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在中华五千年文明史的进程中,法律便扮演了这一“规矩”的角色。《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书是瞿同祖先生于1947年的成书,但是时至今日,这本书仍然是中国法制史方面的重要著作,是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学术专著。在假期有幸得以拜读,在这里记下一些浅显随感。
中国法律与社会习俗息息相关,并由此应运而生,这本书也就此将二者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更加明了的体现在我们面前。初读此书,觉得语言上与文言相似,倒是让人感觉更加贴近历史了。
张之洞曾经说过:世运之明晦,人才指盛衰,其表在政,其里在学。是时,国运颓危,列强环伺,传统频遭质疑,西学新知亟亟而入,中华现代学术的转型完成于该混沌时期,于切磋琢磨、交锋碰撞中不断前行。学术与思想的新变,带动了社会各领域的全面转型,为中华复兴奠定了坚实基础。瞿同祖老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正是怀着这样一种精神,将汉代至清代二千余年的法律作为整体进行剖析,加以讨论与比较,以达到阐释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的目的。除此之外,本书还讨论了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的重大变化,介绍了巫术与宗教,儒家与法家思想,使中国现代学术的成功转型向前迈了一大步。
中国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等级制度森严,“亲亲尊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儒家理念深入到法律条文中。正如史家总结的,一个时期的文化是对于这个时期的政治、历史、文化的反映。本书第一章所阐述的有关“家族”的相关法律更是印证了这一点。
在封建社会的大家庭中,父权才是王道, 一个家族的范围,也是以父系氏族为主,而母系仅上溯一代。这一点书中的第二章做出了详尽的解析。父辈更是家族的大家长, 父权大于天,不可违逆,家法家规,都由家长来执行其权利,而这种权利在法律上却是相当支持的。父字据《说文》:“矩也,家长率敦者,从又举杖”,字的本身即含有统治和权力的意义,并不仅止于指示亲子的生育关系,子孙违犯了父的意志,不遵约束,父亲自可行使威权加以惩责。社会上承认父亲这种权力,从法律的观点来看,则可说他的权力是法律所给予的,《吕氏春秋》说:“家无怒笞则竖子婴儿之有过也立见?”《颜氏家训》亦云:“笞怒废于家,则竖子之过立见,刑罚不中,无所措手足,治家之宽猛,亦犹国焉?”我们在本书的第一章可以看到,其中的罪名多为违反教化,如酗酒、当母衣物、、离家不养父母、擅自用取财物基本上是最重的罪名;而父母杀子可以视为无罪,父母若以不孝罪名要求官府处死,官府甚至也不会拒绝;子女不可有私有财产,甚至成家立业后只要父母仍再世也不可以,更有甚者,儿女子孙都可以视为家长的私有财产„„我们应注意,父亲对于子孙的笞责实际上是并不只限于竖子婴儿的,子孙成年以后依然不能坚持自己的意志,否则仍不能避免这种处罚。种种的规定可以看出,父权在每一个封建家庭中是如天般的存在。
那么,女性在这个家庭中又扮演着什么角色呢?
中国历史上就是一个不平等的社会,这种不平等表现在政治、社会、生活等各方面。这本书中令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关于妻子地位的描述。《说文》中写到,“妻与己齐者也”,名义上,夫妻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古人的传统思想是“男女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女子始终受男子的意志和权力支配,自生至
死可谓都处于“从”的地位。我们可能熟知这几句话: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这就是《女诫》中的三从了,我们可以看出女性在封建家庭中低下的地位,在家时听从父亲,名字不能入族谱;出嫁后冠上夫姓,百年后也只能是“某某氏”或“无名氏”;若不幸夫死,那就只能依靠儿子过活。要知道在封建社会中,女性是绝对不能抛头露面的,更何况养活自己呢?
