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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丹政体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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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博丹的政体理论

摘 要:让·博丹提出的主权理论影响深远。他将这一思想运用到政体理论中,形成了其独特的政体思想。以主权归谁所有为依据,他将政体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形式;因主权的特征反对混合政体;同时,他首次提出了按照权力行使方式的不同来划分政府形式。虽然他主张专制统治,并被后人认为是专制主义的代表,但是他并不鼓吹暴政,而且从其政体思想中可以看到许多有意义的观点。

关键词:主权;政体;混合政体;政府形式

中图分类号:d08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6-0021-02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对于博丹更多的研究集中在他的主权思想和国家思想上;在强调博丹政治思想的价值时,也重在强调这两者。关于他的政体思想,论及的比较少。本文试图以博丹的政体理论为核心,意在阐释其思想的历史性及意义。 一、政体分类

博丹认为,主权是“共同体(commonwealth)所有的绝对且永久的权力。”[1]主权具有永久的绝对的特征。权力的永久性意味着权力在力度、作用和存续时间上都不是有限的,也就是说权力不受时间、任期的限制,主权者的生命有限,主权却是永恒的。因为如果一个人在特定时间内被赋予了绝对的权力,当限期结束后,他又成为了臣民。这样的权力是不能称作永久的权力,这个人只能是委

托人或代管人。真正的权力可以剥夺这些人的权力。

主权的绝对性是指主权是不受限制的,至高无上的。假如赋予君主的主权,如果还要受若干条件和义务的限制,那么这样的主权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主权或绝对的权力。这种绝对性表现在主权者免受先王法律的约束,免受自己制定的法律、法令的约束,免受先王的契约或誓言的约束,免受等级会议的影响,主权者为了更好地实现统治,还可以有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博丹在论述主权者时通常将其与当时的统治者君主联系在一起,实际上,这个主权是国家的代表,但由于当时法国实行君主制,在博丹的眼里,君主就成了主权的化身,代表国家实行这最高的权力。

主权的基本标志也就是主权者应拥有哪些权力呢?他从界定法律开始探讨这一问题。“法律是影响全体臣民或关系全体臣民的普遍利益的主权者的命令”[1],也就是说法律是主权者对全体臣民做出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合法命令。而后,他指出主权者的首要特征性权力就是要为臣民制定普适性的法律和专门适用于个别人的特别法令。主权的其他特性都包含在立法权和废止权中,因此这是最主要的的内容。主权还包含其他特性:宣战和媾和的权利、官员的任命权、最终审判权、赦免权、尽忠权等。这些特征都是主权者排他性地享有,其余人是无法享有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不可分割的、也是不可消灭的。

从主权论出发,博丹阐述了自己的政体理论。他非仅仅在国家意义上论述主权,也将国家主权理论应用于政体问题进行分析,进

而为法国现实的君主主权政制诉求申辩,这才是他最直接的目的[2]。他认为,判断国家的政体是什么类型,就要看在特定的国家里是谁拥有主权。如果主权掌握在一个君主手中,我们称之为君主制;如果全体民众共享主权,我们把它称之为民主制;如果主权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就是贵族制。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布丹是从主权的归属者人数的多少来划分政体的。他认为单单用善恶的标准去区分国家是不可取的,因为在他的眼里,善恶是事物偶然属性,这些属性是不能改变事物的本质属性。因此,只存在三种政体形式,即: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 二、对混合政体的态度

博丹坚决反对混合政体。既然主权是不可分割的,那么让君主、贵族和民众混在一起享有主权,结果是不可想象的。混合后要么是民主政体,要么就是主权第一天属于君主,第二天属于贵族,第三天轮到民众,这样会造成主权的分割。而分割主权就会产生纷乱,因此即使有混合政体,混合的也不是一种政体,而是一种政体的异化[1]。

在西方政治思想上,对优良政体的探讨有两种主要的观点:一种认为混合政体是优良的政体,大部分的人都持这种观点,如亚里士多德、波利比阿、西塞罗等人;另一种认为某种单一政体是优良政体,如博丹、霍布斯等。而混合政体是一直被看作共和主义的一个内容,并且影响深远,直至今日。但是博丹反对混合政体,主张君主制,绝对的君主制。

他对君主制进行了划分,分为专制君主制(despotic monarchy)、王室君主制(royal monarchy)、僭主君主制(tyannical monarchy)三种形式。在专制君主制中,君主以身法和自然法为依据,人民服从君主的法律;王室君主中,君主对臣民进行绝对的统治;僭主君主制中,君主违反神法和自然法,任意宰割人民。博丹赞同君主制,赞同的是专制君主制。这是一种最高主权掌握在一个人手里的common wealth,是一种比较稳固的政体。但是他也并没有鼓吹暴政。博丹认为,君主的权力是绝对的,但是也要受到神法和自然法的限制,受到君主签订和先王签订的契约的限制,君主在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时不能获得他人的私有财产。他在内战的背景下进行写作,是想竭力说服自己的同胞,主权国家是安全唯一的保证。唯有一位统治者,人们才不会受到内战的蹂躏[3]。

