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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纳税范例

来源:爱go旅游网

税收筹划的纳税范文1

[关键词]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我国学者盖地认为:税收筹划是指企业(自然人、法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不限一国一地),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企业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和“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范围广泛,人众多,规模大小不一且会计核算水平差距很大。为了便于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和进行会计核算征管,便于税务机关对的征收管理,有必要对纳税人进行分类。我国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类纳税人在税款计算方法、适用税率以及管理办法上都有所不同。这给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一、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异

1.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①

条例还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但是,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会计核算健全,且高于条例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严格按照专用抵扣制度,基本税率为17%,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货物实行13%的优惠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般纳税人的应纳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不含销售额×税率-不含税购进额×税率②

二、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收筹划方法

1.不含税抵扣率判别法

设不含税购进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例即抵扣率为X,那么②式变为:

一般纳税人应纳额=不含税销售额×(1-X)×税率 ③

从两种纳税人的计算公式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是以全部销售额(不含税)作为计税基础,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是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税率和税率是固定的数值,所以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相比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是高是低主要取决于抵扣率X。

我们求出使两种纳税人税负相等的X。令①式等于③式,即

不含税销售额×征税率(3%)= 不含税销售额×(1-X)×税率 ④

得出当X=1-征税率/税率时,两者税负相等,此值即为不含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当企业实际抵扣率低于该值时,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低;当企业实际抵扣率高于该值时,选择做一般纳税人税负较低。这种筹划方法叫做不含税抵扣率判别法。

不同税率下不含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如表一所示:

表一

税率 不含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17% 82.35%

13% 76.92%

2.增值率判别法

假设增值额与不含税销售额的比值即增值率为Y,其中增值额=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购进额。

Y=(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购进额)/不含税销售额=1-X

根据这一结果,④式可转变为

不含税销售额×征税率

= 不含税销售额×Y×税率⑤

得出当Y=征税率/税率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等,此值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当企业实际增值率低于该值时,选择做一般纳税人税负较低;当企业实际增值率高于该值时,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低。我们把这种筹划方法叫做增值率判别法。

不同税率下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如表二所示:

表二

税率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17% 17.65%

13% 23.08%

三、纳税人身份选择的注意事项

1.如果考虑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各种筹划方案下得出的结论便不再适用。

2. 企业合并或分立都需要一定的成本、费用支出,对于这部分支出要进行测算,与改变纳税人身份给企业带来的税负的减轻程度进行比较。

3.企业进行纳税人筹划还应考虑客户类型。如果企业的客户多为一般纳税人,由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通常需要专用用来抵扣,那么选择做一般纳税人更有利于产品的销售。如果企业的客户多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受类型的,则筹划空间较大。

参考文献:

[1] 梁俊娇:税收筹划[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8

税收筹划的纳税范文2

一、选择适当的纳税人身份

在税收法规上,很多税收优惠都有特定的优惠对象,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和,可以使企业在某项经济业务中少纳税,甚至不纳税。

第一,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对一般销售企业来讲,纳税人的身份主要有两种: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税率一般是17%,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进项不可抵扣。。此外,税法还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一经满足条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可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对于增值率比较低的企业往往希望自己是小规模纳税人,这就需要企业从其他方面考虑。

案例4-1 A公司为一家制造业公司,主要从事电视机的生产销售工作。其每年的成本维持在60万元(进项全部可以扣除),年销售额为90万元。

年销售额大于50万元,如果企业维持现状,申请一般纳税人,年应纳的为5.1万元;如果A公司可以将企业拆分成两个小公司来进行经营活动,这样就可以申请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纳为2.7万元,和前一种方案相比,每年将减少2.4万元的纳税额。

第二,营业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营业税的应纳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同行业、不同经营项目,对营业税应纳税可营业额的规定能存在差别。选择适当的纳税人身份,可以降低计税依据,减少营业税纳税金额。

案例4-2 A房地产公司开发销售一座居民住宅楼,预计房款收入1000万元,同时需代收燃气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网络费等费用共计约200万元。已知,营业税5%。

