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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破产清算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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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 肛科技2006 ̄f.第9期 非破 ,主 目 算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吴青 (华东政法学院) 摘要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与许多企业、单位有着经济往来,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公司终止必须依法进行清算 否则使合法的债权得不到保护,给国家、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本文对清算中的某些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非破产清算清算义务法律法规问题研究 公司的破产、解散是公司终止法人活动,结束生产经营活动的 两种形式 在这里我们主要涉及的是解散问题 解散是一种客观状 态,根据解散事山发生的原因,公司解散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 1清算概述 注销登记法人资格就已经消灭,否则需要进行注销登记。但是企业 法人资格丧失并不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此时山另外的义务 主体继续承继其权利义务。 2.2公司清算中的义务主体 确定公司清算义务主体,明确义务使得该义务主体明晓义务, 清算是一个经济实体}h于经济上或契约上的原凶.不能继续经 营,依照法定程序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是企业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彻 底消 、最终退出市场的法定程序,山清算组对其资产负债保管, 清理.估价,变卖和分配。一般说来,在清算过程中,企业仍处十 存续状态,可以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民事活动,但小能继续从事正常 的经营活动。清算结束后,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进而能够积极主动履行义务 相反,如该主体殆于履行义务或者故 意不履行、甚至实施恶意的JJu害履行行为,将由其承担相关的责 任 然而目前现实生活中,比较典型的情况就是公司清算主体不明 确,责任也不明确。我国公司法有关于清算组的概念,但是没有明 确的清算主体的概念,甚至有些人将清算组视为清算主体,这是不 注销登记。企业清算一般由企业的出资人负责组织清算组进行清 算。但出资人在清算组的组成、财产分配等问题上有时会发生分 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使清算无法正常进行。在这种情况下,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向当地外经贸主 管机关申请特别清算,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依据《公 司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当企业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时,企业、债权人、企业的出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破产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依法宣告企业破产,并组织清 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时,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案件终结裁定 对于公司的清算,我国法律尚未作出系统规定..清算从不同角 度可以作出不同分类.. 1 】从清算原因看,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在公司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后进行的清算,各债权 人公平受偿后法人终止。非破产清算理论上是在公司资产大于负债 情况下进行的清算,公司以其资产偿还完所有债务后尚有剩余财 产,各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后,公司法人人格消灭。 1.2从清算对象看,清算分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 任意清算适用于出资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如独资企 业.无限公司等人合性质公司,因清算程序的完结并不免除出资者 对公司债务的无限责任,故对该类公司的清算按照出资者意志或章 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对任意清算我国法律未做规定.现在我们所说 的清算均为法定清算 法定清算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的清算,适用的对象是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1.3从清算程序是否由有关机关介入,分为普通清算和特sq 清算 二者均属法定清算。普通清算是在正常情况下由公司自行组织 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是指进行普通清算存在显著障碍,或公司财 产超过公司债务有不实之嫌时,为保障债权人权利不受侵害,由有 正确的 公司的清算主体应为基于自己对公司的资产享有权益或者 基于对公司的重大管理权限而为法律确定为公司在清算时组织公司 清算的义务主体,而清算组为清算主体任命或者选定具体操作公司 清算事宜的临时性组织。我们可以分析清算主体与清算组的具体区 别如下: f 1)清算主体一般与公司存在资产投资或者对公司拥有重大 管理权权限,而清算组则不限于此,可以是清算主体选定或者任命 的任何人士,如会汁师、律师等与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权益的人员 来担任: (2)公司的清算主体对相关债权人负责,其不仅承担清算责 任,而且还有可能承担清算不利产生的赔偿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则 对清算主体负责,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司,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 责(破产清算除外); (3)清算主体不因公司清算完毕而当然消灭,但是,清算组 般会基于公司的清算完毕、法人人格的终止而消灭。 