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荣誉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为奖励具备优秀的道德品质,具有较深厚的学术基础和较大的学术潜力,在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创新创业、服务国家与社会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学校设立荣誉学士学位制度。 第一条 申请者条件
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满足以下第(一)至(五)项且同时满足(六)至(十)中的一项,可申请授予荣誉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品德优良;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在规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要求的学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达到毕业要求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三)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CET-6,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八级;
(四)授予工学学位的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或以上级别,授予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学位的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授予法学、文学学士学位的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 (五)有较强的专业学习能力,学分绩点名列本专业前8%; (六)考取国内名校硕士研究生;或取得世界大学三大排名(QS、THE、USNews)前100名高校的硕士研究生录取资格;或考取国家审计机关公务员;或到西部省份就业(非西部省份生源),包括支援西部建设和西部计划;
(七)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审计长奖学金; (八)参加学校荣誉学位课程学习,成绩优异;
(九)获得省级以上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奖励;或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在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十)有其他学校认定的优秀事迹、突出贡献。 第二条 申请与审核
(一)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者,以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申请;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对申请荣誉学士学位毕业生的申请和支撑材料进行初审、评议、表决、公示。拟授予荣誉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校教务委员会;学院报送的拟授予荣誉学士学位学生数一般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数的3%。
(三)教务委员会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拟授予荣誉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复审。对于复审中所发现的问题,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予以解答。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委会,对当年拟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作出决议;
第三条 学校召开荣誉学士学位授予仪式,由校长为获得荣誉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荣誉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获得荣誉学士学位的学生自然入选优秀毕业生名单。
第五条 荣誉学士学位的相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随档案寄送就业单位或就读高校。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荣誉学士学位查询系统,对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七条 学校每年编印获得荣誉学士学位学生的事迹材料并永久保存于学校档案馆、校史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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