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fWuhanUni.ofSci.&Tech.(SocialScienceEdition)Vol.9,No.4Aug.2007
治疗性克隆的生命伦理透视
杨怀中
(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湖北武汉430063)
摘要:治疗性克隆不同于生殖性克隆,治疗性克隆以治疗为目的,有利于人类的健康和长寿,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区别对待生殖性克隆与治疗性克隆,充分认识治疗性克隆的生命伦理价值,理性分析治疗性克隆伦理争论的实质,在反对生殖性克隆的同时,积极地支持治疗性克隆,才能保证克隆技术朝着造福人类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生命伦理;治疗性克隆;生殖性克隆;干细胞研究
中图分类号:B82205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23699(2007)0420335205
克隆技术的兴起和发展,在为人类认识自身奥秘和为纷繁复杂的生物界提供锐利武器并展示广阔前景的同时,也向人类社会现有的伦理、道德以及精神生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由于克隆技术涉及到人类胚胎的利用,一开始就引发了激烈的伦理大战,包括社会伦理、科技伦理、生命伦理等。怎样看待克隆技术?人类需不需要克隆技术?需要什么样的克隆技术?几乎在世界上的每一个角落,都可以听到不同的声音。从表面上看,似乎给人以反对和赞成两派“壁垒分明”的印象。其实,情况错综复杂,可谓是众说纷纭,各持己见。赞成者有赞成的理由,反对者也有反对的道理。而且,有时赞成者和反对者往往举起同一面旗子,却有不同的解读。实际上,人们通常所讲的克隆技术,既包括以克隆人为目的的生殖性克隆,也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治疗性克隆。因此,如何看待克隆技术,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把生殖性克隆与治疗性克隆区分开来。本文拟在把克隆技术区分为生殖性克隆与治疗性克隆的基础上,从生命伦理的视角对治疗性克隆及其发展作出分析和探讨。
究,甚至宣布“克隆人”已经诞生。尽管很多人怀疑其真实性,但却往往在各国学术界、政界甚至广大民众当中引起轩然大波。于是,由于担心克隆技术可能导致的伦理冲击和秩序混乱,一场对“克隆人”的恐慌在全球迅速蔓延开来。
2005年2月18日,联合国大会法律委员会
通过的《联合国关于人的克隆宣言》要求各国禁止有违人类尊严的任何形式的克隆人。中国对该宣言投了反对票,因为该宣言提到的禁止内容也涉及治疗性克隆研究,而治疗性克隆与生殖性克隆无论在目的、内容和方法上都是不同的。治疗性
克隆(therapeuticcloning)是一种将体细胞核移植技术与最新的人胚胎干细胞技术相结合的技术,也是人类医疗历史上革命性的技术。简单地说,治疗性克隆是一种以治疗为目的的克隆技术。该技术的操作方法是先用患者的体细胞,如皮肤细胞、骨髓间充质干细胞等作为核供体,将其细胞核植入去核的人卵母细胞,获得克隆胚胎;然后从克隆胚胎分离建立胚胎干细胞系,并将这些胚胎干细胞在一定条件下诱导分化成所需要的各种类型的细胞用于治疗目的[1]。与此相对应,生殖性克隆是用上述无性繁殖的手段制造出与体细胞的供体遗传完全相同的动物或人。可见,治疗性克隆与生殖性克隆的最大区别是应用的目的不同。生殖性克隆是在形成囊胚阶段时,把它再放置到动物或者人的生殖器官里去,目的是产生一个完整的人———这就是所谓的“克隆人”。而治疗性克
一、区别对待生殖性克隆
与治疗性克隆
自从克隆技术问世以来,围绕着克隆技术的伦理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近年来,国际上相继有一些组织和科学家宣称正在进行“克隆人”研
收稿日期:2006210229
作者简介:杨怀中(19542),男,河北邯郸人,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主要从事科学技术哲学、科学技术伦理学、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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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实际上是在形成囊胚以后,把囊胚破坏掉,只取其中的胚胎干细胞,将其分化成人类各种各样的功能细胞,进而重建人体组织,乃至器官移植,从而达到治疗疾病的目的。正如华裔科学家、美国康涅狄格大学再生生物学研究中心主任杨向中教授所说“:尽管生殖性克隆与治疗性克隆在技术上是相通的,但后者却在人类的生活实践特别是医疗实践中起着重大作用,它解决了医疗实践中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因而成为医疗历史上革命性
