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资产配置应从严控制,调剂使用。资产配置标准应以实物标准为主,价格标准为辅。在制定配备标准,严格控制的前提下,建立健全行政单位资产的统一调剂制度。对行政单位长期闲置而不能有效利用的超过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进行调剂。各行政单位需要购进资产时,应首先从存量国有资产中调剂解决,防止资产的重复购置。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必须确立新的资产配置理念。行政单位资产的基本目标是实现资产合理配置和充分、高效使用。在资产合理配置的基础上,解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在各部门与单位之间的分割占有以及因资产闲置或配置不足而导致的效益低下问题,通过建立一整套良好的管理机制与体系,促使行政单位充分利用其所占用的国有资产服务于社会公众,取得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组合。
第二,资产配置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统一的行政单位资产预算制度,并结合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收付改革,规范行政单位资产管理,保证资产购置科学、配置合理。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应根据存量资产现状和职能运转的实际需要,建立刚性的资产购置预算制度。只有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行政单位才能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三,资产配置纳入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及监督机制,规范行政单位资产采购工作,使行政单位资产配置通过政府采购在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监督的机制中,在公开、公正、透明的环境中运作,有效地抑制行政单位在采购中出现的各种腐败现象。
一、管理范围
区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范围包括各区属国有企业、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的国有资产。资产类型包括国有产权(股权)、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二、处置形式
国有资产处置类型主要包括资产有偿转让(出售、出让,下同)、无偿转让,资产置换、资产重组及资产合作等。
三、管理权限
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由区国资办负责监督管理;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由区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区级主管部门对其下属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加强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审批程序
(一)区属国有企业。
1、对有偿转让国有产权(股权)、处置房屋(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国有产权(股权)或实行资产置换、资产重组、资产合作等项目的,需经区国资办审核,报区政府审批。
2、重大资产处置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通过,其中:一次性处置成套生产设备或处置资产超过净资产30%的,经区国资办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其余按相关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1、对处置房屋(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的,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后,需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
2、对处置机动车辆(船)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审批。
3、对处置单项固定资产、批量固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的,按照相关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三)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必须报区政府批准。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主要处置方式
(一)对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或实行资产重组、资产合作的,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并报区财政局或区国资办审核或备案。
(二)实行有偿转让的国有资产,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采取拍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有偿转让。
(三)实行无偿转让的国有资产,按照规定的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后报区政府批准执行。
六、转让价格
实行有偿转让的国有资产,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价格参考依据。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90%的,必须终止转让交易。
七、收益管理
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全额上缴区财政专户,纳入预算管理。
八、责任追究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各社区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由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组成,如房屋、门面、办公设备等。
第二条:社区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管理。其资产的权属证件(房地产证等)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社区资产要如实上报到财政所,含资产名称、性质、资产地址、面积、结构、用途、有无证,并由财政所建立资产管理档案。
第四条:社区占有、使用的集体资产或其他划拨、移交资产由办事处财政所统一监督管理。其资产的权属证件由财政所统一管理。
第五条:社区资产处置是指社区国有、集体资产的转让、出售、租赁、抵押贷款、调拨、报损、报废、出借等。
