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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分为哪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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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分为哪五类

1、按照建设性质划分;建设项⽬按其建设性质不同,可分为新建项⽬、扩建项⽬、改建项⽬、迁建项⽬和恢复项⽬。2、按照投资作⽤划分;建设项⽬按其投资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作⽤,分为⽣产性⼯程项⽬和⾮⽣产性⼯程项⽬。3、按照建设规模划分;4、按照项⽬的投资效益和市场需求划分;5、按照项⽬的投资来源划分。

1、按照建设性质划分;

建设项⽬按其建设性质不同,可分为新建项⽬、扩建项⽬、改建项⽬、迁建项⽬和恢复项⽬。

(1)新建项⽬: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近远期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项,从⽆到有,新开始建设的项⽬。对原有的建设项⽬扩建,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全部固定资本价值三倍以上的,也属于新建项⽬。

(2)扩建项⽬:指原有企业为扩⼤原有产品的⽣产能⼒和效益,或增加新产品的⽣产能⼒和效益⽽增建的⽣产车间、独⽴⽣产线;⾏政事业单位在原有业务系统的基础上扩⼤规模⽽增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3)改建项⽬:指原有建设单位为了提⾼⽣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进产品⽅向,对原有设备、⼯艺流程进⾏技术改造的项⽬;或为了提⾼综合⽣产能⼒,增加⼀些附属和辅助车间或⾮⽣产⼯程的项⽬。包括挖潜、节能、安全、环境保护等⼯程项⽬。

(4)迁建项⽬ 指原有企事业单位根据⾃⾝⽣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调整⽣产⼒布局的经济发展战略需要或出于环境保护等各种原因,迁移到另外的地⽅建设的项⽬。

(5)恢复项⽬指原有企事业单位或⾏政单位,因⾃然灾害、战争或⼈为灾害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遭受全部或部分报废,需要进⾏投资重建来恢复⽣产能⼒、业务⼯作条件和⽣活福利设施等的⼯程项⽬。这类⼯程项⽬,⽆论是按原有规模恢复建设,还是在恢复过程中同时进⾏扩建,都属于恢复项⽬。但对尚未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的⼯程项⽬受到破坏后,若仍按照原设计重建的,原建设性质不变;如果按照新设计重建,则根据新设计内容来确定其性质。

建设项⽬按其性质分为上述五类,⼀个建设项⽬只能有⼀种性质,在项⽬按总体设计全部建成以前,其建设性质是始终不变的。

2、按照投资作⽤划分;

建设项⽬按其投资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作⽤,分为⽣产性⼯程项⽬和⾮⽣产性⼯程项⽬。(1)⽣产性⼯程项⽬:指直接⽤于物质资料⽣产或直接为物质资料⽣产服务的建设项⽬。主要包括:1)⼯业建设项⽬。包括⼯业、国防和能源建设项⽬。2)农业建设项⽬。包括农、林、牧、渔、⽔利建设项⽬。

3)基础设施建设项⽬。包括交通、邮电、通信建设项⽬;地质普查、勘探建设项⽬。4)商业建设项⽬。包括商业、饮⾷、仓储、综合技术服务的建设项⽬。

(2)⾮⽣产性⼯程项⽬:⾮⽣产性建设项⽬包括消费性建设项⽬,是指⽤于满⾜⼈民物质、⽂化和福利事业需要的建设和⾮物质⽣产部门的建设项⽬,主要包括:

1)办公⽤房。

2)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公寓、别墅等。

3)公共建筑。包括科学、教育、⽂化艺术、⼴播电视、卫⽣、博览、体育、社会福利事业、公共事业、咨询服务、宗教、⾦融、保险等建设项⽬。

4)其他建设项⽬。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其他⾮⽣产性项⽬。3、按照建设规模划分

