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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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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解读

作者:贺锦

来源:《新教育时代·学生版》2017年第12期

摘 要:深度解读新《规程》发现,注重家园共育是新《规程》所呈现的新特点之一,明确将“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作为幼儿园的主要任务之一。其中对家园共育的相关规定,为今后幼儿园与家庭合作共育指明了方向。 关键词:家园共育 合作 尊重

近日,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新《规程》是在深入基层调研,进行国际比较研究、多种形式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满足了我国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了学前教育规范管理。深度解读新《规程》发现,注重家园共育是新《规程》所呈现的新特点之一,明确将“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作为幼儿园的主要任务之一。其中对家园共育的相关规定,为今后幼儿园与家庭合作共育指明了方向。[1]

一、确立幼儿园与家庭的伙伴关系。

平等信任,与旧《规程》的“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不同,新《规程》指出“幼儿园应当主动与幼儿家庭沟通合作”,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宣传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环境,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共育的前提是双方平等关系的建立,只有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沟通合作是实现共育的途径。新《规程》增加了幼儿园应对家长公示如幼儿健康情况、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使家长能感受到幼儿园的尊重和诚意,体会到伙伴关系,达到更好的沟通合作效果。[2]

资源共享,新《规程》指出, “幼儿园应当充分利用家庭和社区的有利条件,丰富和拓展幼儿园的教育资源。”有效的教育活动离不开教育资源,幼儿园因为师道尊严的传统观念,重视对幼儿园园内资源的利用,对家庭和社区资源的利用较为薄弱。而家庭和社区是教育资源的重要来源,用于幼儿园活动中能有效激发幼儿参与的积极性,促进幼儿新经验的产生,提高教育活动的效果。新《规程》的幼儿园与家庭社区资源共享的理念,打破了幼儿园 “游离于社区的孤岛”状态,巩固了幼儿园与家庭的伙伴关系。[3] 二、体现家长主体地位

尊重家长的需求和愿望,因为独生子女政策的实行,家长对幼儿安全和健康最为关注,新《规程》规定“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并增加了幼儿园对家长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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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如定期反馈幼儿健康情况、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以满足家长对幼儿安全和健康的关注。

尊重家长参与权,与旧《规程》的家长委员会应“协助幼儿园组织家庭教育经验交流”不同,新《规程》指出家长委员会要“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扩大了家长的参与幼儿园教育的深度。

尊重家长的个体差异,每一位家长都有自己的优势和特长,都可以成为幼儿成长中的重要教育资源。新《规程》规定家长委员会要“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

三、实践取向的共育形式

体验式活动,家长会、接送交流、家访、家长学校和家长接待日等是较为传统的家园共育形式,其中家长会、接送交流和家访也是幼儿园使用率较高的家园共育形式。这些形式的家园共育的共同特点是说教为主,重灌输。相对于旧《规程》的“可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新《规程》规定“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园家长开放日制度”。幼儿园家长开放日是体验式活动的代表形式,是幼儿园在特定的时间里向家长开放园内外的各种教学活动,目的在于让家长深入了解幼儿园教育,了解孩子在幼儿园的表现。

多元互动性,家园共育中包括家长与教师,家长与幼儿,家长与家长、教师与家长、幼儿三方等的互动,只有通过他们之间的多元互动,方能实现家园共育的目的,传统的家长会、家访等更多的是家长和教师的互动,家长经验交流体现的是家长与家长之间的互动,家长开放日、家长进课堂、亲子活动等则是体现家长与幼儿、教师与家长、教师与家长、幼儿三方的立体多元互动。虽然新《规程》和旧《规程》都规定幼儿园可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家园共育,但新《规程》要求“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园家长开放日制度”,使家园共育的实施体现出了多元互动性。[4]

四、系统的保障机制

职责明确:明确家长委员会的任务,新《规程》规定,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明确园长在家园共育中的职责,新《规程》规定由园长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在《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中将园长指导家园共育作为园长的专业能力之一,并列入园长培训的主要内容之一。规定教师在家园共育中的专业能力,教师是家园共育的具体执行者,新《规程》规定要求教师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务。在《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中也将沟通与合作能力作为幼儿园教师的七项专业能力之一,要求幼儿园教师能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合作,共同促进幼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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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保障:新《规程》规定“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园家长开放日制度”“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等,将家园共育制度化,规范化。2012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家长委员会的基本职责,从家长委员会的组建,主要工作等方面为家园共育提供了更权威更规范的制度保障。《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家园共育的指导内容,为家园共育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抓手。并“将学校安排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计入工作量。”这种考核评价机制也能有力的保障家园共育的实施效果。 参考文献

[1]蔡迎旗.走出家园合作的困境[J].山东教育,2000(7、8).

[2]霍力岩.建国60年来国外学前教育思潮的影响与今日我国学前教育选择[J].幼儿教育(教育科学),2009(9).

[3]李生兰.融入社区——各国学前教育之共识[J].早期教育,2002(9).

[4]庞丽娟,夏婧.国际学前教育发展战略:普及、公平与高质量[J].教育学报,2013(6). [5]庞丽娟.加快学前教育的发展与普及[J].教育研究,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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