第六条:社区资产处置的原则及方式。社区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利于资源整合,形成新的生产能力的原则,盘活增效不流失的原则。社区资产的出售转让、变买或置换,应与采取拍卖、招投标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
第七条:社区资产处置、转让、审批权限。社区国有资产的处置、转让权限属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社区集体资产的处置转让权限属街道办事处。
第八条:社区国有资产处置由办事处报区国资局,按照《武陵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
1、申报。需处置资产的社区召开党总支会议集体研究,报联点领导同意后,向街道财政所提交申请报告,说明处置转让事由。
2、审核:财政所接到申请报告后,对所处置的资产进行现场勘验、核查,对符合资产处置条件的予以受理。
3、资产评估及价格确认。处置资产的社区在报财政所审核的同时,需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对所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将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报财政所。财政所收到评估报告后,依据评估结果,会同社区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照市场行情,共同制定底价。为降低处置成本,也可在纪工委、财政所的监督下采取公开协商定价的办法确定底价,然后再提出资产处置方案报办事处审批。
4、审批。。
5、进行交易。资产处置应严格遵守,“统一监管机构、统一信息、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审核鉴定、统一收费标准”的管理办法,在财政所的指导下进行交易。资产交易前要在区级以上的报刊、电视媒体或召开总支会议向社会公开资产处置信息。信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允许处置价在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的比例的浮动,但处置价低于底价90%的,需报财政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社区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全部纳入财政所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资金所有权不变,主要用于社区建设和补充工作经费不足。财政所根据支出报告拨付其经费,并按资产处置收入的10%收取管理基金。
第十一条:街道纪工委、财政所按照职责,加强对资产申报和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杜绝违纪违规。财政所对拨付的资产处置资金要加强检查、跟踪问效,严防挪作他用。
关键词:国有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审批程序;监管体系
中图分类号:F81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7-0019-0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资产处置是国资管理的关键环节。。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存在的问题
1.处置标准不统一,各单位的更新操作差异较大。主要是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资产报废更新时,没有统一的报废标准,如对办公用的计算机,有的单位使用三至四年就报废,有的已经使用了八至九年仍在运行,而办公家具的报废年限差异更大,短的只有一至二年,长的可以在家具没有被破坏的情况下永久使用。各单位报废更新的需求往往是根据自己能争取到的行政事业经费来决定的,而不是根据客观实际需要。
2.处置不及时,存量资产不能正确反映单位的可支配物力。由于没有配置标准的制约,有的单位对已经不再用的资产不进行必要的处置,闲置、毁损、流失问题比较严重。同时,个别单位在处置审批后账务处理不及时,单位账面反映的资产量与实物盘查不能对应。
3.单位内部处置随意性大,资产管理缺乏必要的监管。不少单位的资产处置往往由个别人决定,缺少制约监督,处置要求不能体现节俭务实的优良机关作风,对出现故障的资产不能正确作出修换评价,处置浪费问题比较严重。
4.处置方式单一,不能满足资产管理需要。原有规定的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四种方式都是应单位要求而进行审批的,不能发挥财政部门资产管理的主动作用,而且在实践中还存在转换用途获取收益、捐赠、机构改革变动出现的权属变动等情况。在处置的内容上几乎全部是固定资产的处置,其他类型资产的处置基本上没有,与单位实际资产类型不对应。
5.处置收益缺乏监管,收益微薄。一般资产在报废时都有残值收益,如税务管理上大多采用原值的5%,由于相应收益管理缺位,有的低价转卖,收益进入小金库或流失,有的怠于管理,出现资产流失,收益多少及是否有收益都无法确认,从而出现资产管理的道德、廉政风险。
6.处置管理与预算管理脱节。资产更新与添置的预算安排往往是根据可支配财力进行分配,而不能精准并严格按照工作需要进行科学安排。加强处置管理与预算的结合,可以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并加强各单位对处置管理的责任心。
二、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问题的对策
1.明确各处置管理主体在各环节的职责。现行规定中明确了四个处置管理主体: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内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其职责履行环节主要是处置申请、处置审批、审批后执行三个环节,其中心环节是审批。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个别单位先处置后审批的现象,其弊端不言而喻,在处置过程中必须明确审批先行的原则,并有必要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明确的罚则,主要是行政处罚、从预算角度的严格控制和对责任人的个人处分。
在处置审批环节明确各管理主体的职权划分。其他主体的处置权是由财政的处置职能分出的,但财政部门的机构人员安排是不能完成全部的审批管理的,同时财政部门与被处置资产的距离也限制了财政部门对被处置事项的全面认识。为提高处置效率,加强处置管理力度,必然要对审批权进行分权处置。分权原则主要是抓大放小,量力而行。财政部门保留必要的大额、大项的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并加强对整个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审批权限的滥用,加强审批备案管理,保留备案中发现的不当处置事项的纠正权力。对处置事项中的大额大项的理解,除了资产的单价、批量总价,还应当考虑处置方式不同而出现的风险大小和处置协调的难易程度。
