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卷第1期 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1.10 No.1 2010年3月 Journa1 of Jiangs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Mar.2010 文章编号:1673—0453(2010)01—0026—05 论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天 望 夭 日 (扬州海事局,江苏扬州225009) 摘要: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是海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中的难题。分析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 制度的构成要件和特征,对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现状和问题进行探讨,从立法和实践方面 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特征;现状;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各国能源需求的日益 扩大,石油逐渐取代煤成为世界航运市场上主要 要遵循的原则。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构成 要件一般由主度、赔偿范围和赔偿制度 等构成。 1.主度 的能源货运物资。但是,在带来经济繁荣同时,因 船舶油污产生的危害逐渐增多,其后果越来越严 重。我国作为石油进口大国,近年来在所属海域 发生了多起船舶油污损害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 和海洋环境遭受了重大损失。由于我国相关立法 主度是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构成 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没有适法的赔偿责任主 的不完备,受害人在遭受损失后的合法权益往往 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赔偿主体不明确、赔偿 金额低等立法和实践中的困境使得船舶油污损害 赔偿这一重要的海事法律制度在我国显得尤为孱 弱。本文拟结合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实践,寻求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破解之道,以 期促进我国海事立法的推进和完善。 一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救济。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 简称《1969年责任公约》)在激烈的争辩后将船舶 所有人作为民事责任人。《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 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1992年责任公约》)沿 用了这一规定,将船舶所有人作为民事责任人而 将其他人(如船舶经营人、光船租赁人等)排除在 外,以便于索赔者确定赔偿义务人并及时索赔,同 时也避免了相关涉船主体责任的互相推诿,使赔 偿义务难以兑现。但是,赔偿主体的单一性及非 议性,由船舶所有人作为赔偿责任主体,而具有因 果关系的直接责任主体免责显得不是很合理①。 值得一提的是,《1969年责任公约》就引入了当时 较为先进的强制保险制度,对公约规定范围内的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构 j 成要件和特征 (一)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构成要件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因船舶 油污引起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制度。对船舶油 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深入研究, 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制度,其构成 船舶及其所有人必须向有关的保险机构缴纳一定 数额的保险费用,从而保证船舶所有人在油污损 害后能切实履行义务。之后的《1971年设立国际 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以下简称《1971年基金 要件上的特点是制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时所 收稿日期:2009—11 26 作者简介:吴吴(1980),男,江苏东台人,扬州海事局助理工程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保学研究。 ①大多情况下,船舶所有人不一定直接参与船舶的经营管理,而是交由船舶经营人、光船租赁人等经营。 第1期 吴 吴:论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27 公约》)中,赔偿主体又由单一赔偿主体增加为双 重赔偿责任主体,通过向石油公司摊款设立“国际 油污赔偿基金”,以保证重大油污事故的受害人在 第一重赔偿主体赔偿限额过低的情况下能够获得 充分的赔偿,使赔偿主体法律制度越来越先进,更 加合乎法律理性。美国《1990年油污法》(以下简 称《油污法》)更往前推进了一步,与《1969年责任 公约》不同,《油污法》将油污损害的民事责任人确 定为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光船承租人,由他 们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了赔偿责任 的实现。“美国《油污法》将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 光船承租人作为连带民事责任人,与《1969年责 任公约》仅将船舶所有人作为责任人相比较,更能 够促使从事船舶经营的船舶经营人和光船承租人 防范油污风险。,,E1 3 4 6同时对“船舶经营人”的范围 也作了详细界定¨】 j。《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 害民事责任公约》借鉴了美国《油污法》的做法,由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光船租赁人作为民 事赔偿责任主体,一方面减少了因一重赔偿责任 主体所造成的索赔困难,另一方面由直接责任人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显得更为合理。 2.赔偿范围和赔偿制度 赔偿范围一般包括财产性损失和环境资源性 损失。