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工作意见建议3篇
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从严从紧控制机构编制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党的十以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严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做了大量工作,严格有效的执行了上级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机构编制管理。
一、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
(一)进一步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
行政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省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额内分配下达给各地和省级各部门,各地各部门不得在省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自行增加用于行政机构的编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清理核销自定编制和混用的事业编制,超过下达行政编制的现有人员,通过自然减员等办法逐步消化解决,同时,要盘活现有行政编制存量,优化结构,合理布局,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数、财政供养数的一一对应。今后,各级行政机构将不再出现新的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二)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事业编制的核定,既要考虑当地社会事业发展的需求,又要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国家已有定编标准的,按照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从严从紧核定;没有定编标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大小、任务轻重、社会功能、服务范围等因素,进行通盘综合考虑,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定编。新设置的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所需编制,以及现有事业单位因公益
服务事业发展确需增加编制的,应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要严格按程序办理。事业编制核定以后,严格按照优化人员结构的要求在编制内配备人员;严禁将事业编制用于行政机构,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三)加强领导职数管理。
建议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必须严格按照同级、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方案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和变更,不得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二、强化机构编制法治制度
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建设,完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各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制定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加大职责分工协调力度;完善各级党政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在明确各部门职能的同时必须逐项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并增强其规范性、可操作性和严肃性。不断探索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建议试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加强机构编制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现行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制定更加符合实际的有关机构编制标准。逐步建立机构编制公开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要通过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完善机构编制统计和报告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全面。
三、健全机构编制调配机制
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管理、人社管理、财政管理、社会保障管理等的综合约束机制。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机构编制应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审核部门领导职数应征求组织部门意见。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职数范围内,组织、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账户并代发工资,劳动保障部门才能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范围。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
对未按审批程序和权限设立的机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预算范围、核拨经费,银行不得开设账户,劳动保障部门不得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性安置人员外,对超编进入的人员,组织、人社等部门不得办理进人手续,财政部门不得核拨工资,等部门不得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
四、完善机构编制领导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下,要求机构编制工作必须坚持在全局中定位,在大局下行动;深化行政改革的重要任务,要求机构编制工作必须坚持从机制上突破,以改革为发展增红利;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一贯要求,要求机构编制工作必须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强化机构编制管理;破除机制弊端的决心意志,要求机构编制工作必须坚持勇于实践开拓,不断加强工作创新。
各级和要适应深化行政管理改革的新形势,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切实抓好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方针的贯彻落实。要加强机构编制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健全领导
和工作体系,大力支持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的意识,坚持原则,严格管理,秉公办事,充分发挥把关、协调、监督等职能作用,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机构编制工作意见建议
机构编制部门分设已有一年多时间,现根据工作实践和存在的一些现象,对加强县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几点思考建议。
