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固定动火
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生产用火
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三)临时动火
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四)“四不动火”
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人事处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 安全监督中心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 公司各基层单位负责执行本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第九条 属地单位
(一)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与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二)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风险削减措施,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第十条 动火作业单位
(一)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施工风险削减措施,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二)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 (三)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 作业现场负责人
(一)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
(三)落实动火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批准人
(一)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属地单位生产主任(或代理其职责人员)批准;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属地单位负责人(或代理其职责人员)批准;特殊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公司主管领导(或代理其职责人员)批准。
(二)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三)负责组织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四)负责安排本单位的动火统计分析工作。 (五)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 动火监护人
(一)确认动火作业相关许可手续齐全。 (二)确认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削减措施全部落实。 (三)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四)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五)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终止作业,及时进行报警、灭火、人员疏散、救援等初期处置。
(六)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 动火作业人
(一)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做到“四不动火”。
(二)在动火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三)对于强行违章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四)动火作业结束,负责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用火分类及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用火
生产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固定动火
固定动火区域所在单位或施工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对设置的固定动火区进行风险评价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动火范围平面图,经相关单位签字后送公司消防队、质量安全环保处逐级审批。固定动火有效期不超过1个月。固定动火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审批表见附件
(一)边界外50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固定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三)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四)设有明显的“固定动火区”标志,并标明动火区域界限。 (五)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六)固定动火区域主管部门和属地单位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临时动火 临时动火主要包括:
(一)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二)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及破碎、锤击、爆破、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炒沙子等明火作业。 (四)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机动车辆、燃油机械等设备。 (五)临时用电。
第十八条 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临时动火分为三级。 (一)特殊动火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工业下水井、污水池等部位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进行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处理。特殊动火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和生产运行处、机动设备处、质量安全环保处、科技与规划发展处、属地及动火作业单位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有效落实后方可动火。
(二)一级动火
在以下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防火堤内(无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以内的区域);
3、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
4、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5、可燃液体、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6、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等地点,包括距上述地点及工业下水井、污水池15米以内的区域;
7、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8、运行生产装置内按照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划分属于1、2(11)区的区域; 9、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装置内的第一次动火; 10、档案室、图书馆、资料室、网络机房等场所。 (三)二级动火
在下列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经生产运行处组织界面交接检查确认,并安全实施了第一次动火作业的装置内动火;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合格的容器、管线动火; 3、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其它临时动火。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一)基本要求
1、除生产用火和固定动火外,动火作业应执行作业许可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
2、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动火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允许一处动火。一处动火是指在设备容器内、正在运行的甲类装置内、罐区防火堤内不超过7.5米范围,其余地方原则上不超过15米范围的动火;
3、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和属地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削减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4、动火作业应做到“四不动火”;
5、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6、严禁在装置停车倒空置换期间及投料开车过程中进行动火作业,如果动火应做升级管理;
7、节假日(包括双休日)期间,正在运行的装置、罐区及公用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须将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
8、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应到属地单位办理动火许可证方可进入生产区域。 (二)监护管理要求
1、公司各单位应设立专、兼职监护人员;
2、监护人必须接受专门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包括:作业存在的风险,风险控制措施,消防、气防器材的使用,事故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急救与逃生,工业气瓶、焊接机具的使用常识和相关作业的管理规定等),考试合格后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发放监护资格证书。监护人培训必须纳入HSE培训计划中。
第二节 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