而在夫妻之间伤害对方的刑罚制度中,妻子伤害丈夫受到的处罚比伤害常人所应受的处罚更为严重。甚至强调了:不论是否有理由,妻子皆不能行使自卫,即使在情势危急之下也不例外。然而夫过失杀妻可以不问,即使夫故意致妻死亡都有“妻命为轻,祖宗嗣续为重”为理由而开脱。由此,我终于明白了为什么当今社会仍有“重男轻女”的观念,而且并不是一时之间便可磨灭的理念,这种思想不是一时兴起的,而是已经传承了上千年,要使整个中国都改变这种观念,是一场仍将要延续很长时间的持久战。可见,女性在封建社会中往往是依附于男性的存在,而且这种依附还没有任何保障,被欺凌、折辱,甚至死亡都无处申冤。至此我也终于理解了为什么在立国之初妇女的运动是那样的激烈,那样的得到妇女们的拥护,只因被压迫了数千年,刻不容缓。
社会的不平等还体现在婚姻上,法律的规定更纵容了这一特权的实施。男子可以三妻四妾,女子却要从一而终,否则便是荡妇淫娃要浸猪笼点天灯;男子可以休妻休妾,女子却还要忍受“七出”的挟制,那“三不去”也是极少适用;男子娶妻生子追求女子光明正大,女子却只能独守深闺,任由父兄决定自己的余生;若是不幸为妾室,生活更不知将如何困苦。
关于中国古代阶级之间的等级制度也分的非常清楚,儒家关于君子小人及贵贱上下的理论仍为社会的中心思想。管子云:“度爵而制服,量禄而用材,饮食有量,衣服有制,宫室有度”。由此可以看出,当时社会生活方式的差异是至关重要的。可以说,衣履器物无一不异,“见其服而知其贵贱,望其章而知其势”,人们的社会地位从外表上便可一目了然。这种差异包括了:饮食的,衣饰的材料、颜色,房屋的大小、装饰、材料,马匹使用的等各方面。甚至还在婚姻方面加以强制规定。婚姻的选择不仅受到父母的,也受阶级之间的贵贱的封建思想制约着。士族必须自爱自重,不能与庶族通婚,为了保持家世血统的崇高,避免低门血统混入,阶级之间必须内婚,否则家世变不可永久维护了。在关于阶级内婚的规定,法律不但立有良贱为婚的专条,对于违犯者加以刑事制裁,更重要的是根本否认这种婚姻的法律效力,而予以撤销的处分。这些强制性的规定同样也与儒家关于“贵贱尊卑”的思想挂钩,可以看出中国封建思想的进一步严重化。
除此之外,阶级之间的差异甚至出现于法律条文之中。许多时代的法律都规定除了得到皇帝的许可外,司法机构不得擅自逮捕审问贵族及官吏。他们犯罪有“不受拘系刑讯、皇帝批准方可判刑、不佩戴枷锁、不适用普通的司法程序”等特权。虽然,在封建解体之后,不再容许各个政治单位不同的法律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以大一统的同一法典,预示着法典不再属于贵族而是属于国家。法律是皇帝统治臣民的工具,主权命令全国所有的臣民,治人者和治于人者,贵族和平民都应遵守这部法典,一切人都在同一司法权以下,任何人不能超越,甚至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然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观念根深蒂固,士大夫仍然会有关于刑罚的特权,他们总是设法垄断法律。处于当时的社会,绝对的平等主义始终不能彻底实行。因此,我们只能说法律在秦、汉之后有进一步的平等,贵族不再能置身法外,却断不能说秦、汉以后的法律已由不平等进入
绝对的平等,不能武断地说贵族和平民处于同等法律地位。
书中还介绍了当时的一些封建思想,如宗教巫术等。这些思想虽然现在于我们看来可笑可叹,可是在历史的洪流中它们不知起了多少次的作用,了多少无辜的生命。我们却也不能完全保证现今它们已经完全消失了,毕竟它们和“重男轻女”的思想一样,都存在了数千年,观念上的改变仍在继续。
瞿同祖先生在书中,用精炼的词句、生动的案例、详尽的对比向我们展示了中国古代社会中法律和社会的相关之处,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法律的特征,进而揭示了中国古代法律社会的基本精神。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让我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了更深一层的了解,某种法律制度及其产生的社会根源。这样追根溯源,我认为这正是学习中国法制史所需要的且必须做到的。或许以我现今的知识水平还难以将书中的内容理解透彻,但也令我获益匪浅,对法制史的学习上也会扫除许多障碍,我也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可以再次拜读这本著作,并对之有更高层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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