为了适应建设项⽬分级管理的需要,国家将建设项⽬分为⼤型、中型、⼩型三类;更新改造项⽬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类。不同等级标准的建设项⽬,在项⽬依法报建时,其审批机构或报建程序有所不同。按照建设规模划分的标准如下:1)⼤型、中型、⼩型项⽬。⼤型项⽬、中型项⽬和⼩型项⽬是按照项⽬的建设总规模或总投资额来划分的。应按照批准的可⾏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总设计能⼒或投资总额的⼤⼩,依据国家颁布的《基本建设项⽬⼤中⼩型划分标准》进⾏划分。2)⽣产单⼀产品的⼯业项⽬,按产品的设计⽣产能⼒划分;⽣产多种产品的⼯业项⽬,按其主要产品的设计⽣产能⼒来划分;⽣产品种繁多,不易分清主次,难以按产品的设计⽣产能⼒划分时,可按投资总额划分。

3)特殊建设项⽬。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特殊意义的某些建设项⽬,虽然设计能⼒或全部投资不够⼤、中型项⽬标准,经国家批准已列⼈⼤、中型计划或国家重点建设⼯程的项⽬,也按照⼤、中型建设项⽬进⾏管理。

4)更新改造项⽬。更新改造项⽬指对原有设施进⾏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相应配套的⼯程以及有关⼯作,⼀般以提⾼现有固定资产的⽣产效率为⽬的。更新改造项⽬⼀般只按投资额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项⽬,不再按⽣产能⼒或其他标准划分。

基本建设项⽬的⼤、中、⼩型和更新改造项⽬的限额的具体划分标准,根据各个时期经济发展⽔平和时际⼯作中的需要⽽有所变化。

4、按照项⽬的投资效益和市场需求划分

按照项⽬的投资效益,建设项⽬可划分为竞争性项⽬、基础性项⽬和公益性项⽬三种。

(1)竞争性项⽬ 指投资效益⽐较⾼,竞争性⽐较强的建设项⽬。这些项⽬进⼊容易、市场调节作⽤明显。如商务办公楼、酒店、度假村、⾼档公寓等项⽬。这种项⽬的投资主体⼀般为企业,由企业⾃主决策,⾃担投资风险。

(2)基础性项⽬ 指具有⾃然垄断性、建设周期长、投资额⼤⽽收益较低的基础设施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的⼀部分基础⼯业项⽬,以及直接增强国⼒的符合经济规模的⽀柱产业项⽬。如交通、能源、⽔利、城市公⽤设施等。政府应集中必要的财⼒和物⼒,通过经济实体投资建设这些建设项⽬,同时,还应⼴泛吸收企业参与投资,有时还可吸收外商直接投资。

(3)公益性项⽬指为社会发展服务、难以产⽣经济效益的建设项⽬。主要包括科技、⽂化、卫⽣、体育和环保等设施,公、检、法等政权机关以及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办公设施、国防建设等项⽬。公益性项⽬的投资主要由政府⽤财政资⾦承担。

5、按照项⽬的投资来源划分

按照项⽬的投资来源,建设项⽬可划分为政府投资项⽬和⾮政府投资项⽬两类。

(1)政府投资项⽬: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满⾜社会的⽂化、⽣活需要,以及出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国债或地⽅财政债券、利⽤外国政府赠款和国家财政担保的国内外⾦融组织的贷款等⽅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建设项⽬。政府投资项⽬在国外也称公共⼯程。

按照其盈利性不同,政府投资项⽬⼜可分为经营性政府投资项⽬和⾮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经营性政府投资项⽬是指具有盈利性质的政府投资项⽬,政府投资的⽔利、电⼒、铁路等项⽬都属于经营性项⽬。经营性政府投资项⽬应实⾏项⽬法⼈责任制,由项⽬法⼈对项⽬进⾏策划、资⾦筹措、建设实施、⽣产经营、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对项⽬实⾏全过程负责,使项⽬的建设与建成后的运营实现全过程管理。

⾮经营性政府投资项⽬⼀般是指⾮盈利性的,主要追求社会效益最⼤化的公益性建设项⽬。学校、医院以及各⾏政、司法机关的办公楼等项⽬都属于⾮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经营性政府投资项⽬可实⾏“代建制”,即通过等⽅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投资、质量和⼯期,待⼯程竣⼯验收后再移交给使⽤单位,从⽽使项⽬的投资、建设、监管和使⽤实现“四分离”。

(2)⾮政府投资项⽬:指企业、集体单位、外商和私⼈投资建设的⼯程项⽬。这类项⽬⼀般均实⾏项⽬法⼈责任制,使项⽬的建设与建成后的运营实现全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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