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保证各项安全规定的落实,促进职工遵章守纪,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根据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煤业管理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逐步完善安全奖惩规定,做到有章可依,违章必究,从严治企,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凡我公司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如有违犯,不论职务高低,贡献大小,资历深浅,年龄大小,均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3条 每个职工都要规范地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政策、法令、决定、规程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4条 安全奖惩以思想政治工作为基础,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在处罚上坚持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并辅之以思想教育的原则。 第5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井上、井下所有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奖 励
第6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奖励: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三大规程》和各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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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制度、措施,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预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上报处理,避免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3、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了事故发生的。
4、在安全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安全新技术有显著成绩的。
5、在抢救事故中有功的。
6、在安全工作中有其它方面显著成绩的。
第7条 奖励分为奖金和记功。奖金可按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金。记功可记大功、晋级、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8条 对职工安全奖励,由各单位建议,安监科审核,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批准,由安监科执行。记功、晋级由各单位建议,报工会竞赛办审核,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批准,由工会竞赛办和劳资科办理。
第三章 违章的认定和处罚程序
第9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安监人员查出的“三违”行为,是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行业质量标准以及上级部门和公司制定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认定的。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严重“三违”: 1、空顶作业或超控顶距作业情节严重;
2、开掘工作面不使用临时支护或回采工作面超前支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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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
3、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4、放炮不设警戒或警戒不负责任;
5、放明炮、糊炮、严重的短线放炮,不按规定处理瞎炮; 6、瓦斯超限强行作业;
7、工作面停风不撤人,无风和微风作业; 8、排放瓦斯、启封盲巷不执行规定; 9、破坏通风设施或生产设施; 10、井下两道风门同时打开;
11、私自打开密闭、花闭或私自进入;
12、发现有透水预兆强行作业或处理水患无措施; 13、瓦检员空班漏检、不按循环图表路线检查、填写瓦斯报表弄虚作假;
14、带电作业,明火操作及带电移挪电器设备; 15、甩掉电器安全保护或过流保护,不使用保险丝; 16、电器设备有明显失爆; 17、打开闭锁强行送电; 18、井下拆卸打开头灯;
19、大巷维护不按规定设置警示红灯,不穿反光背心; 20、斜坡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21、斜巷提升不设警戒;
22、斜巷提升超挂车或不挂保险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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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扒、蹬、跳车、坐输送机; 24、提升运输无信号操作开车;
25、无极绳绞车在运行变速换挡和挂空挡开车的; 26、在倾斜巷道中,断电放飞车,溜滑轨道; 27、携带烟火或在井下吸烟; 28、酒后入井;
29、偷盗火工品或盗窃井下物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30、高空作业不使用防坠保护设施;
31、拆除、起吊、拖拉、运输、安装大型设备不执行作业标准,不捆绑或捆绑不执行有关安全作业标准;
32、拆除液管未停泵就释放压力;
33、起吊设备使用铁丝和麻绳或使用大链时联结环不上螺丝、不紧固;
34、千斤顶与设备之间不加楔直接接触; 35、转载机桥部安装不打木垛就施工; 36、特殊工种无证上岗; 37、下井人员不佩带自救器; 38、不按指定路线运送火工品;
39、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要求备足支护材料。 第11条 违犯严重“三违”的处罚规定:
1、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人,只发最低生活费半年,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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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干部,给予撤职、免职或行政降级、降薪的处分;
3、处以500—1000元罚款;
4、曝光亮相,在矿报上通报,住“三违”人员安全学习班,接受帮教。
第12条 除上述情况外,其余的为一般“三违”。安全罚款执行上级部门和公司有关规定,由安全监察科统一执行,对违章人员或单位下达“三违罚款通知单”。
第四章 处 罚
第13条 职工违犯规程规定要求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论是否造成事故,都要追究,视情节给予批评、罚款、行政处分,直至呈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工程设备、设施质量低劣、隐患严重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和单位也要给予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
第14条 处罚分采煤、开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火工品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地面及其它方面来制定具体条款,按照“三违”人员的情节,对照处罚。
第一节 采 煤
第15条 综采工作面矿压观测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否则,有一次未及时观测,罚责任者100元。
第16条 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压力表必须完好,读数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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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发现问题及时更换。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7条 综采工作面移架、移溜的距离不得超过规程规定要求。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18条 综采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要求。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19条 综采支架必须接顶严密、无浮石,相邻支架间的错距、架间空隙必须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20条 综采支架的护帮板在移过支架的同时,要及时打出。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21条 综采工作面出现倒架、歪架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300元。
第22条 综采工作面处理倒架、死架、压架等情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由有关队领导盯在现场指挥。否则,罚责任者300元。
第23条 两巷不畅通,安全出口高度、宽度不符合规程规定和行业标准的,罚责任者300元。
第24条 两巷在规程规定超前支护范围内,必须支柱齐全、断面符合规定,硬连接齐全。否则,每有一项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25条 综采工作面支架及超前支护初撑力不得低于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26条 工作面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支设,其最大仰角小大于7°,支架垂直顶底,歪斜小于±5°,支架不挤不咬,组合梁间距不大于200mm。否则,罚当班队干、班长各200元。 第27条 工作面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时,活柱的伸缩量不得少于100mm。否则,每发现一根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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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 分层开采采高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100m。否则,每发现一段(3米为一段),罚责任者100元。 第29条 工作面落山出现悬顶,必须采取措施,悬顶面积不得超过规定。否则,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30条 工作面局部悬顶超过规定,必须坚持执行强制控顶措施。否则,罚当班班长200元。