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那么A公司在销售房地产的过程中代收的款项,虽不是公司收入,但按照税法规定,应全部应计入房产销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即企业应纳营业税60万元。

如果A公司再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公司,让该物业公司代收款项,则房地产公司就能将上述代收款项从计税收入中剥离,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新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属于服务业,代收款项属于行业务。税法规定,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业务向委托人实际收取的报酬,故物业公司收取的收燃气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网络费等费用不用缴纳营业税。这样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50万元,减少了10万元的税负。

二、选择适当的经济活动类型

第一,无形资产先投资后转让。

税法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故从营业税的纳税筹划角度讲,无形资产先投资再转让可以减少营业税的纳税额。

案例4-3 A公司有一个专利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现A公司想将该专利转让给B公司。如果A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直接转让给B公司,则A公司获转让无形资产所得100万元,同时按照转让无形资产计征营业税5万元。若A公司将该项专利投资于B公司,后再将其股权转让B公司,则该项无形资产转让的营业税可以合理规避。

第二,固定资产承租好于购买。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考虑,企业承租使用固定资产好于购买使用。从承租方角度讲,承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成本支出金额不大且比较平均,还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有抵税作用;购买固定资产在期初要花费一大笔支出,可能造成企业短时间资金缺乏。从出租方角度讲,出租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纳税范围,税率5%;出售属于纳税范围,税率17%。故,如果在企业信用好的情况下,长期出租使用固定资产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纳税支出。

第三,合理再投资。

。企业投资时,其投资方向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税负的轻重,因此,投资收益的纳税筹划,重点在于投资方向的选择。

再投资时,企业应尽量选择那些免税收入项目或享有税收优惠的行业,这样才能够减少为投资收益付出的税收。着重考虑投资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可纳入免税收入的项目,这样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即为税后收益,相比于投资其它需要交纳所得税的项目,大大节省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再者,企业可以将闲置资金投资于公债或股份公司,它们都是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可以纳入免税收入的项目,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了可以将资金投资于免税收入项目,也可以投资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这些行业都享有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企业从这些行业获得的投资收益,只需要交纳较低的所得税,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企业可以将闲置的资金投资于以“三废”为加工原料的内资加工企业、投资于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企业等。

三、选择恰当的销售方式

税法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比较严格,不同的销售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不同。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 资金周转情况和买方情况及市场的发展趋势等因素, 统筹考虑, 选择比较合理方便的、能避免垫付税款的结算方式确认销售收人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一,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

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如果相应不能一次收回而是随货款分期收回,为了不占用自有资金缴纳,不要在合同签订时就全额开票,最好是在合同约定收款日分期开具专用,分期缴纳,以减少资金占用利息。这样做虽然没有减少总的纳税额,但可以递延纳税的时间,相当于企业借了一笔无息贷款。

第二,赊销比直接收款方式好。

当市场环境和信誉有保障时,企业赊销售后要好于直接销售。因为企业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购货方的当天。企业不论是否收到货款, 只要将和提货单交给购货方, 即承担购货方的销项税额[20]。如果将提货单交与购货方后企业能顺利收回货款,那么企业损失的只是销项税款的时间价值。如果企业无法顺利收回货款,企业要自己垫付相关税款,这样不但丧失了税款的时间价值,企业还面临着不能收回货款的风险。赊销算方式可以有效地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这样节约下来的大量流动资金相当于国家的无息贷款,企业可以使用它们去投资其它项目,获得更多的收益。

四、选择合适的计税依据

对于某些视同销售行为,企业可以通过选择提供当月销售价格来减少纳税额。如,《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果当月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加权平均值计算。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这一规定实际给企业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在纳税时提供了选择性。

案例4-4 A公司将自产的摩托车用于管理部门,已知该批摩托车的售价为6000元,本月加权平均售价为5500元,摩托车的生产成本为4500元,成本利润率为6%。摩托车消费税率为10%。

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按照本批摩托车售价计算消费税,则计税基础为6000元,应纳消费税600元;如果企业不提供本批售价,则应按照加权平均售价5500元计算消费税,纳税金额550元;如果企业无法提供以上两种售价,税务机关只能按照组成计税价格00元计算消费税,纳税金额为0元。三种纳税金额相比,最多只差了60元的税款,却相当于10%的纳税额。