一、存在现象
机构编制部门单设以来,通过抓队伍、建制度、重调研、提素质、顾全局、谋服务等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县级机构编制宏观管理走向规范。但在实践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现象:
㈠、县直机关对编制人员的需求与编制限额管理的矛盾逐步显现。编制不足、人员老化、工作压力大的呼声越来越高,对成立下属事业单位,增加事业编制人员的要求强烈。
㈡、上级业务部门干预机构编制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上级业务部门把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设置,作为是否划拨经费、是否安排项目资金、是否系统内评先的依据。有的还利用检查工作或县级请示工作之机打招呼提要求。
㈢、超职数超限额配备干部的现象也阶段性存在。
㈣、科级以上干部岗位、编制、工资关系相脱离的现象越来越多,给管理带来一定难度。工资基金审核程序衔接存在问题。
二、原因分析
这些现象存在带有普遍性、历史性和阶段性,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分析主要有下列几方面原因:
㈠、编制的核定没有科学的量化标准。都是沿用过去、参照周边总量控制的方法核定,貌似合理,实质随意。县直机关存在编制上的“不均”。
㈡、攀比心理和本位主义,都想争取部门利益最优化。横向比纵向比,找出对部门有利的理由提出调整机构编制要求。或拿出“上方宝剑”给领导施压。
㈢、县乡(镇)机关行政编制核定与乡镇行政区划减少和县部门的职能加强不相适应。2000年乡镇机构改革时,行政编制核减10%,乡镇数则由30个减至11个。而2002年县直机构改革,行政编制核减了25%,行政机构数则有所增加。随着县机构改革的深化,诸如环保、安监、药监、城市管理及商务管理等行政执法和公共管理职能得到加强,在有限的机构限额内,大部门制和更多合署机构的建立,更加剧了行政编制资源的稀缺。
㈣、确实存在人员结构不合理。单位人员存在年龄老化、领导比例过大、在编不在岗问题。有一单位18名行政编制(编制数在县直机关排在5名以内),在岗人员算起来有20人(不含工勤)。其中,领导6人,非领导职务3人(可不上班),长期在编不在岗2人,9名科员中55岁以上3人,45岁以上2人。还有一综合部门,12名行政编制(居县直机关编制数中等水平),领导5人,非领导职务3人(可不上班),4名科员中45岁以上2人。从
事具体工作的人手少,干伍“青黄不接”。
㈤、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宣传不到位,部分领导机构编制意识还不强。说蛮话、认死理、找变通。
㈥、以增设机构来增加领导职数,解决中层干期得不到提拔问题。部分领导从关心中层干部和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考虑,多方游说,要求增设副科级事业单位或股级单位升格或单位负责人高配,并把任期内争取了多少岗位、提拔了多少干部作为自己的政绩炫耀。
㈦、因机构改革造成领导干部过剩,不能及时消化,形成了阶段性超配。当然,这与机构编制部门管编不管人、缺少话语权也有一定的关系。
㈧、或因原单位待遇优一点不想转、或调任到乡镇任职转来转去怕麻烦、或由行政到事业单位任职因担心身份问题不愿转、或经组织同意其关系暂不转。虽然有“人随事走、岗变薪变”的规定,但没有严格执行,且业务涉及到组织、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需加强协调;另外工资基金审核时,编制部门纸质审核与财政部门工资管理软件不能配套,工资基金审核程序需衔接完善。
综上原因分析,究其根本原因还是机构编制标准不完善、法规不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不高、机构编制现有法规的刚性不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还没到位。
三、对策建议
今年全省机构编制工作会议已经谋划了十二五机构编制总体工作思路,强调要科学把
握服务激活内力和推动借助外力的关系,坚持改革、管理、法制化建设三位一体协调推进,前瞻性研究改革设计,强化管理创新,加快制定和完善各类机构编制标准,逐步实现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转变。这一思路,进一步增强了基层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信心,让县级编办在努力工作中有了期待。针对存在的一些现象,提出两个加强三点建议:
㈠、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队伍的能力建设。机构编制队伍的整体能力和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参谋助手作用的发挥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成效。加强能力建设就是要努力建设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和谐型、廉洁型编办,逐步打造“讲党性、谋大局、善协调、勤调研、办实事”的队伍,为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奠定坚实基础。首先要充实队伍,县级编办一般十人左右为宜,把思想好、作风硬、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基层经验足、热爱机构编制事业的同志选进编办工作。二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认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行承诺制,引导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加强政治理论和党章的学习,增强意识和党性观念,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全面提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三要加强作风素质建设。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立足县情研究行政管理和机构改革,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加强爱岗敬业教育,坚持勤勉工作,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全身心投入到机构编制事业上来,把精力放在扎实干事业上。增强服务意识,坚持机构编制就是服务的定位,把握的原则性,注重工作方法的艺术性。常敲反腐警钟,坚持严于律自,防范职业风险,做到心净、口净、手净。四要加强能力建设,扎实推进“三强化三提高”活动,并通过轮岗锻炼、业务交流、学习培训和工作调研等途径,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不断提升干伍的战略思维能力、改革创新能力、统筹协调能力、调研分析能力、工作执行能力、服务发展能力、监督检查能力。
㈡、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方式创新、优化资源配置。按照围绕工作大局,服务科学发展、服务重大战略、服务各项改革的总体要求,突出管理重点,优化资源配置。一
是以战略性思维,对改革进行前瞻性思考谋划,如省级开发区管理、扩权强镇经济发达镇试点、事业单位改革、优化组织结构等方面,进行超前调研,摸清情况,形成初步设计框架,做好与对接的准备。二是创新管理,增强机构编制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梳理部门职责,优化内设机构,逐步将股室人员调整到两人以上;研究对重点领域采取编制倾斜、动态管理;积极争取县内行政编制跨层级调剂使用;加强部门协调,及时更新编制信息,逐步实现单位编制数、实有人数、工资表人数相对应的实名制管理要求。三是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继续加大机构编制法规的宣传力度,重点学习宣传省纪委省监察部省编办联合下发的《安徽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学习宣传的对象以党政主要领导、编委成员、各单位机构编制联络员。继续完善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目标考核制度;继续加大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和监督力度,实行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完善12310举报电话系统,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跟踪督促整改到位。