第31条 工作面修整支架时,必须执行“先支后回”的操作原则。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32条 采高必须符合规定,不留顶煤、底煤。否则,每有一项,罚机组司机200元。
第33条 使用π梁支护,严禁单柱挑梁。否则,每发现一处,罚责任者200元。
第34条 工作面严禁超距离割煤。否则,每超1米割煤,罚责任者200元。
第35条 工作面的支柱必须使用防倒装置。否则,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36条 工作面出现一根漏液柱,罚责任者100元,超过十根以上,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37条 端面距大于规程规定时,要按规程规定及时提前移架或补打贴帮支护。否则,每发现一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38条 工作面片帮严重时,要及时架设贴帮支柱。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39条 工作面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老空、煤柱或冒顶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者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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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条 工作面补网、联网要符合规程规定要求。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41条 工作面机头、机尾必须有压柱或戗柱。否则,每缺一根,罚责任者100元。
第42条 停机停溜后,在机道作业时,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43条 工作面支护质量差或对顶板不监测、不记录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44条 工作面顶溜子不使用顶溜器的,罚责任者200元。顶溜器数量不足,每缺少一台,罚责任集体200元。 第45条 行人通过的溜子机尾必须有防护罩,跨越皮带的地点要架设牢固的人行过桥。否则,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46条 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系统不完好,配比浓度未达到规定要求,压力不足的, 每有一项,罚责任者100元。 第47条 泵站必须设专人管理,在泵站启动前必须发出信号、检查乳化液位和泵体油位等。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司机100元。
第48条 启动采机前,必须按规定配足司机,由司机负责巡视采煤机四围,确认无人方可开机。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49条 割煤时,割煤机前后5米范围内严禁行人和作业,如需行人和作业,必须停电闭锁,打开离合器。否则,罚责任司机200元。
第50条 采煤机组无水干割煤,罚责任者200元。 第51条 割煤结束或停机检修,必须停电闭锁,打开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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筒离合器。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52条 工作面打缺口或放震动炮时,必须停机停溜,打眼装药不得平行作业。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53条 工作面严禁使用失效支柱、工作面及两巷严禁倒放柱。否则,每发现一处,罚责任者200元。
第54条 工作面两巷锚杆锚索必须及时退卸,否则,发现一根锚杆未退处罚集体1000元,发现一根锚索未退,处罚集体5000—10000元。
第55条 溜子运行时,严禁横跨溜子。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56条 支柱后,注液枪要挂在支柱手把上。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57条 严禁煤库发生水煤溃泄。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罚责任集体1000元。
第二节 开 掘
第58条 开动掘进机前,司机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机组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59条 掘进机运行期间,掘进机上只允许有主、副司机,不得有其他人员;掘进机停止工作后,截割头必须落地。否则,罚责任者、司机各100元。
第60条 开掘工作面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长探短掘”的规定。否则,罚责任者200元;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事故程序组织追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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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条 开掘工作面按规定使用前探支护。否则,罚责任者200元,前探梁上板梁并接顶,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62条 锚杆间排距不符合规定,罚责任者100元。 第63条 对局部超挖超过300mm以上的巷道,罚责任者100元。
第64条 钻锚杆眼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孔位、孔深、角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装药药卷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65条 托板与顶帮岩石面必须全部严密贴紧,不得点接触或线接触。尾部螺母必须拧紧,尾端螺纹部分外露长度不得大于30mm,不小于10mm。否则,每有一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66条 严禁在托板下面夹石头、垫木块或多加托板。否则,每发现一根,罚责任者100元。
第67条 工作面钻锚杆眼必须在支护完好的情况下进行。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68条 工作面锚杆支护严格按规定钻一个锚一个,当班进度当班锚固。否则,罚当班集体500元。
第69条 开掘巷道跨工序作业的,罚责任者300元。 第70条 溜子送道时,机头、机尾压柱要牢固可靠。否则,每缺一根,罚责任者100元。
第71条 需跨越皮带、溜子的位置,必须架设牢固的人行过桥。否则,罚责任集体200元。
第72条 开掘工作面锚杆、锚索的锚固力、紧固力都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每有一根罚责任者100元。
第73条 锚索未按规定及时打设的,罚责任者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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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条 开掘工作面未按规程要求挂网支护的,罚责任者200元。连接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75条 工作面的锚杆支护规格、数量按规定进行拉力试验。否则,罚责任者500元。
第76条 私自剪断外露长的锚杆、锚索的,罚责任者200元。
第77条 巷道开工必须认真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78条 工作面遇与巷道贯通或穿透老空之前,必须有巷道贯通和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有关部门人员要盯在现场,并严格执行。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79条 在开口、贯通时,必须按规定要求锚网支护。否则,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80条 巷道断面尺寸必须符合规程规定,有一米不合格,罚跟班队干、班长、验收员各100元。
第81条 耙斗机在运行过程中,严禁人员在耙斗机前方运行范围内和后方3米以内作业。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82条 开掘工作面耙斗机严禁自拉,到位时必须按规定要求固定牢固。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83条 人员进入迎头工作时,耙斗机、掘进机必须停机闭锁。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84条 开拓工作面砌体厚度不够,充填不严实,干缝、瞎缝每平方米多于两处以上;基础不够,锚喷巷道锚杆不合格,喷浆厚度不够,隐蔽工程不处理,每发现一项(次),罚跟班队长300元、班长200元、验收员、安全员各100元。
第85条 料石砌拱时,调整好拱架的方向与高低后,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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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必须用拉杆稳固,正中、两帮分别打设压顶柱。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86条 锚喷巷道工作面严格按作业规程要求施工,初喷时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否则罚跟班队长500元。喷浆厚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否则,罚责任者、班长、验收员各100元。
第87条 不得使用锚杆固定耙斗机滑轮,严格按规程规定要求操作。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88条 工作面不按照中(边)腰线施工,造成巷道走偏,除责令返工外,罚责任者200元,罚责任集体1000元。 第89条 未按规定要求使用顶板离层指示仪的,罚责任者200元。
第90条 轨道铺设必须平直,消灭无眼道、杂拌道,轨道接头必须上夹板并用螺丝紧固。否则,每有一项不合格,罚责任集体200元。
第91条 绞车最突出部位与轨道距离不少于0.5米,绞车除最后一部外,必须全部地锚。否则,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92条 工作面第一部移动绞车严格执行四柱缺一不可的规定。否则,罚责任集体1000元。
