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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对策

来源:爱go旅游网
 第22卷 第114期 2001年12月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

THETHEORYANDPRACTICEOFFINANCEANDECONOMICS.22 No.114Vol

Dec.2001

・经济法・

我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对策

陈立军 陈立民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3)Ξ

  摘要:我国在加入WTO以后,如何尽量避免或减少贸易争端发生以及在争端发生后如何充分利用好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这是我们理论界和实务中应加以关注的重要课题。我们应当加强法律研究,培养专门

人才,按照WTO规则要求完善我国有关立法,建立完善的行业组织和快速反应机制,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具体策略。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法律对策;规则中图分类号:DF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1)06-0151-03

  加入WTO后,我国大量经济争端将在WTO成员方之间产生,这些争端的解决方式较我国加入WTO以前将会有根本性的改变。从历史上看,我国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主要是通过磋商与谈判两种手段,通过双边方式解决。我国“入世”的好处之一是通过关贸总协定和WTO争端解决机制改善我国的贸易待遇。换言之,借助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主要工业发达国家针对我国的大量歧视性贸

[1]

易行为进行抗争,以保障我国的公平贸易机会。尤其是在总协定多边体制范围内处理和避免单边或双边的报复措施,有利于我国同世界各国建立良

[2]

好的、公平的经济关系。加入WTO之后,我国可以按照WTO的规则,而不是按个别国家的国内法

甚至强权来解决争端。这不仅是在双边途径之外多了一种维护自身经贸利益的手段,而且在面临单边主义的威胁时,可以利用这一多边机制寻求公道。

鉴于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一揽子协议不允许成员在法律上作出正式保留(次多边贸易协议除外),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入世”后的对外经贸运作,特别是对外贸易法规与政策的制定必将产生全面和深刻的影响。为了在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上争取主动,我国应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研究对策。从法律角度看,笔者认为,当前应重点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强法律研究,培养专门人才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机

Ξ收稿日期:2001-12-11

制,其复杂性表现在1.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WTO所管辖的范围已从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以及知识产权等领域,而且还将进一步扩展。2.规则体系的复杂性。WTO的争端解决机制采取经济、法律手段,又使用政治、外交方法;从法律渊源上看,包括了以《谅解》为主线的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既包括繁琐的程序规定,又牵涉庞杂的实体规定。3.规则体系的灵活性。WTO争端解决机制既体现了较明显的司法性倾向,又采用了灵活的外交手段,具有一定的灵活

[3]性。各成员国为了自身的利益,对争端解决采取实用主义态度,决不会“循规蹈矩”。

鉴于此,要对其达到深刻的了解和娴熟的运用,显非易事。为此,我们必须:

1.加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目前,我国还没有实际发生我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国内对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也相对薄弱。当前研究的内容重点在于:(1)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的具体做法,特别是在GATT基础上改进的具有特色的做法;(2)发展中国家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特别是与发达国家解决争端的经验与教训;(3)搜集、研究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前处理过的案件,GATT󰃗WTO虽未明确为“判例制”,但从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来看,过去的判例无疑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且在后来的报告中经常加以引用;(4)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关问题。重点是分析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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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争端产生的形势,以及如何利用该机制的灵活

性趋利避害的技术性问题;(5)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以及改革方向与发展趋势。

2.培养熟悉争端解决机制的专门人才。为了有效地解决与其他WTO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维护我国贸易权益,应当培养一批精通法律、熟悉

有高超的争端WTO规则体系及其争端解决程序、

解决技巧的专门人才。主要包括:(1)主管制订贸易政策、负责解决贸易争端的政府官员。要造就一批能够代表我国政府参与DSB的工作,有很强的协调、交际能力的外交家;(2)参与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专家队伍。这是指我国提供给WTO组织的专家。这些专家应有资格成为专家组成员或上诉机构成员,或技术专家小组成员;(3)国内负责解决与其他成员国争端的专家。这些专家应当能够代表中国在具体的贸易争端中据理力争,维护国家的贸易权益。其组成以国内从事国际经济、法律实务的人员为主,如企业家、律师等;(4)国内进行WTO研究,能够提供咨询的专家队伍。其组成以国内理论界的专家学者为主。

二、按照WTO规则要求完善我国有关立法WTO要求我国的经济管理和运作要符合WTO的多边贸易规则的要求。为了避免因为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冲突而使我国卷入争端或者在争端中处于不利地位,我国应当按照WTO规则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的有关立法,使之符合国内市场的需要,同时与国际通行的做法相衔接。

1.进一步完善我国以《对外贸易法》为核心的外贸法律体系。近年来,我国在外贸法律体系改革

[4]

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努力。加强了对外经贸立法,提高了经贸规则的透明度,使得我国经贸法律体系与WTO规则的距离逐渐拉近。但是,中国现行的外贸法律体系与WTO的规则要求仍存在一定的

(1)从关税结构看,高关税比重较高;(2)从非差距。

关税壁垒情况看,进口数量限制仍是中国控制进口的重要手段;(3)从服务贸易看,中国对于进入服务领域的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业务品种或者商业存在的形式(如持股比重)限制较多;(4)从立法完备程序看,中国在与国际经贸密切相关的某些领域立

[5]

法很不完善。此外,进出管理的规定不符合WTO关于法规透明度和统一性的规定,透明度不够,也不够统一。为了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并使之向WTO的规则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靠拢,从而使我国在国际经贸争端解决中争取主动,有必要对现行经贸法律体系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其要点:一是要借鉴国外经验,加速制订我国的《反垄断法》以及《保障措施条例》、《幼稚工业保护条例》等;[6]二是改革我国现行的进出口管理制度,减少进口数量限制;三是完善海关关税及其他涉外税收制度;四是完善浮动汇率制度,调整外汇管理体制;五是进一步完善外贸代理法律制度,积极推广以服务为特征的稳定、有序、高效的代理制,进一步健全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