㈢、建议。建议一:加快制定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编制核定标准,为县级编办审核单位编制提供比较科学合理的依据。建议二:放活编制,允许各地科级领导转任非领导职务后、距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公务员不再占用本单位编制,在统计时单独列项统计;简化报批手续,或明确一定比例,允许县内行政编制有限度的跨领域、跨层级调剂使用,缓解县直机关行政编制紧张、工作人员青黄不接的矛盾。建议三:优化县级编办的组织机构,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考虑到编办的工作业务与组织部门联系比较紧密,建议将县级编办与县委组织部合署,借助组织工作的资源优势,加快机构编制管理步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的进程。
机构编制工作意见建议
机构编制工作是配置党和国家执政资源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政治性、性、综合性都很强。机构编制部门肩负着行政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和法制化的重任,必须
加强制度建设,逐步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一、机构编制制度体系建设的现状
目前,机构编制制度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和专项制度(内部规章)四类。
1.相关法律法规。它们决定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制度和原则。
对机构编制管理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一是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二是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三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的工作;四是地方各级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都是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等。组织法规定:一是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管理各项专门业务;二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设置变更行政机构等。全国组织法、人民组织法、人民组织法都对其机构设置等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为制定其他有关机构编制的法律、法规提供了重要依据。
除、组织法外,1997年颁布了《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一是规定了行政机构设置的类型、机构调整的内容和审批程序,以及其内设机构调整的审批程序;二是规定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的对象、内容,以及人员编制调整的审批程序;三是规定了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的内容,以及对
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政处分等。2007年颁布了《地方各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对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条例的适用范围、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等方面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1998年颁布、2004年修改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总则、登记工作要求、程序和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在国家层面相关法规制度不断完善的背景下,一些地方也先后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制度,如《北京市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这些地方法规都是机构编制制度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
此外,党、及中办、国办印发的许多文件涉及到机构编制制度建设。
2.管理制度。它们是机构编制制度的基本框架,是调整与相关部门关系、使机构编制工作能够有序、有效、有力推进的保障。
一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这是我国机构编制基本的管理制度。“统一领导”,指的是统一领导各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制定全国性的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编办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落实和监督检查,并具体指导和协调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工作;“分级管理”指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在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地区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和措施,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落实和监督检查,并具体指导和协调下级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二是“一支笔”审批制度。即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
项办理。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审批,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一家行文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三是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制度。编办、监察部2007 年 2 月印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原则、职责权限、对象、事项、方法程序和违规处理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之后,纪委印发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近期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应制定了《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有针对性地解决机构编制管理违规处理中的突出问题。
四是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编办与中组部、财政部、2009年12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就地方各级党政群机关加快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做了规定。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在编制限额内使用编制,落实实名制,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使用情况核定预算、核拨经费,共同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