第93条 绞车必须完好,绳无损坏现象,必须有保险绳。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94条 巷道压力大,需要维修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由外向里先支后回,防止冒顶堵塞事故。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95条 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设专人管理。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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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条 不按规程要求施工,随意改变掘进或返修断面支护方式,罚责任集体1000元。
第97条 锚杆、料石等支护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否则,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98条 队组不按规程规定施工,擅自加大循环进尺,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99条 装煤、岩过程中,发现支架歪斜、锚杆松动、顶板来压等现象,立即停止工作,进行隐患处理。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00条 开掘工作面耙斗机、掘进机必须安装和使用照明装置。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01条 开拓工作面耙斗机两侧必须安设防护栏。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02条 开掘工作面的工具必须摆放整齐,各类电缆吊挂整齐。否则,每有一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103条 开拓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砌筑水沟,水沟断面、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否则,罚责任集体100元。
第104条 开掘工作面开口贯通、过构造、遇断层及临时工程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集体2000元。
第四节 机 电
第105条 矿井使用的所有电气设备及电气元器件,必须由专职防爆检查员进行验收,粘贴入井防爆合格证。实行包机责任制,逐台建立验收、检修、维护、更换台帐。否则,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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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段长、包机人、防爆验收员各100元。
第106条 井下不得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否则,按事故组织追查处理。
第107条 电工在停电检修时,必须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牌,并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108条 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否则,罚款200元。
第109条 井下电工进行各种电气试验、检修,开盖前要测试瓦斯,开盖后要验电。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10条 拆除电气设备电缆严禁锯剁。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集体500元,罚责任者200元。
第111条 井下电器设备每发现一处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和明火操作,罚集体2000元, 对责任者罚款500元。 第112条 井下电器设备严禁出现失爆。否则,罚集体2000元,罚责任者200元。
第113条 管线吊挂要整齐并符合规定要求。否则,每有一处罚款100元。
第114条 严禁甩掉漏电保护供电。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200元,罚责任集体1000元。
第115条 各种电气保护必须整定正确,动作灵活可靠,定期检查试验。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116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必须“三专两闭锁”,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否则,罚责任集体1000元。 第117条 局部通风机使用中必须专人管理,两闭锁和自动切换装置动作灵敏、可靠。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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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条 双风机切换试验及各项漏电试验记录必须认真填写检试状况。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19条 严禁甩掉开关内JDB保护装置。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120条 井下机电硐室必须符合规程规定要求,杜绝棉纱等杂物到处乱扔乱放,必须备有消防设施。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21条 井下无人看守的变电峒室必须上锁,有消防器材和绝缘用具。否则,罚机电科长100元。
第122条 电缆、刀闸、接线有明接头、虚接、搭接、无消弧罩,罚责任者200元。
第123条 井上下的各种设备转动和传动部位必须加装防护装置,保证安全可靠。否则,每发现一处罚责任者100元,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124条 皮带运输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否则,每缺一种罚责任者100元。
第125条 井下皮带、溜子、绞车必须使用远方操作按钮。否则,每有一处罚款100元。
第126条 皮带机因底皮带浮煤造成托辊不转,不及时清理更换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127条 皮带溜子液压联轴节必须采用不燃液防爆片易熔塞。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128条 井下运输设备必须信号装置齐全、可靠、到位。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29条 采掘工作面刮板运输机必须全部安装和使用紧链装置。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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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条 采煤机和掘进机不安装和使用急停或闭锁装置,罚责任者200元。
第131条 严禁井下电器设备带电搬迁。若必须带电搬迁、移挪检修时,应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及时审批。否则,罚款200元。
第132条 对电气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的和有故障供电线路强行送电的,罚款200元。
第133条 不准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200元,罚责任集体1000元。 第134条 井下接地保护系统必须完整、可靠。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
第135条 电气工作人员在操作或检修高压设备时,必须佩带绝缘用具和保护用品。否则,罚款200元。
第136条 任何人不准在变电所或变压器上睡觉。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137条 井下小绞车安装稳固性达不到规定, 滚筒排绳乱,挽疙瘩,钩头挽套、死弯,根绳不足或没有紧固等,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138条 井下各种动力、通讯、照明、信号、电缆的敷设、吊挂、接头不符合规定的,每有一处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139条 各类提升设备的钢丝绳磨损、 断丝超过规定不及时更换的,罚责任集体500元。 造成事故的,追查处理。 第140条 避雷设施必须根据规定安装和进行性能试验,每年定期检修,并做好记录,有一处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
第141条 “五管”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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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空岗、漏岗。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者200元。
第142条 不得违章指挥无证人员操作任何机械设备,不准同时违章操作多台设备。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143条 矿灯、放炮器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否则,追究充电室或使用者的责任,罚责任者100元。
第144条 头灯的红灯率不超过规定标准。否则,罚责任集体300元。
第145条 “五管”要害场所严禁闲杂人员入内。否则,罚值班人员100元。
第五节 运 输
第146条 井上、下的各类绞车要做到安装合理,防护装置、信号装置齐全可靠,并有操作要领牌、挂车限量牌。否则,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罚责任者200元。
第147条 井下提升距离超过100米的绞车必须设置架绳轮,拐弯处必须有拔绳轮。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148条 “一坡三挡”设施必须齐全可靠灵敏,经常保持关闭状态。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49条 斜坡架绳轮不转或短缺,每有一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150条 对投入运行的矿车实行编号管理,每发现一辆没有编号的矿车,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151条 运输大巷内严禁存放车辆。否则,罚当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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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班长各100元。
第152条 大巷水沟畅通,盖板齐全、稳固和平整。否则,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153条 副井底人车场不准两列人车同时站在两股道上。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54条 井下大巷运输、施工点和交叉口必须设信号灯或有专人负责指挥,大巷内作业人员必须穿反光背心。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55条 各类运输斜坡必须有声光信号及“行人不行车,行车行不人”的明显标志。否则,罚责任集体300元。开车时强行行人的,罚款200元。
第156条 各类运输斜坡要按规定和要求设置挡车器,对长时期缺挡车器不解决的,罚分管副总、主管科长各200元。
