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
卫生监督意见书
被监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监督意见:
1、 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2、严禁从事非法终止妊娠及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活动。
3、 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之规定,严禁聘用(使用)非卫
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4、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
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做好传染病、疑似传染病的登记报告。
5、 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
办法》的要求,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毁形、暂存和集中处置,并详细做好处置记录。
被监督人签收: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监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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