税收筹划的纳税范文3

关键词:高校教师 工资组成 纳税筹划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投资也在逐年增加。近年来,我国实施了科教兴国战略,高校的教育事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作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教师们的收入也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在2000年,高校教师被国家税务总局列入十大高收入群体之一,成为各地税务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

作为一名公民,依法纳税是每一位公民的基本义务。高校教师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尽可能的增加税后收入,成为了现代高校财务管理中的一个热点话题。

1 高校教师收入的组成

现代高校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2011年后更是实施了绩效工资改革,现代高校教师工资组成主要包括:

1.1 固定部分 这部分工资主要是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及各项固定福利。岗位工资是根据教师的职称不同而发放金额不同。助教发放金额最少,教授发放金额最多。薪级工资是根据工作年限时长来决定发放的金额。工作年限越长,发放的金额越多。各项固定福利主要包括误餐费、物价补贴等等。这部分固定福利变动的不大,而且,各个级别的差额也不大。

1.2 变动部分 变动部分也称为绩效工资,这部分工资主要是指课时费。绩效部分主要是根据老师上课情况发放,在扣除基本课时量的基础上,老师上课课时量越多,绩效工资就越高。

1.3 其他奖励部分 主要包括学校发放的一些其他奖励,比如说科研奖励、年终奖金等等。这部分奖励不会经常性的发放,只是偶尔发放,一年一次或是数年一次。

本文中所述的薪酬纳税规划,主要是针对以上的部分进行分析,得出合理的税收规划结论。

2 高校教师收入纳税筹划的总体思路

对于纳税筹划,主要是指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情况下,进行事先的筹划,充分发挥税收的优惠,以最大限度地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简而言之,纳税筹划其实就是理财[1]。

高校教师工资、薪金所得,是指高校教师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3500-[一险一金(失业险和公积金)]-其他允许扣减的费用

从以上的公式当中,我们可以看出应纳税额与工资收入,失业险与公积金还有允许扣除的费用相关。因此,我们可以从工资收入、一险一金和允许扣除的费用着手,实时的规划,合理避税[2]。

3 纳税筹划的具体措施

3.1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减少计税收入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实施条例规定了许多税收减免,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高校应该高度重视纳税筹划工作,充分利用国家的相关,以减轻学校和教师的税收负担。

3.1.1 用足用好“三险一金”的缴存上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①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3]。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市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4]。

在这里,要注意一点,无论是缴纳保险还是住房公积金,超过上限的部分还是需要计入应纳税额,计提个人所得税。所以,高校一定要充分利用“三险一金”的缴存上限,合理规划税收。

3.1.2 加大对教师的生活补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交个人所得税。税法中所提及的福利费主要是指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的生活补助费。

高校可以利用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发放教师的生活补助支出。

3.2 合理发放科研奖金和其他奖励,降低适用税率 随着我国科教兴国的推进,高校不但承担着教学工作,还加大了对科研工作的资助力度。现代高校对科研工作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大。为了充分调动教师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各大高校纷纷提高了对科研的投入力度,像很多高校都开设了科研启动基金、给予科研奖励、在科研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或者团队发放奖金等等。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高校发放的科研奖励、科研补贴等等均应纳税。所以,对于科研奖励的规划,很大程度上能够影响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

3.2.1 许多高校都会以现金发放的形式给高校教师发放科研补贴,这部分补贴的发放会直接导致高校教师收入的增加,导致纳税增多。高校可以按照教师职称的高低,依据合法合规的,对于在科研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版面费、资料费、打印费、办公用品费、实验耗材费、差旅费等相关科研费用,以报销的形式进行补贴发放。这样,既可以解决科研经费不足的问题,又可以为老师合理的减少税负。