第157条 挂钩工必须坚持使用运输安全设施,每发现一次不使用,罚责任者100元。
第158条 井下运送物料、机电设备时,必须填写运输卡,明确安全负责人。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59条 绞车必须装设保险绳,保险绳与主绳绳径相同,绳卡数量齐全、牢固。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60条 各斜坡运输转挂、摘钩点的下部车场必须有躲避硐室。否则,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161条 各煤库装载员必须保证工作地点前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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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的浮碴煤等物的清理。否则,罚款100元。
第162条 井巷、硐室煤尘堆积厚度超过规定的,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163条 在运输大巷内进行轨道检修、铺设、清挖水沟、返修巷道或其它临时施工时,必须与无极绳绞车司机取得联系方可施工,否则罚现场责任者100元,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164条 大巷运输每多挂一个车,罚责任者200元。 第165条 绞车放车时,必须带电运行;运行中,严禁用手、脚或其他物料拨弄钢丝绳或双手离开闸把。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166条 大钩上、下作业点重要岗位人员不足,必须停止工作,并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167条 在无极绳绞车、矿车运行时,严禁扒车、蹬车、跳车、坐车,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168条 进出坑的物料、设备,严格按规程规定挂车、装车、捆绑、拉运。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169条 运送特殊设备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六节 一通三防
第170条 通风系统合理,风量、风速必须符合规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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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71条 通风“五图、五板、五记录、五台帐”必须与现场实际相符合。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72条 通风风门扇要平整,不漏风,门扇与门框不扭。否则,罚款100元。
第173条 通过风门要随手关闭,对不关风门者罚款100元。撞坏风门者,罚款100元。
第174条 临时闭要设在顶、帮良好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体接实,同时还要设警示牌检查箱。不按规定做临时闭,罚责任者100元。
第175条 跟班干部、工(班)长及电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仪,无故不携带者,罚款100元。
第176条 发现盲巷要及时封闭。否则,罚通风段长、责任者各100元。
第177条 井下排放瓦斯必须编写和审批排放措施,无措施或未批准而私自排放的,罚责任集体1000元。
第178条 各转载点喷雾齐全有效,巷道水管沿线每50米设一个阀门,净化水幕数量按规定要求安设。否则,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罚责任者100元,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179条 隔爆水槽不按时吊挂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180条 隔爆水槽不及时更换加水,每发现一个罚款100元。
第181条 故意损坏吊挂的隔爆水槽、水袋,每发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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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罚款100元。
第182条 不坚持洒水灭尘的,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183条 工作面煤层注水必须按规定执行,煤层厚度大于1.3米时,要采用长钻孔注水;煤层厚度小于1.3米时,采用短钻孔注水。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184条 工作面采空后,在规定期限内要及时撤出设备,通风科要及时做闭。否则,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185条 掘进巷道防尘水管距工作面不超过20米,且必须配备胶管及时洒水,每少一米,罚责任集体200元。井下供水影响洒水的,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186条 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对设备采取防护措施。否则,有一项罚责任者100元。
第187条 对受水害威胁的回采、掘进工作面要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否则,罚责任者500元。
第188条 不正常使用洒水喷雾设施,有一次对责任者罚款100元,对责任集体罚款500元。
第189条 因灭尘不及时而造成粉尘堆积超过规定,每有一处罚责任集体300元。
第190条 破坏和丢失综合防尘设施的,对责任集体罚款200元。
第191条 因防火措施不落实,出现高温点或CO超限,造成煤层自燃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集体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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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条 采掘工作面严禁瓦斯超限作业,违者按严重“三违”处罚,给予500—1000元罚款。
第193条 故意损坏通风设施(风门、瓦斯报警仪、防尘设施等)者,根据情节,给予罚款100-300元。
第194条 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等重点防火地点无灭火器材,对责任集体罚款500元。
第195条 井下所有的棉纱、油类等易燃物品没有按规定处理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对责任集体罚款500元。
第196条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量的煤,不得放空(如有涌水的可以放空,但必须关闭放煤口闸板,并设置引水管)。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197条 下井人员在升井后不及时退交自救器和便携式瓦检仪,有一次罚责任者100元。丢失自救器和瓦检仪按原价赔偿。
第198条 安全监测仪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无记录或不及时处理问题的,罚责任者200元。
第199条 “一通三防”仪器、仪表有一台不完好进坑使用,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200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照规程规定要求及时移动瓦斯传感器,并按规程规定进行吊挂。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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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条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不吊挂便携式仪器,罚当班班长200元。
第202条 采煤工作面割煤时,必须设置机载瓦斯传感器。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203条 掘进工作面5米内必须悬挂便携式仪器。否则,罚当班班长200元。
第204条 不得随意停、开局扇。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集体罚款1000元。
第205条 密闭不及时或不合格,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第506条 无风作业,对责任者罚款300元,对责任集体罚款2000元。
第207条 瓦检员不及时填写井下瓦斯检查点牌板记录或填写不实、涂抹瓦斯检查牌板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208条 造成瓦检仪损坏,每台处以责任者500元罚款。
第209条 发现一处不合理串联通风或进入串联工作面风流中没安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对责任集体罚款1000元。
第210条 因通风设施维修不及时而影响通风,对责任集体罚款500元。
第211条 局扇设置地点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对责任集体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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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条 损坏局扇等通风设备, 责任单位除按原价赔偿外,并罚款500元。
第213条 风筒吊挂不平、不直、接头漏风,破口修补不及时,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214条 不按制定的冲刷周期冲刷巷道的,罚责任者100元,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215条 防尘管路设施未按规定安装,缺水质过滤器、压力表、三通阀门等,每缺一处罚责任者100元,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216条 不按规定佩带防尘口罩,缺一人次罚款50元。
第217条 开拓队扒岩机不设置转载喷雾的,罚责任队长500元;喷浆作业不开净化水幕的,罚当班班长300元。
第218条 开拓队防尘管路距工作面不得超过50米。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219条 不按规定实施煤层注水,罚责任者200元。 第220条 局扇自动切换装置未按规定安装维护,试验不起作用,发现一次罚责任者200元,罚责任集体500元。
第221条 未按规定携带便携式沼气报警仪上岗作业的工种人员,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222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井下监控设备、线路损坏或丢失的,除按原价赔偿外,根据情节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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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条 野蛮操作,造成监控线路抽脱、挤压破损,或水洒到瓦斯探头,导致监控停止,信号失败的,根据情节罚责任者100-300元,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
