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加强在施工过程中原材料、产品合格证、材质化验单的管理,提供准确、完整的质量鉴证资料,证明产品质量的符合性,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对原材料、产品合格证、材质化验单的管理。
3 管理职责
3.1 原材料、产品合格证、材质化验单实行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三级管理。 3.2 采购员负责提供所采购产品的合格证、材质化验单。
3.3 仓库保管员、现场材料员负责产品合格证、材质化验单的验证、登记和保管。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公司所有建设工程所用物资在订货、采购、验收、发放过程中,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材质化验单,并在保管台帐登记。
4.2 分公司材料管理部门采购并调拨给项目部的材料,每发一次料,附一份产品合格证、材质化验单(复印件并加印章),同时做好台帐登记,原件由材料管理部门保留、保管备用。
4.3 项目部所用物资(包括项目部自行采购、材料管理部门调拨、甲供材料)其产品合格证、材质化验单须编号保管和登记台帐,待竣工后整理和汇总与工程技术档案同时装订成册交建设单位和档案室存档。
4.4 产品合格证、材质化验单台账登记,记录必须及时、清楚,妥善保管,必要时实现其追溯性。
4.5采购人员采购物资时,产品合格证、材质化验单,必须齐全完整,无产品合格证、材质化验单不得采购。各级仓库保管员若发现无产品合格证、材质化验单的物资,应追踪索取,仍不能提供可拒验拒收。建设单位提供的产品,其产品合格证、材质化验单同样必须齐全完整,管理内容与自供材料相同。
4.6 需要复检的物资范围
4.6.1 对产品合格证、材质化验单缺项和数据不准者。
4.6.2 按管理体系要求必须复检的物资。 4.6.3 在库多年材质不清、质量难以确定的物资。
4.6.4 实物色标或标记与原合格证、材质化验单不符的物资。 4.6.5 超过保管期限或在运输中造成规格、型号混乱的物资。 4.7 复检程序
4.7.1 凡需要进行复检的物资,由材料管理部门在公司、分公司技术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在与保管员做好物资标识移置的同时,由保管员取样,材料管理部门负责送有关专业部门检验。
4.7.2 复检报告由技术管理部门审校,并通知保管员做好物资标识,同时按计划需要用量发放。
4.7.3 属于混材、混质、混号的物资,应在技术管理部门指导下,按国家标准规定取样。复检不合格的物资,再次复检时,应加倍取样。
4.7.4 电线、电缆的绝缘检验,阀门的水压试验等可在施工现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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