财产性损失又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受油污损害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海洋作物减产等;问接损失(期待利益损失)是 指受油污间接影响造成的相关产品市场经济价值 的降低,如海滨度假胜地因油污损害旅游收入降 低。财产性损失比较容易辨识,国际公约和各国 国内法对财产性损失上的赔偿毫无争议。《1969 年责任公约》和《1971年基金公约》都将财产性损 失纳入了其赔偿范围。由环境资源性损失引发的 环境损害赔偿一般不为人所重视,司法实践上一 般是由国家作为利益主体进行索赔。海洋污染问 题一旦发生,后果将不堪设想,而且往往难以消除 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环境损害救济费 用巨大且环境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可变性很 大,据计算,预防污染费用与事后治理费用的比例 达到1:20 J。由于海洋的扩散性及其治理的复 杂性,在海洋环境污染中这一比例更大。因此,对 环境的油污损害赔偿不仅要从范围上予以界定, 而且在赔偿限额上也应有较高的要求。但是 《1969年责任公约》和《1971年基金公约》都没有 关于环境损害的规定,只有《1992年责任公约》和 《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以下简称 《1992年基金公约》)才规定了环境损害赔偿的范 围。 赔偿限额法律制度作为海事法律制度中的特 色制度,一直对海事法律制度的发展起着深远的 影响。在涉及到油污损害赔偿方面,赔偿限额制 度在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中几乎都有所体现。 船舶所有人油污责任限额的确定同油污损害结果 有很大关系,《1969年责任公约》和《197]年基金 公约》及美国《油污法》等的出台都与大的油污事 故的发生有关,这些公约和国内法根据油船大型 化的趋势及可能导致的损害结果来确定油污责任 限额。由于各国都在扩大油污责任范围,加上经 济发展及物价上涨、油船大型化等因素,油污损害 结果越来越严重,油污损害赔偿限额呈不断提高 趋势 ∞ 。 (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特征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是调整船舶所有 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民事赔偿责任主体与受到 油污损失的受赔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与一般的 侵权民事法律关系有着明显的区别,有其自身的 特征。 1.赔偿范围的广泛性 由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不仅涉及人 与人的关系,也涉及人与环境的关系,既要对受害 人赔偿,又要对油污引起的环境损害赔偿,为此调 整的范围相当广泛。如前所述,船舶油污引起的 害人的直接赔偿,也包括非财产性损失,如环境的 污染、海洋生态的破坏。同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 除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外,也包括其他费用,有清污 费用、预防措施的费用、减轻油污措施的费用等。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要求更多的赔偿 主体对油污损害进行赔偿,保障油污损害受害方 的利益。这就决定了赔偿手段必须具有多样性。 考虑到船方的承受能力和油污损害的实际情况, 到赔偿主体,从而形成了各式各样的赔偿手段,包 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性损失,即对油污损害受 2.赔偿手段的多样性 将包括船方在内的保险机构、石油货物方等纳入 括保证人给付保险金、基金组织用石油货物方的 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 摊款承担一部分赔偿等。 3.赔偿数额的有限性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虽说提高了船舶 油污损害赔偿限额,建立了由民事责任人、保证人 和基金组成的多重赔偿主体。但是,由于油污损 害的范围和程度有可能非常巨大,赔偿金额往往 不足以填补实际需要,受害人仍然不能得到全部 损失的赔偿。 二、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的现状与问题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起源于传统海事 侵权法,是在船舶油污损害所导致的海洋环境灾 难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对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 偿法律制度现状的考察,有助于发现目前我国船 舶油污赔偿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主 要体现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在国际法方 面,我国加入的《1969年责任公约》和《1992年责 任公约》等国际公约是我国目前主要处理船舶油 污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该公约对船舶油污损害 赔偿的各项法律制度,如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归 责原则、赔偿限额等方面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使船 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有了专门的法律适用,从而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对我国处理海上油污事故,保护我国海洋环境和 受害者权益起到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作用。但随着 油污损害范围和程度的不断扩大,对于大型油污 损害的受害者来说,依据我国加入的《1969年责 任公约》和《1992年责任公约》根本不能获得足够 的赔偿。其次,对于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 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人提供赔偿的问题两大公约 均未作出具体规定,从而导致公约在适用上的局 限性。“船舶所有人和污染受害者在事故发生前 采取的预防措施的费用也得不到必要的补偿,这 就有可能影响船舶所有人和潜在的污染受害者提 前采取预防措施,违反了环境保护预防为主的原 则,不利于海洋环境的保护。”_4 在国内法方面,具体涉及到船舶油污损害赔 偿法律制度的法律法规包括《民法通则》、《海商 法》、《环境保》、《海洋环境保》等。《民法 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 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 应承担民事责任。”第134条还对承担民事责任的 方式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包括了赔偿损失。