对于哪些人可以成为清算义务人,我们认为大体有以下四种: 一公司股东或董事、公司章程确定的清算人、股东会决议任命的清算 人、法院选任的清算人。 为强化清算主体的清算意识,有必要设计清算民事、行政、刑 事f清算欺诈罪)不同的清算责任。民事上没计清算主体的清算义 务,即法律要求清算主体在公司面临法定清算的情形下,必须主动 清算公司,清理股东、公司债权人、公司债务人、公司股东的相关 权益。如清算主体不及时清算,法院可依据此义务设定要求清算主 体履行义务。在清算主体违抗法院的强制决定和恶意清算时可判令 清算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认为这涉及侵权责任问题,这个赔偿 可以不受投资额的限制,乃无限责任。在行政责任设置上.如清算 主体不积极清算,可由公司登记部门直接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至于 关部¨组织进行的清算。 2非破产清算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1企业法人资格问题 公司恶意清算、转移公司财产的,给相关社会主体造成极大的损失 的,可设定清算欺诈刑事处罚责任,追究相关清算主体的刑事责任. 2.3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期限届满未成立清 算组时的诉讼主体问题 . 依据我国法律的“先解散后清算”制度,公司解散必须依法清 算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其法人人格始得消灭。公司自行解散而未 清算的不能到登记机关力、理注销手续,其法人人格并未消灭。此时 分割公司财产实际上是侵害了作为法人的公司的合法权益,更进一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热照、经营期限届满等是企业法人终止的 原因,企业法人即进入非破产终止程序中的清算阶段,应成立清 算组,发出公告通知债权人登记债权、清点财产、清偿债权债务. 办理工商注销手续,至此该企业法人消灭。然而当企业法人被吊销 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届满但未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时. 该企业法人能否成为诉讼主体呢? 我们认为:第一,关于营业执照的功能。根据我国《企业法 人登记管理条理实施细则>第39条l款的规定, “登记主管机关核 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由此可见,营 业执照的发出意味着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转124页) 步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说企业法人资格是国家给予 的,国家有权对其进行剥夺,即进行行政处罚。注销是企业法人主 动向国家机关申请而为的行为,是自主行为,不是行政处罚,工商 2002年102号文件指出吊销营业执照和注销是企业法人资格消灭的 两种途径,法人的法律资格都不存在。吊销营业执照是主管机关的 行政处罚,意味着法人资格被强制剥夺,此时企业法人不需要办理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南l工种技2006年第9期 知识经济 在全球化、信息时代背景下,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所皿临情况是 极其复杂的.具有股票与资本市场、金融、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等 各个方l皿、层次的知识体系才能适应竞争环境..会计人员的教育要 走宽u径、通才的复合型培养道路,四年本科教育要实现这个H的 是很难的。只有经过一个相对较长时期,在具有良好的企业管理水 平、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中锻炼,才可能成为比较优秀的会汁人员 人员少之又少 《公司法》第212条规定: “公司 股东和社会公众提出虚假 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汁报告的,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卞句成5I三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itf ̄,》第4s条规定:“授意.指 使、强令会it¥)L构、会汁人员及其他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 千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 款,属十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h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 给予降级、撤职、)F除的行政处分. ”但在造假行为非常普遍的今 天,这些法律条款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 9结语 在竞争层次上升到全球,计算机实时反映与处理企业信息,市 场变化莫测的情况下,会汁核算要真实、及时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并不容易 . 7高科技运用不足 会计信息失真是诸多社会问题的综合体现,需要以“系统工 程”的观点来进行“综合治理”。要强调法律的严肃性,对不法之 徒依照法律进行惩处、彻底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强调 职业终身禁入.道德方 公)r谴责及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iL ̄l;些 网络技术在会计系统中的运用还非常不普及、存在大量的手工 作业,会计人员信息JJu工、处理能力低,质量差:此外,低层次的 使用计算机也不能大幅度提高财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 8执法及惩处方面 目前尽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十分健全.不完善,但相关法 律法规仍然对各种造假行为给予了明确规定,但一些地方,财政、 税收、证券、工商等部门各行其是,互不协作,难以形成合力;加 上地方保护主义、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惩罚乏力,违法违规成本 很低.