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关于XXX先生提供假设数据
税务咨询备忘函
XXX先生:
非常感谢贵方对深圳市大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所”)的信任和支持,根据委托,我们对贵方提供的关于深圳某公司未入账收入的假设数据进行纳税风险评估及相关税金计算。
按照约定,我们的工作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国税发〔1999〕第193号)、《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等、中国注册税务师有关执业准则、指南的规定,以贵方提供的关于深圳某公司未入账收入假设数据为起点并对此假设数据引起的税务问题进行定性分析、研究和讨论,并提出了我们的建议。保证贵方所提供信息、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是贵方的责任。
通过以上工作,本所与贵方在此次服务过程中达成了一致意见,为此本所将所进行的工作进行总结,特制作本税务咨询备忘函,供贵方参考。同时,也希望通过本次合作能为我们更多、更深的合作打下坚实基础。 一.备忘函目的
本所接受贵方的委托,对贵方提供的关于深圳某公司未入账收入的假设数据进行纳税风险评估及相关税金计算,提出咨询建议,并编制本备忘函。
二.主要内容
1、关于未入账收入假设数据涉税金额分析(币种:人民币)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补缴税款:
2002年度至2008年度未入账收入假设数据合计为22,765,858.15元。应补缴增值税合计为3,870,195.89元;应补缴城建税合计为38,701.96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合计为3,439,166.72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计算的税款滞纳金:
2002年度至2008年度未入账收入假设数据应缴纳的增值税滞纳金合计为4,798,670.09元;城建税滞纳金合计为47,986.70元;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合计为4,249,252.09元。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计算的罚款:
2002年度至2008年度未入账收入假设数据应缴纳的增值税罚款合计为1,935,097.94元;城建税罚款合计为19,350.98元;企业所得税罚款合计为1,719,583.36元。
2、关于未入账收入假设数据可能涉及的主要税务风险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深圳某公司因有部分收入未入账,违反了依法及时、如实申报的纳税义务,将导致税务机关的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深圳某公司未入账收入始于2002年度,截至报告日,因时间跨度较长,滞纳金额也会相对较大。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某公司未入账收入假设数据涉嫌偷税行为。本备忘函第二项.主要内容第1条第(3)款所列示的罚款金额1,719,583.36元仅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罚款下限计算。依据未入账假设数据罚款最高金额可达36,740,322.85元。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深圳某公司未入账收入假设数据涉嫌逃税罪,因未取得相关假设比较数据,所以刑罚、罚金需依据税务、司法机关的行政、司法裁定作出。
三.免责声明与备忘函用途
我们的咨询是依据中国目前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进行的。我们的分析以贵方提供的假设数据为基础。受委托范围及资料的限制,咨询结论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本备忘函仅限用于贵方了解未入账收入假设数据涉及税收风险及处罚。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咨询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本税务师事务所无关。
四.涉及的法律规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税暂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附件:关于XXX先生提供深圳某公司未入账收入假设数据涉税计算表
事务所合伙人:
深圳市大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税务师:
201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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