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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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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移动式起重吊装(以下简称吊车)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吊车作业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吊车事故的发生,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吊车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塔式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等。

第三条 安全管理要求:吊车作业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组织,必须有专人负责,确保吊车作业安全、顺利进行。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吊车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各工种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安全管理体系:各吊车作业单位应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等。

第六条 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吊车作业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确保吊车作业过程中人员、设备的安全。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吊车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章 吊车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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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吊车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吊车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格证书,经过岗前培训,并定期进行技能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 吊车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吊车作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吊车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 吊车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要求:吊车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作业规程,不得违反操作规定,不得私自改变吊车结构和功能。

第十一条 吊车作业人员的责任:吊车作业人员对自己的安全、作业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应按规定操作吊车,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二条 吊车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吊车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 吊车操作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吊车操作前的准备工作:吊车操作前应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吊车各项功能正常,安全装置完好。

第十四条 吊车操作的安全要求:吊车操作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超载、超高、超限,操作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视觉和听觉。

第十五条 吊车操作的安全距离:吊车操作时,应按照安全距离要求保持与人员、设备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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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吊车操作的预防措施:吊车操作应预先评估作业风险,合理设置信号、标志和防护措施,确保吊车作业安全。

第十七条 吊车操作的应急处理:发生吊车操作事故,吊车操作人员应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保护作业人员及现场安全。

第四章 吊车维护与检修的安全管理

第十 吊车维护与检修的计划:吊车作业单位应制定吊车维护与检修的计划,按照规定周期进行吊车的维护和检修。

第十九条 吊车维护与检修的标准:吊车的维护与检修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吊车的性能和安全。

第二十条 吊车维护与检修的记录:吊车的维护与检修记录应详细、准确,保存至少三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吊车维护与检修的安全防护:吊车维护与检修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维修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吊车维护与检修的安全设施:吊车维护与检修场所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施、照明设施、通风设施等。

第五章 吊车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吊车作业现场的布置要求:吊车作业现场应进行合理布置,设置合适的安全指示标志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吊车作业现场的安全距离:吊车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距离,防止吊车与周围设施的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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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吊车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吊车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防护栏杆、防护网等,确保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吊车作业现场的秩序:吊车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秩序进行作业,不得影响吊车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吊车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吊车作业现场应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吊车作业安全。

第六章 吊车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二十 吊车事故的报告:发生吊车事故时,吊车作业人员应立即向单位报告,单位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吊车事故的初步处理:吊车事故发生后,应先确保人员安全,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然后进行调查和初步处理。

第三十条 吊车事故的调查处理:吊车事故发生后,应进行详细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吊车事故的责任追究:对于吊车事故的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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