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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训练制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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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训练制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兵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民兵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令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兵训练制度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民兵组织的训练工作。其中,参与训练的民兵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令制度,服从组织、纪律,积极参加训练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和战斗力。

第三条 民兵训练制度管理工作是各级各类民兵组织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领导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

第四条 各级各类民兵组织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令制度的训练计划和训练大纲,合理安排训练时间,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改进训练工作。

第五条 各级各类民兵组织的主要领导、训练负责人和教练员应当具备专业技能,了解本职工作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保障民兵训练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 民兵训练制度管理工作要贯彻政治工作的指导,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组织宣传工作,增强民兵队伍的忠诚度和战斗力。

第七条 民兵训练制度管理工作要积极倡导群众性体育活动,提高民兵队伍的身体素质,提升训练的实效性。

第 本制度实施后,对于民兵训练制度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各级领导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完善和调整,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和有效实施。 第二章 训练计划和大纲

第九条 各级各类民兵组织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令制度的训练计划和训练大纲。其中,训练计划应当包括训练内容、训练时间、训练地点等要素。训练大纲应当包括训练项目、训练方法、训练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对训练计划和训练大纲进行审核和批准,确保其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一条 民兵训练计划和训练大纲的制定要以提高民兵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战斗力为目的,注重实战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训练的作用。 第三章 训练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民兵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训练管理机构,明确训练负责人和教练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训练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 民兵训练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训练计划和训练大纲,保证训练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能擅自变更和调整。

第十四条 民兵训练采取集中训练和分散训练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军事训练的特点和任务的要求,合理安排训练时间和地点。

第十五条 民兵训练要加强器材装备的保障,确保训练的顺利进行,提高训练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六条 民兵训练要加强训练条件的改善,提供良好的训练环境和条件,提高民兵队伍的训练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七条 民兵训练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要求,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督,确保训练的安全可靠。

第十 民兵训练要加强组织纪律的教育和管理,确保训练的纪律性和严肃性。 第十九条 民兵训练要加强政治工作的指导,提倡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防教育,增强民兵队伍的忠诚度和战斗意志。 第四章 训练考核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民兵训练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训练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十一条 民兵训练考核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令制度的要求,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不能搞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第二十二条 民兵训练考核要加强对民兵队伍素质和战斗力的评价,提高训练的实效性和现实性。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兵训练制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强化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兵训练制度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制度的知晓率和执行率。

第二十五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健全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民兵训练制度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于以前发布的与本制度不相符的有关文件,一律作废。

第二十 本制度由各级领导机关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民兵训练制度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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