发现概率不高,又缺乏道德与名誉上的损失,致使造假大行 其道.缺乏信用。 造假的人付出不可承受的、终身的代价、 “公证、公平、客观、 独立”应是会计、审汁工作的灵魂, “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 理念,要成为会汁人员、审汁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全社会普 遍的价值观。这些需要整个社会长时间坚持不懈的努力。 作者简介刘俊,女,毕业于西南交通大学、本科,会计师、注 f收稿日期:2006・09・29) 册会计师、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局工作 (接119页)权,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届满却不能反推得出 其主体地位消灭的结论。第二,《民法通则》第4J0条规定“法人 终止,应当进行清算,停止清算外的一切活动 ”采取一刀切的办 法将清算阶段忽略,有背立法精神。第三 若被吊销营业执照、经 营期限届满的企业法人无诉讼主体资格,那么Fh谁来参加诉讼呢? 可能得到的回答是小其上级主管单位应诉,但如果该企业法人是无 上级主管单位的则无法解决了。第四,即使该企业法人有上级主管 单位,也不能应诉,因为上级主管单位应诉即意味着将上级主管单 位当作清算人,上级主管单位与清算人是不能等同的。 所以我们认为企业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Ju诉讼,原因在于:首 先,如前所述,丧失营业执照仅失去合法经营权并非意味着法人资 格的消灭,当然对于某些特许经营的企业法人则意味着丧失经营资 格。第二,对于企业法人终止原因发生,其人格是否立即消灭理 论界有四种学说 一为清算法人说,认为企业法人一经发生终止原 因其人格即归消灭,但为了结债权债务而在清算时属于另一法人即 设立清算组;二为同一法人说,认为非破产程序中的企业法人人格 并不消灭,待清算结束其人格始归消灭,企业法人于清算中虽不能 为新事业但在清算范围内仍不失为同一法人,只是企业法人的权利 能力缩小,不再有生产经营能力;三为拟制存续说,认为企业法人 的终止原因一旦发生,其人格本应消灭,不过民法为实际操作的便 利于清算范围内至清算终结前特别拟制其仍然存续,视为法入依然 存在;四为同一人格兼拟制说,认为企业法人解散后人格仍存在, 但由于内部人员缺乏,导致法人丧失存在基础,因此清算法人只是 司系自由解散而导致清算,则公司应当在公司决议解散的法律文件 生效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组织清算。如公司系由被吊销营业执照而 被清算,则应该在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一定时问内组织清算,并 可根据公司的规模性质设定公司应当在多长时『甘J内完成清算。 2.5并不是债权人的所有损失都由清算义务人来补偿 ①清算义务人预期不履行清算义务导致财产减少的,应当在损 失的范围内承担责任;②清算义务人虽然,r始清算,但未尽到应尽 的责任.致使企业法人的财产损失的,在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③清算义务人放弃丧失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债权导致该企业的债 权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在放弃的债权的范【薹l内承担责任;④清算 义务人未及时成立清算组造成丧失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的财产损失 的,在流失的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  ̄i ̄tJt资金不实导 致丧失经营资格的,在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若清算义务人在清算过程中发现丧失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财产 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应当注意的 是,在非破产清算中,为保证各债权人在最终可能因资不抵债转化 为破产清算而得到公平受偿,清算开始后,对涉及解散公司的所有 生效判决均应中止执行。 3结语 在经济交往越来越多的今天,企业的清算显得尤为重要,有着 切实的现实意义。我们仅从法律的某些角度对此进行一个粗略浅显 的分析,以期能为实际问题提供一点参考,为经济制度的完善略尽 绵薄之力。当然要想社会有—个长足的进步,需要我们大家的携手 不懈的努力。 参考文献 …1 蒋敬业清算组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主体资格问题的法律释义 U】.北京:仲裁与法律,2rm2,1 【2 何兆贤,贡学智,破产清算实务【2jFj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 社,1997.11 拟制法人,但也有人认为法人解散后,行动能力消失,清算组的权 利乃是由法律赋予。据《民法通则》第4o条的规定可见我国采用 同一法人说,即清算是非破产程序中的必经阶段,法人未经清算不 消灭。清算中的法人资格在清算范围内与此处的法入为同一入。第 三,让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届满的企业法人作为诉讼主体参 加诉讼,有利于制止目前存在的借此机会逃避责任的现象。由法院 通知其到庭应诉,如未应诉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逼迫其主动清 理债务。因此我们认为营业执照的丧失只是丧失经营资格,并不丧 失法人资格。 2,4关于限时清算制度 现实生活中,公司清算主体拖延清算的情况比比皆是,这种久 拖不清的情况严重妨碍了公司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 必须对公司清算主体在清算时问上予以规定。flI于导致公司清算的 情况不尽相唰,因此,法律在规定清算的限时也应有所不l司 如公 【3J栾甫责社,1998,5 企业破产与清算实务【FJ.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 【4J栾甫贵.企业清算财务管理【FJ.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 作者简介济法。 昊青(1982一),女,本科就读于南京邮电学院, 专业经济学:现为华东政法学院0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 (收稿日期:2006・In・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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