[2]
的技术。”治疗性克隆与干细胞密切相关,也涉及到人类胚胎的利用。干细胞是机体内的未成熟细胞,具有增殖分化潜能。在发育过程中,干细胞分化为功能细胞并在组织器官内发挥特定的作用。同时,它也失去了再分裂的能力,一定时间后衰老死亡。但是,机体组织器官内留下了一部分未分化的原始细胞(干细胞),为组织器官的更新和修复储备细胞来源。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这些储备细胞越来越少。特别是在一些病理状态下,组织器官中的干细胞更不能满足机体的需要[3]。正是由于治疗性克隆也涉及到人类胚胎的利用,直接关系到人类的生命安全及切身利益,才引起人们如此激烈的争论。本来,在对待克隆技术问题上,把“生殖性克隆”和在医学领域潜力无限的“治疗性克隆”研究区分开来,在当前技术不够成熟、社会难以接受的条件下,禁止前者而允许后者,已经成为大多数科学家的共识,问题在于把政策的“红线”究竟划在哪里。但是,由于个别科学家的鲁莽行为和邪教组织的恶意炒作,使得治疗性克隆研究的处境非常艰难。所幸的是,科学家们尽管也有不同的看法,但一刻也没有停止过对这一科学处女地的开发和探索,研究成果也日趋成熟。
总之,在生殖性克隆被禁成为共识的情况下,与它只有“一纸之隔”且很容易越界的治疗性克隆,也面临着要求被禁的困境。然而在尊重生命的要求下,我们应当认识到,在加强对治疗性克隆研究的管理和控制,确保人类的尊严和国际公认的生命伦理原则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反对生殖性克隆,理解和支持治疗性克隆研究,才是我们应有的真正理性的态度。
不例外[4]。我们有理由相信,治疗性克隆研究和临床应用的生命伦理价值是显而易见和值得寻求的,它与人类所追求的生命伦理标准也是一致的。如前所述,克隆技术的兴起和发展,特别是体细胞克隆动物的成功,推翻了传统的细胞分化不可逆转的理论,提供了基础研究的新模型,而克隆技术和最新的人胚胎干细胞技术结合而产生的治疗性克隆,更成为人类医疗历史上革命性的技术。治疗性克隆技术的兴起和发展,对于提高人类的生命质量、保障人类的身心健康、促进医学科技进步等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换言之,治疗性克隆为人类战胜疾病带来了新的希望,也让个性化医疗变得更加可行,治疗性克隆技术的发展有利于人类的健康和长寿,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生命伦理的角度讲,治疗性克隆技术应用于疾病治疗无疑具有积极的伦理价值,它既有利于当代人的健康,又有利于后代人的发展,既符合当代人的利益,又符合后代人的利益。长期以来,人类为了挽救生命,对各种移植进行了艰难的不懈的探索,其中包括异种异体移植、同种异体移植。这些移植的最大缺陷是器官来源少,排斥反应大,存活时间短。在体细胞克隆技术出现之前,科学家只能通过死产、流产或人工授精的人类胚胎获取干细胞进行研究。克隆羊“多莉”的问世,意味着人们可以通过体细胞克隆出人类胚胎,这将使获取干细胞更加容易。这样一来,在医学研究和临床实践中,如果需要移植,医生可以从病人身上取下体细胞进行克隆,使形成的囊胚发育,然后从中提取干细胞,进而培育出遗传特征与之完全相同的细胞、组织或器官。从理论上来说,由于使用的是患者自身的细胞生产出来的治疗用细胞,与患者拥有同样的遗传特征,因此,移植这些细胞到患者体内不会产生异体排斥反应。而且,由于胚胎干细胞可以无限增殖,数量上可以保证治疗的需要,从而解决了可供移植的细胞、组织和器官严重不足的难题,为人类健康和长寿带来了新的希望。治疗性克隆研究是与干细胞研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治疗性克隆技术是一种将体细胞核移植技术与最新的人胚胎干细胞技术相结合的技术。我们知道,胚胎干细胞具有早期胚胎细胞形式的形态特征和很强的分化能力,可以无限增殖,能分化成为200多种细胞类型,从而进一步形成人体的多种组织或器官。因此,如果治疗性克隆的研究获得成功,血细胞、脑细胞、骨骼和内脏都将可以更换。目前,治疗性克隆研究不仅表现在组织工程或再生医学上,而且科学家还设想以干细胞