2.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内容。首先要明确无形资产属于资产处置范围。一方面是提高公众对无形资产的理解与认识,另一方面对易于被忽视的无形资产应明确规定属于处置管理范围,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管理与保护,防止出现相应无形资产滥用出现的对国家信誉的损害和无形资产的损失。其次要明确处置资产类型。在处置资产范围上,一是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与闲置资产。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往往也会成为闲置资产,或低利用价值的资产,而且违背财政资产公平配置的原则,造成行政事业单位间的资产攀比,成为破坏社会和谐的不利因素。对超标准配置资产的单位一方面可以通过预算进行资产平衡,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主动的资产调剂使相应行政单位的资产配置达标。二是经批准需置换或交易的资产。有的单位因工作地点变化等原因,需要进行资产的转换等操作,这一类型的提出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流动提供了新的思路。三是转作经营或获取收益、因行政事业发展需要改变用途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不得用于经营的,为促进事业单位发展,国家提出允许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充分利用自身优势进行部分经营活动,并取得相应的经营收益。“‘非转经’是资产流失的最为严重的一个渠道”,这类活动必须在有效的监控范围内,不得影响正常的事业任务与活动。这类资产还包括为保证特定任务的完成而由主管部门进行的国有资产的调剂客体。四是按规定上缴的资产,例如部分由行政事业单位代管的资产,进行处置时应纳入财政资产管理。
3.细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明确处置的具体操作类型。实践工作中可以遇到九类处置方式:报废、报损、调拨、调出、置换、出售、捐赠、变更使用主体获取经济利益、机构改变发生的资产权属状态的改变等方式。此外,考虑到处置的复杂性,我们再增加具有包容性的其他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在近期实践中我们遇到对固定资产进行改造而发生的价值变动,或整体系统中部分配件损坏,损坏部分不再用而出现的部分报废的处置方式,完全可以归于此类型。
4.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程序。在处置程序中,一方面要明确处置中的权限、顺序和证据,另一方面要设置各重点环节的监督程序。
加强财政对放权由主管部门审批内容的监督。完善备案程序,可以加强对主管部门审批内容的监督。目前漯河市资产处置的备案情况并不完善,各单位在按权限处置后,将内部处置文件可以直接作为账务调整依据,从而失去了备案的作用。实际工作中应备案部分资产处置,有的单位滥用处置权,一些单位报废的资产比其他单位在用的还要新,看不出明确的原因,存在浪费现象。必须明确未经备案的处置文书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财政部门对不合理的备案文件有责令改正或直接撤销的职能。
设置审批后的财务监督程序。在执行环节,我们注重审批的实效,避免出现账实不符,要求处置批复和处置文书应及时交付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作为财政部门重新安排相关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并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相关单位依照批复和文书及时进行资产处置。在执结后,我们考虑对执行情况的监督,应建立必要的执行台账制度,各单位在年底将执行情况反馈财政部门。
5.对集中处置,统筹收益管理问题的思考。对国有资产的集中处置,交由第三方操作是我们思考的一个主要方向。
集中处置的优点。首先,由专业的公司组织相应资产的拍卖,可以使报废资产的残值收益最大化。一般使用单位处置时不会找专业的拍卖公司来处置这些物品的,而且也难以较低的成本找到合适的拍卖公司,拍卖方式对卖方利益保障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其次,统一操作可以规范处置行为,利于管理。指导规范一个公司与指导几百个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报废资产的处置相比,可以轻松地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三,减少了处置执行环节中存在原廉政风险。由于处置执行中存在利益分配,就存在权力寻租的风险,存在私分、放任破坏等导致报废资产价值的流失风险。第四,减轻了使用单位处置执行的工作量。各使用单位进行资产处置也需要人力、物力的投入,而集中处置可以由公司运作来减轻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压力。
财政应统筹管理处置收益。处置执行后的收益目前都由各使用单位自行按规定作为非税收入进行管理,按照财政部新颁布的两个暂行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分离,即可以是将收益直接划入相应单位的基本账户,也可以上缴到财政指定的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在分散处置时,由各使用单位自行将处置收益存入本单位账户的操作是简便易行的,但存在是否存入、存入多少和安排预算时额外考虑等多种问题,如果采用了集中处置后,相应转回资金等操作更复杂。由于处置收益明确属于国家所有,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是有合理依据的,各单位的预算并不会因此而有变化,纳入统筹利于合理安排,也减少了因为国有资产配置不均而出现的福利差异机会。集中处置后将处置收益集中存入也易于财政管理操作。。
第二条公办学校(包括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的一切资产所有权属国有,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条市财政局(国资办)对教育系统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对公办学校资产产权变动、处置进行审批和监督检查。
市教育局对所属公办学校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教育局对辖区内公办学校资产进行管理,负责处置村小、完小闲置不动产。
公办学校对本单位管理、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四条公办学校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人。对所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定期清查,避免闲置、浪费,防止资产流失。
第五条撤并公办学校的资产处置要求。
(一)撤销、合并学校,成立由当地乡镇(街道)负责人以及学校负责人、财会人员、资产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组成的资产清理移交小组,负责资产的清理移交工作。
(二)撤并学校资产、资金、债权、债务应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并在此基础上编制移交方案,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国资办)批准后实施。
(三)撤并后的闲置校舍优先用于教育事业,确保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成人教育等所需。在满足教育事业需求后,可用于其它社会事业。在满足教育事业及其他社会事业后,可以以出租出售形式处置。