第二十条 动火作业由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前预约,经安全监督中心审批后方可开始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动火作业涉及其他单位时,由属地单位与相关单位联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相关方栏内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 属地单位批准人组织工艺、设备、安全负责人、当班负责人及动火作业单位相关人员,对动火作业分别进行风险识别,制定工艺及作业风险削减措施并落实,具体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工艺负责人)及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分别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中工艺及作业风险削减措施栏。
第二十三条 属地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员对上述活动进行审查,安全监督中心对整个过程进行督查与指导。
第二十四条 工艺风险削减措施中的排空、吹扫、置换、分析,拆加盲板、设置隔离屏障,消防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地漏的封堵等措施,均由属地单位提出并落实。
第二十五条 动火作业前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进行气体检测,非开放空间第一次气体检测必须由质检部检测。属地单位安全员判定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合格后将分析数据填写到动火作业许可证上并签字,项目负责人核查确认签字,分析单附在作业许可证存根联后;现场使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测的数据,由属地单位安全员填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并签字。
第二十六条 所有作业人、监护人及相关人员共同对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在相应栏目内签字,动火作业批准人最后签署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属地单位工艺、设备、安全技术人员会签后,由属地单位生产主任批准;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属地单位工艺、设备、安全专业负责人会签,属地单位负责人批准;特殊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属地单位负责人及生产运行处、机动设备处、质量安全环保处、科技与规划发展处负责人会签后,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动火作业时预约批准人需到现场确认签字。
第二十八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期限不超过24小时。延期的要求可参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执行。装置停工大检修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总期限不超过72小时。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任何人可以提出立即终止作业的要求,监
护人确认后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终止的原因,需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二)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三)动火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 (四)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 (五)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六)事故状态下。
第三十条 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作业单位应清理作业现场,属地单位动火监护人确认无余火和隐患后签字,收回许可证交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申请人与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第一联)保存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许可证应统一编号。
(一)第一联: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现场所有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关闭后由批准方留存; (二)第二联:申请人悬挂在作业现场; (三)第三联:属地单位监护人持有;
(四)第四联:如涉及相关方,送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第三节 动火作业综合安全技术
第三十一条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动火现场应放置灭火器,并对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第三十二条 在存有可燃或有毒有害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并挂牌(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或拆除),防止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盲板应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
第三十三条 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第三十四条 距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米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第三十五条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经清洗、置换和通风后,属地单位应联系质检部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十六条 动火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风险的大小组织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V/V);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第三十七条 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取样点应由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出,并安排人员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第三十八条 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三十九条 分析合格超过30分钟后动火,项目负责人应重新组织检测。 第四十条 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及以上,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如需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进行气体检测,检测结果由安全员填到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第一联。
第四十一条 特殊动火每2小时分析1次,一级和二级动火每4小时分析1次。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在作业中,当动火作业人、监护人或批准人认为有必要分析时,应随时进行分析。
第四十二条 二级动火间断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属地单位安全员共同检查动火现场,确认风险削减措施落实,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第四十三条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物料可能喷射和封堵
物射出的方位。
第四十四条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二者与明火距离均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和乙炔瓶应远离热源及电气设备,不准在烈日下曝晒。使用电焊时,电焊工具应完好,电焊机外壳须接地。
第四十五条 每处动火点属地单位和动火作业单位至少各派一人进行监护,以属地单位人员监护为主。
第四十六条 动火监护人变更须经动火作业批准人同意。变更后的监护人在许可证签字并进行现场交接。
第四十七条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阻燃的材料,必要时应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第四十八条 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以上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氧气瓶、乙炔瓶与动火点垂直投影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四十九条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应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第五十条 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五十一条 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五十二条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四节 动火作业统计分析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每月对动火作业进行统计分析,在安全环保月报中予以体现。公司应每月对动火作业进行汇总统计,每季度对动火作业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根据产生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动火作业数量,规避安全风险。