二、充分认识治疗性克隆的生命伦理价值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衡量科学技术进步最终能否为人类所接受,取决于它是否对人类发展有利,能否为人类带来幸福。治疗性克隆研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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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重建患者免疫系统。而对癌症的治疗,也可能借助于干细胞,借助于治疗性克隆技术。可以这样说,在医学研究和临床实践中,如果我们能够源源不断地获得胚胎干细胞,就可以在体外诱导产生不同的组织细胞甚至器官供移植用,那么,血细胞、脑细胞、骨骼以及内脏就可以及时更换。毫无疑问,这将给那些白血病、帕金森氏症、心脏病以及癌症等疾病的患者带来生的希望。不仅如此,治疗性克隆也让个性化医疗变得更加可行。大千世界,每个人在一生中都会遇到器官缺损的烦恼,如人们在逐步衰老的过程中会掉牙,在意外事件中会受伤。大多数器官在缺损后无法自然再生,而正在进行中的治疗性克隆技术将使患者个体的个性化医疗变得更加可行[5]。到那时,治疗性克隆将会成功地为患者量身打造胚胎干细胞,使每个人都有可能拥有自己的胚胎干细胞。医生可以从我们身上取下一个体细胞,植入到一个除去细胞核的卵细胞中,然后培育成一个治疗性克隆胚胎,这个胚胎和我们自己的遗传基因完全相同。当我们在生命的某个阶段需要治疗缺损器官时,就可以用由这个克隆胚胎分化出的细胞移植到我们体内,替代病变器官,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个性化医疗的需要。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口增长量大,出生缺陷多,移植器官严重短缺,老龄化高峰即将到来,而且各种重大疾病均有高发记录,如重症肝炎患者有3150万,糖尿病患者有5800万,成千上万尚无特效疗法的患者都在期盼着新的医疗技术[6]。社会需求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动力源泉,治疗性克隆的光明前景离我们越来越近。尽管充满挑战,但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化,治疗性克隆的临床应用将指日可待。
上代表的是不同国家在文化、法律、伦理和宗教上的不同态度。在克隆胚胎的性质认定上,美国和一些国家秉持传统的宗教观点,认为提取干细胞后的胚胎必然受到破坏,这种干细胞研究是以人类胚胎的死亡为代价的,显然是在扼杀生命。因此,治疗性克隆的研究在伦理上也是不被接受的。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则认为,克隆出的胚胎在早期阶段并不具备与婴儿同样的道德地位,将其用于研究、治病救人是会有巨大的医学潜力的,只要加以适当的控制与监督,就不存在根本性的伦理问题。一直以来,我国对治疗性克隆研究的立场和态度是鲜明的:禁止生殖性克隆研究,允许开展胚胎干细胞和治疗性克隆研究,当然要遵循一定的规范。2003年12月出台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是我国第一次以书面形式,出台禁止生殖性克隆研究而允许开展胚胎干细胞和治疗性克隆研究的政策。而且,中国公众也有着不同于西方的伦理观念,对动物的权利和早期胚胎的关注程度低于西方国家,基本上不存在因为宗教信仰而反对胚胎生物技术的问题。据丘祥兴先生等人的调查,在对治疗性克隆的看法上,有91.25%的人认同治疗性克隆,多数人认同胚胎道德地位是随着胚胎发育的不同阶段而发展变化的[6]。人口众多、公众理解科学发展并愿意参与科学研究实验,使中国人胚胎和其他研究材料资源相对丰富。那么,治疗性克隆能否得到伦理上的辩护呢?何祚庥院士曾多次公开表示支持治疗性克隆研究,他认为关于治疗性克隆争论的核心问题是人类胚胎的伦理问题与患者利益之间的冲突。因此,他主张如何正确看待治疗性克隆的生命伦理价值,首先必须解决如何确定“人”的定义问题。就生命形式而言“,可以分为生物学意义上
(person)。胚胎是人类的人和人格意义上的‘人’
生物学生命,不是人类人格生命。但是,胚胎虽然还不是‘社会的人’,虽然尚不具有人格生命,但它是‘生物的人’,具有发展为‘社会的人’的潜力。
[7]
生命的终极是由生物学生命发展到人格生命。”提取人干细胞或分化出某些器官用于治疗疾病,无疑是一种善的行为,但同时又因为破坏人胚胎,违背了不伤害的原则,于是,在伦理选择上陷入了矛盾的境地。但是,从核心价值观来看,我们所坚持的尊重生命的原则,首先应该是尊重人的人格生命,其次才是生物学生命。也就是说,人格生命是生物学生命的高级形式,在人格生命和生物学生命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应当首先尊重人格生命。
三、理性分析治疗性克隆伦理争论的实质