第224条 未在规定时间或规定地点安设监控设备或瓦斯探头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第225条 井下监控信号通讯失败达4h以上未得到处理的,罚责任单位300-500元。瓦斯探头出现故障或显示超过允许范围,在4h内未处理或没有更换探头的,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226条 采掘队组瓦斯超限强行组织生产,罚队长、责任者各1000~2000元,直至开除。
第227条 开掘巷道与采空区、盲巷或小窑无措施贯通,罚责任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1000元。
第228条 两台主扇同时停风超过10分钟,罚机电副总、机电科长、责任者各1000~2000元。
第229条 私自拆除或损坏风门闭锁装置,罚责任者500元。
第230条 密闭附近放置机电设备或兼作备件、油脂、材料峒室,罚责任单位负责人、队长各300元。
第231条 密闭前严禁放置任何设备,一旦出现,立即停产整顿,并责任单位负责人、队长各1000元。
第232条 人为原因造成瓦斯超限监控系统报警,罚责任者50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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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3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及工作面两端头,每发现一个不拆除锚杆托片,罚责任集体300元。
第234条 综掘机私自拆除瓦斯报警闭锁装置或出现失爆,罚队长、责任者各1000元。
第235条 长期停风区24小时内未封闭,罚责任单位负责人、队长各200~500元。
第236条 监控系统不能实现超限报警,全电压断电的,罚责任集体2000元。炮崩、水淋等原因造成瓦斯传感器损坏误报警,罚责任者200~500元。
第237条 瓦斯传感器显示超差或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及断电范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监控系统上传失败,现场显示于上传数据信息不一致,时间超过30分,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500元。
第238条 启动局扇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在工作面及局扇附近均不超限时方可启动局扇。否则,罚责任者500元,罚责任队长300元。
第239条 人为原因造成风量不足、风速超限,罚责任者500~1000元。
第240条 采掘工作面粉尘浓度超过控制指标,强行进行生产作业的,罚队长、当班队干各200元。
第241条 不按规定冲洗煤尘,井巷出现煤尘堆积的(煤尘厚度超过2mm,长度超过5m),罚队长、当班跟班队干各200元。
第242条 采掘巷道防尘管路距工作面超过20m,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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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梢、水针,没有洒水软管的,罚队长300元。
第243条 在井口及井下进行氧焊、电焊、喷灯焊作业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的,罚责任者200~500元。
第244条 井下作业规程涉及“一通三防”的安全技术措施未经通风部门审批的,罚采掘(机电)副总、相关队长各200~500元。
第245条 重大通风系统调整,瓦斯排放等安全技术措施,通风设计、方案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罚通风副总、通风科长各200~500元。
第246条 采煤队负责所在工作面两顺槽以内的监控设备和通讯电话的看管、线路吊挂、余线回撤以及工作面瓦斯传感器(T1和T0) 的移挪。如果挪移不到位、线路吊挂不标准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247条 开掘队负责本队施工巷道范围内的监控设备和通讯电话设备的看管、线路吊挂,以及工作面瓦斯传感器(T1)的移挪。如果挪移不到位、线路吊挂不标准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248条 井下洒水时,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监控设备管理牌板内容不清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249条 洒水浇到监控设备、电话机以及各类接线盒内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250条 机电科负责井下监控设备电源的供电。未能及时提供监控设备电源供电的,罚责任者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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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1条 地面监控室值班人员,在发现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和超限时,应按照汇报流程立即汇报调度室,同时详细做好记录。无记录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252条 井下标调传感器未能按规定周期填写日期和内容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253条 施工作业队对辖区范围内的通讯线路和电话机负有日常的管理和维护职能,跟班班长、安全员是管理和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24小时随时有人接听电话。无人接听电话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254条 井下零散作业地点(如:装煤点、机电硐室、人车场、主绞车房及斜坡信号房等地点)的通讯线路和电话机,由现场操作人员负责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罚责任者200元。
第255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或硐室没有防突技术措施而组织掘进的,集体罚款1000元;制止不听,仍强行施工,加倍罚款3000元;
第256条 防突措施孔布置不符合要求或施工偏差超过规定,罚责任人500元;严重的罚责任人1000元;
第257条 防突排放孔施工弄虚作假的(如深度不够、数量不足、使用小钻头等),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10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虚填排放孔施工原始记录或没有原始记录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258条 未经校检或校检指标超规定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集体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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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9条 校检指标合格,超采超掘的,集体罚款5000元。
第260条 校检工监督措施落实不到位,罚责任人100元,假报校检指标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261条 校检孔布置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未经允许擅自改变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262条 防突原始记录内容填写不齐全,罚款100元;造成丢失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263条 擅自改变防突循环标定的起始点或终止点位置,罚集体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264条 压风自救装置距工作面超过规定,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265条 压风自救装置维护不及时,出现缺减压阀,自救袋严重损坏、漏气等,罚责任人100元;
第266条 出现无风或擅自拆除压风自救装置的,罚责任人200元;压风自救系统无风仍作业的,罚责任人300元。
第267条 打钻过程中如有突出预兆,必须立即停止打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到防突风门以外有压风自救系统的地方,并在防突风门外设上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及时汇报调度室,如不按以上要求操作,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268条 凡是新安装的瓦斯抽放管路,都要进行防漏气试验,试验时管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负压不得低于29400Pa,不符合要求处罚现场负责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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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9条 进入工作面尾巷的抽放管路必须加绝缘软管;违者处罚安装工长100元,队长处罚200元。
第270条 瓦斯抽放观测工至少3天进行一次全面观测,每少观测一次,罚责任人100元,观测牌板记录未按规定填写,罚责任人100元。
第271条 钻孔漏气严重,罚责任人100元。 第272条 泵站内工业卫生差时,罚当班观测责任人100元。
第273条 记录本记录内容不详、字迹不清楚的,罚当班观测责任人100元。
第274条 没有按规定时间观测、汇报的,罚当班观测责任人100元。
第275条 不按规定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不清楚,处罚双方责任人各100元。
第276条 损坏抽放管路、三通、碟阀、放水器等抽放系统设施除了双倍价赔偿损坏部件外,根据破坏严重程度对集体罚款1000-5000元。
第七节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
第277条 搬运和装卸火药、雷管时,要轻拿轻放,每人每次可搬运一箱,严禁扛运。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278条 运输车辆要符合规定,火药和雷管必须分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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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否则,罚责任者300元。
第279条 地面运输火药、雷管的汽车要配备灭火器、防日晒和雨淋帆布,要有“危险”字样的小红旗。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对责任者和司机各罚款100元。