在此 基础上,《海洋环境保》第7章对船舶油污损 害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 制定时间离现在已有10年左右,内容略显陈旧, 甚至有的还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根本不能适应 日新月异的海上形势。如双重赔偿制度、基金制 度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国内立法上仍是一片空 白,或是只言片语,难以实践。而我国国内立法与 国际公约的不统一和国内法律表现形式的多元 化,造成了许多矛盾和冲突。在国际法与国内法 的不一致方面,如我国《海商法》第208条明确规 定,海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不适用于我国 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 害的赔偿请求。因此只有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油 污损害事故才依照两大公约规定,而不适用我国 《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与《1992年责任公约》相 比,我国《海商法》所规定的赔偿限额较低,不足以 弥补油污损害,阻挠了受害人获得足够的补偿。 在国内法适用方面,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有适用 《海环法》的,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的,有适用1969CLC的,也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商法》或参照国际惯例的。”l5I‘‘这不仅严重影 响了油污事故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 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l_6_‘‘因此,当务之急的任 务和对策是建立油污损害赔偿的各项制度,完善 我国海上油污损害的民事立法。, ̄E31234 三、建设有中国特色船舶油污损害赔 偿法律制度的设想 首先,《1971年基金公约》和《1992年基金公 约》进一步提高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限额,对于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 人提供赔偿,并对公约成员国船舶所有人采取减 轻油污染措施予以一定的补偿,在船舶所有人赔 偿存在困难或者赔偿金额不足以填补损害的时 候,通过基金等其他赔偿方式来补偿受害人的损 失。建议我国加大国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 待我国油污损害索赔水平与《1992年基金公约》 所提供的赔偿水平相一致时,再择机加入该公约。 其次,我国可以借鉴相关发达国家的经验和 第1期 吴 吴:论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29 做法,建立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符合我国国情的船 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美国《油污法》立法理 念先进,符合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实际,切实保护受 害人合法权益,在很多方面都处于船舶油污损害 赔偿法律制度的前列,昭示着未来船舶油污损害 赔偿法律制度发展的方向。例如,《油污法》对船 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租赁人实行了更为严格的 责任制度,责任主体抗辩极为困难,只有天灾、战 争行为、第三方的行为或不为三项,但油污责任方 的雇员或代理人的行为,涉及与责任方的任何合 同关系的第三方不在此列。 再次,基金提供的补充赔偿更充分。根据《油 污法》的规定,美国设立了溢油责任信托基金。 “信托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对进口和国内生产 的石油按每桶5美分征收的税款,此外还包括利 息收入、对民事责任方及其保证人追偿的费用、损 害赔偿费用和民事和刑事罚款。,,EW63信托基金与 《1992年责任公约》和《1992年基金公约》的赔偿 机制相同,但是其对船东的严格要求和基金许可 范围的扩大以及对受害者条件的放宽表明其更倾 向于维护弱者权益。事实证明也是如此,这也是 现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立法方向之 一。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油污法》的先进立法经 验,结合我国国情,实现民事主体的无过错责任原 则,构建双重甚至多重赔偿主体,进一步提高赔偿 限额,建立基金来源和管理制度等等。由于《海商 法》是我国调整海商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特别 法律,是涉船法律中的法律,其地位和作用是其他 涉船法律所难以代替和比拟的。因此,建议在《海 商法》中专章规定“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主要 包括: 1)适用范围:我国领海和内水的所有船舶。 2)两重赔偿主体:为了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利 益,可参考国际现行做法,由民事责任人和财务保 证人构成第一重赔偿主体,由摊款、捐税、罚金等 组成的赔偿基金充当第二重赔偿主体。 3)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针对目前《1992年责 任公约》只适用国际航线运载2 000吨及以上散 装货油船舶以及我国小吨位船舶设备简陋赔付能 力差的特点,应明确对2 000吨以下的小船也强 制适用。 4)赔偿限额:建议根据航线和吨位对赔偿限 额区分不同的标准,设立更高的赔偿限额,以期充 分赔偿损害。 5)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可建立类似于美 国的国家污染基金中心的管理委员会进行集中管 理,“资金来源应为向水上石油货物的接受者征收 的摊款、对污染船舶的行政罚款、基金收益 等。’’… 6)预防措施的基金保证制度:防治船舶油污 损害,要以预防为主,要立足于“防患于未然”,设 立专项预防措施基金,防止及减轻船舶油污造成 的海洋环境污染。 此外,海洋作为一种公品,每个公民都是 海洋环境的享有者和受益者。对海洋环境的污 染,即是对公民环境权的侵害,每一个适法的民事 主体都有权以自己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为由,提 起环境公益诉讼,获得一定的赔偿。笔者建议,我 国在相关立法中应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确立 赔偿原则和赔偿范围,从而调动公众参与海洋环 境保护的积极性,促进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 度的完善,保证公民环境权的实现。 