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区店招牌匾设置主要技术标准
本标准所称的店招牌匾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设置的经登记注册的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
在福州市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区)依附于建筑物设置的店招牌匾应符合以下技术标准:
一、店招牌匾的设置,不得超出建筑物外轮廓线范围,与城市市容、景观相协调,总体符合“一楼一线,一店一招”的要求,同一幢建筑物店招牌匾设置的规格尺寸应相对统一。 二、店招牌匾的设置应牢固、安全,不得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结构安全及消防安全。 三、店招牌匾设置支架不得裸露、不得使用喷绘布等简易材料、不得使用外打灯。宜采用铝塑板、压克力板、霓虹灯、发光字或其他新型发光材料设置。
四、店招牌匾版面图案、色调及造型应与自身店(门)面、楼体相协调,版面设计美观,色彩搭配合理,体现行业特色。用字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文字与画面比例应协调。 五、店招牌匾分别在一楼门楣、建筑物墙体上设置,具体要求如下: 1、一楼门楣店招牌匾的设置: (1)店招牌匾的高度要求控制在0.8-1.2米之间,宽度不得超过该店面的沿街产权宽度。 (2)店招牌匾的临街外侧与墙体距离不得超过0.5米,设置于建筑外挑屋檐的不得超出建筑屋檐垂直投影线。相邻门面的店招牌匾底线、高度必须整齐统一。
(3)建筑物底层立柱面、一层通透玻璃等不得设置粘贴式店招牌匾。 2、二层与三层之间窗间墙店招牌匾的设置:
(1)部分建筑二层有临街商业场所,可以在二层与三层之间窗间墙设置店招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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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店招牌匾的高度要求控制在0.8-1.2米之间,且不得超出窗间墙的高度。店招牌匾应紧贴墙面,厚度不得超过0.3米
3、其他墙体店招牌匾的设置:
(1)除重要商贸街区及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商业综合体外,不得在建筑物三层以上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
(2)在建筑物山墙、顶部墙面等设置店招牌匾应严格控制,单独或为主使用建筑物的单位允许在墙体设置店招牌匾,宜用实体字或立体发光字形式,并嵌在建筑墙面,不得超出建筑物顶部墙体。字体大小应与建筑体量相协调,建筑高度在八层(24米)以下的,单字字体高度应≤2米;当建筑的高度在9层(24米)以上时,单字字体高度应≤4米。 (3)部分建筑三层以上有商业场所,需设置招牌的,应当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在建筑红线范围内统一设置,设置方案需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4)住宅楼、综合性建筑的住宅部分、建筑物的玻璃幕墙上不得设置,不得妨碍公共建筑安全、采光、通风等。 4、垂直于建筑外墙的店招牌匾设置: 应严格控制,除主要商贸街区外,沿街面不得设置垂直于外墙的店招牌匾。 六、本标准所称重点商业街区主要包括:中亭街(上杭路口至台江路口);东街口(北起鼓东路口、南至古田路口,东起仙塔街路口、西至南后街口);万象城、宝龙广场(规划红线范围内)等。该区域内店招牌匾应按照规划审批的立面广告位设置。 七、本标准由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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