3.2.2 对于有突出贡献的科研成果,高校会给予一定的奖励,这部分奖励的发放形式和方法,会直接导致被奖励人员的税负的高低。高校可以将奖励分拆发放,可以避免因一次性的发放而导致的高税负。同时,高校也可以改变发放方式,目前,高校中主要的发放科研奖励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将奖励直接发放给课题负责人,再由负责人发放给课题组的相关成员;第二种是高校直接根据课题组中成员所担任的不同角色发放奖励给个人。因为我国工资薪金按照七级累进税率,分级有临界点,当突破临界点时,适用税率也相应提高,因此,将奖励分别发放给几个纳税主体,可以有效的降低税率,进而降低税负[5]。

3.3 按年统筹收入,合理筹划年终奖

3.3.1 年终奖金的纳税筹划。对于年终一次性的奖励,也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相应的规划。

计算年终奖金的过程与方法:首先,要计算年终奖金金额计算税额所适用的档次。计算公式为:年终奖金/12计算出年终奖金所适用的档次。其次,根据上一步骤计算出年终奖金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若某老师年终奖金为100元,当月工资为3000元。本月该老师应纳税额:

首先,先计算速算扣除率的档次:100/12=1575,属于第二档。其次,计算出该年终奖金应纳税额:应纳税金额=100*10%-105=1785。该老师,当月工资未超过最低起征点,不计算个人所得税。该老师当月应纳税额=1785+0=1785。

假设,若该老师年终奖金发放18000元,当月工资为3900元。首先,先计算速算扣除率的档次:18000/12=

1500,属于第一档。其次,计算出该年终奖应纳税额:应纳税金额=18000*3%-0=0。该老师当月工资应纳税额=(3900-3500)*3%=12。该老师当月应纳税额=0+12

=552。

虽然,该老师在两种方法下,当月发放的年终奖金+工资收入税前合计数是一样的,但是,因为发放的方式不同,个税差额却达到了1233元。

所以,在发放年终奖金的时候,应该多注意这种档次的划分,在跨档次的金额前后,可以将多出的少量金额计入工资发放,这样可以节省相对来说比较多的所得税。

3.3.2 统筹课时费,平均发放。因为学校的性质决定,教师在寒暑假期间,没有课程的安排,所以绩效工资部分,在寒暑假,相对而言,会比平时低。学校可以将课时费统筹规划,将平时的部分课时费,平均分发在寒暑假期间,这样,可以为教师减轻税负。

参考文献:

[1]苏强.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分析[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7(2):70.

[2]徐丽.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J].财会通讯(综合版),2009(7):135.

[3]李晶.高校教师收入纳税筹划[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09(3):24.

[4]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王虹.高校教师工薪收入纳税筹划研究[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112-117.

税收筹划的纳税范文4

关键词:纳税筹划

一、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合理安排按照税法规定,在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下,不同的业务情况需要缴纳不同的或营业税。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与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

。税法规定兼营行为的征税方法,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不征收营业税。若该企业是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产品或劳务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税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2.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以货物销售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而言,如果将涉及货物和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合并征收,加大了税基,增加了企业负担,如果涉及营业税的项目无进项税额抵扣,或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则宜将混合销售行为转化为兼营行为。

二、企业销售中有关折扣的纳税筹划税法中对折扣的划分有四种:即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实物折扣和现金折返。企业在选择促销手段时,一方面应考虑其市场营销效果,同时也不能忽视其税收成本,否则可能造成得不偿失的结局。

[例]某百货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本月购进货物一批,取得了专用,销售利润率为50%.销售价格均含税,成本不含税。本月为了促销,拟采取折扣销售方式,现有四种不同的折扣方案:

方案一: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200元的,按7折出售(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

方案二: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200元的,赠送价值为60元购物券(不含税成本为40元),可在商场购物;

方案三: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200元的,返还现金60元;

方案四: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200元的,在10天内付款,给予30%的折扣,在30天内付款不给折扣(若消费者选择该方案的话,假设一般在10天内付款)。

现有一消费者购货价值为200元,则百货公司选择哪种方案最有利?现分析如下:

方案一,百货公司计算如下:

(1)应纳额为:200×70%/(1+17%)×17%-200×(1-50%)×17%=3.34(元)

