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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支付双倍工资时应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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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中旬 A Vl曩谢0 LA 0 R N{ON8 臻曩 一 案例实录 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在支付双倍工资时应有上限 I忌/丈 案情回放 张某于1996年到某公司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后 双方又分别于2006年和2007年签订了两次一年期的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08 年11月15日。2008年10月14 13,张某向某公司提交书 面申请,称其在公司已经连续工作12年多,希望与公司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公司拒绝。2008年10月 27 13,某公司向张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张 某于当日至2008年l0月31 13不必再来公司上班,并于 2008年11月3日至2008年11月5 13来公司办理相关手 续。届时,公司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经 济补偿。此后的2008年11月10 13,某公司向张某出具 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接着,2008年11月15 13,某 公司再次向张某发送提前办理离职手续及结清相关费用通 知。 张某于2009年3月23日申诉至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撤销某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 决定;某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其 2008年11月16日起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的 双倍工资。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部分申诉请求,裁定双方 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支持张某申请的 2008年11月16 13起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的 双倍工资。 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其2008年11 月16 13起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 某公司则辩称:张某无法胜任岗位职责且多次严重违 反公司《员工行为规范守则》和《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某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完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不同 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8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 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 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 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者提出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13起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之日止,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不订立书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因 此,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应不超过11个月。本案中,张某符 合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而某公司未依法 与张某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某公司应当自 2008年11月16 13起向张某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支付期限 计算到2009年10月15 13止。之后,由某公司按照张某的 月工资数额支付张某工资。法院由此判决:某公司支付张某 2008年11月16 13至2009年10月15日期间,未签订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73548.1元。 案例评析 (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存在法律漏洞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 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仅规 定自应"3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二倍的工资.却未规定支付上限,引致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尺度 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需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直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之日 因为只要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其违法情形就一直延续,就应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3- 2013.1.中旬 盎Vl}兰W OF LA800R U争{l0NS 曩童0 .案例实录 资的法律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用人单位给未签订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双倍工资不应超过11个月,否则会 变相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 法律漏洞 立法过程中由于各种主观原因导致法律规定本身的 缺陷、不周密等造成:去律适用困难的现象,均可称为法律漏洞。 法律漏洞需要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立法原则和立法目的填 补。即法官在审理一个具体案件时,对可适用的法律规则、规则 的意义、规则与特定案件的连接性、如何从规则中引申出公平 合理的裁判等问题作出判断.这个过程就是法官解释法律的过 程。 (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有1 1个月的 支付上限具有合理性 与首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相比.用人单位未签订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性较轻,对劳动者的利益损害相 对较小。首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影响的是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还会影响劳动者 的如下权益:没有明确的劳动关系凭证,没有明确的劳动合 同期限.双方约定的工资难以证明,容易被用人单位减低或 者克扣工资,容易被用人单位随意调动工作岗位,没有明确 的工作时间和加班费发放规定,没有劳动安全和卫生方面 的约定 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方面就没有保障。 而法律规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建立在 劳动者已经长期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基础上,劳动者有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和辞职权.对其利益影响较 之首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较小。 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 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 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El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 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 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 年后.就不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而未签订书面劳 动合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上限为11个月。法律虽然没有明文 规定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上限.但是却 明文规定了首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超过11个 月。根据法律“举重以明轻”的类推原则,那么危害影响较小的 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上限就没有理由超过 11个月。 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三种情形下需要 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 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 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 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三是劳动合同期满 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 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总之,“二倍工资”就是指因为用人单 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与劳动者签订.需要向劳动者每 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未签 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因此,将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放置在整个《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或价值体系中看,其双倍 工资的上限也应为11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可 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但 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要从更宏观的角度去审视劳 动者和社会公益的关系。一方面要坚持倾斜保护劳动者的 原则;另一方面,也要适当注意用人单位的的利益,促进劳 动关系和社会经济得到和谐均衡发展。 就本案争议的焦点看,首先,立法原意上,双倍工资的立法 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 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如果劳动者主张两倍工资的上限不 受限制,因有的劳动者工资比较高,这样无上限的双倍工资的 赔付将是一笔很大的数额.不仅使得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大为增 加,而且还有可能滋生劳动者方面的道德风险。因此,审判实践 中对双倍工资的适用也应该慎重。其次,双倍工资的性质上,双 倍工资中的一倍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这种商品价值的货币表 现形式,另一倍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并不是劳动者提 供劳动的价值体现。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创造价值,凭空 还可以获得双倍工资,对其他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公 平,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对用人单位也是显然不公。此外, 特别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劳动合同 法施行后,用人单位违反法规、行政法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应'5-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之日至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 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11个月。由此可见, 对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上限问题。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意见也倾向于11个月。口 (作者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编辑崔欣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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