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银行卡套现属于非法经营罪。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通过ATM或银行柜台等正规渠道提取现金,而是通过一些非法中介机构以虚假消费的名义,采用套现的方式恶意透支,取得现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以涉案金额大小认定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具体标准如下:
1、数额超过一百万元或者使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
2、数额超过五百万元,或者使金融金钩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将受到相应的惩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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