(2)销售毛利为:200×70%/(1+17%)-200×(1-50%)=19.66(元)

(3)应纳企业所得税:19.66×33%=6.4878(元)

(4)税后净利:19.66-6.4878=13.1722(元)

方案二,百货公司计算如下:

(1)应纳额为:(200+60)/(1+17%)×17%-200×(1-50%)×17%-40×17%=13.98(元)

(2)销售毛利为:200/(1+17%)-200×(1-50%)-40=30.94(元)

(3)由于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17%)-200×(1-50%)]×33%=23.41(元)

(4)税后净利:30.94-4-23.41=7……53(元)

方案三,百货公司应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保证顾客得到60元的优惠,商场赠送的60元应是不含个人所得税的,该税应由商场承担。

(1)赠送现金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0/(1-20%)×20%=15(元)

(2)商场应纳额为:200/(1+17%)×17%-200×(1-50%)×17%=12.06(元)

(3)扣除成本、对外赠送的现金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利润为:200/(1+17%)-200×(1-50%)-60-1.5=-4.06(元)

(4)由于赠送的现金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

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17%)-200×(1-50%)]×33%=23.41(元)

(5)税后净利为:-4.06-23.41=-27.47(元)

方案四,假定该消费者选择在第九天付款,则消费者享受的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该百货公司应纳额与第三种方案的计算结果相同,即为12.06元。

(1)企业毛利润=200/(1+17%)-200×30%-200×(1-50%)=10.94(元)

(2)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17%)-200×30%-200×(1-50%)]×33%=3.61(元)

(3)税后净利=7.33(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顾客购买同样价值的商品,由于企业采取的折扣方式不同,企业的税收负担和收益额也不一样。比较而言,方案一(折扣销售)最优,方案三(返回现金)最不可取。

三、代销方式的纳税筹划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

其一,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即中间商按照生产企业制定的市场价格代销其产品,根据实现销售的商品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向生产企业收取手续费。这种手续费收入对中间商而言是一种劳务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其二,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即中间商和生产企业约定一个协议价,如果产品可以销售出去、双方按照此协议价结算。虽然不垫付资金这种销售是代销,但中间商所获取的收入来自于商品销售,应缴纳。

这两种代销方式下,中间商都能够获取一定的收入,但这两种收入的税收负担却不同。假设两种方式下,中间商的收入相等,那么哪种方式税收负担更轻一些,中间商获取的纯收益更大一些,或者说中间商应选哪种代销方式呢?:

[例]某食品制造公司推出一种新食品,产品销售状况不佳,该制造公司决定委托某商业公司代销其产品,并借此打开销路。待选的方案有两种:

方案一:商业公司按照食品制造公司制定的价格10元/个对外销售,每月底,商业公司向食品制造公司返回销售清单,并按实际销售价格和数量与食品制造公司结算货款;同时商业公司根据代销的数量和销售额,向食品制造公司收取20%手续费。预计商业公司月销售数量为10000件,则其手续费收入为20000元(10×20%×10000)。

方案二:商业公司与食

品制造公司约定交接价格为8元/个。每月底,商业公司向食品制造公司返回销售清单,并按约定的8元/个的销售价格和数量与食品制造公司结算货款,商业公司按照10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实际售价10元/个与协议价8元/个之间的差额,即2元/个归商业公司所有,假定商业公司月销售数量仍为10000件,则商业公司每月取得进销差价也为20000元[(10-8)×10000]。

两种方案中,商业公司每月毛收入额均为20000元,但两种方案下公司的税收负担和净收益额是不一样的,具体分析如下(忽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方案一,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与税负:

此方案中,食品制造公司收到商业公司的代销清单时,要确认销售收入额100000元(10×10000)及销项税额17000元(100000×17%),同时要支付商业公司手续费10000元,所支付的手续费作为销售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设食品制造公司销售的这批产品销售成本及其他期间费用为B,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P,则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与税负如下:

应纳=17000-P(元)

所得税前收益=20000-1000=19000(元)

商业公司的收益与税负:

应纳营业税=20000×5%=1000(元)