第280条 装车高度和宽度要符合规定,严禁超载。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281条 雷管箱不准侧放、倒放和立放,允许排放两层,但两层之间要有柔软材料垫好。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282条 火药库工严禁将火药、雷管同时发放给一个人。否则,罚款500元。
第283条 无证人员擅自进入火药库,罚责任者及火药库工各100元。
第284条 领取火工品必须持证上岗,严禁一人同时背送火药、雷管。否则,罚责任者500元。
第285条 装入矿车内的雷管箱必须加垫胶皮、麻袋;火药、雷管要严格按规定分别装运。否则,每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罚责任者200元。
第286条 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运送火药或雷管。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287条 禁止将火药、雷管在井口、井底车场或其它地点长时间滞留。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288条 火药库内储存火药、雷管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量,并按规定分别按不同种类、不同地点存放。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289条 严格火药、雷管领退手续,手续不全或领退数量与领料单不符,每管(发)对责任者处罚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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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0条 销毁火药、雷管必须经有关领导、安监科、保卫科批准,并有专门措施;销毁火药、雷管的一次销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291条 放炮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否则,罚款200元。
第292条 发爆器、放炮母线、连接线必须符合规程规定要求。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293条 工作面存放火药、雷管的地点必须支架完好,远离电器设备且没有淋头水。放炮时,火药、雷管箱必须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294条 对火药箱、雷管箱不上锁或损坏不及时修理的,罚责任者100元、罚责任队长200元。
第295条 严禁私藏火药、雷管。否则,每管(发)对责任者处罚500元,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296条 当班剩下的火药、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交回火药库,不得乱丢乱放。否则,每管(发)罚责任者100元。 第297条 装配引药要符合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298条 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炮眼布置方式、炮眼深度、角度进行打眼,严禁在原炮眼内打眼。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299条 钻眼时要把附近的移动电缆悬挂妥当,防止拉伤和损坏电缆。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300条 装药时,必须用木质炮杆。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301条 装配引药时,严禁用雷管代替竹锥扎眼。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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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责任者100元。
第302条 严禁钻眼工作与装药工作平行作业,违者处罚200元。
第303条 严禁用可燃物料(如煤炭块、纸、废药等)代替炮泥封眼,必须使用水炮泥。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304条 放炮母线必须使用绝缘双线,不准用裸体线或雷管脚线;不准有破口及明接头;联线前,放炮母线必须扭接短路。否则,罚款100元。
第305条 放炮线与电缆出现混挂的现象,罚责任者100元。
第306条 警戒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撤除,违者罚款200元。
第307条 “一炮三检”人员必须做好放炮记录。否则,罚款100元。
第308条 联接放炮必须由一人操作,一人监护,违者处罚100元。
第309条 放炮器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他人。放炮后,必须立即取下钥匙,摘掉母线并扭接短路。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310条 放炮线按规定要求拉够长度,每少1—2米罚责任者100元。
第311条 工作面放炮线不准出现破口。否则,每发现一个破口,罚责任者100元。
第312条 放炮后,必须对工作面爆破效果及原炮眼进行检查,发现瞎炮或残炮要按规程规定要求处理,瞎炮、残炮未处理前不得开工。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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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条 放炮崩坏风筒,必须及时处理,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314条 用放炮方法贯通巷道时,必须有准确的测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315条 当班的炮必须当班放完,若放不完必须向下一班交待清楚。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316条 炮眼内有异状变化(透水、透气、 温度预兆),严禁装药放炮,违者处罚200元。
第317条 不按规定填写火工品现场使用登记表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八节 技术管理
第318条 按时完成矿井长远规划、开拓方案和各种施工方案及各种施工图的设计。否则,每拖一天罚责任者100元。 第319条 各生产单位都要根据本单位年度生产工作计划,制定防止重大事故计划和防范措施。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罚责任集体1000元。
第320条 各作业规程编制前,应对所开采的工作面进行一次全面考查。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321条 作业规程审批后在开工前10日内,安全专项措施审批后在开工前3天内打印成册上报有关科室。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322条 各作业规程每月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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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技术人员进行一次审查,并做好复审记录。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323条 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在开工前必须向工人贯彻,并进行考试,做好相关记录,不及格和未参加贯彻规程考试的不准上岗作业。否则,每有一人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324条 各项工程都必须执行开工报告制度,在开工前,由施工单位将逐级签字后的开工报告复印并送交公司调度室和安监科,方可开工生产。否则,罚责任者300元,罚集体2000元。
第325条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选派人员参加外部培训,每缺一名学员,罚责任者100元。
第326条 非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培训的,一律不准下井。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特殊工种未经培训,无证操作,罚责任人500元。
第327条 每周必须组织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并做好活动记录。否则,每少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328条 在每季上级对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时,各单位将有关各项技术资料齐全、及时地报送有关科室。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329条 工作面的初次放顶、收尾、巷道开口贯通、过空巷或过地质构造带、火区启封、瓦斯排放等必须有专项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工人贯彻,做好开、竣工的记录。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罚集体2000元。
第330条 无措施进行施工的,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罚责任集体3000—5000元。
第331条 严禁开采各种防水隔离煤柱及其它各种煤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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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除立即停产外,罚责任集体1000元。
第332条 对小窑老空充水区、充水巷道、导水断层、强含水层、陷落柱等需要放水的地区,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确认无透水危险后方可前进。否则,追究责任,罚责任者300元。
第333条 地测部门资料齐全,安全情况要明。否则,发生影响安全生产的,罚地测负责人500元,造成透水和人身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第334条 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测量、标定和延伸巷道中(边)、腰线的,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第335条 施工队未按规定要求安装和使用激光指向仪的,罚责任者200元。
第336条 巷道贯通时,必须在规程规定期限内下发贯通通知书,送达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否则,罚地测负责人200元。
第337条 各采掘工作面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工作面技术安全情况,报有关科室备案。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九节 安全管理
