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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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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启示

一、公司治理理论综述

在公司治理的理论研究中,朱学新(2006)归纳后认为,代理问题是所有的企业契约观点的本质因素,或说是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但由于预见成本、缔约成本、证实成本的存在,所以现实中不存在完备契约,如何解决委托——代理冲突,激励相容的契约应当使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尽可能的一致(张维迎,1996)成为研究目标。

公司治理模式由于历史、文化、法律、政治等因素影响在各国存在较大差异。Mahe等人(2000)给出简要分类方法:以美国为代表的股东模式和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相关利益者模式。但德日在实施中存在较大差异。中国起步较晚,在吸收股东模式和相关利益者模式的基础上发展自身的独特公司治理结构。 二、美国公司治理模式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构成美国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监事会。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选出董事会来进行资产控制,并由其负责生产经营管理决策。董事会这个角色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举重若轻。以CEO为核心的经理层则接受董事会委托,则对公司拥有控制权。美国对经理人员的激励从高薪、高奖金发展到股票期权,意图结合经理人与股东的利益。为防内部控制严重的情况出现,美国设董事制度,并规定董事(指在公司内部只担任独董的职务,并与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没有相关关系的董事)数量要达到董事会总数量的40%。

美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具有分散型与高度流动性。美国公众提倡“经济自由”,对垄断控制产业现象极度不安,主张竞争,同时美国为了保证公平竞争,制定了严苛法律。这些原因导致股权分散,同时股民处于分散分险考虑高频进行交易,流动性

大。最大股东机构投资者较为发达,一般为如养老基金、寿险、互助基金等各种基金组织,法律规定每个机构在一个特定公司持有股票不超过1%,故机构投资者无法有效参与公司的运营、决策。

三、日本公司治理结构

日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不设董事。股东大会地位较为弱势。董事会成员来自于公司内部,一般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或分厂领导兼任。相互持股的机构,如企业集团、大股东、银行和保险公司则会担任监事会成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集合为高层领导机构(常务会),居于核心地位。不同于美国,其经理人员激励制度被称为年功系列制度(指经理人员的报酬与公司绩效挂钩的激励制度)。一重要监督来自主银行。主银行有三个特点:提供可观数量的贷款、拥有一定的股本、拥有作为经理或董事的职位。银行持有的股份绝大部分是与其有交易关系的公司,根本目的是建立并保持企业的系列化和集团化。

在日本,控制企业股权的主要是法人,即金融机构和公司。在日本的股权结构中,法人持股、法人交叉持股、公司内部法人相互持股是普遍现象,金融机构持股可占可观股本 ,故日本股票流动性很低。由于日本股权结构有上述特點,且法人股东持股基本目标在于强化公司间业务联系,实现稳定经营促进利润形成。故即便公司运营情况不尽如人意,法人股东非必要不会对其处理。虽然日本法律规定公司自身股份无法被持有,但公司之间相互持股是被允许的,包括几个公司间循环持股。这样一来,自然而然法人互相持股在一定意义上实现“抱团”。 四、德国公司治理模式

股东大会、监事会、管理委员(简称理事会)这三者组成了德国公司的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是权力机构。监事会作为监察机构,其成员由利益相关者代表(股东、债权人、雇员、客户企业、

供应商和等)担任。职工在监事会有较大参与度,德国公司实行“职工共决制”(企业职工通过选举职工代表参与监事会和职工委员会,监事会的副由职工担任,以此来实现参与企业管理的“共同决策权”)。作为执行机构的经理层,由监事会选举成立并有义务对监事会负责。监事会与经理会分离,这意味着一个人同时属于监事会和经理会这种情况是不存在的。

德国股权结构中,大股东持股比例相时较高,股权结构高度集中。法人股东主要是银行、保险公司等传统金融中介机构,特别是大银行持股是法人持股主体,其目的为加强银行与企业间的长期关系,而非获得股息和股价上涨收益。法人持股、法人交叉持股在德银行、企业集团中屡见不鲜。身兼长期贷款和作为小股东的代理人的角色使得银行有能力成为公司债权人、股东与监督者。

五、中国公司治理模式

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构成,并设立了董事制度。地位最高的股东大会有终极控制权。具备经营决策权的董事会要维护出资人应当获取的权益,也就是说一定要对股东大会负责。此外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聘任经营者并对其业绩进行考核评价也是董事会必须肩负的义务。监事会具有监督权,单层董事会制度使董事会与监事会存在平行关系。但与董事会平行的公司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监督未达到预期目标。它是某种程度上董事并未觉得受到制约的附属机构。拥有经营指挥权的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事实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约束机制在我国并未其较大作用。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企改制而成,并且法律对流通股有着严苛规定,最后国家法人拥有绝大部分股权。绝对控股的国家法人造成“所有者缺位”;经理人未受到董事会有效制约,内部人控制严重;监事会某种形式上成为董事会附属机构,设想作用

未实现;凭借国有股股东的身份,左右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高级经理,使得公司的经营目标成为经济目标与政治目标的混合体。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仍在变化中不断前行。 六、对我国启示

1.鼓励培养机构投资者,优化公司治理。相对于尚未健全的银行体系而言,以保险公司、各种基金组织为代表的机构,参考国外发展经验,参与改善公司治理将有重大影响。发展多元投资主体,为社会公众股股权相对集中的情况铺设基础,以增强外部人对内部人的监控动机和能力。

2.鼓励股东执行对董事会的义务,设计合理的制度鼓励股东的参与,进一步推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建设,在上市公司中形成有效的中小股东权益机制。

3.确立员工持股制度。通过增强员工的话语权,对公司的内部治理进行监督。

4.加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规层次上为股权结构调整提供依据,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应加强上市公司监管,提供坚实的外部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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