所得税前收益=20000-1000=19000(元)

此方案下,消费者最终以10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产品并承担了全部负担,消费者总支出为100000×(1+17%)=117000(元)

方案二,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与税负:

此方案中,食品制造公司收到商业银行的代销清单时,要确认销售收入额80000元(8×100000)及销项税额13600元(80000×17%)。设食品制造公司销售的这批销售成本及其他期间费用以及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同方案一,则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与税负如下:

(1)应纳=13600-P(元)

(2)所得税前收益=80000-B(元)

而商业公司在此代销业务中,相当于购进成本为80000元,销售收入为100000元,该公司应对此代销业务缴纳,不再缴纳营业税。则商业公司的收益与税负如下:

(1)应纳=100000×17%-13600=3400(元)

(2)所得税前收益=100000-80000=20000(元)

税收筹划的纳税范文5

由于工资、薪金收入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而劳务报酬的税率比较复杂,并且其费用扣除标准也不一致,因此,充分利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劳务报酬收入”与“工资、薪金收入”适用不同征税方法的规定,以及公司董事可分别领取董事费和工资收入的特殊,在董事的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将收入在工资和董事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可在不增加任何个人税收成本,使公司董事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达到最优。对此,以往的许多研究只局限于收入在某一点时工资和劳务报酬(董事费)的分配,本文将系统地计算出董事收入在各个级距如何分配董事费和工资,以实现税负最优的目标。

一、董事收入最优纳税筹划的原理

在董事收入增加时,是以工资还是董事费(劳务报酬)的形式发放,董事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较低,这里其实要比较的就是各收入级距上工资和董事费的边际税率。我们的筹划思路是:首先分别计算出工资和董事费各个级距上的边际税率,比较工资和董事费各级距边际税率的大小,将收入在工资和董事费之间合理分配,实现最优纳税方案。

1.假设董事的收入能够准确预测;2.假设董事的收入为含税收入;3.假设董事的收入中没有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4.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负担,假设企业对董事发放的工资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即董事的工资没有超过合理性工资的标准。

(一)工资边际税率的测算

边际税率是指征税对象数额的增量中税额所占的比率,在超额累进税率表中。每一级的税率都同时是本级课税对象增量部分的边际税率。以工资、薪金收入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表为例,第2级应纳税收入额超过500元/月至2 000元/月的部分,税率为10%,即本级的边际税率是10%。可见,边际税率通常也指累进税率表中的最高一级税率,即最后一级税率,如第9级应纳税收入额超过10万元/月的部分,税率为45%,即工资、薪金收入的边际税率为45%。

(二)劳务报酬边际税率的测算

2.当劳务报酬收入在800~4 000元时,设本级中增加的收入为?字,相应增加的收入税为T(下同),则本级的边际税率为:

从上面的计算我们得出劳务报酬的税率体现的是由超额累进到超额累退,再到超额累进的趋势,边际税率由0%到20%,再到16%,再到32%,通过对工资和劳务报酬边际税率的测算得到工资和劳务报酬各级级距的边际税率比较表,见表1。

表1 工资和劳务报酬边际税率的比较表

二、董事收入最优纳税方案的测算

(一)当董事的收入在2

将0~2 000元的收入按照工资发放,将0~800元的收入按照董事费发放,两者适用的税率均为0%,这样的安排达到税负最优。如果董事费超过800元,将适用20%的边际税率,大于最优方案中工资适用的边际税率0%;如果工资超过2 000元,将适用5%的边际税率,大于最优方案中董事费适用的边际税率0%。

(二)当董事的收入在2 800~7 800元/月时

将800元的收入按照董事费的形式来发放,将2 000~7 000元的收入按照工资的形式来发放,工资适用的边际税率为5%(10%或15%),这样的安排达到税负最优。如果董事费超过800元,将适用20%的边际税率,大于最优方案中工资适用的边际税率5%(10%或15%)。

(三)当董事的收入在7 800~11 000元/月时

将7 000元收入按照工资发放,适用的边际税率为15%,将800~4 000元的收入按照董事费发放,适用的边际税率为20%,这样的安排达到税负最优。如果董事费超过4 000元,将适用16%的税率,大于最优方案中工资适用的边际税率15%。