2.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律制度。我国《公司法》实施已七周年,《公司法》的许多内容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应当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公司集团立法。立法要着重规范公司集团中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保护子公司债权人与小股东合法权益等问题;二是进一步完善公司司法的有关具体制度。例如:进一步丰富股东权的内涵与外延;明确公司董事和经理善管义务的折衷性标准,落实其管理责任;明确规定出资不齐、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等;三是制定《公司法》的实施细则和完善配套立法,如制定《国有独资公司条例》、《国家股东权行使条例》等。

3.根据WTO󰃗TRIMS,完善我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法律体系。“入世”对我国外资立法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我国现行外资立法体系不仅不符合国际惯例,也远远落后于现行《公司法》。当前,应努力建立健全一套综合全面、协调统一、高度透明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首先,应尽快实现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与《公司法》的并轨。其次,要逐步放宽外资管制领域,放宽外资准入条件,改革外资审批制度,以便与WTO规则逐步接轨。

4.完善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我国应尽快制定集成电路与布图设计保护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此外,我国现实《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与世贸组织关于知识产权协议有许多冲突之处,需加以修改。

三、建立完善的行业组织和快速反应机制目前,我国在政府与企业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方面做得很不够。首先,我国企业的组织化程度低下,没有形成完善有效的自律机制。其次,我国政府与企业界的沟通渠道不畅通,政府不能准确、完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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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地了解企业界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争端发生,我国将很难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恰当的快速反应。获得多边贸易体制的利益依赖于是否善于运用其争端解决机制,而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对策应当是建立完善的行业组织和快速反应的政

[8]

府交涉机构。建立完善的快速反应机制,应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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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方面入手:

1.加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互动,共同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政府应该通过谈判为企业拓展海外市场,遇有外国不公平的贸易措施,企业可以由政府通过协商、谈判以及启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

2.应切实有效地建立和健全各种全国性行业组织,并加强信息联络工作。我国驻外使领馆应加强对各驻在国国际贸易法规及政策的调查研究报告制度,并建立电子通讯传播网,国内企业同时加快信息化步伐,从而能够及时掌握最新动态。

3.律师(及会计师、商务咨询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应发挥桥梁作用。在未来WTO的争端解决中,中国可能是争议的一方,但真正的当事人是中国的企业,而企业是需要中国律师服务的。

4.参考欧盟“新贸易壁垒工具(thenewtrade和美国301条款的程序,建barriersinstrument)”

立我国法人或公民就外国政府违反国际义务对我国贸易或工业造成损害向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诉的机制。

5.政府设立专门的快速反应机构。目前,外经贸部于2001年11月1日成立世界贸易组织司和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也于同日起单独设置。世界贸易组织司主要承担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日常谈判及处理中国同世贸组织的关系等各项事务;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主要负责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日常通报咨询和贸易政策审议等事务;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主要承担中国对外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外国对中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应诉等事务。

四、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具体策略根据GATT󰃗WTO历年来解决争端的实践,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参与WTO的争端解决程序,应重视以下具体策略:

1.充分研究与争端有关的事实与法律问题,无论是投诉还是应诉,均应充分全面地研究与争端有关的事实与法律问题,根据“违法之诉”和“非违法之诉”两种不同情况的条件,认真准备申诉状或答辩状。在举证方面要注意WTO争端解决机制运用的“初步推定”原则。

2.各阶段的规则和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

或计划,制定各种不同的谈判策略,及时揭露对方恶意或滥用争端解决机制的做法。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准司法性的特点,所以要严格掌握时间,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磋商、调解等和解方法,应积极地与有关成员方进行磋商并接受总干事等第三方的调解或斡旋,力争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另一方面又要把握好争端解决过程中关于“时效”的规定,以免延误造成权利的丧失。

3.积极寻求国际合作,特别是努力在发展中国家阵营中寻求集体的力量,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就发展中国家的待遇作出的优惠安排和例[9]

外规定,争取在争端解决中赢得多方面的支持。在多边贸易体制解决争端的历史上有过多次由几个发展中国家联合作为申诉方的例子,如“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诉美国禁止虾及某些虾制品进口案”,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4.积极参加到WTO有关争端解决的谈判中去。只有在实务操作时才能根据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要求来确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和方案,从而有的放矢地进行自我保护。

另外,在争端解决过程中谨慎适用报复手段;与WTO秘书处、专家小组、上诉机构等加强沟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特别是积极争取总干事的支持;积极推荐我国专业人士出任专家小组成员和上诉机构成员等也都是我国在参与WTO争端解决时需要注意的应对策略。

参考文献

[1]恢复我国关贸总协定地位的影响和对策[M],中共中央党校出

版社,1992.

[2]关贸总协定适用业务全书[M],企业管理出版社,1993.[3]AsifH.Qureshi,Op,cit.note3,at107.

[4]刘宪法.WTO的基本框架及与中国现行制度的差距[N],开放

导报,2000,(2)(3)

[5]李健.入世与中国外贸体制改革[N],开放导报,2000,(2)(3)[6]刘俊海.定好游戏规则再玩[J].经济时刊,2000,(1)(2)[7]于耀东.我国必须做好加入WTO的法律方面的准备[J].政治

与法律,1999,(6).

[8]关贸总协定法律体系运用指南[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9

[9]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争端解决[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1999

(责任编校 叶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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