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作弊事实:(监考教师须详细填写考试时间、地点、课程、考生有关信息、违纪作弊的事实经过) 年 月 日, 学院 专业 级 班的学生(姓名、学号) ,在教学楼 教室 课程的考试过程当中: 认定行为:(由监考教师认定考生行为属于违纪或作弊) 认定依据:(由监考教师填写认定违纪或作弊行为依据) 《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第 五 章 第 条第 款 监考签名: 监考签名: 考生签名: 学院意见: 学院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教务处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学工部意见: 学工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第五章 考核纪律
第十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核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五条 考核结束后发现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核违纪: (一)有行贿教师行为的;
(二)有纠缠、威胁、侮辱任课教师、评卷教师或监考教师的。
第十六条 学生在考核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作弊: (一)携带与考核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携带具有发送、接收或存储信息功能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协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卷)、答案、磁盘、计算器、草稿纸等物品或信息的;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九)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 职能部门、考核工作人员、评卷教师在考核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学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核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核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 (六)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学生课程考核违纪作如下处理:
(一)考核违纪由监考人员当场认定并终止其考核; (二)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补考;
(三)监考人员应将《考场情况记录表》和旁证材料及时交教务科,并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记过处分,报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对学生课程考核作弊作如下处理:
(一) 凡在课程考核中作弊者,经核查属实,取消其该门课程考核资格,该门课程成
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补考,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凡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如考察期间表现良好,考核期满后处分解除后,学生可申请重修该课程。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在校期间两次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组织作弊的;
4.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情节严重的; 5.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6.有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学生在国家、省(市)级的考试中作弊,视其情节,可按照上述第一、二项从重或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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