或者将800元收入按照董事费发放,将7 000~10 200元的收入按照工资发放,适用的边际税率只为20%。不管怎样安排,董事的收入在7800元/月的基础上,新增加3200元/月只要适用20%的税率,就是最优税负方案。

(四)当董事的收入在11 000~32 000元/月时

将7 000元收入按照工资发放,适用的边际税率为15%,将4 000~25 000元的收入按照董事费发放,适用的边际税率为16%,这样的安排达到税负最优。如果工资超过7 000元将要适用20%的边际税率,大于最优方案中董事费适用的边际税率16%。如果董事费超过25 000元将要适用24%的边际税率,大于最优方案中工资适用的边际税率20%。

(五)当董事的收入在32 000~47 000元/月时

将25 000元的收入按照董事费发放,适用的边际税率为16%,将7 000~22 000元的收入按照工资发放,适用的边际税率20%,这样的安排达到税负最优。如果董事费超过25 000元将要适用24%的边际税率,大于最优方案中工资适用的边际税率20%。如果工资超过22 000元将要适用25%的边际税率,大于最优方案中董事费适用的边际税率16%。

(六)当董事的收入在47 000~84 500元/月时

将22 000元的收入按照工资发放,适用的边际税率为20%,将25 000~62 500元的收入按照董事费发放,适用的边际税率为24%,这样的安排达到税负最优。如果工资超过22 000元将要适用25%的边际税率,大于最优方案中董事费适用的边际税率24%。如果董事费超过62 500元将要适用32%的边际税率,大于最优方案中工资适用的边际税率20%。

(七)当董事的收入在84 500~124 500元/月时

将62 500元的收入按照董事费发放,适用的边际税率为24%,将22 000~62 000元的收入按照工资放,适用的边际税率为25%或30%,这样的安排达到税负最优。如果董事费超过62 500元将要适用32%的边际税率,大于最优方案中工资适用的边际税率25%或30%。如果工资超过42 000元(62 000元)将要适用25%(30%)的边际税率,大于最优方案中董事费适用的边际税率24%。

(八)当董事的收入在124 500元/月以上时

将60 000元收入按照工资发放,适用的边际税率为30%,其余的收入按照董事费发放,适用的边际税率为32%,这样的安排达到税负最优。如果工资超过60 000元将要适用35%的边际税率,大于最优方案中董事费适用的边际税率32%。

三、结论

根据上述计算方法,可以得到董事收入的最优税负方案,见表2。

表2 董事收入的最优税负方案表(元/月)

在企业董事有董事费和工资收入的前提下,如果按照“董事收入的最优税负方案表”,合理安排工资和董事费收入,则可以使个人所得税负担最小化。

1.其实企业支付给董事的工资、董事费收入和支付时间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且收入的实现时间和实现收入事实上具有不确定性,所以“董事收入的最优税负方案”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完全实现。但企业应当尽可能参照“董事收入的最优税负方案表”合理安排董事的收入结构,从而使董事的个人收入税负担接近于最优税负。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做到最优,但是我们能够做到次优。

2.董事的收入中没有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如果董事收入中有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则需要重新测算最优税负方案,因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负和工资、董事费的税负有很大的差异。

税收筹划的纳税范文6

关键词:企业 性搬迁 收入 纳税筹划

一、关于企业性搬迁收入涉税处理的相关规定

关于企业性搬迁收入涉税处理的相关规定,比较有代表性的文件包括:国税函[2009]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和最新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比较几个文件,核心问题和最大变化主要集中在对企业搬迁购置新资产的所得税处理的规定上。

国税函[2009]118号的相关规定是性搬迁做出的最为原则性的规定,该公告使得企业可以利用搬迁收入减去企业重建资产的重置价值之后的余额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并且允许重置资产在使用年限内进行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这样一来企业的克扣成本就会增多,从而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但是这样也导致重置资产存在重复抵税的问题。该文件在2012年40号文后以废止。

