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叉作业的平安生产管理,防止生产平安事故,根据【平安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的交叉作业的平安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均应该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交叉作业是指本公司从业人员 (以下统称我方)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相关方)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包括我方与相关方合作进行同一作业和我方与相关方各自进行作业〕,并且作业过程中可能我方危及相关方生产平安或者相关方危及我方生产平安的作业。
第四条 本公司属下各部门的生产组织指挥者在制定生产方案的时候,应了解是否存在交叉作业的情况,如存在交叉作业的,首先应尽量防止交叉作业,对确实无法防止的交叉作业,如果对该作业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采取措施可以防止事故发生的,那么应主动与相关方协商,与相关方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否那么,应坚决取消该作业方案。
第五条 在与相关方签订的协议中,必须载明为了有效消除、控制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应采取的可以防止生产平安事故发生的平安措施〔以下简称平安措施〕、为落实平安措施我方和相关方各自应负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以下简称管理职责〕和负责检查催促平安措施落实、对协议未考虑到的作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执行协议碰到的问题进行协调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措施要具体、可行。管理职责要明确、落实到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可以由我方和相关方各自指定,也可以由
我方和相关方协商共同指定,但必须都是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平安生产管理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并由我方和相关方的法人代表签字认可并加盖双方的公章。
第六条 本公司属下各部门的生产组织指挥者应该贯彻执行平安生产管理协议中我方负责落实的平安措施,在布置交叉作业的时候同时布置我方负责落实的平安措施和管理职责并做好书面记录,催促检查平安措施和管理职责的落实。
第七条 我方的从业人员如果发现相关方的从业人员在我方的从业人员作业的区域内进行作业或者相关方的从业人员进入我方的从业人员正在作业的区域,那么应该立即停止作业并劝告、要求相关方的从业人员离开我方的从业人员正在作业的区域,如果相关方的从业人员不听从劝告,仍然留在我方的从业人员正在作业的区域,那么应该继续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所属部门领导或在作业现场的生产管理人员或在作业现场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处理,待相关方的从业人员离开我方的从业人员正在作业的区域前方可继续作业。
第八条 接到报告的本公司的管理人员应该立即处理。
第九条 在作业现场的生产管理人员和在作业现场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相关方的从业人员在我方的从业人员作业的区域内进行作业或者相关方的从业人员进入我方的从业人员正在作业的区域,应该立即通知我方的从业人员暂时停止作业待相关方的从业人员离开我方的从业人员正在作业的区域前方可继续作业,并劝告、要求相关方的从业人员离开我方的从业人员正在作业的区域,如果相关方的从业人员不听从劝告,仍然留在我方的从业人员正在作业的区域,那么应该立即报告我方的生产组织指挥者处理。
第十条 接到报告的我方的生产组织指挥者应该立即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对严格贯彻执行本制度者按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制度但未酿成事故的,按本公司有关违章处分的规定处理;对导致事故的,依本公司有关事故处理的规定追究其事故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本公司安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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