第六条撤并公办学校的资产处置方式。撤合并学校的资产统一并入新学校,闲置资产的处置按无偿调拨、出租、出售、报废等国有资产处置有关程序办理,办理后凭国有资产动态网络系统资产处置单,调整有关资产账目。
(一)无偿调拨。指学校闲置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二)出租。指学校闲置资产经批准后出租,并收取租金的资产处置形式。
(三)出售。指学校闲置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形式。
(四)报废。指学校闲置资产按有关规定超过使用年限或经质量监检部门鉴定无法使用,予以报废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七条撤并公办学校的资产处置程序。
(一)动产的处置。学校对所管理、使用的动产(桌凳、微机、仪器设备等物品),通过国有资产动态网络管理系统报批后处置。
(二)初中、中心学校、中心小学等学校闲置不动产(土地、建筑设施等)的处置。
1.需用于当地教育事业或其它社会事业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局、财政局(国资办)同意,报市政府批准。
2.需出租的,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局、财政局(国资办)同意,报市政府审批。
3.需出售的,由学校提出申请,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经市教育局、财政局(国资办)同意,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后,经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市财政局(国资办)核准,由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拍卖。
(三)村小、完小闲置不动产的处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财政局(国资办)、教育局备案。
第八条撤并公办学校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
(一)撤并学校后,出租出售闲置初中、中心学校、中心小学、幼儿园等学校资产的收益全部上缴国库,用于全市教育事业。
(二)乡镇(街道)辖区内撤并学校后,出租出售闲置公办小学、幼儿园资产的70%收益返回乡镇(街道)用于当地教育事业。
(三)出租出售完小、村小的资产收入,用于当地教育事业。
第九条在公办学校闲置资产处置中,严格财经纪律,严禁擅自或越权处置、转移或隐匿财产,捏造、隐瞒债权债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处置公办学校资产的,将追缴处置资产所得的全部收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在处置过程中,对使公办学校资产受到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摘 要 阐述了边防部队在资产报废处置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关键词 国有资产 报废处置 主要措施
;二是审批制度、相关手续不健全;三是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修复的或配发下级单位、转让的国有资产,其资产使用单位不能及时通知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帐目;四是资产管理部门盘点清查不及时。。
一、提高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的管理意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部分单位对国有资产存在“重购买,轻管理”思想,即在资产购入时能分析研究其可行性、效益性,但对资产日常管理却不重视,对资产处置也过于草率。事实上,有的资产仍具有使用价值,之所以申请报废是使用单位或部门想购置性能更优的设备;甚至有的设备远没有达到有效使用年限,却因使用保管不当或人为损坏而提前报废等情况,未经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组织机构及人员进行有效评估和技术鉴定,从而造成了资产流失或重复性购置资产问题的发生。为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使用率,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各单位应提高管理意识,重点要在资产处置环节,应加强对待报废资产的检验;对重大资产(设备)的处置,应实行集体联签制度;对未到使用年限的报废设备,要查明原因,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属保管不当或人为原因损坏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由此树立官兵自觉保护国有资产意识。
二、规范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的审批程序。根据国有资产本身所具有的独特性和复杂性,国有资产的报废处置的基本程序是:资产处置单位按规定要求进行申报、资产管理部门和鉴定部门进行审核鉴定、报相关部门及首长审批、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记帐处理。。国有资产使用部门资产报废前应填写《资产处置申报表》及《资产减少报告单》,具体填写资产名称、数量、金额、报废处置的原因,报资产管理部门和鉴定部门进行审核、评估、鉴定。二是把好审核鉴定关。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申报单位呈报的报告、申报表及报告单,与国有资产的鉴定部门对申报处置的资产进行严格核对鉴定,做出结论性的意见后报相关首长审批。三是把好记帐关。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经过鉴定、首长批示后的《资产处置申报表》及《资产减少报告单》进行帐务处理,重点是资产处置的残值收入应及时入帐。四是把好对特殊情况处理关。对于人为等非正常因素造成的国有资产报废处置,各单位可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按上述程序和方法进行处理,并视情况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三、严格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的审批权限。国有资产报废处置应明确审批权限,做到报废处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笔者认为:应把国有资产看作是经费的一种延伸,应按照经费审批权限及资产增加时的权限,结合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的不同形式进行区别对待并严格执行。一是对到了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修复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防止出现多头审批现象,以免造成经济责任案件。对因工作失误造成的国有资产报废处置,必须报资产使用单位所在部门领导审批,明确对责任人处理意见后报资产管理部门,防止出现“移花接木”的现象,出现不必要的资产流失。三是配发下级单位及捐赠等转出的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经费核拨的审批权限进行,填制《调拨资产通知单》,接收单位依据此单据填制《资产增加报告单》,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后,报同级资产管理部门,作为资产减少或增加的原始凭证,以做到帐帐、帐物、帐卡相符,防止出现以公谋私的现象。四是对因盗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国有资产报废、特殊情况需提前报废的资产、无法查清丢失损坏等原因的国有资产报废处置,要分门别类进行分析、划分责任,经报废资产使用单位所在部门首长进行审批后,报资产管理部门,严防手续不全、责任不清,造成帐实不准和经济悬案,形成遗留经济问题。五是对一些特殊的国有资产(如房屋建筑物、上级配发的国有资产等)的报废处置,视具体情况按上级的有关规定或要求进行。
