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起财产保全所处的阶段不同,财产保全可分为诉讼或仲裁前财产保全、诉讼或仲裁中财产保全、执行前财产保全。适用情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启动方式: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担保: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担保不是必须,而是由行使自由裁量权)管辖:受理案件的;上诉案件中,二审收到报送案件前,由一审采取保全措施;裁定:接受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的5日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保全的解除与变更: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保全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30日内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应当解除保全;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向人民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相关法律】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61条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第162条第二审人民裁定对第一审人民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实施。再审人民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或者执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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