客观地说,关于治疗性克隆研究,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国家也有很多的争论,也有很大的阻力,这种阻力主要来自宗教、动物保护组织、妇女权利组织和反堕胎组织等。他们认为,克隆人胚胎的行为是对“人类伦理道德的挑战”,是人类伦理道德的沦丧。在他们看来,对胚胎的人工操作,如注射基因、核移植等,是“非自然”、“违反上帝意志”的;使用早期胚胎的治疗性克隆更被一些团体认为是一种“谋杀”行为。仔细分析,从赞成派和反对派之间的分歧来看,关于治疗性克隆问题的争论已经不仅仅是科学技术层面上的争论,它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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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治疗性克隆技术也有一定的道德风险,但从目的论和道义论来看,治疗性克隆技术的道德价值得大于失,并趋向于有得无失。由此我们说,治疗性克隆在伦理上是能够得到辩护的。
从另外一个角度讲,有关治疗性克隆的争论,并不是简单地选择“善”还是“恶”的争论,而是“道德与道德”之间的争论,是“两种道德”之间的争论[8]。究竟如何看待人类胚胎的道德地位呢?不可否认,胚胎作为人类生命的一种形式,其本身拥有一定的道德地位,享有作为人种的尊严。人类对早期人类胚胎无疑拥有尊重与保护的义务,因此,以经济或其他医疗之外的科研为目的的胚胎研究是不道德的,是要禁止的。但这种保护不是绝对的,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也允许有例外,那就是它必须服从于一个更高的道德目的,这个目的就是解除人类遭受病魔摧残的痛苦,治病救人,挽救患者宝贵的生命。从对早期人类胚胎的使用的角度来看,这一行为的确损害了人的尊严;然而牺牲胚胎换来的是人的生命的挽救,无疑这是一个更高的道德目的,前者服从后者、让位于后者,体现的是对人类生命的一种更高的尊重。为了保护一个不是“人”的人权,而不顾千千万万通过治疗性克隆可以治愈的患者的权利,是不利于社会进步的[9]。从这个角度讲,治疗性克隆在伦理上也是能够得到辩护的。
进一步分析,治疗性克隆并不违反国际惯例,在理性上发展是能够为人们所接受的。我们知道,生命科学界一般将治疗性克隆与生殖性克隆的区分界定在不超过胚胎发育的第14天。也就是说,按照国际惯例,允许对14天以内的人类胚胎进行实验研究。显然,治疗性克隆所使用的克隆胚胎在体外生产,并没有着床,也没有神经系统发育,即没有“知觉”,还只是一个球状的胚泡,这在生命科学界被普遍认为还不是“人”的个体,因而,这样做并不违反国际惯例。从这个角度来说,治疗性克隆也是符合生命伦理的,在理性上发展是能够为人们所接受的。必须指出的是,由于治疗性克隆涉及人类胚胎的利用,直接关系着人类的生命安全及切身利益,所以,它必须在一定的法律约束和伦理原则指导下进行,并且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和技术监督,审慎对待生命及其相关的伦理问题。如果没有监督,没有限制,就有可能导致克隆人的产生,有可能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灾难,造成不堪想象的后果[8]。一句话,对治疗性克隆技术的使用应当加以规范和引导,避免出现一些危及整个人类的尊严、情感乃至生存的后果,使之按
照符合人类生命伦理的方向发展,真正造福于人
类。正因为如此,我国出台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明确规定:利用体外授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不得将前款中获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动物的生殖系统。顺便指出,由于围绕着人干细胞研究和克隆技术的论战方兴未艾,甚至愈演愈烈,使得治疗性克隆研究在很多国家至今仍没有一个合法的名分。为此,科学家们呼吁,要为治疗性克隆正名,不要把克隆技术等同于克隆人,他们希望全社会都能理解和支持治疗性克隆研究,让克隆技术真正造福于人类。可以这样说,给治疗性克隆一个恰当的说法,一个合适的身份,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不得不迫切面对和回答的问题。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中国《人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的出台,无疑是人心所向。如果说英国“两个许可证”开人干细胞研究“合法化”之先河的话,那么,中国《人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的出台,则为世界各国制定人干细胞和治疗性克隆研究政策作出了榜样。
