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结构房屋经济耐用年限和残值率参考值
各种结构房屋的经济耐用年限的参考值一般为:
1、 钢结构:生产用房 70 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 50 年,非生产用 房 80
年;
2 、钢筋混凝土结构 ( 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简体结构、框架
剪力墙结构等 ):生产用房 50 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 35 年,非生产
用房 60 年;
3 、砖混结构一等: 生产用房
40 年, 受腐蚀的生产用房生产用房 50 年;
4、 砖混结构二等: 生产用房
40 年, 受腐蚀的生产用房生产用房 50 年;
5、 砖木结构一等: 生产用房
30 年, 受腐蚀的生产用房生产用房 40 年;
6 、砖木结构二等: 生产用房
30 年, 受腐蚀的生产用房生产用房 40 年;
7 、砖木结构三等: 生产用房
30 年, 受腐蚀的生产用房生产用房 40 年;
8 、简易结构: 10 年。
建筑物的残值率因不同建筑结构而不同,其参考值一般为:
1 、钢筋混凝土结构: 0 ; 2 、砖混结构一等: 2 %; 3、 砖混结构二等: 2 %; 4 、砖木结构一等: 6 %; 5 、砖木结构二等: 4 %;
30 年,非30 年,非20 年,非20 年,非20 年,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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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砖木结构三等: 3 %; 7 、简易结构: 0 。
房屋残值: 清理费用: 残余价值:
房屋达到使用年限, 不能继续使用, 经拆除后的旧料价值。 拆除房屋和搬运废弃物所发生的费用。 残值-清理费用。
残值率: 残余价值 / 房屋造价
河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 【文 号】 冀建房 1991 517 号 【颁布单位】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1 年 11 月 22 日 【实施日期】 1991 年 11 月 22 日
为了准确反映房屋的价值, 合理确定房屋的价格, 防止房屋价格不合 理的上涨 和贱价出售,保持房屋价格的基本稳定,按照以质计价、分等定价的 原则和国家有
关规定,制定如下办法:
一、房屋评估计价办法是依照被评估房屋的常用结构、标准、用料情 况计算重置完全价值,然后按各类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情 况的新旧程度折扣,而
确定现值。城镇各种所有制房屋进行交易、 互换、抵押、拍卖、典当、 转让、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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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价拨、划拨、拆迁或以房抵债、入股、投资等,涉及房屋价格 的活动,均依
照本办法评估作价。
二、房屋评估计价原则:是以房屋重置完全价值确定各类房屋的价值 为房屋评 估计价的基本原则。
房屋重置完全价值是指房屋评估时前一年重新建造该类房屋应花费 的全部投 资。
重置完全价值的确定,包括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室外工程费、土地征 用费、拆 迁补偿费及房屋座落地段、朝向、楼层等调节因素的增减价值。
1.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简称工程造价),一律按房屋评估时前一年 执行的《河
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各市发布的单位估价表、 装工程预算定额
单位价目表》、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及有关规定,编制预 算成本。在编制
预算成本时,施工安装企业取费标准的确定,省辖市按地市级企业取 费,县或县级
市按县市级企业取费;材料价格的调整系数,一律按当年当地规 定的材料价格
调整系数及规定按实际调整的材料差价, 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为确定 重置完全价置 的基础。
《河北省统一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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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室外工程费,系指建筑物以外与建筑物直接配套的上下水设备、
电照、甬
路和化粪井等工程费用。
3 . 土地征用费,系指按《土地管理法》核定的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
补助费。
4 .拆迁补偿费,系指拆除房屋收购费、临时过渡费、搬家费、停业
损失费等。
5 .房屋座落地段因素,具体表现为以级差地租为基础的地段差价。 各市、县
房地产管理机关可根据各地土地级差情况, 划分若干地段,确定相应 的地段差价。
朝向差价,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可根据当地情况, 依据房屋的不同朝 向,确定 不同的差价率。单元内各朝向增减差价率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楼层差价,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可根据多层或高层住宅的具体情况, 确定标准
价格楼层和其余各楼层的差价率。各楼层增减差价率的代数和应趋近 于零。
6. 根据房屋的特殊结构,对于房屋的重置完全价值还可作出增加或 减少的规
定。对于房屋特殊屋面做法和墙体厚度, 应以当地的标准和通用的做 法及厚度为基
础计算调整分值。室内净高,一般居住用房以室内净高2.8米为基 础,在其他条
件不变的情况下,每增高或降低10厘米,房屋建筑造价即增加或减 少2%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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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
可按此计算其调剂分值。对于礼堂、剧院以及房屋的地下室、暗楼、 借墙、共墙等,
均可结合房屋建筑的实际情况和技术、 业务上的具体规定,作出增减 价值的规定。
三、房屋分类:按部颁《城市房产会计制度》的规定,房屋常用结构 分为四类 七等
1 .钢筋混凝土结构: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
大板与框
架轻板结构等房屋。这类房屋一般内外装饰良好,设备比较齐全。
2 .砖混结构一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 部分砌砖、
水刷石、水泥抹面、涂料粉刷或清水墙等,并有阳台,内外设备齐全 的单元式住宅
或非住宅房屋。
3 .砖混结构二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 是清水墙,
没有阳台,内部设备不全的非单元式住宅或其它房屋。
4.砖木结构一等:材料上等、标准较高的砖木(石料)结构,这类 房屋一般
是外部有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园洋房等高级房屋。
5 .砖木结构二等:结构正规,材料较好,一般外部没有装修处理, 室内有专
用上、下水等设备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
6 .砖木结构三等:结构简单、材料较差,室内没有专用上、下水等 设备,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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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级的砖木结构房屋。
7. 简易结构:如简易楼、平房、木板房、砖坯、土草房、竹木捆绑
在评估时,如建筑情况复杂,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每等内可再分 级。有些
房屋介于两个等级之间,应以主要结构为主定级。 四、房屋耐用年限及残值率:
I房屋结构丨丨丨
I -------------------------------------------------------- I
值率I
耐用年限 I 残
I类别I等级I I I
I 1 .钢筋混凝土结构 I I 6 0 — 8 0年I 0 I
I
I2 .砖混结构 II
二等I I--
—I --
II
一等I
--------- I
I 一等I 4 0 — 6 0 年 ---I---
I 2% I II
--------------- I --------------------- --------- I
I 6% I I二等I
3 0 — 5 0 年 I 4% I
I3. 砖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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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I--
三等I
I 3% I ---I---
------------------ I --------------------- ------------ I 15年 I 3% I
—I --
I4.
