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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属监管企业固定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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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属监管企业固定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省属监管企业固定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监管企业固定资产监督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处置规范化、程序化,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监管企业,是指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省属 1 / 3

监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界定、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处置方式、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申报程序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范围包括省属监管企业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监管职责

第五条 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对省属监管企业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省属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省属监管企业的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三)督促省属监管企业组织实施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固定资产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对固定资产项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五)其他法定职责。

第六条 省属监管企业是固定资产管理的主体和直接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目录,建立健全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并执行本企业固定资产管 2 / 3

理制度;

(二)按照企业预算管理的要求和程序,审批或审定企业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和大修理等事项。

(三)审定分公司、直接管理的内部核算单位和全资子公司、控(参)股子公司的固定资产处置。

(四)组织进行固定资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必要的专家论证;按时上报年度固定资产计划;组织实施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加强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

(五)审批分公司、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内部核算单位和全资子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审批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六)其他法定职责。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政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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