虽然博丹赞同的是合法的君主制,但他在区分了三种君主政体后,提出了“对僭主使用暴力是合法的吗”的问题。他认为,假若君主是绝对的主权者,即使他们有过失,如何对臣民不敬,甚至实施了残暴的努力,任何个别臣民或者作为整体的民众,都不能对君主的荣誉和人身实施攻击,不论是通过暴力的方式还是通过法律的途径。决不允许一个臣民去攻击君主,无论他是一个多么邪恶和残暴的僭主。对于僭主违背神法和自然法的行为,臣民应该逃避、藏匿或躲避僭主的袭扰,甚至安然忍受死亡,但却不应该去攻击他的人身和荣誉。他进而认为如果哪个人只是动了侵犯主权者的念头,那这个人也应该被处以叛国罪。也许博丹急于将被破坏的君主制重

新建立,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触动这一保证国家稳定的点。对于僭主的违法行为,外国君主可以将其合法的诛杀。其实,他竭力维护君主的实质是要保持这个国家的稳定,国家的稳定高于一切。虽然他承认,如果一个统治者不是绝对君主,那么,臣民可以反抗他,可以根据法律对其进行审判甚至付诸暴力,这是合法的。但是他断言,国家的基本目的是保护秩序,不是保护自由,所以臣民任何违抗君主的行动都应该以保护国家的名义宣布为非法的。这样,他又争辩说,在任何社会,都应该有一个绝对的君主,他实行统治而不受他人的统治,他的臣民都不能反对他。 三、国家形式和政府形式

博丹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政体理论是:他按照主权者的人数和权力的行使方式划分了国家类型和政府类型。在上述任何政体中,由于行使权力的方式不同又可以划分为不同的政府形式。一个人行使权力的称为君主制,一些人行使权力为贵族制,多数人或全体人行使权力为民主制。国家的类型与政府的形式可以交错,如在君主政体的国家中,政府形式可以是贵族制或民主制。他还指出政府的形式可以是混合的,也就是有君主、贵族、民众共同行使权力。 博丹国家形式和政府形式的区分,相当于国家主权属于谁和怎么样对国家进行管理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提出是很有见地的。用现代政治学语言来表述,这个问题应该已经涉及了国体和政体的区分,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博丹的“主权”理论为西方政治思想史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他

将主权概念明晰化,将其看作是国家的标志。之前的思想家当然没有提出过主权这个概念,但是他们探讨了最高权力,只是将其注意力都放在了权力的运用上,也就是说他们的混合政体出发点是权力的行使,即博丹所探讨的政府形式。经研究发现,博丹反对混合政体,最为根本的是反对在一个国家中找不到体现主权的所在,因为一旦主权分割,一旦找不到主权,国将不国。

博丹从神学的废物堆中找到了主权,并对其进行了剖析,将其运用到对政体的划分上,进而划分了国家与政府的形式,都已明确地表达了国家是一种抽象的公共权力的观念,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奠基作用。当然,这是时代发展的结果,历史的发展迫切要求一个体现国家权力的点来进行统治和管理。博丹所生活的背景尤其是胡格诺战争让他对这一事实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让他更明了地提出了“主权”概念,并找到君主这一体现国家的最好方式。与此同时,确保国家运行的机制也将相应建立起来。但是,“他混淆了国家形式与政府形式的概念,使国家类型与形式的解释显得混乱。”[4]但是,想要区分出国家形式与政府形式在博丹时代的政治学或法学的知识语境中也是很不现实的。由于治权或职权的概念未能确立起来,使之难以分清主权不可分割但治权却可以分立,导致了他一方面否定混合政体说,另一方面又鼓吹君主、贵族和民众共享政府权力的观点[2]。

主权的归属与权力的实施区分开来,实质是国家与政府的区分。这种划分使得权力在权力归属上面成为非人格性的抽象的符号和

观念,主权象征着国家。权力的行使是确保国家运行的一种机制。两者的分立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从西方历史来看,推翻封建专制在现实中破除了主权的“神话”,将主权的归属与权力的行使区分开来,将立法权与行政权区分开来,将政府的运作留给了权力制衡的专家们去设计。在近代宪政的理念中,国家——主权与政府——权力制衡处于不同的层面,并且互不干扰。在博丹的理论中已经有了这一思想的火花,可以说宪政国家理论在这里开始了他的现代成长。

参考文献:

[1][法]让·博丹.主权论[m].[美]朱利安.h.富兰克林,编.李卫海,钱俊文,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黄基泉.西方宪政思想史略[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3][英]彼得·斯特克,[英]大卫·韦戈尔.政治思想导读[m].舒小韵,李霞,赵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278. [4]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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