简易结构
I I 10 —
五、房屋新旧程度的评估标准:房屋新旧程度评估标准(见附表一)
是根据部 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参考典型代表城市的有关资料 确定,原则上
将房屋按常用结构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简易 结构四种类型。
这四种类型房屋的新旧程度,都是以各类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三 个组成部分十
二个工种项目的状况评估的。评估的房屋新旧程度,应与相应的质量 等级相吻合。 如下表:
I质量等级丨新旧程度丨备注I
---------------------------------------------------- I I完好房I十、九、八成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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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I --------------------------------- I I基本完好房I七、六成I I
I ------------------------------ I --------------------------------- I
I
I
I 一般损坏房I五、四成I确定需要拆除改建的危险房按残值计 算其现值I I严重损坏房丨三成丨丨
I ------------------------------- I -------------------------------- I I I危险房I二、一成I I
六、 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房屋评估计价一律按房屋的建筑面积(平 方米)计 算其价值。户建筑面积计算公式: 本栋房屋总建筑面积
户建筑面积=户使用面积X -------------------------------- 本栋房屋总使用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按国家经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房屋使 用面积按 建设部《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计算(其规定附后)。
七、 房屋评估计价方法:以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按测定的重 置单价计算
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根据评估的房屋新旧程度,计算房屋现 值(净值)。其 计算公式如下:
1.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房屋建筑总面积X房屋重置单价士 房屋的增
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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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房屋现值(净值)=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X评估的房屋新 旧程度
(%)
3 .房屋应提折旧=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房屋现值(净值)。 4 .年折旧额=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X(1 —残值率)+耐用 年限 5 .年折旧率=年折旧额宁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X100% 6 .尚可使用年限=房屋的耐用所限X评估的房屋新旧程度(%)
八、房屋评估计价工作程序:
1.凡进行房屋评估作价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持有关证件向当地房地 产交易管
理处(所)申报,由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处(所)安排专业评估人员 进行评估作价。
2 .评估人员要对房屋图卡资料复查核对,进行现场勘察、测绘、评 议,准确
丈量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调查房屋的建筑年代、朝向、层次 和用途,按照
房屋评估标准勘察记录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的完损等级、新旧程 度和房屋的增 减价值。
3.整理勘察记录,计算房屋的重置完全价值(原值)、现值(净值), 尚可使
用年限、残值等。
4 .整理填写房屋完损等级勘估表和房屋价值评估表 (见附表二、三), 作为提
供确定房屋价格的依据。
九、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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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计算 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是指一幢房屋的总面积。 从房屋的外墙勒脚线以上的外 围水平面 积算起,包括结构本身(如墙、柱)占用的面积在内。多层建筑按各 层建筑面积总 和计算。
国家经委颁布《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如下:
1 .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 )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 其建筑面积按建筑 物外墙勒
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 亦应 计算建筑面积。
(2 )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如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 跨时,其
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 墙表面至高跨中
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 两端山墙外表
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3) 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其底层按 建筑物外
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 计算。
(4) 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 相应出口
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米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 的水平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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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算。
(5) 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2.2米的,按架空层 外围的水
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 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 层高超过2. 2米时, 按围护
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 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
均按一层
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 积。
(8) 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 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 筑面积。 (10)
积。
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 建筑面
(11) (12)
水
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 2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柱的雨篷按 顶盖的
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3)
柱、
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单排
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 面积。
(14 )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 护结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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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5 )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6)
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
台、挑阳
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7)
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 计算建筑
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8)
积。
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 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 筑面
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9)
室外楼梯做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 积计算建
筑面积;楼内有楼梯的,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 面积。
(2 0 )跨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其水平投影 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多层者按多层计算。
2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 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脚、台阶、无 柱雨篷
等。
(2) 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3) 层高在2.2米以内的技术层。
(4) 构筑物,如: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 贮仓、圆
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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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
箱罐的平
(6) 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 挑台。 (7) 单层建筑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8) 层高小于2.2米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 层。
二、房屋使用面积的计算
使用面积按部颁《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计算。其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 厕所、贮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面积。
2 .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 .不包含在结构面积中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 .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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