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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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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一、办理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二、办理部门:矿产资源管理处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的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四、资料清单(一式四份,其中原件一份,无法提供原件的,需提供原件核对):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方案;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方案

(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费用报表。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办理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的资料送我局三楼窗口,我局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验收情况的批复,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到我局窗口领取审批文件。 六、流程图

将申请资料送我局三楼窗口 经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6个工作日 、副审核, 各3个工作日 分管副审批 不同意验收该申请的,说明理由,退回资料 同意该验收申请的,申请人到我局三楼窗口领取审批文件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其它说明:

对于非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审批及变动、关闭或拆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审核,我局一直未有开展过此项工作业务,待上级部门明确保留后再制订操作规程。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30号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孙文盛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

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

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

三个等级。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

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

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

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

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

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

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

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

计算机等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

计算机等设备。

第七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 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

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八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优良的工

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

文档整理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

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

文档整理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

文档整理设备。

第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

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

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

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

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

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

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

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

与质量检测设备。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

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十条 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

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或者单项的地质灾害勘查

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或者单项

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2. 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 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属于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

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

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四条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如

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五条 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国

土资源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

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十日。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

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

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

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条件的,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发现达不到原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取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 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

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

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

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

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并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条 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地质灾害

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

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

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

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审批机关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

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于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到审批机关申请换领新证。逾期没有申请领取新的资质证书的,原资质证书一律无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7 月 1日起施行。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31号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孙文盛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

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实施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

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

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

优良的工作业绩。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

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人;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

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

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

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七条 同一资质单位不能同时持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和地质灾

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

第 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大、中、小型地质

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

第九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条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

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五)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六)单位主要监理设备清单; (七)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材料; (八)近五年内无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一条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

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二条 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

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

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

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

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换发新的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等级条件的资质单位,可以在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重新审批,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资质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 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

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

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

治理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应当建立监理业务手册,如

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

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有关监理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四条 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地质

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对承担的监理项目,应当在

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监理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

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

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

质审批及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单

位,应当于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到审批机关申请领取新的资质证书。逾期不申领的,原资质证书一律无效。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及其分级标准,依照《地质灾害治

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11.72×2=23.44平米 ,单价:5300元,总款124232元。首付返还三年红利:9939×3=29813元,也就是124232-29813=944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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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首付94419+61415=155834元,然后每月按揭786元。因为买两个商铺比较划算,所以建议买两个。

第一篇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及其意义和作用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世界地质调查工作概况

第二篇 地质调查项目经济预算监督管理与设备物资采购管理 第一章 地质调查项目的技术管理 第二章 地质调查项目的经济与预决算管理 第三章 地质调查项目的质量管理

第三篇 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编制依据与指南

第一章 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编制最新法规依据与指南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审查暂行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暂行标准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修改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标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理顺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的意见

关于做好地质调查项目设计评审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

第二章 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编制最新技术标;隹与规范 古地磁测试技术要求(DD2006—04) 地面沉降监测技术要求(DD2006—03) 地面沉降监测技术要求(DD2006—02)

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程(DD2006—01) ……

第四篇 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编制编写提纲与审查要求 第一章 地质调查项目设计书编写要求

第二章 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经费概算编制 第三章 遥感地质调查项目设计编写提纲

第四章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审查要求 第五篇 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编制与管理机制 第一章 地质调查项目的经费投入与可持续发展 第一节 中国地质调查管理和运行机制研究 第二节 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内容及运行探 第二章 做好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的重要性

第一节 重视管理做好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节 加强地质调查项目的预算核算建立地质工作的经济管理规范 第三节 地质调查项目经费管理中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第三章 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的编制 第一节 浅谈地质调查项目预算

第二节 地质调查项目预算定额管理现状及发展前景 第三节 基础地质调查概算标准模式研究 第四节 如何快速准确编制地调项目经费预算 第四章 提高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编制水平的几种模式 第一节 浅议提高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编制水平 第二节 关于优化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的思考

第五章 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管理的几点经验 第一节 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地区调整系数浅议 第二节 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管理初探 第六章 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编制与会计核算 第七章 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的审查 第一节 浅析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审查

第二节 地调项目设计预算编制与审查中的几个问题 第六篇 地质调查项目定额的编制与计算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劳动工时定额工作新探索 第二节 劳动定额管理的定位与发展 第三节 企业工时定额管理与工时定额员 第二章 制定地质调查项目定额的重要性 第一节 劳动定额工作在企业中的作用 第二节 推行劳动定额标准化促进企业管理 第三节 合理制定工时定额,促进生产率的提高 第四节 建立相对工时定额管理系统激活职工积极性 第三章 地质调查项目定额的编制与应用 第四章 地质调查项目定额的计算方法

第五章 计算机在地质调查项目定额编制中的应用 第六章 其它方法在造船企业工时定额编制中的应用 第七篇 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编制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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