资关系调节模式,经历了三大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劳资关系模式,即原始的劳资关系调节方式,也叫自由契约的劳资关系,其特征是劳资关系完全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根据市场规则进行交易,不进行或很少进行干预。第二阶段是集体谈判的劳资关系模式,也叫投入——产出劳资关系模式,其特征是承认劳动者的结社权和交涉权和行动权为合法。确立了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集体交涉的权利和罢工的权利。投入的是劳资冲突和矛盾,产出的是双方认可的规则和制度,则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有权监督双方的履行,随后在集体谈判的基础上又衍生出微观层面的“劳资共决”和宏观层面“三方机制”,这些调节手段。第三阶段是人力资源劳资关系模式,其特征是雇主和雇员,资本与劳动存在广泛共同利益以及实行“人性化管理”的基础上的,以满足雇员需求调动雇员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双赢”劳资关系,其核心展现了劳资关系和谐的发展方向。

(二)我国现行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的缺失

从微观上讲,我国劳资关系的调节机制在就业的方面主要是 反对性别歧视,禁止使用童工,依《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劳资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并以法律的形式,承认劳动者的结社会和交涉权,即参加工会和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权利。在宏观的层面上则形成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三方协调机制。在劳动争议的层面上主要是劳动争议的调解机制,仲裁机制和诉讼机制。这些机制的产生都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的框架下进行。在实践中的确起到了协调劳动(劳资)关系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其主要缺失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调整劳动(劳资)关系的基本制度,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国营经济中存在问题是只和正式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和非正式职工签订合同,存在着严重的身份歧视;劳动合同的形式多为格式合同,合同的内容基本不和职工个别协商,而作为企业行政的自主权;合同的履约意识不强,合同也不由职工保管而由企业行政自行管理;合同到期不进行续签或有合同无劳动,使事实劳动与劳动法律关系脱节,在民营经济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企业故意不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合法;企业可以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等。主要是法律不完备,缺乏监管的力度,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打击不力的局面。

2、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克服个体化劳动合同的先天不足,调整劳资关系,保护工益的基本制度之一。在执行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集体合同的内容流于形式。一些企业的集体合同大多参照固定的范本,不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照抄照搬法律原文和别人的合同,在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和权利上规定模糊,制订的标准不具体,缺乏操作性。在集体合同的平等协商环节上,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而实质上的不平等,有些内容上会协商前先经企业行政把关,在签订上流于形式,走过场,在集体合同的履行上作表面文章,应付检查,而不是全面地履行合同的内容,使集体合同成为劳动者的“安慰济”。

3、三方协商机制在有些地方,也存在着形式主义。有的地方偏组资方,工会的影响力难以制衡资方,资方可以以“关闭工厂”和撤资来左右的行为,因此,工会也难有大的作为。这一问题在民营经济中较为突出。

4、工资集体协议现正在逐步在国营经济企业中推开,但工资集体协议的标准不高,规定的还不够具体。一

些民营经济企业根本就没有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5、在劳动争议的调解机制上,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劳动争议组织不健全,《劳动法》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的规定,是一种典型的任意性规范。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好。在劳动争议仲裁机制上,存在的问题是程序繁杂,时间太长,仲裁与审判衔接不好;强制仲裁和仲裁前置违背仲裁自愿原则;仲裁机构受行政决定的影响大,缺乏监督机制等。在劳动争议诉讼机制上存在的问题是仲裁前置问题。这一问题缺乏法律依据,违背自愿原则,造成司法浪费,使劳动者“告状无门”;不符合司法最终原则和程序正义原则;“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诉讼周期长、成本高,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三)劳动(劳资)协调机制的完善

1、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用法律保护劳工权利、协调劳资关系。要提供制度和规则,把劳资双方的行为限定在法律和制度的柜架内,修订《劳动法》,尽早出台《劳资关系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社会保障法》、《劳动安全卫生法》等,以《工会法》司法解释的形式,解决《工会法》缺少“法律责任”的条款和监督主体缺位的问题。

2、完善工会法人地位,确保工会的基本职责的履行

工会是劳资矛盾冲突的产物,工会的生命力、号召力来源于对劳动者合法权利的维护,要实现工会这一目标,就要使工会法人地位不断完善,使工会干部“不受制于人”,应使工会干部工资由企业支付改变为由会费支付,增强工会组织及工会干部的话语权,让工会组织能够大胆地履行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新的利益分配格局使劳动关系问题成为中国转型时期最为突出的社会经济问题,工会的职能必须重新定位,加快工会角色的市场化转变,要通过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树立好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权威,防止“农民工工会”等工会组织形式的出现,真正实现工会“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目标。

3、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三方协商”制度的法制化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在坚持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完善规则,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下来,这样有利于在集体谈判中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劳资力量。随着1994年12月5日发布《集体合同规定》,2000年11月8日劳动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实施,情况虽然有了很大的改观,但我们认为力度还不够还应不断扩大集体合同的内容;把是否签订集体合同的选择权赋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同时,我们还应积极推进三方协调机制的建立,并通过法律予以固定。各级劳动行政部分应通过强有力的执法监督和社会监控手段,确保三方协商达成的各项决议能够为劳资双方自觉遵守,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及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4、努力消除就业歧视

平等就业权既是一项基本的,也是一项基本的劳动权。我们要切实贯彻执行《》、《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的有关规定,尽早出台《反歧视法》,并确立工会反歧视的职责,赋予劳动者受歧视的诉权,加大对歧视劳动者的处罚力度,以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同时,还要修改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建立工资予存准备金制度,防止劳动者工资的拖欠;加强劳动安全卫生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努力使我国的劳资关系的协调机制更加科学有效,更好地为和谐劳资关系服务。

5、把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劳资)关系作为工会工作的重点

新型和谐的劳动劳资关系,就是一些学者说的“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在健全的法治环境保障下的劳资双方平等、双赢关系。其实质就是人力资源型劳资关系。应该说这是我们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劳资)关系的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在完善现有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的基础上,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把劳动者的愿景和企业发展的愿景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通过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合理的分配机制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高经济效益。

结束语

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党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又是现阶段我国为增强综合国力,实现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我们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离不开和谐稳定的劳动(劳资)关系作保障。作为一名党、工会干部我们有权利也有义务加强和谐劳动(劳资)关系机制的理论研究工作。这是我们的光荣使命也是我们工作的核心。劳动(劳资)关系的和谐是最大的和谐,让我们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共同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工会法》

3、《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二)参考报刊

1、《中国工运》2005年第6期P6~9、第8期P25~26,第9期P34~35 2、《陕西工运》2005第4期P10~13

3、书报资料、《经济法、劳动法》2005第7期P74~78 4、《工人日报》、《法制日报》、《陕西工人报》、《宝鸡日报》 (三)参考论文

1、常凯《WTO劳工标准和劳工权益保障》

2、张喜亮《辩证认识工会作用保护工会干部权益》 3、夏小林《民营经济增长背后劳资关系分析》 4、李晓玲《外商投资企业劳资关系的文化透析》 5、巫继学《关注构建和谐社会中资本下的劳动》 6、《关于现代劳资关系的“CT”报告》 7、佟新《全球化下的劳资关系》

8、曹艳春《入进与我国劳资关系协调的探讨》 9、温铁军《农民工问题和新时期的劳资关系》

10、黎金柱、郑图康《西方集体谈判制度的剖析及启示》 11、周英美《西欧国家是怎样保持社会稳定的》

12、任超锋《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劳资关系中的作用》 13、杨鹏飞《民营企业劳资关系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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