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一、无罪过事件有哪些
无罪过事件包括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
(1)无罪过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意外事件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3)不可抗力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二、自救行为是否属于无罪过事件
自救行为属于无罪过事件。任何罪过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或者缺乏认识因素,或者是缺乏意志因素,从而不具备构成罪过的条件,因此,不管客观上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损害结果,对无罪过事件都不追究刑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不可抗力的特点:
1、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件。
2、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控制的事件。
3、不可抗力是独立于当事人意志和行为以外的事件。
4、不可抗力是阻碍合同履行的客观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意外事件的成立条件: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三、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表现
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对自己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居于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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