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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市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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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公民社会)是当前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在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我对下面问题还是感到迷惑不解:到底什么是“市民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的雏形何时出现?中国市民社会究竟何时兴起?

市民社会是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而成为社会热点话题的。但是,对于市民社会到底何指,还需要做些梳理。市民社会的“市”也是市场的“市”,两者有着天然的联系。市民起于市场,依托于市场,但不限于市场。所以,市民社会与市场有关,但具有比市场更丰富的内涵。

按照经典的说法,市民社会由三个要素组成。

一个是依托市场通过自愿交换,获得生活来源,从而获得经济上自主的个人。不依赖他人为生或不依附于其他人,具有自主选择的机会和能力,可以自行决定自己如何生存,这样的个人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在这层意义上,市民社会也可以看作个人能够自主的社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以来,有越来越多的人在市场上站住了脚,开始感受到自己安排生活的性和自主性,这是市民社会概念流行的“物质条件”。

市民社会的第二个要素,是完整的法律体系及其对个人合法权利的有效保护。如果没有制度保护,经济意义上自主的个人,以及其的基础和自主的条件,都可能因为遭受侵犯而被剥夺,使自主成为镜花水月。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努力和结果,能否得到制度化的实现和维护,而不会因为其他人格化力量的干预而付诸东流,取决于公共生活秩序的有效运作及其维护者的持续存在。只有具备了严格的法治和健全的法制,个人才有可能自由争取利益并始终拥有争取到的利益。有效的法治将市民转化为公民,保护市民的

个人私产,这成为公共秩序的内在要求和显著标志。

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各种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规范行政权力的立法渐成体系。法制的健全和法治的明确,成为中国社会进步的亮点。新近通过的《物权法》,就是一部关于公民权利界定及其维护的法律,其中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确认和保护,就是市民社会第二个要素的重要体现。

尽管个人因为得到法律保护而获得一定的“公共”属性,但是,人们不可能仅仅以抽象的公共身份加入社会生活,也不可能仅仅依靠市场和法律来满足自己所有的生活需求。人的社会属性必然要求个人以集群或团体的形式,或寻求获得个人帮助,或参与公共事务,以满足人的需求,包括生活需求、情感需求等。而由市场获得并由法律保障其自主的个人,必然要求这种结合是自愿的、可以选择的,而不是由别人安排的、难以流动的。自由的个人为安排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而结成自愿组合,这就是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的第三个要素。

将自主个人、合法权利和自愿组合三个要素联系在一起,可以看出,市民社会是“建立在自主、得到法律有效保护的个人通过自愿结合而形成的团体或组织基础上的一种社会形态”。因此,市民社会是一个人民群众获得高度自由、自主的社会,是一个富有活力和创造力的社会,是一个民众有能力且有积极性自己解决问题的社会,也是一个人与人相互帮助、公共事务得到普遍关心的社会。

改革以来,在我国,人们在经济问题上越来越多地去找“市场”,在其他生活领域也逐渐通过自愿组合,来解决问题和满足需求。现在,存在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自发社会团体层出不穷,人与人之间解囊相助的慈善捐赠和志愿活动日益常见。这些都昭示着,中国的市民社会正在形成。但是,这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段发育、发展和成熟的

时间。在这个过程中,市民社会的形成,有助于减轻公共管理的压力和负担,也会对公共管理提出新的要求。面对民众自发解决问题,特别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机制,特别是社会机制和法律机制,形成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的框架。如何使市场、和社会三者相互协调,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潜力,形成合力,将是市民社会发育过程中一个重要课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大课题。

1990年代初,在中国开始发展起市民社会的研究。这一领域大多是研究者引入西方的市民社会概念及其相关理论来解释中国的问题,认为在中国建构一个于国家,并与国家相对立的市民社会,“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但是现在的中国是否真正的存在市民社会呢?

