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立法工作管理办法》最鲜明的特点就是突出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提出,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办法规定应急管理部立法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立法规划草案、年度立法计划必须经部党组会议审定,进一步将党的领导贯穿于应急管理立法工作全过程。
作为新组建的部委,应急管理部面临的立法任务十分繁重,涉及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消防救援等诸多领域,为了确保高质高效地完成这些立法任务,首先就是要建章立制,规范工作程序。两项办法出台后,将进一步规范部内立法工作程序,确保各项立法工作任务有章可循,做到科学规范管理规范性文件,切实提高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质量,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以及事处等地方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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