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爱go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爱与溺爱的分界线

爱与溺爱的分界线

来源:爱go旅游网
入职初期:溺爱

信念:“老师要无私伟大,要爱护学生;不能伤害学生;要多表扬不能批评;要有耐心,要给学生机会等等”。 案例 1:借钱事件 爱的性质:偏袒的爱

对学生的危害:过分依赖老师,不利于心理和人格成长 我的学习和反思:添加界限、规则 案例 2:小学四年级的乱堂 爱的性质:消极的爱

对学生的危害: 对学生不要求,不规范,不指导,不引领,所谓的把课堂还给学生,造成课堂低效和无效。爱成了纵容,变成一种过度的给予。 我的触动:“你不是学心理的吗?这都不知道。你得让他们排队进去。” “不是为了活动而活动,要有目的和活动之后的总结和反思。”

我的学习和反思:活动环节设计要科学合理、精细。要引领课堂,规范学生的行为。

第二阶段:为维护面子而严厉,不是爱学生 案例 3:学生日记“我的第一次” 第三阶段:技巧的爱,尊重与界限

情绪稳定,不被学生的表面“坏”行为“勾走”,看到问题的根源,艺术的解决,巧妙的化解“危机”。

案例 4:面对学生的“屡教不改”

感谢前两个阶段的自己,不断调整自己的教学行为。在关爱和规则之间,寻找平衡。

我经常问自己的问题:“是否过度关爱,剥脱了学生自己成长、承担责任的机会和权利?”“是否有些严厉,伤害到学生的自尊和感情?”“我是为了自己的面子,还是为了学生的成长?”如果以上的回答都是否,那我会接着问自己:“怎么解决这个问题问题,既保护学生自尊又有利于学生的长远发展?”

补充阅读:

一、溺爱是偏袒的、消极的、无原则的爱 【表现】

1. 教师的无私奉献,全面包办代替。

教师很忙很累,从班级值日到班会活动的安排,从作业的登统到不停的与家长沟通,从同学关系的相处到学生的时尚和爱好,都实时观察处处过问,随时待命甚至主动出击。老师忙碌不堪满脸倦态,学生松散木讷。 2. 一味“赏识”,不敢批评。

为鼓励学生学习,有些老师想了各种奖励措施,从小礼物到参加活动的特权,层出不穷。即使是学生出现严重错误时,对课堂的知识性内容出现严重误差的时候,老师仍然不敢批评,一味的偏袒还要表扬。

有些老师误认为批评学生会伤害他们的自尊,从而不敢批评学生,造成廉价的表扬充斥了课堂,其实,实事求是的表扬和实事求是、负责任的批评,都是赏识和激励学生。我们在和学生的交往中发现,正确的批评也能使孩子们感觉到老师更深层次的关爱和期待。

最需要防止的是无原则的浅薄的赏识和不讲策略的批评,这两者都不可能促进学生的发展。 3. 纵容学生。

对学生不要求,不规范,不指导,不引领,所谓的把课堂还给学生。造成课堂的低效和无效。爱在这里成了纵容,变成一种过渡的给予。 【危害】

严重降低了学生的主动意识和能力。

学生过分依赖老师,丧失思考问题,协调各种关系的能力,不利于人格、心理的成熟。

二、爱的界限:“严与爱”相结合

“严与爱是共生的。爱是严的基础,有了爱,严才会有效果;严是爱的升华,只有在爱的基础上提出严格的要求,才会被学生所理解,才有可能使学生自觉地遵守。”。

严格,即平等对待每个学生,对每个学生负责,为每个学生的发展着想。苏霍姆林斯基曾指出,对学生的公正严明是真正人道主义的表现。教师的公正严明是孩子信任教师的基础。但是,对待学生严格也要注意分寸和尺度,做到“严而不厉,严而有格”。 严而不厉,严而有格

一些老师对严存在严重的曲解,在他们那里 ,严演变为体罚和变相体罚。心虽善 ,动机也好 ,但严而无格 ,爱必荡然无存 ,再不是严是爱的范畴 ,而坠入了严为害的泥坑 ,学生的自尊、人格、上进心被严的霜风冷雨击碎。冷淡的面孔、尖刻的语言、使学生难堪的惩罚 ,并不是严格 ,反而易挫伤学生的自信心、自尊心。 格就是范围、分寸。老师对学生的要求严但不能超过一定的范围 , 严要有分寸。严格要求应该是合理的、善意的、可理解的和现实的,即有尺度。对待不同的学生 , 要采用不同方法去严格要求,这个不同方法就是格。如果老师严而无格 , 乱严一气 ,乱批语人 ,会造成很不好的效果。

因此 ,老师的严不是强硬和武断 ,而是能公正、严格对待每一个学生,从而使学生感到一种平等尊重和对自身价值的肯定。

在一定条件下,宽容也是一种严格 ,也是一种教育,可引起学生发自内心的自省、自责。要在严格要求的前提下宽容学生的某些缺点错误。首先,宽容需要对于教育情境准确地认知与判断。判断问题的性质是原则性问题还是非原则性问题,判断过错是偶然性的还是经常性的。孩子有些问题即使教师不闻不问也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自动消失 。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at.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