《布莱克维尔百科全书》中对“市民社会”作了如下解释:市民社会是“表示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规则、制度”,是指“当代社会秩序中的非政治领域”。在市民社会理论下,国家不干预社会;公民在法律上享有充分的结社权利;社会组织则享有完全自主的权利;在公共物品的提供方式上由国家和社会合作提供;政治决策制定与实施方面以社会为主导、议会为中心;国家与社会权力分配格局中社会占据主导地位;而对应的主要政体形式则是自由民主主义的政体。

最先将“市民社会”概念引入中国的是奥斯特加德(Clemens Stubbe Ostergaard),他用“市民社会反抗国家理论”来解释中国80年代末所发生的政治事件。高登·怀特(Gordon White)通过考察浙江萧山的基层社团,提出当代中国出现了市民社会的萌芽,并且正在向着市民社会的方向发展(White,1993)。后来,怀特等人又借助社会学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对经济改革所带来的社会组织的变化进行分析,指出中国社团的发展呈现出市民社会的组织化特征(White, Howell & Shang,1996:208)。

相对于西方较为发达的市民社会而言,在中国谈市民社会似乎为之过早。

在中国,并不存在或很少存在完全于国家之外的社会组织,中国的非在组织仍带有很明显的官方色彩,甚至很多的社会组织就是官办的。严重的“官民二重性”使得很多非组织的活动被概括成为“民间行为、官方背景”。公私混合与官民身份的重叠使得非组织处于的控制之下,很多则直接成为的附庸,像绿色和平这样进行活动的组织并不多见,如此就使得它们并不具备完全意义上的性和自治性,也就不能称其为纯粹的民间组织。而高登·怀特(Gordon White)同队对浙江萧山市的各种社团的实证研究,认为中国经济改革的不充分导致国家在经济领域中仍然保持着主导地位,当代中国的新兴社团呈现出“半官半民性”。“这种半官半民性是市民社会仍处于萌芽状态的软弱表现,随着经济改革的加快,非国家部门的扩张将逐渐削弱国家的主导地位,一个较为强大的市民社会将会出现”。

鉴于中国并不存在完全于国家之外的社会组织,一些学者也对源于西方的市民社会概念进行调整,提出“准市民社会”(semi-civil society)(He,1997)、“国家领导的市民社会”(state-led civil society)(Frolic,1997)等概念,并以此对当代中国进行分析。

中国市民社会的不成熟与中国数千年的历史也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正如魏特夫在《东方主义》一书中提到的,“治水国家是一个真正的管理者的国家。这个事实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作为水利建设和其他巨型建筑的管理者,治水国家阻止社会中的非力量形成势力强大得足以对抗和控制机器的机构”,因此,“在治水文明中,执政者阻止一切非性质的团体在组织上的结合。他们的国家变得‘比社会强大’,使其代表者具有控制其臣民的无权力,任何组织都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工

具’。和多中心社会的被控制的国家不同,单一中心的治水社会,国家是一种名副其实的‘工具’国家。”而同样在中国存在较长时间的士大夫阶层,使得中国在文化上拥有一个同质的精英,这个阶层既是国家政权的保证,同时也是乡村社会的维系者,在很大程度上平衡了当时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关于“奴性”与过度依赖“自我克制”的内容,也是影响中国市民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自秦始皇统一六国以来,中国便建立了大一统的“家产制”的政治制度,而且这种制度延续了中国整个的“封建”社会(中国两千年的历史也并不能完全称之为封建社会)。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的政治权力结构继承了这种集权,而且通过土改以及三大改造等措施,使得这种集权扩展到了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在改革开发前的三十年,可以说中国的公民社会领域已经完全被国家的权力与政治所取代,人民奉行的是一种伟人崇拜与国家至上的理念。而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事业的发展、国家对社会组织管理的放松,使得一些非组织在中国落地生根,但是发展至今,中国的非组织并没有完全于国家。总体来讲,中国的权力结构仍然是集中的。

由此,中国的市民阶层似乎走上了另外一种相反的道路, 最大限度地和现实社会政治结构融为一体,尽可能地表现出和现实社会及政治结构所代表的制度模式及生活方式的同质性,利用现实社会及政治权力结构中所存在的弊端和问题来为自己服务,因此它更加难以获得真正的自主性, 不可能代表一种和现实社会及政治结构互补的全新制度模式及生活方式、观念形态。中国市民社会自身内部的理性化过程没有完成, 而且市民社会内部的非理性化不可能通过放任其自由发展的方式而得到克服。造成市民社会内部的理性化迟迟不能完成的根本原因是市民社会和现实社会政治体系长期以来一起融为一体。

因此现今中国并不存在一个发展成熟的市民社会。而要构建市民社会,国家必须将集中的权力还权于社会,真正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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