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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退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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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保证金退还规定有哪些

1、投标保证金退还的规定包括: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2)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二、什么情况下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包括: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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