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店招店牌设置标准
为了规范店招店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街景容貌,提升城市品位,根据《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
店招店牌是城市市容景观的组织部分,应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彰显城市特色。应按照一街一式的原则进行整体设计,统一制作,达到规范化、个性化和艺术化的效果。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标识行为,均应依照本标准执行。
二、文字
1、店招店牌用字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并与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的单位名称一致。
2、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或外文、汉字配用时,应书写规范、正确。不准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外文或者注册商标标志替代汉字作为店招店牌用字。
3、招牌版面文字疏密得当,字体尺寸比例协调,主题突出,标识适当,无广告文字内容。
三、版面
1、店牌版面及造型应当与自身店(门)面相协调,版面设计美观,色彩搭配合理,体现
行业特点;
2、主要街路、重点区域、旅游景点店牌版面设计应与建筑物风格、店面装修及橱窗设计相协调,采用装饰性、空透性、立体性等表现形式设置。
3、店牌版面应整洁完好,悬挂规范。若有歪斜、污损、褪色、缺字现象,应及时清洗、整修、更换。
四、灯饰
1、店招店牌应当采用内置灯、背景灯、霓虹灯等灯饰亮化,灯具设置应兼顾白天景观效果。
2、主干道、窗口地区、旅游景点的牌匾灯饰应采用硬管霓虹灯、背景灯等形式配置,并应结合区域环境和店面风格合理配置灯饰,做到设计新颖、动静结合,显现夜间景观效果。
3、积极推广使用节能的绿色光源和非标灯具产品。
五、材质
1、店招店牌制作应选择坚固耐用、形体美观、不易褪色的材料;鼓励使用新颖、新型,优质、环保的材料。
2、主要街路、重点区域、旅游景点的店招店牌应根据版面设计,采用先进的制作工艺精工制作,达到制作精良,造型美观的效果。
3、不得使用泡沫、即时贴、扣板和反光性强的材料制作店招店牌。主要街路、窗口地区、旅游景点按总体规划不得使用灯箱布和喷绘布等材料设置店招店牌。
六、定位
1、设置定位原则上一店一招,以建筑楼体为单元,以不遮挡采光窗、不影响建筑特色及不侵犯相邻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店面上方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定位设置。商场、市场、购物中心同一立面不超过两个店招。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竖向或顶部设置的,按立体空透形式设置。
2、一层店面店招店牌设置,原则上底边不低于一层门窗上口,顶边不高于二层窗沿下口。有门厅、雨搭或店面上方有阳台、消防疏散走廊等形式的,根据现状选择适当效果定位。
3、一层店面建筑外墙面可取悬挑式标识和镶嵌式灯箱设置商业招牌,达到标识准确,造型新颖,比例协调,美观大方。
4、地下室、半地下室店面的店招店牌设置,原则上底边不低于窗洞上口,顶边不高于一层窗沿下口。有雨搭的与产权单位达成设置协议后,采用空透形式定位在雨搭,无雨搭有外墙立面位置或一层有横向外走廊的,定位在外墙立面或外走廊上;未达成设置协议的,不得随意设置。
5、不得在二楼以上设置店招店牌。同一幢楼有多家经营单位的,原则上只能在一楼进出通道口有条件的地方设置铜牌或统一设置楼层分布导向牌。
6、严格控制设置垂直于建筑物立面的竖式店招店牌。确需设置的,应尽量设置在建筑物两端的实墙面上,底端离地面不得低于2.4米;设施高度不得超过屋檐,最高度不得大于9米,外立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2米,支架颜色应与墙体色彩相近,要作防锈处理。
七、规格
1、在店面范围内,与一层店面比例协调,禁止超范围设置。
2、同一建筑楼体(含相连接建筑楼体)层面店牌的规格与平面原则上尺寸统一、造型协调,上下沿和外立面应平齐。
3、相邻店牌间原则上留0.2—0.3米间隔,其间隔连接形式由店牌所有人双方协商制作安装。
4、商业招牌、标识应结合行业特点,根据外墙面现状最佳比例设定。设置形式、规格应与店面及经营项目协调,设置高度、间隔统一整齐。
八、其他规定
1、店招店牌设置者应加强对设置物的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因设置者维护管理不善导致设置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店招店牌设置者出现搬迁、退租、变更、停业等情况,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原设置物。
3、本标准在施行中的问题,由南京市市容管理局广告亮化处负责解释。
4、本标准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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