总之,从人类发展的长远目标来看,治疗性克隆技术有着十分广阔的应用前景,它为人类社会带来的积极效果必将远远大于它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从目的论和道义论来看,治疗性克隆技术的道德价值得大于失,并趋向于有得无失。但是,治疗性克隆技术自身存在的道德风险不容忽视,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因此,在我们对它的研制和开发持积极赞成态度的同时,更应该保持相对谨慎的态度。
四、结语
克隆技术是人类医疗科学史上的一个里程
碑,克隆技术的兴起和发展是生物技术革命的伟大突破,克隆技术特别是治疗性克隆技术的发展,连同基因工程、人体基因组计划一起,为21世纪成为生命科学世纪作出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准备。历史在发展,时代在前进,科学技术进步是任何力量也阻挡不了的,我们所做的只能是引导和规范它的发展。治疗性克隆不同于生殖性克隆,它以治疗为目的,有利于人类的健康和长寿,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既符合生命伦理,具有积极的生命伦理价值,又不违反国际惯例。因此,在当前情况下,我们应该把治疗性克隆与生殖性克隆区分开来,在反对生殖性克隆的同时,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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腔热情地支持治疗性克隆,在一定的法律约束和伦理原则指导下,保证克隆技术朝着造福人类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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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e2ethicalexaminationoftherapeuticcloning
YangHuaizhong
(SchoolofPoliticsandAdministration,WuhanUniversityofTechnology,Wuhan430063,China)
Abstract:Therapeuticcloningisdifferentfromreproductivecloninginthatthepurposeoftherapeuticcloningistocureillness,whichisaplusforhumanhealth,longevityandthesustainabledevelopmentofhumansociety.It’snecessarytodistinguishthetwokindsofcloning,befullyawareoftheethicalvalueoftherapeuticcloning,andrationallyanalyzethecruxofthedebateontherapeuticcloning.Wesupporttherapeuticcloningenthusiasticallywhileopposingreproductivecloning,asthiswillensurethedevelopmentofcloningtechnologyisinthedirectionofbenefitinghumans.Keywords:lifeethics;therapeuticcloning;reproductivecloning;stemcellresearch
[责任编辑 章安娜]
论点摘编
生态伦理学对伦理学的贡献
刘湘溶在《伦理学研究》2007年第1期撰文指出,与以往伦理学相比较,生态伦理学在基础理
论研究与应用实践指向的结合上实现了一系列的启新拓展与创新,从而对伦理学的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这些贡献主要有七个方面:一是开辟了伦理学研究的新领域,伦理学关注的是人与人的道德关系,而生态伦理学关注的是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二是确立了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新原则,即应当尊重自然的完整与稳定;三是培育了人对自然的新态度,即对自然保持感激、忏悔、敬畏和谦卑之心;四是对传统思想展开了新的系统批判,如对人类中心主义等的批判;五是明确了人在自然生活中扮演的新角色,即由自然的叛逆者、征服者转变成自然的管理者;六是对伦理学基本观念进行了新的阐释,这些观念包括利益观、权力观、价值观、责任观和公正观等;七是制定了人类行为的新规范,如倡导合理的消费,倡导合理的生产和合理的生育,呼吁维护和平等,致力于化解人与自然之间的敌视和隔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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