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以下罪行可以判死刑: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
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是下列人员不能适用死刑:
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复核程序有以下特征:
1、审理对象特定;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3、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
4、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5、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6、报请复核方式特殊。
综上所述,死刑可以惩戒犯罪者,威慑想犯罪的人,给受害者一个交代,属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