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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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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一、排洪设施

1、尾矿库必须设置排洪设施,并满足防洪要求。

2、尾矿库的排洪方式,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洪水量、调洪能力、回水方式、操作条件与使用年限等因素,经过技术比较确定。通常宜采用排水井(斜槽)排水管(隧洞)排洪系统。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溢洪道或截洪沟等排洪设施。企业遵循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建设设计文件确定的排洪设施。

3、其他的排洪设施如坝肩截水沟;坝体外坡面的坝面排水沟;汇水面积大时应设山坡截水沟。

4、排洪设施应经常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5、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严禁在排水井井筒顶部封堵。

二、防汛措施

1、汛前应成立防汛抢险指挥部,统一指挥汛期的防汛工作。 2、汛期应设置专人____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____人,注意库区、坝体、库区水位及溢洪道泄洪情况。

3、值班人员应配置有线和无线电话。

4、库区须设置强光照明。照明灯光应覆盖库区道路、坝体、排洪设施、汇水区及泄水口。

5、汛期应配备应急抢险物资,存放于便于应急使用的地点。 6、汛期前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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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汛期前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

8、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9、非紧急情况,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挡水。 10、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11、连续降雨后,采取相关措施(降低库水位、维护坝面、疏通排水沟等),防止发生垮坝。

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安全管理,保障矿山生产与周边生态环境的安全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具备尾矿库排洪设施的矿山及其周边区域。

第三条 安全管理原则

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分级负责,层层落实 3. 法治驱动,责任明确 4. 信息共享,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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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尾矿库排洪设施安全管理 第四条 设施管理责任

1. 矿山应设立尾矿库排洪设施的专门管理机构,并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矿山应设立设施管理责任人,负责对尾矿库排洪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3. 设施管理责任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 设施的建设和改建

1. 尾矿库排洪设施的建设和改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必须经过评估和论证,并获得批准和备案。

2. 建设和改建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确保设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设施建设和改建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设施符合设计标准和使用要求。

第六条 设施的日常维护

1. 矿山应制定设施的日常维护计划,明确维护工作的内容、责任人和维护周期,并及时记录维护情况。

2. 设施的日常维护应包括设备检查、设备维修、环境清理等工作,必要时应进行设施的试运行和演练。

3. 设施的维护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进行,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 设施的安全监测与评估

1. 矿山应配备设施的安全监测设备和仪器,并建立相应的监测系统,对设施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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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设施的安全监测数据应及时记录和归档,监测结果应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设施的安全稳定。

第八条 设施的维修和更新

1. 矿山应制定设施的维修和更新计划,根据设施的状况和维修需求,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工作。

2. 设施的维修和更新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维修和更新的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维修和更新记录应及时保存。

第九条 设施的事故应急处理

1. 矿山应制定设施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行动程序,并进行演练和考核,确保应急响应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 设施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事故的分类、应急联络机制、应急救援措施、事故调查与处理等内容。

3. 设施事故后,应及时进行事故调查与处理,记录事故原因和经验教训,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条 设施的定期检修和评估

1. 矿山应制定设施的定期检修和评估计划,并根据计划进行检修和评估工作。

2. 设施的定期检修应包括设备清洗、设备更换、设备校准等工作,检修记录和结果应及时保存。

3. 设施的定期评估应采用专业的评估方法和工具,评估报告应及时编制和发布,评估结果应用于设施的管理和改进。

第三章 防汛措施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防汛措施编制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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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矿山应制定防汛措施编制的工作方案,并明确编制人员和审批程序。

2. 防汛措施的编制应结合当地的气象、水文等相关数据和预测,科学合理地确定防汛标准和防汛计划,并经过矿山和相关部门的审批。

3. 防汛措施的编制应充分考虑尾矿库排洪设施的状况和安全要求,确保防汛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防汛措施的组织与实施

1. 矿山应组织防汛措施的实施工作,明确责任人和行动程序,并做好应急联络和指挥调度工作。

2. 防汛措施的实施应包括应急抢险队伍的组织和动员、设备和物资的调配、汛期巡查和监测、汛期通讯和联络等工作。

3. 防汛措施的实施工作应按照防汛计划和相关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防汛措施的监测与评估

1. 矿山应配备防汛措施的监测设备和仪器,并建立相应的监测系统,对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

2. 防汛措施的监测数据应及时记录和归档,监测结果应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防汛措施的有效性和持续改进。

第十四条 防汛措施的更新与改进

1. 矿山应定期对防汛措施进行评估和改进,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需要,及时更新和改进防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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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防汛措施的更新和改进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必须经过评估和论证,并获得批准和备案。

3. 更新和改进后的防汛措施应进行试运行和演练,并及时进行记录和总结,以提升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1.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追究相关责任。

2. 矿山应积极配合和协助监督检查工作,对监督检查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采取措施落实。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1.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矿山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

2. 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由矿山负责人负责解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矿山原有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矿山负责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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