第五十四条 分析时主要从设计、采购、操作、材料、备品备件质量、检修施工质量、管理缺陷等方面着手,通过分析结果,追溯专业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并根据缺陷的程度,对专业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考核。
第五十五条 分析统计管理报告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完成,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汇总上报。
第五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形成动火作业统计分析管理报告,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各专业管理部门召开会议,针对存在的缺陷,制定系统的整改和预防措施并落实,最终报告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后,分别于每年1月31日、7月31日前上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
第四章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质量安全环保处可组织专项审核;各基层单位实际作业中发生偏离时报质量安全环保处,质量安全环保处将发生偏离情况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人事处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公司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QG/SYHL CX 21-2010《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HS)》同时废止。
附录A 动 火 作 业 许 可 证
编号:JL/SYHL 08 006-2011
作业单位 属地单位 作业区域 作业地点 动火等级 □特殊 □一级 □二级 作业内容描述: 是否附安全工作方案 □是 □ 否 其他附件(危害识别等):无 是否附图纸 □是 □ 否 图纸说明:无 动火作业类型: 焊接 气割 切削 燃烧 明火 研磨 打磨 钻孔 破碎 锤击 临时用电 使用非防爆的电气设备 使用内燃发动机设备 其他: 可能产生的危害: 爆炸 火灾 灼伤 烫伤 机械伤害 中毒 辐射 触电 泄漏 窒息 坠落 落物 掩埋 噪声 其他: 工艺风险削减措施 确认 作业风险削减措施 确认 1.动火处与管线连接处用盲板隔断 处 1.在动火点处设置隔离设施 2.管道容器内可燃介质用蒸汽、氮气或水处理干净 2.动火点搭设临时作业平台 3.清除动火点周围的可燃介质和可燃物 3.清除动火点上方坠落物或转移动火地点 4.作业时50米内不准有放空或脱水操作 4.动火现场发生意外泄漏,立即停止动火,消除火源 5.动火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 1根 5.人员作业穿戴合适防护用品 6. 必须分析检验合格 6.施工机具符合要求 7.动火点半径15米内污水井、地漏封死盖严 7.人员培训合格 8.动火现场配备8公斤干粉灭火器2台,配备8.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作业轮载干粉灭火机 1台 证 9.附近的固定消防设施齐全完好 9.补充安全措施: 10.动火时需要消防车监护 11.补充安全措施: 属地单位确认人: 动火作业单位确认人: 注:风险削减措施栏由工艺负责人(作业方现场负责人)在需实施项序号划“√”,在不需实施项序号划“×”,监护人在确认栏已实施项“√”,未实施项划“×”,前后必须一致。 气体检测: 可燃气 检测时间 氧气浓度% 可燃气体浓度LEL% 有毒气体浓度% 采样分析人签字 本人确认气体检测已合格 确认人签字 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我保证阅读理解并遵照执行动火安全方案和此许可证,并在动火过程中负责落实各项风险作业方 削减措施,在动火工作结束时通知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 申请 作业单位项目负责人: 作业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作业 本人已阅读许可并且确信所有条件都满足,并承诺坚守现场。 监护 作业单位监护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属地单位监护人: 年 月 日 时 分 我保证生产异常影响作业安全时,及时通知作业项目负责人,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当班班长: 年 月 日 时 分 属地工艺负责人: 属地设备负责人 : 属地安全负责人: 属地单位负责人: 会 签 科技与规划发展处负机动设备处负责人: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生产运行处负责人: 责人: 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我已经审核过本许可证的相关文件,并确认符合公司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同时我与批 准 相关人员一同检查过现场并同意动火方案,因此,我同意动火。 作业批准人: 年 月 日 时 分 本人确认收到许可证,了解该动火项目的安全管理要求及对本单位的影响,将安排相关人员对此动火项目给予关注,并和相关各方保持联系。 相关方 单位: 确认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单位: 确认人: 年 月 日 时 分 有效期 从_ _年_ _月_ 日__ _时_ _分到__ _年 _月_ _日 时_ _分 本许可证是否可以延期 □ 是 □否 最多延期次数: 次 延期有效期: 从 _年__ 月_ _日__ _时到_ __年 _月_ 日__ _时 延 期 作业申请人: 监护人: 作业批准人: 延期有效期: 从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时到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时 作业申请人: 监护人: 作业批准人: □许可证到期,同意关闭。 作业申请人: 监护人: 属地单位项目负□工作完成,已经确认现场没有 责人: 关 闭 遗留任何隐患,并已恢复到正常状态,同意许可证关闭。 动火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因以下原因,此许可证取消: 作业申请人: 取 消 相 关 方: 批 准 人: 年 月 日 时 分 注: 1.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填写许可证中作业单位、属地单位、作业区域、作业地点、动火等级、作业内容描述、是否附安全工作方案、是否附图纸、动火作业类型、可能产生的危害等栏。 2.动火结束时间由属地单位监护人填写。 3.许可证取消原因由作业批准人填写。
《动火作业许可证》填写说明
1、动火作业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中“作业单位”、“属地单位”、“作业区域”、“作业地点”、“动火等级”、“作业内容描述”、 “是否附安全工作方案”、“是否附图纸”、“动火作业类型”、“可能产生的危害”等栏。
2、作业地点应写到动火作业的具体部位;作业内容描述应详细具体,有可追溯性。 3、“工艺风险削减措施” 及“作业风险削减措施” 栏由属地单位工艺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分别在需实施项序号划“√”,在不需实施项序号划“×”并签字,监护人在确认栏已实施项划“√”,未实施项划“×”,前后必须一致。
4、“气体检测”栏的填写:(1)有气体检测分析单的由属地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判定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合格后将分析数据填写到动火作业许可证上,“采样分析人”栏用斜线划掉,分析单附在作业许可证存根联后;现场使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测的数据,由安全员填在作业许可证上并在“采样分析人签字”栏处签字。(2)属地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在“确认人签字”栏处签字。(3)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核查确认签字。
5、“作业方申请”由作业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作业人分别签字。 6、“作业监护”由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监护人分别签字。
7、“会签”栏的填写:(1)由属地单位当班班长签字。(2)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属地单位工艺、设备、安全技术人员会签;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属地单位工艺、设备、安全专业负责人会签;特殊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属地单位负责人、设备主任、生产主任和生产运行处、机动设备处、质量安全环保处、科技与规划发展处负责人会签。。
8、“批准”栏的填写: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属地单位生产主任批准;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属地单位负责人批准;特殊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地区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9、“相关方”栏由相关单位业务负责人填写并签字。
10、“有效期”和“延期次数”由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在作业开始前填写。 11、“延期有效期”应在延期作业开始前由作业申请人、监护人、批准人分别签字。 12、“关闭”由监护人选择关闭类型、填写关闭时间,作业申请人、监护人、批准人分别签字。
13、“取消”由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原因,作业申请人、相关方、批准人分别签字。
附录B:相关条款解释或说明
第十八条(二)9. 运行的生产装置内按照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划分属于1、2(11)区的区域。
依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1992)第二章第二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0区:连续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依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1992)第三章第二节“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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