2012年40号文则纠正了重复抵税的问题,规定在搬迁过程中,企业花费较大项目的(土地购置、设备和厂房的购置等)支出,不能在搬迁收入中扣除。但是这样一来,就使得搬迁所得大幅增加,因为从重置资产可以在使用年限以内进行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这对一些搬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2013年11号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而办法的。作为一个过渡性的文件,它对企业性搬迁收入所得税处理做出了规定。文件认为,2012年40号文生效之前企业已经签订了搬迁协议,但是并没有完成搬迁清算的话,那么在搬迁过程中涉及的重置资产(房产、土地等)可以在搬迁收入中予以扣除。如果扣除后所得余额大于零,那么就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在完成搬迁清算后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余额小于零,则需要在完成搬迁后企业不再合并该年内的经营利润缴纳所得税;并且还规定在搬迁过程中抵减后的重置资产还可以在使用年限内摊销或者进行计提折旧。

二、企业性搬迁收入的具体纳税筹划

(一)2012年40号文与2013年11号文的比较分析

2013年11号文规定,如果企业在2012年40号文生效前以签订性搬迁协议,但是搬迁清算尚未完成时,企业可以在重新建设或者恢复生产这一过程中购置的资产就可以看作是搬迁支出,就能从企业的搬迁收入中扣除出去,余额按照规定,作为重置资产进行折旧或摊销。因而企业搬迁所得清算将会降低,并且折旧或者摊销的基础也有所下降。并且根据2013年11号文第十五条规定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性搬迁企业既可以将亏损弥补的期限延长,还能够保障企业资金的流转,利于企业占用资金。

(二)具体案例分析

以某公司为例,该公司在2013年9月份需要进行搬迁项目的汇算清缴,因而取得性搬迁收入7000万元,搬迁支出花费600万元,而购置设备花费2800万元,购置房屋花费2700万元。其中假设购置的设备、房屋没有净残值,其中设备折旧年限为5年,而房屋的这就年限为20年,企业所得税率以25%计算。

其一,7000万元(搬迁收入)-600万元(搬迁支出)=00万元(搬迁所得)。该企业按照2013年企业所得税率缴纳所得税为00万元X25%=1600万元。并且按照这就年限,重置资产在使用年限范围内逐年递减所得税额。

其二,7000万元(搬迁收入)-600万元(搬迁支出)-2800万元(重置设备)-2700万元(重置房屋)=900万元(搬迁所得)。那么该企业在2013年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900万元X25%=225万元,并且不需要在今后的年限内进行重置资产的折旧摊销。

(1)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该企业在2013年按照方法二可以减少流动资金1375万元,这样就为企业的重建与恢复中提供了大量的资金保障。不仅如此,从资金的时间价值层面来说,方案二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的资金,进一步支持企业的发展。

(2)根据2013年11号文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摊销与折旧的方法。。这样一来,计算出折旧与摊销资产占重置资产的比例为16.36%,因此折旧房产价值可以得出为2700万元X16.36%=441.82万元,如果依照前文提出的折旧期限为20年的话,那么每年折旧为22.09万元;以此类推,设备每年折旧为91.616万元。那么根据税法的相关要求,可知每年该企业在重置资产应该计提折旧数额是113.71万元。也就是说每年该企业在缴纳所得税之前可以抵消的折旧计提费用为113.71万元。如果根据全部该企业全部的重置资产以最短的折旧和摊销年限为基础进行计算的话,将900万元计算到设备之内,因为设备的折旧年限为5年,所以900万元/5=180万元为每年该企业在税前可以抵消的摊销与折旧费用为180万元。

通过对上述两种方案进行比较可以得出,第二种方案是在加速折旧的基础上进行的,可以直观的体现出其合理性与经济性。所以说根据2013年11号文的原则,企业需要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以便保障企业最大利润,而第二种方案无疑是最恰当的选择。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来说,做好企业性搬迁收入的纳税筹划意义重大,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资金使用效率等问题。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在处理性搬迁收入的纳税筹划问题时,必须认真对待,在深入研读2013年11号文的基础上进行思考与探讨,从而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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