第338条 董事长(总经理)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者,对上级的安全指示精神及会议决定负责贯彻执行,并直接传达到副处级、科级,无故扣压不及时传达,罚款500元。
第339条 各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实行分级归口责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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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董事长(总经理)直接负责,若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指示、决定不传达、不执行,造成梗阻的,罚款500元。 第340条 科级领导对公司领导的安全指示及会议决定负责贯彻落实到队组、班组。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341条 党工团部门必须按规定坚持召开安全例会,及时组织解决生产中的挡手问题,并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342条 每月、季必须对防止重大事故措施的落实有针对性的措施。机电、运输、一通三防、水、火、瓦斯等方面均要按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否则,追究专业分管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并罚款200元。
第343条 必须坚持正职干部亲自组织班前会和每周的安全活动,内容丰富,记录齐全。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344条 坚持下井填卡制度,各级领导干部下井必须携带入井卡,并按规定坚持填卡,不填卡不予记工,填卡不认真或对问题查出后不进行“三定”处理的,要严肃处罚,并罚款100元。
第345条 入井人员不随身佩带自救器的,罚款100元。 第346条 入井人员未系安全帽带的,罚款50元。 第347条 入井人员佩戴头灯未执行有关规定的,罚款100元。
第348条 入井人员不持有效操作证件的,罚款100元。 第349条 未完成当班工作便早升坑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350条 各队(段)对检查人员查出的一般隐患必须在限期内解决完毕。否则,每有一条隐患不处理的,罚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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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
第351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及安监科及时汇报,如隐瞒事故、弄虚作假、延续时间、影响事故抢救的,罚责任者500元。
第352条 干部违章指挥,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353条 干部及安全人员发现违章作业而不制止的,罚款100元。
第354条 对打击报复、阻止工人行使十项权利的干部,除罚款500元外,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355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给予罚款1000-2000元,情节重大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1、井下遇开口、贯通、构造、临时工程、特殊工程或多队组作业场所施工,没有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者;
2、开掘工作面故意拆开风筒;
3、井下擅自停风、停电或送风、送电者; 4、在井下不使用发爆器的放炮者;
5、井下处理瓦斯超限、瓦斯积聚、瓦斯排放问题,没有安全措施的责任者和科、队领导不到现场者;
6、擅自挪移、甩开或破坏瓦斯安全监测设施者; 7、没有在所管辖区皮带头设置不燃性支护或没有完善有效的消防器材的责任者;
8、用暴力手段阻挠、干扰安监、瓦检人员履行职责,或对检举“三违”人员打击报复者;
9、发现重大隐患或异常情况,不及时汇报或不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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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处理的责任者;
10、隐瞒事故、谎报、虚报情节严重;
11、抢救事故不及时,不服从指挥,造成严重后果。 第356条 坚持“三员两长”上岗挂牌制度,上岗不挂牌者罚款100元。
第357条 工作面的跟班队长、班长、验收员、安全员,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不得提前脱岗。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358条 班长、井下操作电工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瓦斯检查。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359条 队干部值班记录必须认真填写,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360条 各单位对“三员两长”任免未经安监科审核备案,或未经培训后私自安排上岗的,对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361条 “三违”人员在住安全学习班期间,“三违”人员所在单位干部不得私自安排其上岗作业。否则,罚款300元。
第362条 严格执行“不安全不生产”规定,对于停产的工作面未经复查验收私自复工生产的队组的主要领导,停下来住学习班,并对集体罚款2000元。
第363条 坚持开展好危险源评价系统工作,评价要认真,评价人员及队领导不签字者,罚款100元。评价不认真者,罚款100元。
第364条 安全质量结构工资坚持每月分开开资,帐目清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365条 要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做好每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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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打分、排名排队和讲评工作。否则,每发现一次未执行或无记录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366条 出现碰手碰脚及非人身事故,要及时追查,落实责任,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及时向工人贯彻。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367条 追查事故有关人员无故不到者,罚款100元。 第368条 井下各种安全标志牌必须齐全,并悬挂整齐,要设立在明显的地点。否则,每缺一块罚款100元。 第369条 安全、质量检查人员,必须按照规程规定检查验收、汇报、填卡,不得营私舞弊。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370条 发生重大生产、机电、人身事故,值班人员及有关领导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赶赴现场勘察,组织抢救。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371条 各级调度人员对领导指示上传下达不及时,接受汇报记录不全不清楚,造成领导指挥失误影响工作,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372条 零散作业人员,两人以上作业时必须明确一人负责安全。否则,罚安排工作的领导100元。
第373条 严禁临时工程在未完成前进行另一项工程。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374条 主绞车房、变电站、主泵房等重要岗位严禁单人作业,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375条 因监督职责不落实,造成班前饮酒职工入井的,每发现一次,罚班前不放心职工排查的责任队干100元,并对责任检身工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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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条 凡涉及到安全生产问题,各单位必须绝对服从调度指挥。否则,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377条 井上、下生产发生事故时,值班调度员要按照程序进行汇报,并根据指示调动人力、物力组织抢救。若汇报不及时或指挥失误,抢救措施不力,罚款100元,严重者追究行政责任。
第378条 工程设计、规程措施、新工艺及新技术推广必须经安监科审查,因把关不严而造成事故,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379条 安监科及相关科室对本专业内发生的事故要积极参与和组织事故现场抢救及调查处理,组织不及时,对相关科室负责人罚款200元,对无故不参加者罚款100元。 第380条 安监科负责事故统计、上报工作,如上报不及时或上报有误,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381条 生产技术科要负责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及应急预案编制、演习和执行,无故不参加,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382条 各科室必须坚持安全例会制度,资料齐全,会议记录认真。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383条 各业务保安部门必须按照安全综合治理项目和标准,每月进行一次对照自检,在上级检查中出现不达标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384条 在上级组织安全大检查和质量标准化检查及各专业检查中,未能提供相关记录和资料的,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385条 盯面、跑片的专职安全员、瓦检员要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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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工作时间内严禁睡觉、脱岗。否则, 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386条 专职安全员对当班工作面不评估或评估不认真的,罚款100元。
第387条 当班专职安全员对现场存在的较大不安全隐患或其他检查人员交待处理的隐患未能够盯住处理的,罚款100元。
第388条 安监人员必须按照《三大规程》的内容严格检查和把关,及时制止“三违”并汇报督促处理现场隐患。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389条 对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工程质量低劣、安全状况差等问题,安监人员有权责令该工作面停止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安监人员管理。如安监人员不履行职责,每次罚款100元。 如不服从安监人员管理或拖而不办,对班长以上干部罚款500元,对集体罚款2000元。 第390条 下井检查人员因检查不到位或对能够盯住处理的问题未能够盯住处理,检查走后当班发生事故的,罚责任者100—300元。