四、完善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的预算管理。预算是部队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决定着财务管理的效益和质量。尤其是部队开展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经费及资产的预算管理,而资产报废处置预算又是部队资产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预算编制单位应在建立预算管理机制上进行有益探索。第一,成立预算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本级及下级预算管理的具体事务,形成党委领导、归口管理、民主参与、审计监督“四位一体”的预算管理监督体系。第二,突出预算编制的综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根据事业任务需要,预算编制工作要求,结合存量资产状况,以及财力可能,合理安排购置或处置资产,从源头上控制资产的形成和减少,把预算的调控范围向“钱变物”后的资产延伸,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第三,细化资产预算内容。编制资产预算时,要尽可能的细化预算内容,以提高预算的透明度和约束力。预算编制部门应对资产购置和处置的必要性和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各单位资产预算的具体内容和计划。。第四,严格进行事中控制,加强预算执行管理。预算编制仅是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始,更重要的是预算的执行和落实。为了确保预算编制的严肃性和有效性,资产预算一经审核批准,预算单位就必须严格执行,这是深化预算管理的关键环节。预算执行必须严格遵照预算内容和项目进度计划,预算单位要接受财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及时对预算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五、加强国有资产报废处置过程中的财务管理。首先对增加的国有资产,要详细、准确地对所有信息(包括数量、单价、金额、规格和型号等)进行登记入帐,便于报废减少时的核对,把好入口关。其次对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的审批过程中要坚持从严、从细的原则,把好出口关。再次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定期盘点、稽核的力度,保存好各项检查资料。对应报废处置的国有资产要督促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批权限以及完备的手续,及时上报资产管理部门,确保做到帐物、帐帐、帐卡相符;要与资产使用部门共同盘活现有资产存量,最大限度提高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重复购置,造成经费资源的浪费。要加大对出售国有资产收回残值的管理力度,坚持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防止私设“小金库”、“帐外帐”或被个人所侵占。要加强对装备经费购买的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的监督检查,加大与装备财务部门的协调力度,抓好国有资产增加时的关键环节,防止在报废处置时出现不必要的问题。
六、强化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的审计监督。在国有资产报废处置过程中,要加强相关业务指导,对资产报废多看、多听、多问、多查,有效发挥监管职能,增强相关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审计部门、纪检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及时向单位党委提出合理化建议。一是定期对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做到盘活闲置国有资产,提高利用率,达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的目的,为单位党委首长决策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二是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部门领导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任期或离任经济审计,将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领导班子量化考核内容。资产管理使用的好坏与单位党委理财有直接的关系,防止“钱变物”造成资源配置不合理或资产浪费流失,给部队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三是加强对专用国有资产或项国有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的审计。对部队专用资产或资产比较多的管理人员变动时进行专项审计,做到帐物清楚,防止因人员变动,资产管理不严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形成经济遗留问题。
总之,加强部队国有资产管理,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军事、经济效益,增加部队战斗力的重要保证,而部队国有资产报废处置又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因此,我们必须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清加强资产管理、推行资产管理改革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采取有效措施规范部队国有资产报废处置工作。
参考文献:
[1]李海波.行政事业会计.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2]张岩,张军连.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全过程管理.中国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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