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方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
关于做好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的补充说明
各村委会,各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站: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号)和《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的细则(暂行)》(云人社发〔2009〕76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作如下补充:
一、措施
(一)“贷免扶补”的对象
有创业能力的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自主创业人员(以下简称创业人员)。
(二)“贷免扶补”的条件
创业人员自筹资金、自选项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2009年1月1日后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
(三)创业小额贷款的还款方式
创业小额贷款自发放后第四个月起以按月还款方式开始还款。每月还款额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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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业人员申请创业小额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本人身份证、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贷款申请书、相关证件。
1. 大学毕业生:毕业证;
2. 农民工:农民工务工手册;
3. 复转军人:退伍证。(含自主择业干部);
4. 留学回国人员:留学院校毕业证;
5.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五)创业培训
创业人员申请创业小额贷款,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照后,必须参加安宁市劳动就业服务局的免费创业培训(为期7天)。培训期内,创业导师将帮助创业人员提升创业素质并指导其完成创业计划书。
(六)“贷免扶补”中的“补”
对首次创业人员并稳定1年以上、招用具有我省户籍的劳动者3-5人(含5人)就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首次创业人员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其中招用我省户籍劳动者6人以上的,给予首次创业人员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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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首次创业人员是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学历、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大学生的,再增加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七)创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创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需提交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及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
(八)其他事项
1. 大学毕业生指,中专、大专、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2. 享受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的经营项目,以服务项目为重点。对于从事种植、养殖业及茶室等项目界定模糊的创业人员,各村(居)委会先为其进行基础信息的登记,待出台后另行通知;
3. 创业人员申请创业小额贷款,经营项目在我街道辖区内的不受户口;经营项目在安宁市辖区内的,原则上户口应在我街道。以上情况,均可在我街道各村(居)委会申请创业贷款。
二、“贷免扶补”工作任务分配和考核奖励
1. 任务分配
十个社区各完成4人、六个村委会各完成3人,共58人。各村(居)委会可互相联动,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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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考核奖励
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将纳入对村(居)委会2009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的考核中,并与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直接挂钩。
各村(居)委会要明确具体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年终对任务完成较好、成绩突出的村(居)委会,给予表彰奖励。
三、建立创业工作台帐
各村(居)委会在开展组织创业工作中,要认真建立创业台帐。
1. 建立创业培训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台帐
包括:报名参加创业培训的人数、领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数、成功创业人数、带动就业人数
2. 建立创业“贷免扶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台帐
包括:贷款人数、贷款金额、带动就业人数、还款情况
3. 在建立和完善创业工作台帐的基础上,要认真做好创业情况统计工作,努力提高统计工作质量,按时上报相关报表。
四、其他相关,见《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问答》、《云南省2009年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宣传材料》及《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的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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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人社发〔2009〕76号)文件。
金方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
200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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