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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岸线利用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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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岸线利用审批办事指南

岸线利用审批办事指南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岸线利用审批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交通部2004年第5号公告《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苏交港〔2006〕2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规划、计划、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

1、深水岸线:长江南京长江大桥以下,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及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长江南京长江大桥以上和内河适宜建设各类型千吨级及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

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 2、非深水岸线

①建设项目使用长江南京长江大桥以下,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以下泊位的港口岸线,或长江南京长江大桥以上和内河适宜建设各类型千吨级以下泊位的港口岸线,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②建设项目使用《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以外的内河3百吨级及以下泊位港口岸线,由南京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3、由或者经济综合宏观部门批准建设的工业配套港口项目,规定港口煤炭、矿石、油气、集装箱专用泊位及新建港区核准范围项目,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上报前,应征求同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1、岸线利用的必要性

从本港及区域内同类码头现状及能力适应性分析、腹地经济发展

及吞吐量发展水平预测等方面论证岸线利用的必要性。

2、岸线利用的可行性

岸线利用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水利、环保、海洋、海事、航道等要求。

3、岸线利用的合理性

建设规模是否合理,平面布置是否满足港口工程规范要求,与相邻港口设施、后续规划关系及岸线利用长度是否科学合理,岸线使用是否做到深水深用、浅水浅用。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 无数量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岸线利用的必要性、岸线利用的可行性、岸线利用的合理性及相关技术要求。

2、主要附件: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②水利、环保、海事、 航道等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或专项报告(附评审意见);③城市规划、国土等部门的行业意见。

七、申请文件示范文本 岸线利用审批申请示范文本 八、申请书受理机构

岸线使用人直接向南京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岸线使用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南京市交通运输局根据项目实施权限逐级上报或直接审批。

九、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 十、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 十一、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共同程序:

1、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结果告之;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现场踏看;

4、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

5、准予转报或行政许可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批复,决定不予转报或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非共同程序:

1、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岸线使用人向南京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由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

意见后,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附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资料);省交通运输厅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后,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交通运输部在进行评估后,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2、非深水岸线

(1)建设项目使用长江南京长江大桥以下,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以下泊位的港口岸线,或长江南京长江大桥以上和内河适宜建设各类型千吨级以下泊位的港口岸线,岸线使用人向南京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由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附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资料);省交通运输厅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后审批,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2)建设项目使用《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以外的内河3百吨级及以下泊位港口岸线,岸线使用人向南京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南

京市交通运输局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意见后审批,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3、由或者经济综合宏观部门批准建设的工业配套港口项目,规定港口煤炭、矿石、油气、集装箱专用泊位及新建港区核准范围项目,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上报前,应征求同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十二、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可以转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征询部门意见及合理性评估等时间不计算在内)。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四、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电话、其他。

十五、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监察机构电话:025-********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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