第391条 发生事故后,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好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坏。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罚责任集体1000元。
第392条 凡是发生重大人身事故、非人身事故, 技术部门必须派专人赶赴现场,素描事故示意图。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393条 井下焊接或明火作业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逐级审批。否则,对责任者罚款300元,对责任集体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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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条 安监科要把地面各单位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对不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395条 坚持“三定”隐患不处理就是事故的原则,对三定隐患不签字的责任者,罚款500元;对2次“三定”不处理隐患的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3次“三定”不处理隐患的责任者,罚款2000元。
第396条 建立职工违章登记台帐,实行微机管理,对累计违章在2次以下的一般“三违”人员,严格按照我公司《安全奖惩规定》进行处罚;对累计违章在3-4次之间的一般“三违”人员,每增加一次违章,均按《安全奖惩规定》进行翻倍处罚;对累计违章达5次以上的一般“三违”人员,按照严重“三违”处理,停止工作住安全学习班。
第397条 广泛推行“工作票”制度,在停送电、停电停风、交接班时间处理故障、“三人联锁放炮”、交叉班作业、多队组在同一地段集中作业等情况时,都必须提前出具“工作票”,签注项目、事由、责任人、安全重点以及完成时间,服从统一指挥。否则,罚责任者300元。
第398条 零散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排查,否则,罚队长100元。
第399条 进一步规范各类单项工程、临时工程以及过构造等安全管理,必须提前制定严密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和行政管理组织措施,二者缺一不可,并严格执行开、竣工报告制度。否则,罚责任者500元。
第400条 对各类事故的处罚均按照公司《安全绩效考核奖罚制度》、《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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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地 面
第401条 工作时间迟到、早退或串岗、脱岗或在岗期间睡觉,罚责任者50元。
第402条 班前或岗前无排查记录,罚责任者100元; 第403条 安排酒后人员上岗,罚责任者100元;对酒后上岗、班中饮酒者,罚款100元。
第404条 违反有关管理规定,不按工种、岗位标准操作,罚责任者100元。
第405条 工作时间“三打一下”、干私活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行为,罚责任者50元。
第406条 各厂点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严禁穿高跟鞋。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50元。 第407条 澡堂水温最高不超过60度,使用水池的水温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408条 蹬梯作业未执行两人操作规定,罚责任者100元。
第409条 在变电站、抽放站、风机房、注氮机房、水泵房、锅炉房等重要场所,配电柜(箱)不设警示标志,有1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410条 车床司机在操作前必须空转试车。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411条 车床照明不完好进行作业或停止后不关闭总电源,罚责任者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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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条 使用行车必须一人操作,一人指挥。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413条 地面电气设备无接地保护,每有一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414条 焊接、气割工件时,未清理周围易燃杂物,罚责任者100元。
第415条 电气设备线路乱、有明接头、刀闸坏、保险丝不符合要求,有1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416条 铸工开炉前不通知配电柜管理人员,罚责任者100元。
第417条 门房对外来人员未进行查问和登记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418条 运行中的矿车出现落道,每有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419条 电气修理工对所管的机电设备必须及时进行检查。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42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责任人200元,以出现严重“三违”进行相应的扣罚:
1、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
2、在地沟作业没有专项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 3、检修电器设备、维修线路带电作业; 4、电工单人单岗作业; 5、高空作业不佩带安全带;
6、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载或超速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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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建施工前未制定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措施施工;
8、进入油库携带烟火或吸烟;
9、推土机超最大爬坡度(25°)推煤或沿35°以下陡坡向下推煤,并在行驶中换挡作业;
10、使用推土机做起重设备或在陡坡、道口、排洪沟等危险地段停放车辆;
11、穿越皮带不走过桥。
第421条 油库、车房、木料场、木工房、火药库等易燃场所,严禁吸烟,违者罚款100元。造成火灾事故者,从重处罚。
第422条 高空起吊不执行安全措施或行业规定,罚责任者100元。
第423条 各单位机关人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脱岗和串岗,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424条 土建工地楼房上、下罐笼不准乘人, 违者罚款200元。
第425条 乙炔、氧气瓶应配有防震胶圈,在乙炔、氧气瓶同时使用时,两瓶间距不应小于8m,距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m,有一项不合格,罚责任者200元。
第426条 场内机动车辆应定期检查机动装置是否灵敏可靠,严禁超高、超载、超速行驶。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十一节 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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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条 任何人不准毁坏安全标志牌,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428条 制定针对性抓安全思想教育的措施,对“三违”人员帮教要有效果,防止走形式。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429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要由静态检查向动态检查转变,对照危险源评价系统标准进行。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430条 各单位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脱岗,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431条 电工、维护工等特殊工种上岗作业,应按规定带足专用工具。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432条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使用防坠保护设施,并有专人监护安全。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433条 矿区范围内的坑、井、壕、池、库必须加设围栏、盖板,危险处设警示标志(夜间设警示灯)。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434条 有关场所不采取防冻措施或责任不落实造成结冰、危及人身安全,影响设备正常运转,罚责任者100元。 第435条 在动态检查时,工程质量出现不合格的,除立即返工整改外,罚责任者100元。
第436条 严格会议制度,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迟到一次罚款100元,无故不参加者罚款200元。
第437条 各单位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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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438条 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本规定中没有明确的,都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行业管理规定执行,视情节和后果,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
第439条 本规定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第440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其中条款如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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