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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醉驾入刑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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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

“醉驾入刑”促自省

在中国,酒文化渊源流长,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席”之说,亲朋好友一聚会,大多是来两杯,更有甚者是不醉不归。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逐渐驶入寻常百姓之家,在开车与喝酒应酬之间就形成了一个明显的冲突。在对待这个问题上,大多数开车者想鱼与熊掌兼得,既喝酒又开车,对自己酒后驾车的行为一向缺乏约束,认为喝酒后开车只要“不出事”就没什么问题,在这种心态,就出现了一个又一个的马路杀手,让路人不寒而栗。

酒后驾驶事故多,在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都在10万人之上,其中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比率是没有饮酒情况下的16倍,酒驾事故在所有事故类别中所占比重位居首位。众所周知的特大酒驾事故案例有四川成都的孙伟铭和江苏南京的张明宝。2008年12月14日17时,孙伟铭无证醉驾一辆别克轿车,连撞五车后逃逸,导致四死一伤;2009年6月30日20时,南京市江宁区的张明宝醉酒后驾驶小轿车沿途撞倒9名路人,其中,4人受轻伤,3人当场死亡,2人抢救无效死亡。其中死者中还包括一名怀孕七个月的孕妇,孕妇在被撞后腹部开裂,婴儿落地,一死两命。面对如此猖狂可恶的醉驾者,人们想不愤怒都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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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中第二十二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如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4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齐聚北京,共同商议如何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22日,十一届全国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根据修改后的法律,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员将面临终身禁驾。

2011年5月1日,自\"醉驾入刑\"以后,各地机关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驾犯罪嫌疑人,最具代表性的是新法实施后的第九天,全国著名音乐人高晓松也被查出\"醉驾\"了,并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在全国范围内引起震动,彻底打消了人们对“醉驾入刑”的观望和侥幸心理,给人以心灵深处的警示和震慑。

现就有关问题,我们特邀请嘉宾现场予以解答。 1,问:饮酒驾驶与醉酒驾驶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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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 2004)中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2,问: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在面对“酒驾”时如何适用?

答:《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和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是作为惩处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法规,对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危险驾驶罪,是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规定的更严厉的行政处罚。二者是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的大小而决定适用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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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许多老百姓担心,“醉驾入刑”能不能得到严格贯彻执行?在执法过程中如何避免出现“人情案”之类的情况?

答:一方面,要增强公、法、法三机关之间的相互协作、相互制约功能。机关在执法检查中,要积极接受检察机关、群众及媒体的监督,发现一起先行拘留一起,决不手软。同时,机关还要严把刑事案件和行政拘留案件的法制审核关,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检察机关在工作中,要加强对机关的侦查监督,只要符合醉驾标准,一律批捕。在审判阶段,要细化量刑标准,醉酒驾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

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确保罚当其罪。另一方面,在整个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追究,对违

反规定不查处、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降格处理、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干扰执法办案工作等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4,假如在日常生活中,我喝了多少酒开车上路能算“醉驾”? 答:首先,我们不能对交警查处醉驾抱有侥幸心理,饮酒后上路都是违法行为,都将将面临严重处罚。其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与一个人的酒量大小无关。据专家估算:20毫克/100毫升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80毫克/100毫升则相当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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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低度白酒或者两瓶啤酒;而100毫克/100毫升就大致相当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最后,驾驶员朋友们,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一定要始终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5,“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判处的拘役与机关适用的拘留有啥区别?

答: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在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由机关执行, 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它与机关的行政拘留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是性质不同,一个是刑事处罚、一个行政处罚。二是期限不同,行政拘留1日以上15天以下;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三是后果不同,拘役会给当事人留下刑罚记录,俗称“案底”,会对他们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 6,公务员因“酒驾”被判处拘役后是否会丧失公职? 答:会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公务员受到刑罚处罚将被开除公职。是的,根据有关规定还要开除党籍。这就意味着公务员醉驾被判拘役将被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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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 同时,国家公务员招考时,目前也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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