最后,从执法实践上来说,根据《防止船舶污 染海域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赔 偿可以由海事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目前,海事部 门主要依据《海洋环境保》和与其相配套的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环境管理条 例》对船舶油污事故进行调查,出具相关的调查报 告,由船舶油污损害的受害者依据海事部门出具 的调查报告向船方、保证人进行索赔。但在实践 中却出现了“法律强,执行弱”的执法困境,如滥用 权力、程序违法等等。因此,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 律制度的完善须对以下问题加以解决。一是自由 裁量权的问题。由于海事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 在,在实践中常常可能被滥用,造成以罚代赔、地 方保护等背离行政执法合理性原则的不当行为。 对因海事自由裁量权产生的滥用职权行为,“在海 事行政执法中,首先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在提高 其执法素质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海事法律的各种 规定。在行使海事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逐步完 善行使的程序,严格执行相关的程序。”口 二是取 证的问题。船舶油污损害的取证不同于一般水上 交通事故的取证,船舶油污由于其扩散的范围广 和难以预测,运用传统的取证手段,如拍照、询问 等,难以保证证据的公信力,而且油类物质具有非 稳定性的特点,容易造成证据的灭失和事后难以 取证。笔者建议,协调相关环保部门,运用其先进 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对污染情况进行检测,及时 3O 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 获得证据,对大型的船舶油污损害事故也可通过 卫星技术获得更直接的证据。三是责任问题。在 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过程中,执法不严、执法不到 位和违反程序的问题比较严重,加之部分海事执 法人员专业素养不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还 有部分执法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包庇相关当 参考文献: [1]徐国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M].北 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E2]马骧聪.环境保[M].成都:四川1人民出版社, 1988:78. 事人一方。“有权利必有义务”,笔者建议,加强执 法人员的道德观念、法制观念建设,不断提高执法 人员业务素质,建立有效可行的海事行政执法责 任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实现责任主体追究制 度,严惩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和失职行为,提 [3] 司玉琢.国际海事立法趋势及对策研究[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2. E4]马骧聪.国际环境法导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 出版社,1994:275. Es]司玉琢.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 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保障船舶油污损害 赔偿主体的各方利益。 综上所述,完善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 研究[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6): 2. [6] 王玫黎.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 律制度有其合理性,对于充分有效地保障船舶油 污受害人的权益和环境公益是十分必要的。建议 通过完善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构 建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体系,解决我国 目前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上的困境,实现 用——以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为中心rJ].现代法 学,2007(4):179. [7]郑中义,李国平.海事行[M].大连:大连海事大 学出版社,2007:133. (责任编辑:王勉) 国际与国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全面接 On Improvement of Law System of Compensation for Ship Oil Pollution Damage WU Hao (Yangzhou Maritime Bureau,Yangzhou Jiangsu 225009,China) Abstract:Law system of compensation for ship oil pollution damage has been a difficul problem in re— search and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maritime law.The paper analyzes the constitutive element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law system of compensation for ship oil pollution damage and then discusses the cur— r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the law.Finally suggestions are given about legislation and j udicial prac— tice of the law system of compensation for ship oil pollution damag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compensation for ship oil pollution damage;constitutive elements:characteristics;current situation;improv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