地方编委和编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有关管理制度,内容上也有拓展。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立了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制度。
3.工作制度。主要对某项管理制度的实施做出具体规定。
一是机构编制核查工作制度。编办2011年11月印发《关于开展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的通知》,对机构编制核查范围和内容、方法步骤做了规定,要求各地编办对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实有人数、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核实,以切实解决机构编制信息数据不准确、人员编制性质不明晰、机构编制批文不齐全、机构
编制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二是机构编制统计工作制度。编办2010年3月印发了《机构编制统计工作规定(试行)》,对统计工作的原则、统计报表制度、统计台账管理制度以及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发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责做了规定,明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在职人数以及其它相关情况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
三是机构编制“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制度。编办于2011年4月印发了《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工作规定》,对受理的方式、内容、流程、办理、办结以及情况分析报告、纪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编办还先后制定了编办新闻发言人制度、网站工作制度等,对于开展这些方面工作做了规范。
各地编办从各自工作实际出发,也都制定了许多工作制度。比如,甘肃省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四川省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黑龙江省建立机构编制公开制度。
4.专项制度(内部规章)。即机构编制部门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内部各项具体工作制定的规章办法。
以编办为例,2004年编印的《内部规章制度汇编》,共八类31项。近年来随着形势任务的变化,又加大了机关制度建设的力度。
一是会议制度。主任会议是编办最重要的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决定涉及全办的重要事项,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参加人有办主任、副主任,由办主任主持;
综合司负责人和涉及议题的司级单位负责人列席。
二是公文运转规则。规定由综合司负责外来公文的签收和登记,并根据办领导的批办意见,分送相关司级单位;各司级单位报送办领导的公文,均需先送综合司登记,经综合司负责人阅核后再呈报。同时要求主办司级单位加强沟通协商,涉及多个司级的办件,必须主动征求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需在报件中说明;要求办件中涉及的文件、领导批示、重要材料必须附全,引文要准确,对外行文必须经综合司核稿。在核稿中除审核文字、格式外,更重要的是看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改革方向和机构编制管理原则、引文依据是否准确等。
三是信息简报规定。《机构编制工作信息》主要刊载适宜在内部交流的重要工作进展、典型经验、举措、研究成果和舆情消息等,发送范围包括编办领导、编办各司级单位、中国机构编制管理研究会和省、市、县各级编办。
四是新闻宣传规定。编办制定了《编办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一是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由综合司牵头;二是各司级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新闻宣传建议,经综合司统筹列入编办年度宣传工作要点(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专门提出新闻宣传的要求),报编办领导批准后,由综合司会同相关司级单位按计划实施;三是经编办领导批准的新闻宣传活动,严格按照审定的稿件和口径,由综合司统一对外组织有关媒体实施;四是各司级单位拟定宣传稿件时,要充分考虑工作的需要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稿件由综合司负责核报编办领导审批;五是未经编办领导同意,各司级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工作采访,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透露内部工作研讨情况和内部资料,不得擅自将有关工作信息和资料在互联网上发布。
五是机要保密规定。编办陆续制定了一些保密制度,如《编办保密工作暂行
规定》、《关于重申涉密文件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等;针对互联网制定了《编办机关国际互联网络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严禁在联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处理和保存涉密文件的通知》以及《编办涉密光盘管理规定》等。通过这些规定的制定,逐步建立起保密工作责任制、定密制度、秘密载体和密品管理制度、涉密信息系统管理制度以及公开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等。
二、加强机构编制制度建设的建议
一是深化对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机构编制工作关系到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关系到合理配置党和国家执政资源,要从制度思维的角度认识机构编制的制度建设,将它作为加强机构编制部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加以推进。
二是发挥制度体系的整体功效。逐步建立起由机构编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若干由专业规范构成的制度体系。更多地关注加强制度间的联系和对接,对制度的功能进行整合,形成良性机制。
三是提高制度体系的科学规范水平。针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加强制度创新,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切实管用的制度。要完善机构编制审批制度,增强透明度,加强对核定编制标准的研究。
四是完善机关内部运行机制。特别是刚刚设置的市、县编办,要注重梳理分析机构编制部门内部机制,根据本单位“三定”规定,细化内部分工;完善工作规则,健全机构编制审批、内外部工作协调机制、机要保密、人事管理、廉政建设等规定。
五是加大机构编制制度执行监督力度。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各界对机构编制法律
法规的了解,营造机构编制依法管理的良好环境;加大执行和监督力度,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办事,严禁越权审批、不按程序审批;对贯彻实施机构编制制度情况进行跟踪了解,认真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同时要逐步推进机构编制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at.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